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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4 09:22: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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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财会[1994]25号

1994年6月29日,财政部

鉴于企业按照会计规定计算的所得税前会计利润(以下简称“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不同而产生差额,在缴纳所得税时,企业应当按照税收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数额申报缴纳所得税。现将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规定如下:
一、科目设置
企业应在损益类科目中设置“550所得税”科目(外商投资企业的科目编号为5241,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科目编号为569),核算企业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同时,取消“利润分配”科目中的“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
企业应在负债类科目中增设“270递延税款”科目(外商投资企业的科目编号为2301,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科目编号为278),核算企业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销的数额。“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大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借方数额;其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贷方数额;期末贷方(或借方)余额,反映尚未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采用负债法时,“递延税款”科目的借方或贷方发生额,还反映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整的递延税款数额。
企业应在“递延税款”科目下,按照时间性差异的性质、时间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外商投资企业取消“预交所得税”科目。
二、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可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差额,这种差额在本期发生,并不在以后各期转回。时间性差异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额,其发生是由于有些收入和支出项目计入纳税所得的时间与计入税前会计利润的时间不一致所产生的。时间性差额发生于某一时期,但在以后的一期或若干期内可以转回。这两种不同的差异,会计核算可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
(一)应付税款法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在应付税款法下,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缴的所得税。
企业应按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科目。实际上缴所得税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应将“所得税”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所得税”科目应无余额。
(二)纳税影响会计法
1.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一般应按递延法进行帐务处理。递延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当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不需要调整由于税率的变更或新税的征收对“递延税款”余额的影响。发生在本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以前各期发生而在本期转销的各项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按照原发生时的税率计算转销。
企业应按税前会计利润(或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后的金额)计算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贷记“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科目,按照税前会计利润(或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后的金额)计算的所得税与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之间的差额,作为递延税款,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本期发生的递延税款待以后期转销时,如为借方余额应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递延税款”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应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实际上缴所得税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根据本企业具体情况,企业也可以采用“债务法”进行帐务处理。“债务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额发生相反变化时转销。在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递延税款的余额要按照税率的变动或新征税款进行调整。“递延税款”余额也可按预期今后税率的变更进行调整。
2.在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时,为了慎重起见,如在以后转销时间性差异的时期内,有足够的纳税所得予以转销的,才能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否则,也应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会计处理。
3.企业应设置“递延税款备查登记簿”,详细记录发生的时间性差异的原因、金额、预计转销期限、已转销数额等。
三、会计报表
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计”项目上增设“递延税项”类,并在“递延税项”类下设置“递延税款借项”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资产”类项目下设置“递延税款借项”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借方余额;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类项目上设置“递延税项”类,并在“递延税项”类下设置“递延税款贷项”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负债”类项目下,设置“递延税款贷项”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贷方余额。
企业应在“损益表”(或“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项目下设置“减: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并在“所得税”项目下增设“净利润”项目,反映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企业应将“财务状况变动表”中的“本年利润”项目改为“本年净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用“-”号表示)。取消“利润分配”部分中的“应缴所得税”(或“所得税”)项目。并在“本年净利润”类“加: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项目下增设“递延税款”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发生的递延税款。本项目应根据“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如为借方发生额用“-”号填列)。如企业当期“递延税款”科目既有贷方发生额,又有借方发生额,本项目应按借贷方相抵后的净额填列(如借方发生额大于贷方发生额用“-”号填列)。
企业应取消“利润分配表”中的“利润总额”和“减:应缴所得税(或减:所得税)”两个项目。“利润分配表”中的“税后利润”项目改为“净利润”项目。“利润分配表”中的行次均往前提两行。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表”中的“其他资产”类项目下设置“递延税款借项”项目。
四、原对时间性差异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核算,按本规定需调整为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对原时间性差异已按“应付税款法”进行核算的事项,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可不再调整,仍按原办法进行处理;新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再按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核算。
五、企业本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调整损益的事项,应在损益类科目中单独设置“560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外商投资企业的科目编号为5251,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科目编号为587),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期末,企业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企业由于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影响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可视为当年损益,按上述规定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企业应在“损益表”(或“利润表”)中的“营业外支出”项目下,增设“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反映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而调整的本年利润数额(如为调整以前年度损失,在该项目中以“-”号填列)。
企业应取消“利润分配表”中的“上年利润调整”(或“年初未分配利润调整数”)和“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应将“财务状况变动表”中的“调整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和弥补亏损”项目改为“弥补亏损”项目。并取消“营业外收入”科目中的“以前年度收益”和“营业外支出”科目中的“以前年度损失”明细科目,以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中的“以前年度收益”和“以前年度损失”两个项目。
六、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

证监会公告(2009)25号


现公布《关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九日



关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7号)、《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证监发〔2007〕5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企业会计准则(2006)》、《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现就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证券公司应严格执行《实施办法》,按照利润表列报的营业收入计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二、证券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006)》、《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编制和列报财务报表,会计期间内取得的所有“投资收益”(含“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均应计入“营业收入”项下,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重点检查证券公司财务报表列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三、证券公司持有其他证券公司股权,且被投资证券公司已按规定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准许其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计缴基数中扣除来源于被投资证券公司的股权投资收益(不含长期投资处置收益)。
证券公司持有期货公司股权,自被投资期货公司按规定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之日起,准许其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计缴基数中扣除来源于被投资期货公司的股权投资收益(不含长期投资处置收益)。
四、证券公司2007年、2008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计缴基数中包含按本规定应予扣除的股权投资收益的,于2009年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汇算清缴时一并申报抵扣应缴纳金额。
五、证券公司申报规定扣除事项时,须在年度审计报告中予以专项说明。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规范举办跨国零售集团采购活动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规范举办跨国零售集团采购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

  今年4月,国家经贸委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在南京成功举办了首届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为中外企业之间建立和保持良好、长期的合作关系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式,受到了国内生产企业和跨国零售集团的热烈欢迎和积极响应。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相继举办与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内容基本相同的活动,邀请已到或拟到我国投资的外国商业企业特别是跨国零售集团参会,造成采购会重复举办、过多过滥,影响了跨国零售集团的正常采购计划,加重了这些企业的负担,外商对此反映强烈。

  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最近关于“不宜刮起‘办展’之风”的指示精神,为发挥流通对于生产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促进生产和流通结合,扩大出口,推动国内产业升级,国家经贸委将按照跨国零售集团的采购规律,统一规划,统一协调,为外商扩大在我国内采购切实做好服务。各地经贸委要减少举办类似活动的盲目性,使活动真正健康有序地开展。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