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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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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59号

  《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与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民办学校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规范标准、优化结构、严格管理、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是全市民办教育的主管部门,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区民办教育的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有关民办教育管理办法;
  (二)组织编制、实施本行政区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依法审批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四)负责本行政区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五)指导、监督和协调民办教育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区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财政、规划、国土房产、民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政府分别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具体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民办学校设立、撤销、终止、重要变更、师资状况、办学条件、收费标准、招生范围、安全事故和被追究法律责任诚信记录以及其他基本情况。
  民办学校的设立、撤销、终止、重要变更,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资金风险防范制度和校园安全保障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质量、财务状况和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定期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导,并将督导情况报同级政府。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九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市区教育发展规划及我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和安全规范。
  市教育行政部门、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本规定生效之日起1年内参照公办学校设置标准,分别制定有关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和安全规范。
  第十条 举办高中民办学校(含初中、高中联办,小学、初中、高中联办)以及社会组织举办或参与举办非技能培训民办学校的,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举办初中民办学校、小学民办学校、学前教育民办学校以及公民个人举办非技能培训民办学校的,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的,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公办小学、公办初中、公办高中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公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参与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的,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部门受理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及评议规则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教学教务管理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当取得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方可招生。
  民办学校招生前,属于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收费批准文件;属于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将收费标准报市物价部门、审批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招生。
  第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赠予、抵押。办学许可证遗失的,民办学校应当登报声明作废,并于登报之日起1个月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学前教育民办学校、小学民办学校、初中民办学校、高中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分校或教学点。实施文化教育培训、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设立分校或教学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刊登、播放、张贴、散发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应当真实完整地说明民办学校的名称全称、性质、审批部门、办学层次、办学条件、招生专业、招生范围、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学习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颁发何种证书、报名办法等有关事项,并报审批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经备案后增删内容的,应当报审批部门重新备案。
  第十六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开设课程和实施教育教学,选用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材。
  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应当根据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的考试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制定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实施教育教学。
  实施文化补习、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按照相关要求编制教学(培训)计划,开展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 教育督导部门应当每3年对民办学校办学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评估结果报告。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纪录,并依法保存。
  第十九条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校长应当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具备3年以上的教育或教学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符合以下任职条件:
  (一)高中民办学校、民办技工学校的校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初中民办学校的校长应当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小学民办学校的校长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学前教育民办学校的校长应当具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及其以上的学历,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其他民办学校的校长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
  校长只能在一所民办学校任职。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与聘任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与其他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聘任合同范本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主要内容包括:聘任职位、职责、工资待遇、福利、社会保险、聘任期限、继续教育以及违约责任等。
  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前教育、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教师的最低工资,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师每年继续教育学时数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相同。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当独立设置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遵守财经、税务和会计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风险制度,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民办学校的财务应当独立,不得与举办者或举办者投资的企业相混同,不得与举办者举办的其他民办学校相混同。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侵占。
  民办学校不得作为保证人为他人提供担保,也不得以其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会计制度参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会计制度参照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实行回避制度,其董事(理事)、校长及以上人员配偶的直系、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不得在同一学校担任财务人员。
民办学校的财务人员不得兼任举办者以及下列企业的财务人员:
  (一)举办者投资的企业;
  (二)董事(理事)、校长担任董事、理事、高层管理人员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报市物价部门和审批部门批准;实施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报市物价部门和审批部门备案。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根据民办学校教育成本并考虑其招生情况审查核准。
  第二十七条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遵从家长意愿,可以按学期或按月收费;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学期收费;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学习期限收费。
  学生因正当理由转学、退学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市物价部门和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退还学费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委托中介机构对上一年度学校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审批部门应当为民办学校免费提供审计结果的公告平台。
  民办学校未按规定提交审计结果的,由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提交;逾期不提交的,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摇号或者抽签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审计费用由民办学校承担。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提出终止申请的,应当在新学年开学前6个月报审批部门审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终止申请书,终止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终止原因、终止时间、教职工补偿方案、学生安置方案、需审批部门协助事项等;
  (二)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对民办学校终止的有关决议;
  (三)民办学校提出终止申请时的财务审计报告。
  教职工补偿方案应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学生安置方案应当事先征求学生或者学生家长的意见。
  审批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自行终止的,终止的民办学校应当组织清算。清算活动一般应在新学期开学前3个月开始进行。清算程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三十一条 因吊销许可证而终止的民办学校,审批部门应当组织清算。审批部门组织清算的,清算组由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十二条 审批部门组织的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民办学校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其他有关资料;
  (二)登记、清理民办学校财产,保护民办学校的财产安全,组织民办学校财产的评估、拍卖和变现;
  (三)管理、回收、处分民办学校财产;
  (四)通知、公告债权人;
  (五)经审批部门同意聘请或者委托中介机构承担部分清算工作;
  (六)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民办学校未了结的业务;
  (七)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八)清理其他债权、债务;
  (九)代表民办学校参加民事诉讼、仲裁活动;
  (十)办理民办学校注销登记;
  (十一)完成审批部门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
  清算组聘请或委托中介机构时,应当通过摇号、抽签或其他公平的方式从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报名者中产生。其中聘请律师事务所时,应当先征求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应当告知债权人,并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刊登清算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造册。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单独进行清偿。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向审批部门负责和报告工作,并应当接受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
  清算组成立后,应当制定清算工作计划和清算费用开支计划,并报审批部门批准。
  清算组成员的工资在原单位领取,从事清算工作不得另外领取报酬。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民办学校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报告清算组织者,并召开债权人大会,对清算方案进行表决。
  清算方案,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清算方案,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清算组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询问。债权人有权查阅有关资料、询问相关事项,清算组应当如实回答。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的财产经过变现后,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清算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制定财产分配方案,并报审批部门批准后,报告债权人会议。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正确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最大限度维护民办学校教职工、学生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工作报告并报审批部门。
  第三十九条 清算期间,民办学校不得从事发布招生广告、招生等活动,但应当维持教育教学活动,直至学生按照安置方案得到安置。

第六章 用地管理

  第四十条 民办学校取得的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因城市规划需要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政府收回土地;对改为经营性用地的,实行公开出让。
  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转让或出租取得完全产权的教育用地的,受让方或承租方必须按照原办学层次和类型的要求举办民办学校;如改变原办学层次和类型的,必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予核发办学许可证。
  民办学校不得转让或出租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教育用地。民办学校终止的,由政府收回土地,并纳入政府教育用地管理。
  第四十二条 政府有偿收回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原土地使用者予以补偿:
  (一)民办学校取得完全产权的,土地和建筑物的补偿价格按照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二)民办学校未取得完全产权的,土地补偿价格按照原出让合同剩余年限地价予以补偿,建筑物的补偿价格按照建筑物成本价减折旧价予以补偿。
  第四十三条 符合无偿收回条件的教育用地,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
  第四十四条 禁止政府部门、公办学校利用政府教育用地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学校。本规定实施前,利用政府教育用地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民办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本规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组织清理。
  第四十五条 民办学校通过租赁方式利用政府教育用地和地上建筑物的,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与民办学校举办者签订租赁合同,民办学校必须按照下列规定使用政府教育用地和地上建筑物:
  (一)不得改变使用用途;
  (二)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层次和类型;
  (三)不得转租给其他民办学校;
  (四)不得违反合同的其他约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民办学校超过办学规模招生的,由审批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没收超规模招生的违法所得。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未在审批部门备案的,由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违反规定聘请校长的,由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民办学校未按规定执行教师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补足低于部分,同时向教师支付低于部分总额200%的经济补偿金,并由审批部门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未按规定保障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的,由审批部门按照未达到学时要求的教师数处以每人5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违反规定聘请财务人员的,由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公告审计结果的,由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审批部门处以1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批准不符合设置标准申请的;
  (二)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利用政府教育用地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四条 公办学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利用政府教育用地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及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合作办学机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实施前已经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2年内达到相应标准;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相应标准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从《理想国》中解读柏拉图论正义

李光恩


  摘要:柏拉图的正义论是一套体系,要详细论述他所谈到的正义,需涉及许多方面和问题。但也不妨尝试单从柏拉图“如何”论正义入手,并以《理想国》一书中的相关内容为主线进行展开。
关键词:柏拉图 《理想国》 正义
  一、柏拉图、《理想国》与正义论
  柏拉图(公元前427年—公元前347年)是古希腊著名哲学家、法律思想家和政治家。生于雅典城邦衰落时期,伯罗奔尼撒战争爆发,危机四伏。20岁时跟随苏格拉底学习,其后有过12年的游历和三次西西里之行;我们今天所知的Academy即为柏拉图在雅典创办的“阿卡德米”学园。柏拉图继承苏格拉底,前后共著对话二十五篇,《理想国》成于壮年,此书可谓震古铄今,讨论的问题非常丰富。该书的副标题即“正义论”,围绕探讨什么是“正义”而展开。
  二、关于“正义”问题的考虑
  柏拉图探讨正义问题深受两大历史事件的影响,一为伯罗奔尼撒战争,二为苏格拉底之死。
  伯罗奔尼撒战争爆发于公元前431年,历时27载,交战双方为雅典和斯巴达,但最终以雅典失败告终。此次战争是希腊历时的转折点,使雅典走出了全盛时期。“希腊奴隶社会所固有的矛盾,奴隶与奴隶主间,自由民各阶层间,两个同盟集团间,盟主国与同盟国间的一切矛盾都暴露出来了”。[1]传统的道德、正义观念在严峻的战争形势面前显得不堪一击,战争对于雅典或斯巴达任何一方来说都是非正义的。
  伯罗奔尼撒战争结束后,雅典“三十僭主”推翻了民主政制,因实施暴政,8个月后又被民众推翻。其后民主派当政,苏格拉底被控不尊敬城邦所尊敬的诸神,还引进了新的神及败坏青年的罪名,并在民主派的极端民主中被处死。因此,“柏拉图深深体会到现实政治的善和正义十分不易”。[2]
柏拉图老年回顾他青年时代的雅典和伯罗奔尼撒战争,他谈到“在那些日子里,城邦不再遵从先人的习俗和制度”,他看到“法律和习俗的大厦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倒塌”。[3]所以说正是这些事件构成的时代背景使得柏拉图重新思考正义等一切问题。
  不同的人和不同的社会对各种行为或制度的评价是不同的,称这些是“正义”的,那些是“不正义”的,我们不能通过考察这些行为或制度来总结出正义的涵义;没有一种行为或制度是正义的完美体现;也没有一种行为或制度能为大众普遍认可。[4]故而在众多关于正义问题的争议中,柏拉图试图从批驳“正义”观出发,探寻、追求真正的正义。
  三、柏拉图驳“正义”
  (一)质疑克法洛斯
  克法罗斯是住在比雷埃夫斯港的叙拉古商人,在柏拉图的书中已经是一位“经过了漫长的人生道路的老旅客”,他认为“对于通情达理的人来说,有了钱财就用不着存心做假或不得已而骗人了,当他要到另一世界去的时候,他也就用不着为亏欠了神的祭品和人的债务而心惊胆战了”。由此,柏拉图总结克法洛斯的正义观为“有话实说,有债照还”。但是,柏拉图又反诘,“譬如说,你有个朋友在头脑清楚的时候,曾经把武器交给你,假如后来他疯了,再跟你要回去……如果竟还给了他,那倒是不正义的。把整个真实状况告诉疯子也是不正义的”。[5]因此说,柏拉图认为这并不是正义。
  (二)与玻勒马霍斯的辩论
  玻勒马霍斯认为如果相信西蒙尼德的说法,欠债照还就是正义。但柏拉图认为西蒙尼德所言另有所指,“朋友之间应该与人为善”,把钱归还原主,对收方或还方有害则不算是正义了。那么欠敌人的是否要还呢?他认为西蒙尼德对什么是正义说得含糊不清。应该是说“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适如其份的报答,就是他所谓的‘还债’”。[6]
  二人又进一步讨论,“什么是正义所给的恰如其分的报答呢?”,玻勒马霍斯归纳为正义就是“把善给予友人、把恶给予敌人”。但柏拉图提出,正义的人在什么行动中,在什么目的下,最能利友而害敌呢?在接着的辩论中,柏拉图分别提到了如下观点:(1)不打仗的时候,正义的人岂不也是毫无用处的?(2)一个正义的人,既善于管钱,也就善于偷钱;(3)有一些人把好人当成敌人;拿坏人当成朋友。如此一来就成了帮助坏人为害好人,则不正义了;(4)“正义就是助友害敌”,而“伤害任何人无论如何总是不正义的”,因此“正义的人让人变得不正义了”。[7]
  (三)反驳色拉叙马霍斯
  智者是公元前5~前4世纪希腊的一批收徒取酬的职业教师的统称,能言善辩,晚期智者的末流堕于诡辩,因此智者在历史上又成为诡辩论者的同义语。
  色拉叙马霍斯便是当时智者派的代表,而“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也正是智者当中盛行的观点。在他们看来,城邦中谁强谁统治,统治者都制定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并明告:凡对政府有利的对百姓就是有正义的;谁不遵守,就是违法,又有不正义之名。所谓正义就是当时政府的利益,而政府当然有权,是为强者,故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
  柏拉图循着这一论断,指出各国统治者难免犯错误,所以他们立法的时候,会出现有些法立错的问题,立错了的法是对他们是不利的,而不管是什么法,人民都得遵守,因此“遵守对强者不利的法也是正义的了”。
  柏拉图又指出,“在任何政府里,一个统治者,当他是统治者的时候,他也不能只顾自己的利益而不顾属下老百姓的利益,他的一言一行都为了老百姓的利益”,因为“没有一门科学或技艺是只顾到寻求强者的利益而不顾及它所支配的弱者的利益的”。[8]
  从以上两方面,柏拉图有利地辩驳了色拉叙马霍斯所谓的“正义是强者的利益”的观点,对强者不利的也可能成为所谓“正义”,而且其所为的正义也不全是强者的利益。
  但色拉叙马霍斯并不屈服,又提出了“正义的人跟不正义的人相比,总是处处吃亏”,即不正义比正义更加有利。
  柏拉图论述说,正义者不会想胜过别个正义者,只会要求胜过异类,至于不正义者则对同类异类都要求胜过。但是一个又聪明又好的人,不愿超过和自己同类的人,但愿超过跟自己不同类而且相反的人;一个又笨又坏的人反倒对同类和不同类的人都想超过,因此正义的人又聪明又好,不正义的人又笨又坏。而“正义是心灵的德性,不正义是心灵的邪恶”。正义的心灵促使人们能够以正当的方式生活,导致好的行为方式,因此会快乐幸福,而不正义者却相反,因此“不正义绝对不会比正义更有利了”。[9]
  四、柏拉图论正义
  在驳斥了以上各种观点后,柏拉图开始讨论他所认为的正义。在他看来,“假定我们视力不好,人家要我们读远处写着的小字,正在这时候有人发现别处用大字写着同样的字,我们就可以先读大字后读小字,再看看他们是不是一样”。因此,“我们可以说,有个的人正义,也有整个城邦的正义”。然而“在较大的东西里面有较多的正义,也就更容易理解,我们先探讨在城邦里正义是什么,然后在个别人身上考察它,这叫由大见小”,[10]故而先讨论何为国家正义。
  为此,柏拉图“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构建了一个城邦,因为这是国家正义的首要问题,他认为在这一个这样的城邦里最有可能找到正义,而且这个城邦还要能保持统一,是一个有机体,而且没有什么比国家闹分裂更恶的了。在这个城邦中的生产者、护卫者、统治者,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赋的职业,“正义就是这个原则”。柏拉图用“金属说”[11]说明每个人的禀赋是不同的,有人身上被加入了黄金,这些人是最可宝贵的,是统治者;被加入白银的人是护卫者;被加入铁和铜的人便是农民等生产者。人生下来体质和智力上的差别,适合不同职务。在论述当中,柏拉图特别提到了对护卫者怎样接受训练接受教育的问题,柏拉图认为很难找到比“用体操来训练身体,用音乐(包括音乐、文学之义)来陶冶心灵”更好的教育了。他们不能听不相干的人讲不相干的故事,不能让他们的心灵接受许多他们成年之后不应该有的一些见解。例如,首先就应抛弃把最伟大的神描写得丑恶不堪的故事。
  关于讨论个人正义,柏拉图认为,一个正义的人和一个正义的国家无区别,“个人在自己的灵魂里具有和城邦里所发现的同样的那几种组成部分”,即欲望、激情、理智,“我们每一个人如果自身内的各种品质在自身内各起各的作用,那他也就是正义的,即也是做他本份的事情的”,而“理智既然是智慧的,是为整个心灵的利益而谋划的”,因此理智应该起领导作用;激情应服从并协助理智;欲望会使人感到快乐,但愿望过强会使人变得邪恶。一个人正义的人其灵魂的三部分应该协调与和谐,而不正义应该就是三种部分之间的斗争不和、相互间管闲事和互相干涉。[12]
  国家正义一方面是个人的前提,个人正义则是国家正义的基础。“个人灵魂达到正义,每个人就会以其个人的正义的行为参与适合自己本分的工作,参与实现国家的正义”。[13]
  五、结语
  《理想国》中心内容是讨论正义,整部作品内涵精深,对后世影响极大。
  该书共十卷,第一、二卷主要是关于什么是正义以及正义与不正义谁更有利的问题,分别先后与克法洛斯、玻勒马霍斯、色拉叙马霍斯的讨论和辩驳。但此间并为完全论述究竟何为正义。
  从第二卷后部分至第四卷,柏拉图论述了自己的正义理论,但最后也未定义出什么是正义,而是把正义分为国家正义与个人正义来进行讨论。
  第五、第六、第七卷,柏拉图论述了怎样实现正义,其中论及“公有制度”,教育问题,还包括哲学王之治。
第八、九卷,谈到了国家正义的落败,在柏拉图看来,虽然哲学王之治甚好,但也会有错误,会使得国家衰落,典型的就是出现僭主政制。
  第十卷后部分,柏拉图叙述一个故事,即一个名叫厄洛斯的勇士死后在另一个世界所看到的情景,虽然其中很多细节较难理解。但就书的末节来看,柏拉图似乎是要“我们”渡过所谓“勒塞之河”,而不在这个世上玷污了我们的灵魂。而且还告诫:灵魂不死,能忍受一切恶与善。让我们追求正义与智慧,穷毕生来探索正义,应该说是又回到了对正义问题探讨的开端,似乎与有我们所谓的“路曼曼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有异曲同工之意。



参考文献:
[1]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
[2]严存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湖南大学出版社,第44页。
[3][英]弗朗西斯•麦克唐纳•康福德:《苏格拉底前后》,上海人民出版社。
[4]姚介厚著:《〈国家篇〉导读》,四川教育出版社。
[5][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6页。

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有关罚款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安全监管局


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有关罚款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安全监管局
  颁布日期  2003-11-20
  文 号  财建(2003)617 号
  类  别  经济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现就安全生产监督有关罚款收入管理工作的问题通知如下:一、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关于发布〈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86)财预字第228号]、《关于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3]19号)、《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5]27号)、《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87号)、《关于印发〈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01号)、《关于印发〈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2000]4号)等文件规定,各司其职,做好罚款收入的开单、代收、缴库和报查工作。
  二、罚款收入通过“其他罚没收入”科目就地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三、本通知适用于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所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安全监督所取得的罚款收入。
  接此通知后,请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尽快与同级财政部门及其他相关机构进行协调,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