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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17:30: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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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政法〔2007〕8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7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7年工作要点

  2007年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一年。也是党和国家安全生产一系列方针政策措施的“落实年”,是深化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的“攻坚年”。

  根据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安全生产工作领域的实际,安全监管总局党组研究提出2007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安全生产重要讲话,自觉用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统领安全生产工作,服从服务于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抓紧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坚定不移地把煤矿安全两个攻坚战推向纵深,扎实有效地做好各个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继续减少事故总量,完成《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确定的到2007年的目标任务,推动和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迎接党的十七大的胜利召开。

  2007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目标是: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在2006年的基础上下降1.3%,一次死亡3-9人事故起数下降3%,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起数下降3%。其中,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死亡人数下降2.0%,道路交通死亡人数下降1.2%,铁路交通死亡人数下降2%,水上交通、农机、渔业船舶死亡人数下降1.0%,火灾事故力争下降。

  2007年要突出抓好以下9项重点工作:

  一、加大学习宣传力度,使“安全发展”科学理念更加深入人心,进一步凝聚共识

  (1)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和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继续完善以“安全发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理论体系,更好地把握规律、指导实践。(2)加强阵地建设,发挥主流媒体作用,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宣传先进典型和经验,强化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3)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使安全理念、安全知识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4)以“综合治理、保障平安”为主题,组织开展第六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万里行”系列活动,动员全社会更加关心支持、参与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二、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政府行政首长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两个负责制落实到位

  (1)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政府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绩效的考核,探索建立激励约束机制。(2)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继续举办市县长、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监管监察局长安全生产培训班。(3)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检查行为,改进检查方式,增进检查实效,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制,认真落实整改。(4)坚持政府依法监管、行业有效指导和社会舆论的广泛监督,促使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中央企业、国有大型企业的安全监管;总结推广对中小企业安全生产依法监管和有效指导的成熟经验;对企业开展安全诚信评价,建立安全诚信体系。(5)指导督促企业抓好基础工作,各重点行业领域都要就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研究制定规范性指导意见。

  三、实施安全发展规划,逐步落实规划已确定的各项重要目标任务

  (1)指导督促各省(区、市)和相关行业“十一五”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相衔接,明确安全发展工作目标和保障措施,主要指标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指标体系和政绩业绩考核。(2)把2007年度控制考核指标分解落实到省(区、市)、重点行业,加强进度监控考核,每季度公布实施情况。(3)抓紧启动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灾害治理、支撑保障体系建设、科研等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4)在重点行业领域抓紧推广一批先进适用的安全科技成果。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调查。

  四、继续抓好煤矿安全这个重中之重,坚定不移地把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推向纵深

  (1)加强高瓦斯、高突矿井的监测监控,已安装的系统要加强运行维护、切实发挥作用,提高低瓦斯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安装率,加快实现区域性联网。(2)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继续利用国债资金扶持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加强矿井机电管理、保证供电用电安全。(3)发挥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积极性,继续强力推进先抽后采,提高抽采率、利用率。(4)依靠地方党委和政府,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尽早关闭取缔国办发〔2006〕82号文件明确的16种煤矿。(5)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煤炭资源、各类证照、火工品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开采,严防关而不死、死灰复燃和前关后建。(6)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坚决防止和纠正“假整合”问题,促进煤矿企业的改造重组。(7)严格新建项目安全核准,认真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格矿井生产能力核定,落实煤矿井下定员的规定,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8)加强对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指导,积极实施“管理强矿”战略步骤,抓紧出台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9)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提高执法效率,指导地方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

  五、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

  ——非煤矿山:(1)严格安全许可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推进非煤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配合国土资源部门继续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2)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安全技术标准,强制推行井工矿机械通风和采石场中深孔爆破。(3)加强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工作,重点防范高压油气井的井喷事故。(4)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监控,防范垮坝事故。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1)建立危化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协调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2)总结推广天津、江苏的有效做法,清理整顿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化工。(3)深化重点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整治,防范交通事故引发的泄漏、爆炸和污染事故。(4)加强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督促地方政府抓紧搬迁安全距离不达标的化工企业。(5)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加强配合协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窝点。(6)加快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技术改造,推行烟花爆竹标准化生产。

  ——道路交通,支持配合公安和交通等部门:(1)继续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各项工作措施,打击非法载客,深入治理超载超限。(2)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城乡交通运输市场准入,整顿规范经营方式。(3)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进一步排查治理危险路段和公路客运车辆安全隐患。(4)推进重点车辆安装行驶记录仪和GPS的应用,加强安全监控。(5)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平安农机”等活动。(6)深入开展“保护生命、平安出行”宣教工程,针对重点人群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水上交通:支持配合交通、农业等部门进一步深化渡口渡船、低质量船舶和水上危险品运输等专项整治,加强重点水域、重点航线的安全监管,继续开展“平安渔业”等活动。

  ——建筑施工:支持配合建设等部门以防范坍塌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深化房屋建筑、道路、铁路和电力工程等安全整治;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建立健全村镇建设施工安全监管机制。

  ——民爆器材:支持配合国防科工部门深化民爆行业整治“四超”工作;落实工业炸药生产线安装电子监控设备、推行自动化遥控操作等安全防范技术措施。支持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民用爆炸物品流通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管。

  ——消防安全:支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普查,重点排查整治小企业、小作坊存在的“三合一”、“多合一”重大隐患;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跟踪监管,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其他行业领域:(1)支持配合铁道部门实施铁路第六次大面积提速安全环境专项治理工程,继续抓好铁路平交道口隐患治理。(2)支持配合民航部门推进航空企业安全审计和专项整治。(3)支持配合电力部门加强电网安全监管,防范大范围停电事故。(4)支持配合旅游、质检等部门,继续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工作。

  六、继续推进安全生产源头治本、政策治本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全面落实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确定的安全生产12项治本之策。继续推动有关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措施,推动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等要素落实到位,建立长效机制。

  在完善经济政策方面:(1)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地贯彻落实已经出台的安全费用提取、安全风险抵押等政策措施。(2)配合有关部门,总结推广山西煤炭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和8省区煤炭资源有偿使用试点政策。(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促进煤层气开发利用、煤炭完全成本、严格小煤矿税收制度、高危行业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建立合理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等政策措施的制定实施。

  在落实培训教育政策方面:(1)进一步加强教材、教师和机构建设,强化安全培训教育特别是对农民工的培训。(2)配合协助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稳定国有企业“变招工为招生”制度,探索实行小煤矿、小企业招工进入劳务市场。(3)配合协助教育等相关部门,稳定煤矿专业人才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艰苦专业奖学金和助学金等政策,继续扩大煤炭院校煤矿主体专业招生规模。(4)继续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资质认定和注册管理工作。

  七、坚持依法治安、重典治乱,建立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1)健全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执法合力;与司法机关建立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作机制。(2)加快安全生产配套立法进度。推动《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的修订,配合高检、高法抓紧出台对《刑法》相关条款的司法解释,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制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配合中纪委抓紧出台《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党纪处分暂行规定》。(3)制定出台15个部门规章、制定修订100部行业标准;推动地方立法,指导督促企业建章立制。(4)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加强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认真宣传贯彻即将公布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改进事故调查工作,对地方负责查处的特大事故和典型重大事故实施跟踪督办、严格审查,向社会公布;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和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5)加强执法监督,做好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行为;加强对安全中介机构资质等方面监管。(6)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八、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高防范和处置事故灾难的能力

  (1)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调度和信息工作体系,规范事故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处理,严格执行值班值守制度,提高应急能力和事故处置效率。(2)健全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增强系统性和针对性,落实预案责任和防范措施。(3)加强国家、省、市(地)三级应急管理和救援指挥机构建设,2007年要有70%的省(区、市)、50%的市(地)建立机构。(4)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加快救援队伍建设,重点建设46个国家级救援基地(其中矿山26个、危险化学品20个);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消防、海上搜救、铁路、民航、核工业等救援基地和救护队伍建设。(5)加强与各部门、各地区应急管理机构的联系,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效果。

  九、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机制,加强自身建设

  (1)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指导督促各地健全市(地)、县、乡镇三级安全监管机构,推广一些地方建立执法大队的做法,在重点矿区增设煤矿安全监察分局。(2)探索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总结完善安全监管总局机关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在直属事业单位推行。(3)加强基础性工作,搞好调查研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建立数据资料档案和台账。(4)加强省局和分局基层建设,规范有关制度、规定。(5)加强学习培训,掌握开展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工作所必须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等,提高履职能力。(6)开展学习先进的活动,学习贯彻公务员法,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强化忧患、实干、执行、自律“四个意识”,养成勤勉敬业、求真务实、雷厉风行、廉洁奉献“四种作风”。(7)深入开展思想道德、遵纪守法教育,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严格“九条纪律”和相关规定,认真解决安全监管监察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查办违纪案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廉洁执法,维护良好的队伍形象。



山西省生猪屠宰和检疫管理办法(修正)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生猪屠宰和检疫管理办法(修正)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


  现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生猪屠宰和检疫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文盛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1996年2月1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1月22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生猪屠宰和检疫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和防疫检验的管理,保证肉品质量,维护国家和消费者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屠宰上市生猪和经营猪肉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办法。
第四条 屠宰生猪,除自宰自食的以外,必须到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屠宰。禁止在定点屠宰场点外屠宰。
经营猪肉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定点屠宰场点组织进货,并索取肉品检疫证明;从外省进货的,必须具有货源地农牧部门防疫机构或国有屠宰厂、肉联厂出具的猪肉品运输检疫证明。无检疫证明的猪肉品,一律不准上市销售和加工。
第五条 全省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由各级贸易行政部门为主,会同各级农牧行政部门负责。
各级贸易行政部门的职责是: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屠宰加工行业的发展规划,组织管理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指导、监督定点屠宰规范生产和生产质量,推广屠宰先进技术设备和生产工艺。
各级农牧行政部门的职责是:负责屠宰环节的兽医卫生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生猪屠宰集中检疫工作,具体负责可以自宰自检的国有屠宰厂、肉联厂以外的屠宰场点的检疫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加强领导,协调各部门做好当地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卫生、工商、税务、物价、环保、城建、公安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同级贸易和农牧行政部门共同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工作。
第七条 屠宰场点的设立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确定;充分利用现有国有大中型屠宰企业的先进设施和条件,同时兼顾其他中小企业。
第八条 开办屠宰场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厂)址远离居民区,距饮用水源500米以外,周围无有害污染物;
(二)有充足的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间、待宰圈、病畜禽隔离圈、急宰间、检验室,屠宰间和急宰间为水泥地面并有不低于一米的水泥墙裙;
(四)有粪便、污物、污水和尸体、病肉处理设施;
(五)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专门生产设备、管理人员和受过专门训练的屠宰技术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兽医卫生、消毒制度和屠宰工艺流程及操作规范管理制度。
可以自宰自检的国有屠宰厂和肉联厂,除须具备前款条件外,还须具备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门兽医卫生检验机构、检疫设备和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兽医检疫人员。
第九条 开办屠宰场点须向县级以上贸易行政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经贸易行政部门会同农牧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竣工后须经卫生、农牧、贸易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分别发给卫生许可证、兽医卫生合格证和生猪屠宰定点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条 屠宰场点收购和代宰的生猪,必须有产地农牧行政部门畜禽防疫机构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检疫证明。不得收购、代宰未经产地畜禽防疫机构检疫的生猪。
第十一条 屠宰场点屠宰生猪,必须进行宰前检疫、宰后检验。
符合自宰自检条件的国有屠宰厂和肉联厂的生猪屠宰检疫检验工作由厂方负责,农牧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派驻兽医监督员。
其他屠宰场点的检疫检验工作,由当地农牧行政部门防疫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派驻兽医检疫人员负责,并按规定收取检疫、检验费。
第十二条 屠宰场点屠宰生猪必须符合生猪屠宰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要求,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必须按《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屠宰后的生猪胴体及内脏不得带血、毛、粪、污、病灶、伤斑及有害腺体;肉品、内脏应分别存放在符合防疫卫生要求的设施中,胴体不得靠墙、着地或接触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运载、装卸肉品时,必须采取铺垫遮盖措施,运载工具每次使用前后必须清洗、消毒。

第十四条 禁止屠宰病死、毒死和死因不明的生猪,禁止对生猪肉品注水使假。对检疫出的病害猪及不合格的猪肉品,须在本厂或驻场点兽医检疫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不得出场(厂)上市。
第十五条 屠宰场点对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品,须出具检疫证明,胴体并须加盖验讫印章。所有屠宰场点均应使用农牧行政部门统一规定格式的检疫证明和规定的标志。
第十六条 屠宰场点对场点屠宰、经营人员应加强个人卫生和劳动保护,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随时检查;对有碍食品卫生的人员应及时调离。
第十七条 屠宰场点应提高经营水平,强化优质服务。客户送场(厂)检疫和代宰的生猪,应做到随送随检、随检随宰,不得刁难客户。代宰的生猪,可按所耗用的水、电、煤、汽、人工和设施等收取合理加工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并对外公布。
第十八条 各级农牧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检疫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中,对生猪及其肉品进行抽检不得收费,对发现没有检疫证明或检疫证明已经超过有效期实施的补检可以收费。
第十九条 屠宰场点屠宰和代宰生猪,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金应由纳税人在场点内统一缴纳。税务部门可派员到屠宰场点直接向纳税人征收,也可以委托屠宰场点代收,付给手续费。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贸易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生猪货主在定点屠宰场点外私宰上市生猪的,责令停止私宰行为,并处以货值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未经批准私设屠宰场点经营屠宰生猪的,取缔屠宰场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三)屠宰场点刁难送场(厂)代宰生猪客户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并限期改进;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牧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屠宰场点收购、代宰的生猪未经产地农牧部门的畜禽防疫机构或其委托单位检疫的,责令停止收购和代宰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二)屠宰场点屠宰生猪不按检验规程进行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宰后不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屠宰后的胴体、内脏不符合规定兽医卫生标准,胴体存放、运载不按规定执行,使肉品严重污染的,责令限期改进,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超过限期仍无改进的处以一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屠宰病死、毒死和死因不明的生猪,或将病死、毒死、死因不明和检验不合格的猪肉品出场(厂)上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全部货物,并处以货值一至二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上市的猪肉品无检疫证明或检疫证明不符合规定的,除强制补检外,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经补检不合格的肉品须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二十二条 加工、销售注水猪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生猪屠宰行业管理人员或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生猪屠宰行业管理人员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必须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牛、羊、马、驴、骡等牲畜的屠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生猪屠宰和检疫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山西省生猪屠宰和检疫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修改如下:
第(一)项修改为:“生猪货主在定点屠宰场点外私宰上市生猪的,责令停止私宰行为,并可处以货值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二)项修改为:“未经批准私设屠宰场点经营屠宰生猪的,取缔屠宰场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如下:
第(一)项修改为:“屠宰场点收购、代宰的生猪未经产地农牧部门的畜禽防疫机构或其委托单位检疫的,责令停止收购和代宰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项修改为:“屠宰场点屠宰生猪不按检验规程进行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宰后不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屠宰后的胴体、内脏不符合规定兽医卫生标准,胴体存放、运载不按规定执行,使肉品严重污染的,责令限期改进,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超过限期仍
无改进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项修改为:“上市的猪肉品无检疫证明或检疫证明不符合规定的,除强制补检外,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经补检不合格的肉品须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费用由货主承担。”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生猪屠宰和检疫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在《山西政报》上重新发布。



1996年2月12日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通知

全国妇联


〔2000〕12号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最近,江泽民总书记在广东考察工作时,提出了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重要思想。目前,一个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热潮正在全国兴起。为进一步推动各级妇联学习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三个代表”论述的重大意义
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高屋建瓴,总揽全局,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很强的理论性、实践性、针对性,是站在世纪交替的历史高度,着眼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全局,继承历史,立足现实,前瞻未来所作的精辟论断;是深入总结我们党近八十年的历史经验、深入思考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历史经验、紧密联系党面临的形势任务作出的科学结论;是对党的性质、宗旨和历史任务的新概括,对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新发展,对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新要求,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伟大纲领。妇联作为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必须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作为妇女工作的行动指南。各级妇联要深刻理解并准确把握“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要从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的高度,从代表和维护妇女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所蕴含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指导意义。
二、真正把“三个代表”要求贯穿于妇联各项工作
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重在落实,重在实效。各级妇联必须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促进中华民族的先进文化,有利于真正体现和代表广大妇女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衡量和检验妇联工作的标准。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准确把握妇女工作的发展方向,跟上时代的前进步伐,调整完善妇联组织的工作思路。要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的方针,进一步深化“双学双比”、“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创建”三大主体活动,全面实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女性素质工程”、“巾帼科技致富工程”、“家庭文明工程”,努力提高妇女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一代女性。当前特别是要针对妇女的思想状况,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妇女排忧解难、解疑释惑,进一步调动妇女参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加强妇联的思想建设、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领导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妇女工作队伍,为实现党的“三个代表”作出新的贡献。
三、切实加强对“三个代表”学习的组织领导认真学习领会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做好新时期妇女工作的重要前提。
各级妇联要把组织广大干部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一件大事,放在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妥善安排,精心组织,力求实效。各级妇联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通过举办党委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带动广大妇女干部的学习活动。各级妇女干部院校应将“三个代表”内容纳入妇联干部岗位培训课程之中,搞好相应教学内容的调整充实和师资力量的选配工作。对在职干部要以自学为主,同时辅之以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学习辅导和研讨活动。要把学习任务真正落实到妇联基层组织,上一级妇联要加强对基层妇联的指导和帮助。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坚持学习与思考的统一,学习与搞好“三讲”教育的统一,学习与提高妇联干部队伍素质的统一。要引导广大妇联干部在学习中,紧密结合国内外形势复杂而深刻的新变化,紧密结合我国生产力的最新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最新变革,紧密结合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妇女群众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的新要求,紧密结合妇女工作的发展趋势和妇联干部队伍的现状特点,深入分析党的建设和妇女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深入思考如何更好地坚持“三个代表”的问题,增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要求的坚定性和自觉性,不断开创妇女工作的新局面。
全国妇联
200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