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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五”星火计划发展纲要》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5:52: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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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五”星火计划发展纲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十五”星火计划发展纲要

星火计划由党中央、国务院1986年批准实施。是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村经济,普及科学技术,带动农民致富的指导性科技计划。为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农业科技发展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适应我国农业进入新阶段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特制订本《纲要》。

一、星火计划的历史性贡献
星火计划的实施,走出了一条依靠科技振兴农村经济的成功道路,取得了“有目共睹,有口皆碑”的成就,为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历史性贡献。正如江泽民总书记指出的,“星火计划是我国科技界的一个创举,是引导广大农民依靠科学战胜迷信、摆脱贫困、走向富裕的一次伟大实践”。

1. 把大批先进适用技术带给亿万农民,促进了农业技术进步,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和活力。星火计划率先将科学技术面向农村经济落到实处。通过将先进适用技术引入广大农村,为获得生产经营自主权,求技若渴的亿万农民提供了大量的致富手段。15年来,星火计划共实施示范项目十万多个,其中国家级项目一万多个,覆盖了全国85%以上的县(市),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总量的增加和生产方式的转变。“九五”期间,累计创利2810多亿元,产生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 建立了一批星火技术密集区和区域性支柱产业,营造了科技与经济结合的良好环境,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15年来,星火计划通过145个国家级星火技术密集区和227个国家级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的建设,培育了一批星火龙头企业,有力地促进了星火产业带的形成和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初步形成了以产品促企业,以企业带产业,以产业兴区域经济的发展格局。

3. 扶持了一批龙头企业,促进了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推动了农村工业化进程。星火计划从加速科技进步,引导乡镇企业的发展入手,通过产品的开发、技术的改造、人才的培养等措施,为乡镇企业的成长与蓬勃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使乡镇企业发展成为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加速了我国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

4. 普及了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促进了农村两个文明建设。星火计划从农村科技需求的实际出发,以先进适用技术和科学管理知识为重点,以提高农民素质,增强农民科技意识和依靠科技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的能力为目标,共建立了5000多个培训基地,其中国家级培训基地42个,基本形成了从国家到省、地、县较为完善的星火培训网络体系。培训了农村星火技术人才6000多万名,培养了一批星火带头人和星火科技骨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为农村的两个文明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5. 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增强了星火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开拓了国际市场。15年来,星火计划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进行了星火走向世界的尝试,取得了一定成绩。从1990年中国星火首次走出国门以来,部分星火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大幅度增强,如2000年星火项目创节汇已经达到122.2亿美元。星火计划的巨大成就,为发展中国家做出了典范,引起了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广泛关注,并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国际影响。

二、面临的新形势与新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主要农产品供求基本平衡、丰年有余,农村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我国农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从新世纪开始,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将步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国家“十五”计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始终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保证农业在提高整体效益的基础上持续、稳定发展,实现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因此,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已成为新阶段农村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这对星火计划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1. 针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加入WTO的需求,迫切需要强化农村科技创新能力。当前农业的主要矛盾已由数量不足转变为品质不优、效益不高、市场不对路;农业整体效益低,农民增收缓慢,乡镇企业发展减缓和效益下降等问题更加突出;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对我国农业和乡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带来了严峻挑战。必须依靠科技,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切实提高以企业为主体的农村科技创新能力,以农产品加工业为重点,大力发展新型农村工业;提高农业整体技术水平,促进农民收入稳定快速增长。

2. 针对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需求,迫切需要营造科技产业化的良好环境。当前迅速变化的市场和信息不畅的矛盾,已经成为科技向农村快速扩散和科技产业化的瓶颈。必须以农村科技信息体系和网络建设为重点,营造科技、人才、资金、信息等流向农村的良好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

3. 针对实现区域经济、科技协调发展的需求,迫切需要加快中西部地区的科技进步。科技是加快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根本出路,要围绕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中心任务,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快速提升西部地区科技支撑能力,促进西部地区依靠科技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

4. 针对提高农村劳动者整体素质和农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需求,迫切需要加快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农村的现代化有赖于农民的知识化,加快农村现代化进程,推动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须以农村科技培训为重点,加快科学技术普及,大力提高农民素质。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必须依靠科技加快小城镇建设,不断改善农村生活环境。

5. 针对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的需求,迫切需要建立新型的星火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随着金融、财税和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有星火计划的支撑条件和运行环境发生较大变化,为实现新时期星火计划再上新台阶的目标,必须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星火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6. 针对农业、农村、农民对星火科技的巨大需求,迫切需要星火计划再上新台阶。星火计划造福于亿万农民,在广大农村有很高的声望,广大农民期望星火计划有更新更大的发展,期待星火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增强星火计划实施力度,扩大覆盖区域,使贫困地区的农民走向小康,使已经实现小康的农民走向更加富裕。

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 指导思想

星火计划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及全国农业科技大会精神为指导,坚持面向农业、农村和农民;坚持依靠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和农民知识化,加速农村小康建设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2. 基本原则

“十五”星火计划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继承和创新相结合。星火计划是一项依靠科技发展农村经济的长期工作,在过去15年中创造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十五”期间,要继续高举星火旗帜,发扬“依靠科技、开拓创新、务实奉献、为民报国”的星火精神,要在继承的基础上,实现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丰富新的内涵,加强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机制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开创星火工作的新局面。

二是政府引导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星火计划既要体现政府的宏观引导和调控作用,又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积极性,把依靠科技振兴农村经济变成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三是统一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根据我国农村地区类型多样、地域性强、发展不平衡的特点,要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实行分类指导。要积极推动东部地区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提高技术水平,鼓励参与国际竞争。要加大力度向中西部,特别是西部地区普及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四是创造环境与重点示范相结合。星火计划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必须营造好农村科技发展的体制、政策和运行环境,优化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资源配置,建立新型的管理体系、投入体系、政策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要突出重点,通过组织重大科技示范行动,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
1. 发展目标

“十五”星火计划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扶持星火龙头企业,促进农村科技整体创新能力的提高;通过推广普及农村先进适用技术,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通过农业科技的环境建设,促进农村科技创新体系的形成;通过技术培训与示范,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和生活水平。

具体目标是:重点扶持100个国家级科技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和100个外向型星火企业;推广普及5000项先进适用技术;建成通达基层的全国农村科技信息服务网和100个农村信息化科技示范县;建设20个跨地区的星火产业带、100个国家级星火技术密集区和30个小城镇建设示范镇;建设20个星火西进科技示范县;建立多层次星火梯级培训体系,培训3000万农民。

2. 重点任务

“十五”期间,星火计划工作要紧紧围绕增加农民收入和促进农业及农村经济全面、持续发展,加强农村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大力普及科学知识,营造有利于农村科技发展的良好环境。围绕农副产品加工、农村资源综合利用与环境保护、农业的高效种植和养殖、农用化工、农业机械与设备、农村建材和特色产业等领域,集成配套并推广5000项先进适用技术,提高星火计划的覆盖面和技术水平,使星火示范项目覆盖率达到全国90%的县(市),使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明显提高。要充分利用现有环境条件,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由国家组织并带动地方重点实施八大“星火科技燎原行动”。

第一,以农副产品加工为突破口,实施农业产业化科技行动。以扶持农副产品深加工业和特色产业发展为重点,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通过“公司+农户”、“订单农业”等多种产业化经营模式的发展,大幅度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带动农民致富。“十五”期间,要组织实施300个星火重大农业产业化项目,加快产业的技术进步和升级,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农产品的转化增值,使农产品深加工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成为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第二,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为目标,实施星火龙头企业创新行动。从加速企业技术进步入手,加强企业的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健全企业技术创新机制,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促进企业产品转型和产业升级,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壮大企业规模和实力,实现星火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要依托企业和企业群体,形成一批以农产品加工业为主体的新型产业,并通过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带动全国星火企业实现产业升级。“十五”期间,重点扶持100个自主创新能力强、具有参与国际竞争能力的国家级星火龙头企业,建立研发中心。提高星火产品科技含量,创立一批星火名牌产品,授予一批星火企业星火商标使用权。各地也要重点扶持一批省级和地县级科技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

第三,以农村科技信息服务网建设为重点,实施农村信息化科技行动。按照市场需求,运用网络资源构建智能化农村科技信息平台,整合和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强化信息技术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渗透。建立农民技术服务体系、企业信息服务体系、星火计划管理服务体系三大农村信息服务体系,全面、有效、快捷地为农业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者提供各种有价值的市场信息、科技信息和服务信息。“十五”期间,重点加强中国星火计划网站和全国农村科技信息服务网的建设,在全国选择10个省、20个地市、100个县进行示范,利用“村村通”和“科技110”等模式,推动“家庭上网工程”,加快信息进村入户,促进农业和农村信息化进程。

第四,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目标,实施农村小城镇现代化建设示范行动。积极引导小城镇建设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完善小城镇建设的技术体系、结构体系。支持开发一批适合小城镇使用的低成本节能绿色建材、低成本防污治污技术、环保技术设备等。促进农村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金融、保险、信息等行业的发展,推动农村劳动力由第一产业向二、三产业转移。“十五”期间,结合星火技术密集区建设,选择

30个规划科学、功能完善、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小城镇进行示范,探索不同区域小城镇建设发展的模式,为全国小城镇健康发展提供示范样板。

第五,以提高农民素质为重点,实施农村人力资源开发行动。通过大力传播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破除封建迷信,宣传科学思想,倡导科学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广大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广大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十五”期间,重点加强各级星火培训基地建设,积极引导星火企业注重人才培训,使企业逐步成为农村人才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利用已有的教学和培训设施,积极开发适合农村特点的远程信息传播、培训系统。完善从国家到省、地、县的梯级培训体系,系统培训3000万农民,重点培养一批星火企业家、星火技术人员和中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以可持续发展示范为重点,实施星火西进行动。紧紧围绕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强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贫困地区的科技开发力度。通过星火计划项目的实施、星火西部科技示范基地的建设、东西部科技协作机制的建立等形式,大力推动星火西进,显著提高西部地区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增强西部地区农民依靠科技实现脱贫致富的能力,改善西部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农民生产和生活环境,培育西部地区科技支撑能力,促进西部地区依靠科技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十五”期间,要注重以项目为纽带,以科技示范为手段,以科技示范基地为立足点,以西部农户脱贫致富和区域经济发展为目标,坚持东西合作、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西部地区建设20个星火西进科技示范县,培育一批西部特色支柱产业。优化西部地区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建立合理、有效的科技协作机制,促进东西部的科技交流与合作。

第七,以技术集成和资源优化配置为重点,实施星火产业带建设行动。以科技进步为动力,通过科技规划、示范、技术转移、培训、信息传播和服务为一体的星火产业带和星火技术密集区建设,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促进农业、农村经济与产业结构调整,大幅度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推动农村整体经济水平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示范。“十五”期间,星火计划要加强对星火产业带和星火技术密集区建设的培育和支持力度。重点建设20个跨地区的星火产业带,建立100个星火技术密集区,300个区域性支柱产业。星火技术密集区和支柱产业建设要在农村工业化与城镇化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八,以增强星火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标,实施星火国际化行动。充分发挥星火计划具有较强国际影响的优势,建立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的星火科技走向国际的运行机制,使星火科技国际化成为我国技术、人才和劳务输出的一个重要渠道,成为增强星火企业出口创汇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个重要途径。“十五”期间,重点扶持100个星火外向型企业,在我国边境省(区)及东南亚、非洲、中亚、俄罗斯、南美等地区和国家建立星火国际化科技合作示范基地,在技术、人才和管理方面进行全面的星火科技推广和示范。同时,要重视引进、吸收和组织利用国外的先进技术、管理、人才和资本资源,促进星火计划的实施。

五、保障措施和支撑条件
1. 切实加强对星火计划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星火计划在农业和农村经济中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星火工作,并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星火计划。“十五”期间,国家要加强对星火计划的宏观指导和环境建设,促进跨地区的交流和协作,组织实施具有跨地区影响的重大项目。各级地方政府与科技主管部门要重视星火计划政策环境建设,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积极组织开展星火计划工作,特别是县级科技部门要把星火计划作为重点任务来抓,做好科技成果推广和人才培训。

2. 加大对星火计划的投入力度

根据星火计划发展的需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国家将进一步增加对星火计划专项经费的投入,地方各级政府也要相应加大对星火计划的投入力度和资金配套比例。加强国家各类科技计划与星火计划的协调与集成。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要重点支持星火计划项目。要创造适应市场经济的投资环境,积极调动企业、金融系统和社会各界力量,特别是加强与银行的合作,探索运用多种融资方式,扩大融资渠道,利用多元化的资金支持星火计划。

3. 营造实施星火计划的良好环境

充分用好用足国家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制定国家级科技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的认定办法,并允许国家级科技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发展农业和农村科技中介机构;在现有推广体系和农技推广队伍的基础上,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创新,进一步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将科技成果带到农村,转化为生产力,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研究开发农村经济发展所急需的科技项目。对实施星火计划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进行表彰奖励。各地方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地方性政策,以促进星火计划更好地实施。

4. 建立新型的星火计划运行机制

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坚持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科技人员、企业家和农民等社会力量的积极性。要进一步完善星火计划管理办法,建立科学化、程序化的决策机制,公平、公正、公开的项目管理机制,各级星火计划主管部门的工作绩效考核机制等,提高星火计划的管理效率,开创星火工作新局面。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工法〔2005〕40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0331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实现软科学研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软科学研究的水平和效益,更好地为国防科工委及有关部门的科学决策与管理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战略研究,政策与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行业(产业)发展研究,法制建设研究,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等。

  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政策法规司)是主管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归口管理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客观实际,积极探索和遵循软科学发展规律,充分发挥软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水平。


第二章 课题立项


  第五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紧密结合国防科技工业改革与发展的实际,在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的范围内有针对性地选题;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适度超前。既要安排当前急需的研究课题,也要安排较长远的研究课题;

  (三)符合本阶段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指南或重点方向要求。

  第六条 成立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专家组,对软科学研究相关事项进行咨询、评议。

  第七条 在面向国防科工委机关和社会征求软科学研究需求信息和指南建议的基础上,政策法规司负责制订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指南或重点研究领域与方向,经专家组审议后发布。

  第八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采用委托与招标相结合的办法立项。委托研究课题由政策法规司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确定;招标课题面向社会,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担单位。

  第九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以单位为申报主体,课题申报单位应在课题指南范围内选择或设计具体课题,并按以下要求申报:

  (一)填写《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申请书》;

  (二)课题申报单位须对申请书进行认真审核,对申请书填报的主要内容、课题负责人及其成员的政治素质和保密意识,以及能否胜任该课题的研究工作等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申请书应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政策法规司,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课题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保密意识,有独立开展、组织和指导研究工作的能力。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二)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积称;

  (三)近三年无被撤销课题记录。 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分类汇总,对研究内容进行初审,组织专家组对符合申报要求的课题进行评审。政策法规司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编制年度软科学研究课题计划,报主管委领导审批后下达。

  第十二条 鼓励自筹经费开展软科学课题研究。申请自筹经费课题,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对于符合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指南要求的,可以作为指导性课题列入计划,其具体申报和评审等参照资助课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课题管理
 

  第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计划下达后,课题承担单位应与政策法规司签订《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合同书》。

  第十四条 由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课题,由课题牵头单位与政策法规司签订合同书。牵头单位视课题的具体情况,参照上述合同书的要求,与合作单位签订分合同,并报政策法规司备案。

  第十五条 课题启动时,课题承担单位应召开课题开题报告专家评审会,通过评审后转入具体研究阶段。

  第十六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切实做好课题的管理工作并将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课题的跟踪管理,重点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课题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课题的自我管理,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七条 为确保软科学研究的质量,政策法规司对课题研究的内容 、进度、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中期检查,课题承担单位在课题研究中期应向政策法规司报送《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中期检查表》。政策法规司可视情况随时了解检查课题的进展情况,或会同国防科工委机关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课题的开展情况进行审议。课题承担单位要按检查和审议提出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课题承担单位应向政策法规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变更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政策法规司根据需要,拟调整合同内容时,要与课题承担单位协商。合同内容变更或调整后,政策法规司下发变更通知单,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致使研究工作无法继续进行需终止研究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政策法规司审批后,可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策法规司撤销课题: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三)第一次评审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评审仍未通过;

  (四)剽窃他人成果;

  (五)与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内容严重不符;

  (六)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七)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承担单位及课题负责人三年之内不得申请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合同签订后,按以下比例拨付资助经费:5万元(含)以下的,拨付70%,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拨付60%,10万元以上的,拨付50%。其余经费在课题验收后拨付。

  第二十二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合同变更,其经费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撤销或终止合同时,除经核准开支的经费外,课题承担单位应返还其余的下拨经费。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五章 课题验收


  第二十四条 课题按合同书要求完成后,课题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内填写《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验收申请书》,报政策法规司申请验收,同时附全套研究资料两份。政策法规司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回复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课题验收须先进行评审。评审工作由政策法规司组织,也可视情况委托相关部门或单位组织。评审依据为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内容要求。

  第二十六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计划课题的评审可采用会议评审、通信评审(函审)或用户验收3种方式,具体评审方式由政策法规司根据课题情况确定。评审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取用户验收方式:

  (一)所提政策建议已被吸收进相关政策法规,并已颁布实施;

  (二)所提对策建议、预测分析、决策方案、实施措施等已被相关部门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于研究质量不高,存在有明显缺陷的课题,评审组要提出具体意见,并要求课题承担单位重新补充研究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重审。

  第二十九条 评审结论严重不符合实际的,要追究评审组组长的责任,相关责任人两年内不得参与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的评审。

  第三十条 通过评审的课题,课题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之内将以下材料送达政策法规司办理验收结题手续:

  (一)《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验收证书》;

  (二)修改后的软科学研究报告及全套资料;

  (三)电子文档(软盘);

  (四)评审意见书或应用部门出具的《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证明》。

  政策法规司审核盖章后向课题承担单位颁发《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验收证书》。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软科学研究文件和成果的归档与登记。

  第三十二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成果申报国家或国防科学技术奖,按照国家和国防科工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国防科工委和成果完成单位共有。未经政策法规司同意,成果完成单位不得公开发表。

  第三十四条 政策法规司利用行业内报刊、网站等媒体,以及通过举办研究成果报告会,交流会,摘报等形式,加强软科学研究成果的宣传。政策法规司定期汇编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成果,交流推广研究方法和管理经验等。

  第三十五条 政策法规司等部门和成果完成单位应积极组织软科学研究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申请书

  2、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合同书

  3、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中期检查表

  4、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变更审批表

  5、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验收申请书

  6、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课题验收证书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办〔2007〕67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评选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2月31日


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及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表彰和奖励在社会科学研究和社会科学普及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社会科学工作者,促进我省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发〔2004〕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革命老根据地经济开发促进会等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和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工作职能的通知》(湘办〔2003〕3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奖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奖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奖。
  第三条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审委员会”)受省委、省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的评选工作。评选工作在省委宣传部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审办”)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评选对象为湖南省内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和普及工作的人员(含专职和非专职人员)。
  第五条 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的申报、评选,坚持个人申报、组织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组织审批的程序和公开、公正、平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的评选每三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省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各8名。还可根据实际情况,从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中评选湖南省有突出贡献的社会科学专家1名。
  第七条 申报评选条件
  (一)学术方向正确。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路线,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做到社会科学工作为人民大众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学术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学术道德,模范遵纪守法,学风正派,治学严谨。
  (三)学术业绩突出。能创造性地开展社会科学研究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学术水平高,社会反响好,学术水平及成果在本学科领域领先、为全省学术界所公认。
  (四)省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申报年龄须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已当选省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的必须隔一届才能申报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已当选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的不再申报同一奖项。
  第八条 申报、推荐及评选程序
  (一)凡要求参评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均须向所在单位或所在市州的社科管理部门申报。
  高等院校和省直社会科学科研单位的申报者,需经过院校或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学术委员会的资格审查,并依据学术委员会的规章制度按程序民主推荐,由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直接向省评审办推荐。省直部门的申报者经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后由其人事部门向省评审办推荐。各市州的申报者由各市州社科联受理申报并向省评审办推荐。自由职业者可通过本行业、本系统的省级协会等组织向省评审办推荐。
  (二)各推荐单位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行业、系统)的推荐意见材料,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或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申报表,研究成果(主要独撰著作和独撰论文、重要合撰著作和合撰论文、重要调研报告)、证明材料和社会反馈材料等一式6份(1份原件,5份复印件)。
  (三)省评审办对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复审,确认符合申报条件后,送学科专家评审组评审。
  (四)所有符合申报条件者的申报材料,先由学科专家评审组成员单独审阅,并提出是否进入评审的建议,然后经学科专家评审组全体成员会议评审,学科专家评审组成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省社会科学优秀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候选人;在省社会科学优秀专家候选人中,凡对学科建设和理论创新做出了重大贡献者,还可推荐为湖南省有突出贡献的社会科学专家候选人。最后由省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学科专家评审组推荐的候选人进行终审。
  (五)终审通过的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的人员名单,授奖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半个月。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由省评审办和相应的学科专家评审组复议,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审委员会确定。公示后经省评审委员会确定当选的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人数如有减少,其空缺的名额不再补评。
  第九条 表彰奖励
  以省委、省人民政府名义公开表彰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条 评选纪律
  (一)评审组专家必须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纪律,坚持客观、公正,择优评选。
  (二)省评审委员会成员符合申报条件者,同样可以申报,但必须遵守回避制度。
  (三)申报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在评审过程中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表彰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荣誉证书与奖金。除此之外,取消其以后连续2届的申报资格,通报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评审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