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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2年第九批已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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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2年第九批已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公布2002年第九批已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通知


药监市函[2002]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关于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执行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554号)的规定,上海市、陕西省、山西省、天津市、福建省、江西省、四川省、湖南省、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和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撤销了28家企业28个品种的30个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已撤销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一)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5月21日撤销河南平顶山市宝丰药酒厂的乌杞蝎精酒“沪药广审(文)第2001100755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5月21日撤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中蒙制药有限公司的沙日嘎-4汤“沪药广审(文)第2001090701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三)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5月21日撤销兰州太宝制药厂的暖宫孕子丸“沪药广审(文)第2002010009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四)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5月21日撤销丹阳市保健药品厂的颈椎康药袋“沪药广审(文)第2001020072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五)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15日撤销阜新蒙药厂的解毒玉珍丸“沪药广审(文)第2001080548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六)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15日撤销大连海洋药业有限公司的伤科接骨片“沪药广审(文)第2001120950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七)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15日撤销山东威海希波制药厂有限责任公司的宁神灵冲剂“沪药广审(文)第2001030112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八)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2日撤销河南安阳中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抗栓胶囊“陕药广审(文)第2002030111号”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九)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10日撤销抚顺汇融药业有限公司的银屑灵“晋药广审(文)第2002050110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17日撤销沈阳故宫制药厂的皮敏消胶囊“津药广审(文)第2002050324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一)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15日撤销吉林省辉南辉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熊胆丸“闽药广审(声)第2002020005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二)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16日撤销福建闽东捷迅药业有限公司的健长灵“赣药广审(文)第2002030036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三)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4月26日撤销吉林真元制药有限公司的五味治肝片“川药广审(文)第2001100684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四)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4月24日撤销山西晶鑫药业有限公司的肝喜乐胶囊“川药广审(文)第2001030105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五)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5月21日撤销西安天元药业有限公司的蒂达胶囊“川药广审(文)第2001070229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六)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5月30日撤销西安绿谷药业有限公司的中华灵芝宝“川药广审(文)第2001060281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七)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8日撤销内蒙古黄河制药厂的毒淋泰牌大败毒胶囊“川药广审(文)第2002030139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八)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6月24日撤销内蒙古临河中药厂的连翘败毒片(蒙毒清)“川药广审(文)第2002030107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十九)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16日撤销青海金诃藏药药业有限公司的金诃解毒胶囊“川药广审(文)第2002040167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十)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26日撤销长春今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普乐安片“湘药广审(视)第2002040092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十一)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23日撤销云南省腾冲县东方红制药厂的鱼鳔补肾丸“琼药广审(文)第2002040047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十二)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23日撤销山西省吕梁中药厂的立三清大败毒胶囊“琼药广审(文)第2002040060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十三)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6月17日撤销内蒙古五原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锁阳固精丸“黔药广审(文)第2002040009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十四)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6月17日撤销吉林省天光药业有限公司的参桂鹿茸丸“黔药广审(文)第2002020031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十五)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25日撤销西安八达科研制药厂的银屑敌胶囊“滇药广审(视)第2002030113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十六)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25日撤销江苏方强制药厂的盐酸特拉唑嗪胶囊“滇药广审(文)第2002040139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十七)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25日撤销江西南昌瑞祥制药厂的癃闭通胶囊“滇药广审(视)第2001120528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十八)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25日撤销江西南昌瑞祥制药厂的癃闭通胶囊“滇药广审(文)第2001120746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十九)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6月10日撤销云南省腾冲县东方红制药厂的鱼鳔补肾丸“冀药广审(文)第2002030108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三十)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6月10日撤销沈阳市康乐制药厂的熊胆丸“冀药广审(文)第2001121237号”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对以上已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品种,原审批地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撤销文号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药品广告申请,其它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撤销文号之日起不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异地换号申请。其中,云南省腾冲县东方红制药厂的鱼鳔补肾丸已于2002年4月10日被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了“黔药广审(文)2002010022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因此,该品种撤销文号之日为2002年4月10日。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发出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决定书后,要及时将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材料报送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四、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以上品种发布广告行为的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律之不能”与“事实之不能”

在现行刑法学教科书中,“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很重要的一章,它主要包括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四个方面的内容,教科书对此所述颇详,只是对犯罪未遂目下的“不能犯未遂”多有缺如,而不能犯未遂无论其在是理论上的重要性、趣味性还是实践中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都是不可忽视的。本文拟就此话题作些讨论,以期大家指正。
本专科层次的教科书甚少言及“不能犯未遂”,有的干脆只字不提。赵秉志主编〈刑法学•刑法总论〉(以下简称“总论”)为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教材,其中提到不能犯未遂,虽然篇幅只占全部34万字中的600余字,但已算是较多了,《总论》称:
不能犯未遂,是指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
到既遂的情况。不能犯未遂这种未遂类型里主要又可进一步区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
和对象不能犯未遂两种。所谓工具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
按其客观性质不能实现行为人犯罪意图、不能构成既遂的犯罪工具,以致犯罪未
遂。例如,误把白糖等无毒物当作砒霜等有毒物去毒杀人,误把空枪、坏枪臭
弹去射杀人等。所谓对象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错误认识,使得犯罪行
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在行为时不在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范围内,或者具有某种属
性,而使得犯罪不能既遂,只能未遂。例如,误认尸体为活人而开枪射杀、砍
杀;误认空包内有钱财而扒窃;误认为被害人在卧室而隔窗枪击;误认男子为女
子而着手实行强奸行为,等等。

《总论》在此给了我们相对较为明确的关于不能犯未遂的定义,就学生考试而言,应该是够了,但无论如何,老师总可以在课堂上把问题弄得稍微复杂一些,以致学生如坠五里雾中,耶鲁大学法学教授、美国著名辩护律师德萧维奇就是这么做的。
1970年代以前的美国刑法,一般将不能犯未遂理解为“不能”,而“不能”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即“法律的不能”和“事实的不能”,并且在大量的既存判例之后确认,只有“法律的不能”可以成为抗辩的理由,而“事实的不能”不能成为抗辩理由。然而这种区别,即使是极有造诣的专家和卓有成效的律师也是颇多疑问的。笔者在此仅以举例的方式对这两个概念作近似的描述。
法律之不能:
爱尔顿女士赴法国旅行,购得高级香水“蕾丝”若干,出关时想逃税,不幸被警察查获,女士也承认有罪。然而意外发生了,经调查,爱尔顿所购“蕾丝”是假的。而假货是不必上税的。
约州街头几乎每天都有外国游客只付很少的钱就买到一块他人“偷来的”劳力士手表,但那手表实际上却是街头烂仔用来炕人的,那不是劳力士。那么该游客有罪吗?他购买时是确信那就是劳力士的。
某猎人在禁猎期间狩猎,射杀一头糜鹿,他不知道他射杀的不是鹿,而是当局制作的“鹿偶”——那是在无用的鹿皮下塞了些稻草而已,那么这猎人也构成“未遂”吗?毕竟他以为自己是射杀了一头真的鹿。
有人为打赢官司,企图贿赂陪审员,可这位马大哈行贿的对象竟然不是陪审员,那么,此人是犯下了“行贿未遂”罪吗?
事实之不能:
有人朝屋内显然是床铺的位置开枪,那是他的目标每天此时睡觉的地方,但他开枪时,完全是偶然的因素,目标正巧去了别处,是没有回家或正在厕所什么的,反正是他逃过此劫,因为他不在床上。
有人欲与一女子做爱,他相信该女子是活着的并且一定不会同意跟他做爱……但事实上该女子在此次性交行为之前,已经因为不相干的原因死去了。在任何国家的刑法里,尸体都不是强奸罪的犯罪对象。那么该男子是否构成强奸未遂罪呢?
有人与一位16岁的女子发生性交行为,可是他在性交之前确信该女子尚不满14岁(由于女性身体的个别差异极大,这是完全有可能的),那么此也同样构成奸淫幼女未遂罪吗?
有人用自制土枪枪击他人,这本来是把制作很不错的手枪,也确曾杀过较大型的动物,可是他在射杀他人时,枪机坏了,并且子弹也有点潮湿,反正他终于没能伤着别人。此同(1)大同小异,差别仅在于(1)是犯罪对象出了意外,而这里是犯罪工具的问题。
一般而言,权威人士的观点认为,爱尔顿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她企图进行的是“法律上不能”的行为,她不可能在一件不必课税的物品上“逃税”。同理,旅游者买下假的劳力手表,猎鹿人射击杀“鹿偶”和向不是陪审员的人行贿的那位均不能构成“犯罪未遂”。但是,向床铺开枪的杀人者,枪击他人时因为工具的缘故而未能得逞者,以及无意间强奸了己经死去的女士的和确信其未满14岁而仍与她发生性交行为的人,将无例外的一概被判“未遂”,他们只是“事实上不能”达到既遂,即他们是有罪的。
从以上两个方面的例举中,我们大致能看出“法律之不能”与“事实之不能”的区别所在,但请注意,这仍然是靠不住的,由于美国实行的是抗辩式庭审制,控方和辩方在法庭上的地位完全平等,法官则并不参预质询、举证,也不能主导辩论,他只是一位纯粹的仲裁人,因此对控辩双方而言,某一事件究竟是“法律之不能”还是“事实之不能”将会直接决定诉讼的成败。两者的区别在此显得尤其重要,而区别的关键,在于“到底行为人的心中想的是什么,这是决定他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标准,以及是否故意进行犯罪的倾向”(德萧维奇《最好的辩护》P147),但是,这个“关键”虽然对诉讼是这么重要但还是不能被明确划分,至少它在逻辑上颇有点问题。既然猎人在禁猎期狩猎时因为射击对象是“鹿偶”而被判定为这是在法律上不可能的行为,从而无罪,而射击了空床或一床烂被子却只是事实上的不能——即你不能向没人的地方开枪而杀了人,但在法律上倒是“可能”的?好象这里只是“鹿偶”和“人偶”的差别,那么,也许我们会问,假如被子底下塞个“鹿偶”呢,是否谋杀者会因此变成“法律之不能”从而被无罪开释?如果谋杀者是因为他心里确实想的是谋杀而构成“谋杀未遂”罪的,那么我们同样会问,“难道爱尔顿女士不是确信她买的蕾丝是真的吗,难道她不也是一开始就打定主意要逃税的吗?
这的确太困难了,德萧维奇似乎也把握不住,他以侦探小说《空屋历险记》中的故事为例,似欲告诉我们,即使是那位人尽皆知的伟大的福尔莫斯先生,好象也跟他有着相同的疑虑。
福尔莫斯为了捕获那个最危险的敌人莫尔,请人做了一个与他真人一样大小
的蜡像,把它放在自己常出现的窗口,并不时地让它晃动,以造成是福尔莫斯本
人的假象。福尔莫斯的聪明比照出莫尔的愚蠢,他上钩了。莫尔在街对面用高精
度的来福枪把“福尔莫斯”的脑袋打开了花,当然,埋伏着的警官将他当场逮住,
莫尔不得不承认犯了杀人罪。
莫尔被带走了,但福尔莫斯向警官问道,“探长先生,你们将以何种罪名起诉
莫尔呢?”

警官不是理论家,他不会有片刻的迟疑。也许在他看来,猎人或爱尔顿女士的行为,最终被无罪开释是可以接受的,但莫尔的行为绝对属于“事实之不能”,探长先生脱囗而出:
“当然是以谋杀福尔莫斯未遂的罪名起诉他啊。”
伟大的福尔莫斯沉思良久,表示他不能同意,他建议探长找出莫尔与其他未侦破的杀人案之间的关系,他最好是以谋杀别的什么人的罪名被起诉。福尔莫斯的刑法理论也许跟德萧维奇的相似,即人不能因为谋杀另一个不可能被谋杀的“人”而犯下“谋杀未遂罪”。
类似的案例在我国其实也有很多,这是司法实践中最常遇到的情况之一。
案例一: 利用巫术杀人案(薛瑞麟主编《刑法教学案例》第89)
被告人:某甲,女,42岁,某村村民。
某甲和某乙系同一村的村民,因小事发生争吵,某甲便对某乙怀恨在心,想
尽一切办法意图报复。某甲经询问巫师掌握了一种通过所谓巫术“杀伤他人”的
办法。她便自做了一个布人,当作某乙的儿子,按照巫师传授的“法术”,在每天
中午12时,囗中一边说着诅咒某乙儿子的话,一边用针往布人身上扎,意图通过
这种方法杀害某乙的儿子,以达到其报复某乙的目的。不久某乙的儿子因交通事
故受重伤,医治无效死亡。
浅谈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尚玉胜


  我国目前的基本法体系主要呈现为三大范围,即民法、刑法、行政法三大实体法和与之相适应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大程序法。这些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又延伸出许多部门法,各个部门法之间都有程度不同的联系。联系较多、关系较密切的法律部门,称为相邻的法律部门。
  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
  1.从实质意义上说,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密不可分的,两者必须同时存在,互为依存,表现为形式与内容的统一。在社会生活中,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实体的实体法,总是和保证其实施的程序法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从形式意义上说,程序法与实体法又是可以相互脱离的,只有民法典,而无民事诉讼法典,或者只有民事诉讼法典,而无民法典的情况,在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中屡见不鲜。比如法国,民法典于1804年颁布,而民事诉讼法典则于1806年颁布,民法典先于民事诉讼法典两年公布。又如日本,1891年公布民事诉讼法典,1896年至1899年公布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先于民法典公布约五年至七年。但是,即使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总是存在的,虽然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典,却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我国1982年3月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没有同时颁布民法,直到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才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民法通则公布之前,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按照试行民事诉讼法审理了大量民事案件,这表明虽然没有公布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典,但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大量民事纠纷,并有很多民事方面的法规可用来调整纠纷当事人之问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存在的,试行民事诉讼法就是解决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大量实质意义的民事纠纷的程序法。所以,从根本上说,程序法和实体法仍然同时存在,密不可分。
  2.程序法是法律的形式和内在生命的表现。对此可作如下理解:实体法规范只有通过审判程序,它的内部生命才能得以实现。这是由法律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所决定的。
基于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劳动法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实体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它规定了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由这些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就要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来解决,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保证其实现,从而起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可见,程序法与实体法在具有共同的价值目标的同时,又具有各自的独立价值,两者处于平等地位,不存在谁从属谁的问题。


北安市人民法院 尚玉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