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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时间:2024-07-06 05:50: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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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2003年8月29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月13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2004年1月29日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第四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双阳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第六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国家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按照证书确定的资质许可范围开展评价业务。

第七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向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固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的书面材料及执业资格证书;

(五)仪器设备、分析测试手段状况的书面材料。

第八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之日起10日内按照法定条件完成初审。对通过初审的,按照程序报省或者国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批;对未通过初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外埠单位到本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应当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验证,办理登记后,方可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十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重大建设工程,即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其中包括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医疗、广播、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建设工程;

(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五)建设单位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第十一条 属于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填报《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申请登记表》。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申请登记表》后,应当在5日内确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且向建设单位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

(二)地震活动环境评价;

(三)地震地质构造评价;

(四)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

(五)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六)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审定: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跨省行政区的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省重大建设工程、跨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国家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二)上项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第十五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组织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书面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确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第十七条 对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可行性报告或者设计应当包括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并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立项、设计和施工。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双阳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双阳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双阳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后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施工的,由市、县(市)、双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部门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让和谐劳动关系成为城市性格
  张喜亮
  “深圳的今天就是内地的明天”、“深圳速度”等等,脍炙人口传为一时佳话。曾几何时,也有人在怨叹深圳现象:“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深圳创造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奇迹。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出现了姓资姓社的争论。小平同志南巡拨正了中国改革开放的航向,“发展是硬道理”,正是他从深圳发出的最强音。作为一个小村镇一跃成为中国改革的标杆,深圳成为了一个令世人瞩目的新兴城市,外来工、农民工等等“移民”,正是这个绚丽多彩的城市的特征之一。深圳造就了经济的奇迹,毋庸置疑地也产生了相应的社会问题。有传说,深圳每年制造的肢体伤残劳工多达一万人;有报道,某律师收养伤残劳工讨公道名噪一时。近年来,农民工用脚投票制造了深圳等沿海地区“民工荒”,也屡见报端。压低工资、中毒事件、劳资恶斗等等事件引发了全社会的反思。改革的成就不容否定,改革中的问题亦确有其事。欣闻:深圳市宝安区动员政府各方面的力量,建立起了为劳务工服务的系统工程。宝安区政府的举措,可以说又走在了全国的前列:真心实意为劳务工服务,夯实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宝安区政府服务劳务工的一系列措施,受到了劳务工的欢迎、得到了领导的赞赏、被全社会普遍认同。
  回顾我国的改革开放历史,当我们为祖国日益强盛傲然屹立在世界民族之林而无比自豪的时候,我们没有理由忘记和忽视劳务工的伟大贡献。中国劳动力价格优势铸就了中国的加工业、出口业的飞速发展,“中国制造”没有劳务工是不可能成就的。然而,这所谓的“价格优势”主要是来自这些劳务工。由于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城乡二元制社会管理体制等诸多原因,这些外来工一直没有得到其工作地政府应有的关怀和同等的待遇。曾几何时,大量拖欠劳务工工资的现象屡见不鲜,国家总理亦为农民工讨薪。劳务工的劳动关系确认问题、社会保险问题、子女读书问题等等,业已成为一个社会的顽疾。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的战略思想,关心农民工、外来工的劳动保障问题。党中央和国务院多次指示重视劳务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明确指出必须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再次强调:“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完善和落实国家对农民工的政策,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
  深圳市宝安区是全国劳务工最多的地区之一。目前,全区暂住人口490多万,占全区总人口的90%以上。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宝安区积极探索关爱劳务工的途径,构建了和谐社会宝安模式。宝安区动员政府的各方面资源,真心实意服务劳务工的理念和举措,值得借鉴。宝安区颁发的《关于加强和改善劳务工工作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涉及了宝安区区委、区政府22个职能部门8个方面的32项具体工作,被誉称为“1+22”,其总体目标就是: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切实保障劳务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劳务工的劳动、文化、教育和政治权利,为劳务工提供各类社会公共服务,使劳务工的工作生活条件明显改善,综合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明显提高,家园意识和城市归属感明显增强,让劳务工共享宝安区改革发展成果。宝安区政府服务劳务工的具体目标包括:第一,劳务工身体健康状况列入区国民体质监测范围,工伤保险实现全覆盖,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重点防范和遏制重大职业病事故;第二,为劳务工提供紧急救助,患重大疾病或遭遇事故致伤残而无力医治的劳务工,可以向区慈善会申请医疗救助金,临时生活困难或被偷抢的劳务工,区救助站为其提供临时的食住救助,凡在宝安区遭受自然灾害和突发性重大事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需要社会救助的劳务工家属及其个人,可以向区慈善会申请生活救助金;第三,提高医疗保险参保率,为劳务工提供优质的医疗保险服务;稳步推行养老保险政策,提高劳务工养老保险参保率;第四,政府设立劳务工劳动争议“绿色通道”,简化劳务工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降低劳务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条件;第五,增加公办学位,为劳务工子女提供平等的公共服务,2008年至2010年为劳务工子女新增公办学位达到3万个以上,2009年底全面完成原村小改造工作。第六,为劳务工就业创业提供培训服务,目前建有培训机构107家,职校有5家。
  深圳宝安区政府服务劳务工的举措之亮点就在于,动员和整合区委、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把服务于劳务工的工作落到实处。那么,宝安区的经验和做法是否能够成为各地、各级政府的榜样,或许有人提出异议。笔者以为,具体的作法是可以进行探讨的,各地、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情制宜。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和措施,而在于政府及其官员是否有真正愿意服务于劳务工的意识。笔者曾经参与北京市政协“关于维护进城务工者权益”提案的论证。在调查和征询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的时候,笔者也曾经为政府有关部门的看法所动摇。我们必须正视现实的城乡二元制管理体制,这个计划经济时代建立起来的体制,确实制约着政府的行为。以劳务工子女教育问题而言,校舍从哪里来?经费从哪里来?师资从哪里来?归口哪个部门管理?教育方针如何保障?这些问题确实束缚了人们的思想。北京市也曾经发生过强行驱散农民工自己组织起来的子弟学校的事件。深圳市宝安区政府是这样思考问题的:第一,劳务工为本区的发展确实做出了贡献,他们的劳动应当得到尊重,他们的人权应当得到平等的保护;第二,劳务工也是纳税人,他们依法纳税,为本区的财税收入做出了贡献,政府必须履行为纳税人服务的义务;第三,劳动关系尤其是拥有大量劳务工的宝安区的用人单位与劳务工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构建本区和谐社会的基础,只要这个基础和谐了,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和谐。观念确定了,意识增强了,旧的城市管理体制的框框就不难突破了。正是在确立了这些观念的基础上,宝安区实现了动员全区资源真诚服务劳务工的系统工程。思想认识明确了、服务意识增强了,北京市政府经过努力,也开始实施了对劳务工培训和解决劳务工子女享受国民教育的方案。
  劳务工问题,在迈向现代化的中国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解决这个问题的过程也是中国城乡管理体制彻底改革、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实现小康的过程。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开始建立劳务工的社会保险、保障制度;全国人大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明年实施,为统一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外来工的劳动关系奠定了法律基础;党的十七大报告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指明了方向。——所有这些都为各级、各地方政府全面实施平等善待劳务工提供了依据,坐而论道莫若起而行动。劳务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是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之一。构建和谐社会,让劳务工亦享受改革开放成果,服务于劳务工,政府责无旁贷。
  (作者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
  >>>链接:
  维护劳务工权益是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之本
  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农民工总数已达到2亿人,在一些地区,农民工数量已远远超过传统意义上的产业工人人数。倘若外来工的合法权益、发展诉求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劳动力、资本这两大最基本的生产要素便无法实现有机的结合,外来工和投资流失的可能性、社会不稳定因素就有可能加大。如何维护好外来工合法权益,是各地政府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深圳市宝安区此次出台“1+22”文件,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次有益尝试。新政策的核心在于,不仅要通过公共服务体系来饱和外来工基本和合法权益,还要以政府的积极作用作为推动外来工自身生产技能、知识素质的发展,并以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使之融入地方社区。难能可贵的是,文件还创造性地规定,在这些方面有所作为的各个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都将获得政府奖励和支持。这一创新为目标的实现提供了体制性的动力。
  人民日报 《大地》杂志 ( 2007-11-01 第21期 )

医药行业设备管理基础工作标准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药行业设备管理基础工作标准

1989年12月4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引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设备管理《条例》和行业设备管理《办法》,提高基础工作水平,为医药设备管理现代化创造条件,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参照国家经委编印的“《条例》词组解释”,结合医药行业实际,并按照GB1、1—87的有关要求制订的。
本标准适用于制药、医疗器械、药用玻璃、制药机械、卫生材料等医药工业企业。
1.原始记录
原始记录是设备在生产领域活动中的真实写照,是掌握和改善设备状况、统计基本数据、建立账卡表册和进行经济活动分析的科学依据。
1.1设备运转记录
1.1.1主要设备和连续两班或两班以上运转的一般设备及变电室、乙炔站、氧气站、空压站、冷冻站、泵房、锅炉房、离子交换水站、循环水回收站等部门(岗位)均应设立。
1.1.2由生产车间或设备动力部门保存,期限3年。
1.2日常检查记录
1.2.1凡生产或运转之班组,均应有检查记录。
1.2.2按月整理,由生产车间保存,期限2年。
1.3定期精度、性能检测记录
1.3.1按计划确定的时间以及有关标准、规范进行。
1.3.2归设备档案保存。
1.4主要设备检修记录(小、中、大修)
1.4.1按设备检修规程规定进行。
1.4.2应包括维修内容、耗用工时和所需费用。
1.4.3每次检修均应填写单台检修记录。
1.4.4每季应对记录进行分析,写出技术经济分析。
1.4.5严格履行验收手续。
1.4.6归设备档案保存。
1.5设备换油、脂记录
1.5.1按计划、规定清洗换油、脂。
1.5.2保存3年。
1.6设备修理领料单
1.6.1专人负责,每月整理分析。
1.6.2库房保存,期限5年。
1.7外协支出费用记录。
1.7.1进厂履行验收手续。
1.7.2财务符合规定。
1.7.3专人负责。
1.8设备调拨单
1.8.1随时登入有关表册,按规定履行手续。
1.8.2一般实行有价调拨。
1.8.3由设备部门负责,保存3年。
1.9设备封存,启用单
1.9.1随时登记、定期归档。
1.9.2由设备部门负责。
1.10设备事故报表
1.10.1有内容、有分析、有措施、有责任。
1.10.2及时归档,年底总结。
1.11设备报废鉴定书。
1.11.1按固定资产报废规定办理。
1.11.2归设备档案保存。
1.12设备大修完工报告和验收单
1.12.1按计划要求(内容、工时、费用、检修质量)进行验收。
1.12.2归设备档案保存。
1.13设备开箱验收单。
1.13.1按合同和有关规范进行验收。
1.13.2单据完整、资料齐全,有出厂合格证。
1.14设备安装验收单及移交使用通知单。
1.14.1应有严格的安装,施工验收规范和移交手续。
1.14.2由设备部门负责,归设备档案保存。
1.15主要设备(含进口设备)的选型论证记录。
1.15.1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5.2由设备部门负责。
1.15.3归设备档案保存。
1.16培训、考核、发证记录。
1.16.1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厂年度计划执行。
1.16.2保存3年。
1.17 设备出租、转让记录
1.17.1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1.17.2由设备部门负责,保存3年。
1.18设备预防性试验记录。
1.18.1按有关规定进行。
1.18.2由设备部门负责组织。
1.19锅炉、压力容器定期鉴定记录。
1.19.1严格按有关规范、标准执行。
1.19.2由设备部门专人负责。
1.19.3归设备档案保存。
2.规章制度
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是长期劳动实践的结晶,是保证设备安全、经济合理运行的标准法规。
2.1内容
2.1.1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2.1.2设备计划检修管理制度。
2.1.3备品配件管理制度。
2.1.4设备润滑管理制度。
2.1.5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2.1.6建筑物、构筑物管理制度。
2.1.7定资产管理制度。
2.1.8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2.1.9动力设备管理制度。
2.1.10设备前期(包括自制设备、选型、进口设备)管理制度。
2.1.11设备验收制度。
2.1.12设备改造、更新管理制度(计划提出、资金使用)。
2.1.13设备管理统计制度。
2.1.14设备现场管理制度。
2.1.15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2.1.16操作证考核管理制度。
2.1.17设备检查评比制度。
2.1.18设备使用、操作、维护检修规程。
2.2要求。
2.2.1制订制度要规范化、标准化。
2.2.2定时检查,年终总结,及时修改。
3.台帐、卡片、统计册
3.1内容
3.1.1固定资产明细帐。
3.1.2固定资产以外的明细表帐。
3.1.3主要设备(含引进设备)目录、卡片。
3.1.4历年设备事故统计册。
3.1.5历年设备调拨统计册。
3.1.6历年设备报废统计册。
3.1.7设备主要备品配件目录。
3.1.8主要设备润滑卡片。
3.1.9历年设备管理、维修人员技术培训登记册。
3.1.10设备管理和维修人员工种分布统计册。
3.2要求
3.2.1帐、册、卡片内容齐全、准确、清晰。
3.2.2填写及时、认真。
3.2.3每年审核一次,帐、卡、物相符。
3.2.4设备调拨、报废统计册保存5年,其余长期保存。
4.统计资料
出示数字材料是加强设备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的重要依据。
4.1内容
4.1.1固定资产设备拥有量(台数、原值、净值)。
4.1.2主要设备拥有量(台数,原值、净值)。
4.1.3设备新度系数。
4.1.4主要设备完好率及图表。
4.1.5静密封点泄漏率及图表。
4.1.6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
4.1.7大修计划完成率和图表。
4.1.8设备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率。
4.1.9主要设备利用率。
4.1.10设备基金利用率。
4.1.11设备事故情况及图表。
4.1.12封存、闲置设备台数和原、净值。
4.1.13年度进口设备情况。
4.1.14维修设备台数和原、净值。
4.1.15定期年报表。
4.1.16工业建筑(构)物的有关统计资料。
4.2要求
4.2.1填写及时、完整、正确、清楚。
4.2.2按时上报。
5.定额管理
5.1内容
5.1.1检修工时定额。
5.1.2备件贮备定额。
5.1.3备件消耗定额。
5.1.4设备检修资金定额。
5.2要求
5.2.1定额由各企业自行制订。
5.2.2定额要体现其先进性。
5.2.3国家有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
6.主要设备档案
6.1内容
6.1.1重要(含进口)设备选型和技术经济论证报告。
6.1.2设备购置合同(副本)
6.1.3自制专用设备设计任务书和鉴定书。
6.1.4设备检验合格证。
6.1.5设备装箱单及设备开箱验收记录。
6.1.6进口设备索赔资料(复印件)。
6.1.7设备安装调试记录和验收移交书。
6.1.8设备登记卡片。
6.1.9设备开动台时记录。
6.1.10设备使用单位变动情况记录。
6.1.11设备故障分析报告。
6.1.12设备事故报告。
6.1.13设备定期检查和监测记录。
6.1.14设备定期维护和检修记录。
6.1.15设备大修竣工验收记录。
6.1.16设备改造记录。
6.1.17设备封存(启用)单。
6.1.18设备报废鉴定书。
6.1.19进口设备有关资料。
6.1.20易损件目录和图纸。
6.1.21设备总装图和隐蔽工程图示、记录。
6.1.22其它。
6.2要求
6.2.1全厂(或设备部门)集中管理,专人保管。
6.2.2编制目录索引。
6.2.3随机调拨,按价收费。
7.设备技术资料
7.1内容
7.1.1精度、性能检查标准。
7.1.2设备图纸。
7.1.3备件图册。
7.1.4设备基础及其他隐蔽工程竣工图。
7.1.5动力管线系统图。
7.1.6设备完好标准。
7.1.7设备使用、操作规程。
7.1.8设备维护检修规程。
7.1.9设备润滑手册。
7.1.10设备说明书。
7.1.11设备施工安装验收规范。
7.1.12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7.2要求
7.2.1技术资料原件由全厂(或设备部门)集中管理。
7.2.2建立设备技术资料目录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