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6-18 01:04: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阿府办发〔2008〕25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阿坝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根据《阿坝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为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登记

  (一)凡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在校学生、托幼幼儿(以下简称“学生”),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其他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县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数据库。

  (二)城镇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城镇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2.城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1寸近期免冠彩照2张;

  4.属于特殊人员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城镇低保对象需提供《阿坝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重度残疾人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三无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需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需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特殊人员身份认定

  1.城镇低保对象、“三无人员”,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按政策规定的条件负责核实确认。

  2.“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认定。

  3.重度残疾人员由户口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认定。

  4.列入财政补助对象的特殊人员,先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居委会或乡镇政府每年进行一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民政、残联部门审核确认。

  (四)学生及幼儿参保办理

  1.受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学校、托幼机构为在校学生成建制办理参保手续;农村户籍的在校学生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户籍在州内的异地就读学生,由监护人在户口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3.新生儿在办理户口登记后即可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五)年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申请参保当年的12月31日,以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为准。

  “重度残疾人” 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界定,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基金筹集

  (一)学生和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少年儿童每人每年按100元筹集,其中个人每年缴纳10元,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个人不缴费。

  (二)年满18周岁以上的参保居民筹资标准为上一年度阿坝州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州统计局统计公告的数据为准。

  2008年筹资标准为240元,其中个人缴费为140元;属于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费80元。

  2009年及以后年度的筹资标准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适时公布。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缴费,2008年医疗保险费用从第二季度开始缴纳,并于参保的当月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2009年度以后的个人缴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具体缴费办法为:

  在统筹地学校就读的本地户籍在校学生(含托幼机构,下同),在城镇居民医保启动时一次性缴纳2008年第二季度至2009年8月的医疗保险费,以后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时间为9月1日至30日。

  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在城镇居民医保启动时一次性缴纳2008年的医疗保险费,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为当年的12月31日前。

  参保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视为中断缴费。

  1.《试行办法》实施之日的一年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试行办法》实施满一年以后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参保后中断缴费的,从中断缴费之日起停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续保缴费之日起满9个月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4.新生儿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城镇居民中的 “三无人员”,应由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补助。财政部门审核当地民政部门提供的数据资料后,由民政部门将补助资金划拨到“三无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五)同时具备享受政府补助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人员,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一种政府补助。

  (六)学生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代收代缴。其他参保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凭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阿坝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一次性缴清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凭缴费凭据及时与银行对账。

  (七)城镇居民在完成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后,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八)城镇居民参保身份在每年缴费以后发生变化的,从次年度起,以变化的身份参保缴费。

  (九)有条件的单位,为所属职工家属、供养直系亲属个人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用列支及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将收入户基金转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十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执行。

  三、待遇支付

  (一)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含符合门诊大病治疗)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执行,使用《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乙类药品、《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川劳社发〔2000〕11号)中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项目,先由个人支付的比例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同。

  (二)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支付起付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一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700元。起付标准按住院次数计算。年度内多次在一级(含一级)以上医院住院时起付标准依次递减50元,起付标准最低不低于200元。从低级别医院转高级别医院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实行补差。

  (三)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公式为:

  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住院医疗费-自付费用-起付标准)×65%。

  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自付费用-起付标准)×60%。

  二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自付费用-起付标准)×55%。

  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自付费用-起付标准)×50%。

  18周岁以下参保居民(含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是指一张出院证明所证明的从入院到出院期间连续不间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四)在一个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28000元。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满5年不满10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5000元;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满10年(含10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0000元。

  (五)城镇居民可申请的门诊大病病种是: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肝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大病的申请办法和认定标准按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门诊大病的待遇支付金额与住院待遇分别计算,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5%,一个年度扣减1次二级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8000元。

  (六)参保居民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住院医疗费用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2.药品、费用清单;

  3.复式处方;

  4.身份证复印件;

  5.出院病情证明书;

  6.社会保障卡。

  7.外伤病人还需提供经医院医保部门鉴章的病历首页复印件。

  (七)因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伤、自残、戒毒、性传播疾病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它责任事故等引发的住院医疗费用;

  2.中断缴费期间或缴费后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

  3.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住院医疗费用;

  4.出院超量带药和与病情不符的药品费用;

  5.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危重急症抢救除外);

  6.弄虚作假的医疗费用;

  7.其他不属于报销范围的费用。

  四、定点服务管理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定点管理和就医报告制度。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城镇职工定点协议的基础上增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协议内容,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须在入院后3日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备案。

  (二)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州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需经当地二级(含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危重急症抢救除外)。转院治疗按两次住院办理。

  (三)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履行医疗服务协议,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前提下,坚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四)参保居民住院,凭“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和户口薄办理入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核实其身份,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杜绝挂床住院和冒名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登记相关手续,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五)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的费用,患者或其家属有权拒付。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患者出院带药实行限量管理,一般不超过7天量,最多不超过15天量。

  五、医疗费用结算

  (一)参保居民在定点结算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结算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应付费用的90%,剩余10%按协议留作保证金,待年度考核后,根据考核情况予以拨付。

  (二)参保居民在定点非结算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有效报销凭据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三)户籍在州内,长期住州外的参保居民,在居住地选择1-2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就诊发生的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再将有效票据报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报销结算。

  (四)城镇居民医疗费用的结算时限确定为6个月(6个月指:从出院日或门诊发生费用至医保经办机构收到完整的费用报销资料之间的时间),超过结算时限和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受理结算。

  六、保险关系的变更

  (一)参保居民出国定居、参军、户籍迁出或死亡的,已缴纳的保险费不办理退费手续,保险关系自行中止。

  (二)城镇居民参保后按规定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政府其他保障形式,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缴费用不办理退费手续。

  (三)年龄满18周岁以上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不含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连续缴费年限,按满3年折算为1年合并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满3年的折算到月合并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四)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改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七、本实施细则由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团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团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06]55号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团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因公出国团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团组财务管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的成本费用控制,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外事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省本级因公出国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省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二、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在组织因公出国团组时必须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坚持“小、少、精”的原则,严格控制参团人数,尽量缩短出访及在国外停留时间,严禁公费绕道旅游,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严禁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天数。

三、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团组必须到省财政厅办理用汇手续,单位除了用人民币购买国际机票外,不得再用人民币支付境外有关费用。

四、省财政厅根据出国任务批件(确认件)办理外汇申请。境外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零用费开支标准按外交部、财政部的规定执行。对没有固定开支标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的,应提供相关的依据,由省财政厅按我省的相关规定办理。

(一)城市间交通费:包括1国或多国城市间交通费。一般性考察团组在国内购买往返联程机票时尽量包含在国际旅费中。确需单独开支的,省财政厅将根据任务批件批准的出国活动路线,按规定批给城市间交通费。

(二)境外其他费用:出国团组经有关部门批准申请参展费、场租费、会议注册费等项目经费的,应提供与国外承办单位签定的合作协议、合同文本及会议通知等资料。

五、出国团组应在回国后15个工作日内对各种原始单据进行整理汇总后到省财政厅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出国团组在没有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前,组团单位或出国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组团单位或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办理财务报销必须按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副省级以上领导在境外的住宿,由组团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安排。正省级控制在每人每天400美元以内,副省级控制在每人每天300美元以内据实报销。省级领导出访不再核增不可预见费。

七、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的管理。为制止因公出国机票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国际机票实行定点购买。省财政厅将根据我省政府采购办法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因公出国机票的规定购票地点。如规定购票点确实无法满足出国团组(主要指省领导团组)需要,经省财政厅批准,组团单位可按政府采购办法采取航空机票询价等方式分散采购。各出国团组国际机票报销必须以国际机票代理公司出具的纳税发票为据;无纳税发票仅凭国际机票不得报销。

八、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外办将联合有关部门不定期对省级部门出国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或处罚。违反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修订。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建设部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的通知


建市[2002]1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总后营房部:

  现将《建设部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建设部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十五”期间的工作重点,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第三次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精神,落实工作责任制,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要求,在继续强化建筑市场监管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切实加大治本工作的力度。

  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使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特别是不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状况明显好转;有形建筑市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规避招标和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现象得到有力纠正;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行为得到遏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得到整治;建立健全科学、严格的施工旁站监理制度,提高工程监理水平;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改革和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试点工作得到推进。为此,要着重抓好以下八个方面的工作:

  一、切实加强对业主行为的监管和规范,严格执行各项法定建设程序和制度。

  1、强化对执行法定建设程序的监督。从规划“龙头”抓起,实行综合整治、联动执法。有关部门要建立沟通监管信息的制度。对于违反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作出严肃处罚。

  2、继续完善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组织开展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专题研究,建立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研究制订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禁止让投标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投标人中标的行为。充实和完善评标专家库,推进省、自治区域评标专家库联网,并逐步实现全国联网。对于委托招标代理的工程有规避公开招标或招投标弄虚作假的,除依法追究业主责任外,还要依法严肃追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

  3、建立健全业主信用约束机制。对已完工工程项目有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其新建工程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凡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对等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市场准入和清出管理。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以及有违反合同约定、严重拖欠工程款等不良经营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限制其新开项目,并在资质年检中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按照“建管分开”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推进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的改革。凡有条件的地方,都应当积极进行试点:可以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直接组织政府投资工程的实施,亦可委托项目管理公司实行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制,还可以在改革实践中探索其他方式。

  二、开展对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专项整治。

  1、明确界定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行为,规范分包活动,研究制订施工总包分包管理办法和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2、对于搞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对双方特别是总包或被挂靠企业作出严厉处罚。

  对建设单位不依法行使分包认可管理,或者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串通,允许其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转让监理业务,甚至强行指定转包、违法分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公开通报,并会同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对实行监理的工程,监理企业发现有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挂靠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由建设单位予以纠正。对于不向建设单位报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追究其责任。

  三、继续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管理,实现建筑市场检查制度化、规范化。

  1、研究制订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办法,规范检查的内容、方法,使建筑市场检查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对于查出来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作出严肃处理,决不能违法放宽处罚尺度,也不能违法以罚款代替其他处罚。

  2、严格建筑市场的准入和清出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都要在资质审批、年检或日常管理中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对负有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以及建筑业企业的项目经理,也要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抓紧研究建立注册建造师制度,将对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转为规范的考试和注册执业资格制度,实行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管理。

  3、对于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作出处罚决定后1个月内,将受处罚的责任单位和有执业资格的责任人员,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及相应的地方网络上公布,并作为不良记录载入有关数据库。

  四、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狠抓工程勘察等薄弱环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1、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建立科学的工程质量检查和评价方法。今后,对于垮塌的包括在自然灾害中垮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必须审查有关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2、研究制订《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切实加大对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工程勘察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组织开展工程质量通病的专项治理,严肃查处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等问题。

  3、防止片面追求低造价导致工程质量降低的现象。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对低于国家规定最低取费标准签订合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按照规定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4、整顿和规范建筑装饰装修特别是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重点解决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以及使用对人体有害的装饰装修材料等问题。对于违法违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作出处罚。

  5、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多发性事故的专项治理,努力消除各种事故隐患。对于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不仅要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罚,还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五、进一步完善工程监理制度,提高工程监理水平。

  1、研究建立科学、严格的施工监理旁站制度。所有监理企业都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旁站监理人员。凡对施工关键部位、工序等没有实行旁站监理或旁站监理记录不全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有关文件上签字。对于监理企业不依法履行职责,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要依法作出严厉处罚。

  2、按照新颁布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实施意见,认真做好监理企业的资质就位和年检工作,对监理企业进行清理和整顿,依法将不合格的监理企业清出建筑市场。

  六、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

  1、认真贯彻落实即将颁布的《关于健全和规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在解决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和转包、违法分包等方面的作用。要以有形建筑市场为依托,抓紧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国联网,争取在2002年10月1日前运行。

  2、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监管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七、建立并推行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用经济手段约束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

  1、抓紧研究制订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方案,争取尽快建立以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用经济手段约束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合同的履行。

  2、凡具备条件的地方,都应当积极开展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综合或单项试点。当前,工程担保应重点建立并推行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工程保险应重点建立并推行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和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的职业责任险。

  八、努力提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水平。

  1、依法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 提高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水平,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关键。

  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履行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坚持实行专家评审和审批前公示、审批后公告等制度。对于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要增强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切实解决建筑市场上违法设障的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002年6月底前将打破地区封锁的情况报建设部。

  2、各地的建筑市场监管机构必须实行政企分开,依法行使监督执法职能,并应逐步纳入行政编制。在2002年基本完成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和认定工作。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对执法犯法或徇私枉法的人员要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3、指导和帮助基层提高依法行政和执法水平。建设部将在2002年上半年派出两个工作组,以全国建筑市场稽查特派员为主,有关司配合,选两个地级城市(地区)进行抓点工作,帮助当地培训干部和完善规章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选择若干县(区)开展抓点工作。

  4、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在发现其执法不力或执法有误时,应当发出《执法建议书》,要求予以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提请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5、在2002年下半年,建设部将会同监察部对各地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贯彻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打破地区封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