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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机关干部从事经济活动及兴办“四型”企业的试行办法

时间:2024-07-09 13:35: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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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机关干部从事经济活动及兴办“四型”企业的试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关于机关干部从事经济活动及兴办“四型”企业的试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精简,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加速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按干部管理权限和人事劳动制度,经批准,机关干部可从事下列经济活动。
(一)机关干部应企业要求或组织选派,与单位和所到企业签订合同后,可留职带薪,兴办、领办、联办乡镇企业,扶贫型、开发型、示范型、服务型企业或工程,承包、租赁亏损企业。他们在原单位的工资照发,行政职务保留,参加国家正常调资,并可按应聘合同规定在所到企业领
取报酬和承担相应风险。
(二)机关干部在与单位签订合同后,可留职停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合同期最低不少于一年。在按期缴纳工作籍保留费后,行政关系保留,工龄连续计算,工作籍保留费的数额由单位确定。
(三)机关干部可采取退职、辞职、提前退休(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凡男满50岁、女满45岁或工龄满30年以上均可提前退休)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经协商,机关干部可不转行政关系借调到企业工作,并享受所到企业的待遇,但不再享受原单位待遇。
(五)机关干部可将合法收入,按有关规定,向企业投资入股,并享受所得分红。
(六)党政领导机关和执法、执纪、监督部门的机关干部必须办理调离或辞退手续,与原单位完全脱钩。
三、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在多方集资、以社团法人参股兴办的企业中兼职或担任职务的机关干部,待遇按下列原则掌握。
(一)担任企业名誉性职务的,不享受企业待遇,保留原有行政职务和待遇。
(二)担任企业法人代表或在企业担任实职的,可拿行政工资,享受企业的奖金和福利待遇,保留原行政职级,但不再代表机关行使批经费、项目、物资、计划等行政职权。
(三)完全脱离行政岗位的,享受企业的所有待遇,不再享受行政待遇。
四、经批准有条件的机关(不包括党政领导机关和执法、执纪、监督部门),可兴办扶贫型、开发型、示范型、服务型企业和兴办、领办、联办乡镇企业,承包、租赁亏损企业。
(一)财政拨给的行政费、事业费及专项经费不得作为兴办企业资金。对有能力逐步实现差额补贴、自收自支的行政单位所办的企业,财政部门可视财力情况提供一定的财政信用资金。
(二)机关兴办企业所需人员主要从机关内部选派,从机关选派的人员享受企业待遇,原干部身份和级别可以不变,但必须脱离原工作岗位。
(三)机关兴办企业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资金来源、分配形式等有关情况确定企业的经济性质。
(四)机关必须与所办企业划清财务关系,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机关要加强对所办企业的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人事、分配和经营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监督。机关所办企业必须政企业分开,不得行使行政职权和从事行政性收费。
(五)机关所办企业,根据企业性质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经有关部门批准,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六)机关办的企业所得合法收入归该企业所有,主要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也可提取一部分用于改善机关办公条件和集体福利。
(七)机关所办企业不得从事以下批发业务或经营活动:
1.国家专营物资。
2.国家指令性计划管理的生产资料和商品。
3.国家和省政府规定不得经营和批发的特殊性商品。
(八)机关不得利用职权和影响,向所属单位和社会强行推销所办企业的产品,或为所办企业进行摊派。
(九)为促进县级经济的发展,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县及县以下单位可适当放宽。
五、经济技术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转为经济实体。
(一)经济技术单位转为经济实体由同级政府决定。
(二)在经济技术单位转为经济实体的过渡期间,财政继续拨给包干经费,以后视情况逐步减少,直至实行自收自支。有关具体事宜由同级财政部门与转为经济实体的单位签订合同。
(三)县及县以下农业经济技术单位转为经济实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分步骤地认真组织实施,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在试行中,要及时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
七、中央驻黔机关自行决定是否执行本试行办法。
八、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九、本试行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1992年5月25日

中国渔业协会和日中渔业协议会关于灯光围网渔轮捕鱼的规定

中国渔业协会 日中渔业协议会


中国渔业协会和日中渔业协议会关于灯光围网渔轮捕鱼的规定


(签订日期1970年12月31日 生效日期1971年1月31日)
  为了保护中上层鱼类资源,维持海上作业秩序,增进中日两国渔工、渔民的友好关系,中国渔业协会和日中渔业协议会各自委派的代表团,在双方一九七0年六月二十日会谈公报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灯光围网渔轮(以下简称围网渔轮)必须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一、关于渔区的名称、位置、进入时间、限制船数和网船马力的规定:
  在“中国渔业协会和日中渔业协议会关于黄海、东海渔业的协定”第一条规定的协定适用海域中设置下列三个围网作业协议区:
  第一协议区:
  渔区位置是北纬37度20分、东经123度03分,北纬32度30分、东经124度,北纬32度、东经125度,北纬32度、东经122度39分,北纬35度11分、东经120度38分,北纬36度48分10秒、东经122度44分30秒之点顺次连结至起点的线所围绕的海域。
  鉴于这一协议区近年来资源衰退,日本围网渔轮全年不进入。
  第二协议区:
  1、渔区位置是北纬32度、东经122度39分,北纬32度、东经125度,北纬29度30分、东经125度,北纬29度30分、东经122度56分,北纬30度44分、东经123度25分之点顺次连结至起点的线所围绕的海域。
  2、进入时间:八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3、限制船数:
  中国 35组(140艘)
  日本 15组(75艘)
  第三协议区:
  1、渔区位置是北纬29度30分、东经122度56分,北纬29度30分、东经125度,北纬29度、东经125度,北纬28度、东经124度30分,北纬27度、东经123度,北纬27度、东经121度10分,北纬27度30分、东经121度30分,北纬29度、东经122度45分之点顺次连结至起点的线所围绕的海域。
  2、进入时间:九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3、限制船数:
  中国 35组(140艘)
  日本 15组(75艘)
  每艘网船的主机功率不得超过660匹马力。

 二、关于集鱼灯光的规定:
  每组围网渔轮配备灯船两艘,每艘灯船用于集鱼的灯光亮度不得超过一万支烛光。

 三、关于网目的规定:
  围网网衣的最小网目不得小于4.3厘米(指浸水收缩后的内径)。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网目,应在一年之内全部更换完毕。

 四、关于捕捞鱼体长度的规定:
  1、蓝园鱼体长(吻端至尾柄末端)不得小于16厘米;
  2、竹荚鱼体长(吻端至尾柄末端)不得小于18厘米;
  3、鲐鱼体长(吻端至尾柄末端)不得小于20厘米。
  每网次的鱼获中,小于上述体长的鱼所占比率不得超过15%,如果超过,须迅速放回海里并转移渔场。

 五、关于维持作业秩序的规定:
  双方围网渔轮除各自遵守有关国际航行的一般惯例外,规定如下:
  1、标志
  进入协议区的围网渔轮必须在驾驶室顶端两侧外壁易见处标有各方渔协批准的作业标志牌(式样见附图),夜间需以灯光照明。各方渔协批准的作业标志牌数应与限制船数相符。
  2、作业中应遵守事项
  甲、灯船开始集鱼时应与另一方灯船保持1000米以上的距离。
  乙、灯船开始集鱼时,不得在作业中的拖网渔轮的正前方或正后方1000米以内抛锚或灯诱。
  丙、围网作业必须与作业中的机帆船和帆船保持一海里以上的距离。
  丁、限制船数以外的围网渔轮航经协议区时,不得抛锚,以免影响其它船只作业。

 六、对违约渔船的处理办法:
  1、双方渔协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其所属围网渔轮加强监督管理,防止违约现象发生。
  2、双方渔协各设两艘检查船(可由渔轮兼任),每艘检查船委派检查员三名,负责在协议区内监督双方围网渔轮执行本规定。双方渔协事先应将检查船的船型、马力、船名、船号、船上主要设备、检查员名单等相互通知备案(如一方有不同意见,可向对方提出,对方有责考虑更换)。检查船须在驾驶室顶端两侧外壁易见处标明“检查船”字样,检查员须持有双方渔协共同批准的证件。如发现对方围网渔轮违反本规定时,有权要求当事船写出书面材料,然后报告本方渔协通知对方渔协处理。对方渔协接到通知后,应迅速考虑对方意见,按情节轻重分别给当事船以警告、罚款、取消作业资格的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对方。作业中的围网渔轮也有权相互监督,共同维护本规定。
  双方检查员均不得登上对方渔轮。
  3、双方围网渔轮违约进入各协议区时,每达五组次即从违约一方的限制船数中取消一组当年的作业资格。

 七、双方围网渔轮必须严格遵守“中国渔业协会和日中渔业协议会关于黄海、东海渔业的协定”的有关规定。本规定是上述协定的组成部分,自签字之日起一个月生效,该协定失效时同时失效。

 八、本规定于一九七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字。
  注:附图略。

   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团长      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团长
      鲍 光 宗             奥田繁市
      (签字)             (签字)
保卫“解百纳”,不可能的胜利

2008年5月26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持续了六年之久的“解百纳”之争做出了最后的裁定,核准张裕公司申请的“解百纳”注册。看起来张裕终于拿到了“解百纳”商标,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长达六年之久的“解百纳”商标之争就此就有了定论。这个商标的获准注册引起了葡萄酒业界的惊觉,张裕很可能受到其他酒业公司轮番攻击,张裕公司可能因此陷入无休止的保卫战争,而张裕公司几乎不可能取胜。
通用产品之争
“解百纳”的来历据称是在1931年,当时兼任张裕经理徐望之先生组织一批公司和银行人员研究为公司葡萄酒定名,他们决定秉承张裕创始人张弼士倡导的“中西融合”理念,取“携海纳百川”之意,将这种高档葡萄酒命名为“解百纳干红”。从那以后,解百纳干红就一直是张裕的核心子品牌,多年来早已和张裕的文化融为一体。另一种说法认为,解百纳一词是由法文“Cabernet”翻译而来,解百纳并非张裕所独有。不管“解百纳”是什么来历,难以否认的是大部分葡萄酒业企业认为解百纳为产品的通用名称,而且目前市场上至少有三十多种“解百纳”葡萄酒。
什么是通用名称,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概念,没有任何一个产品名称天生就是通用名称,正如每个人的名字都会有学名,有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还会有绰号,有的绰号比学名还常用,于是这绰号成了对某人的“通用名称”,某个产品有了行业内约定俗成的名称,这个名称就是通用名称。通用名称的判断并没有明晰的法律标准,通用名称的确定主要缘于社会的约定俗成,是否是通用名称在行业内的人士是非常清楚的。尽管商标评审委员会没有采纳“解百纳”为通用名称的说法,但是如果业内大多数企业都认为“解百纳”为通用名称,并以此作为诉讼理由的话,总会有法院会采纳通用名称的意见。
无休止的保卫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只是一种行政上的认定,并不能最终确定张裕就可以放心使用,该行政认定还要经得起法院司法的审查。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使用通用名称作为注册商标,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有效的注册商标被司法否定在我国是有先例的,北京××酒业公司1994年注册了“甑馏”商标,该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北京牛栏山酒厂等企业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甑馏”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认定牛栏山酒厂等企业的使用行为属于正常使用,不属于商标侵权而驳回了××酒业的起诉,一个注册使用十几年的商标最终也没有逃脱被否定的命运。
从目前来看,“解百纳”成为注册商标已经引起整个行业的震撼。长城、王朝、威龙等绝对不会坐以待毙,“解百纳”注册为商标触动的是整个葡萄酒业的神经,动了行业内大部分企业的“奶酪”,他们一定会借助法律途径,将这场战争继续下去。如此张裕很可能陷入无休止的诉讼中,任何一个诉讼的失败都可能导致“解百纳”的无效,面对遍布市场的几十个“解百纳”,张裕也是难以清理门户,任何一次维权行动都需要对“解百纳”商标的有效性进行审查,都有被认定无效的可能。即使张裕场场获胜,在无休止的战斗中“解百纳”这三个本来含金量很高的字眼大打折扣,甚至彻底丧失其市场价值,因此在 “解百纳”保卫战中,张裕没有完胜的可能。
张裕意图何在?
张裕此行目的何在?《知识产权报》2006年9月22日同时有两篇报道,《亚草搅乱草编行业秩序》、《维权犯众怒,共鳞被清理》,一周后又有一篇报道《宁波蔬菜企业争夺“万年青”》讲的都是将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后引发的纠纷。将行业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其目的很简单,就是想打破行业的惯常规则独自占用该名词,意图垄断公共资源,霸占市场,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新手段,为法律所禁止。这种操作手法通常发生在小企业,张裕作为国内葡萄酒业三巨头之一,没有必要使出如此不入流的竞争手段。因为很多事例都证明申请注册行业内有争议的商标最终会影响到申请人的形象和声誉,得不偿失。
“解百纳”很多年前确实是张裕的注册商标,也许张裕是为了重拾过去的辉煌与荣耀,但是无法否定的是由于各种历史的原因,“解百纳”本身也被张裕忽略了,如果在商标法恢复时就注册就不会有今天的纷争。现在“解百纳”已经被行业用成了通用名称,目前市场存在的几十种“解百纳”就是实证。无论张裕的出发点是什么,都让我们看到张裕对商标制度缺乏基本的理解,更不懂得如何运营商标,将自己置身于不义的尴尬境地,陷身于不易取胜的诉争泥潭。
和谐的解决思路
“解百纳”商标之争几乎将全国的葡萄酒企业都牵涉进来,如果事态不能平息下来,只能是冲突升级,无休止的诉争争来争去,很可能会殃及池鱼,如果将精力投入到诉争中,对整个行业产生不利影响,不利于我国葡萄酒业的健康发展,使我们葡萄酒行业错失美好的发展时机。笔者提出的解决方式是从中国葡萄酒的大局出发,各方应以“海纳百川”的胸怀,摒弃“解百纳”商标之争,各方坐下来达成“和平协议”,将“解百纳”做成一个高档的葡萄酒产品品种,各方联合起来共同制定该产品的标准,共同维护该产品形象,规范、做大我国葡萄酒产业。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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