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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19:30: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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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126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实施方案
  (2004年12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和全省可持续发展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江苏经济既快又好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全面进步、资源永续利用、环境不断改善和生态良性循环的协调统一,为实现“两个率先”提供资源支撑和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经过三年努力,使全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资源意识和节约意识显著增强,产业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资源节约技术和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严重浪费资源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资源节约政策、法规和标准不断完善并得到较好落实;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8%,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10%,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不含火电)下降12%,工业用水(不含火电,下同)重复利用率提高6个百分点;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耕地减少趋势得到遏制,资源瓶颈制约得到有效缓解,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迈出坚实步伐。
  (二)分年度目标
   指 标
目 标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吨标准煤/万元)
1.38
1.33
1.29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吨标准煤/万元)
1.41
1.36
1.31

单位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不含火电)(立方米/万元)
97
93
89

工业用水(不含火电)重复利用率(%)
50
52
55

工业固体废弃物

综合利用率(%)
89.3
89.5
89.8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增加值占用土地量(亩/亿元)
<200
<196
<192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规划指导,完善法规和规章。把资源节约、降低消耗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节水等节约资源专项规划。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加快完善地方性资源法规规章,把经济政策与资源政策的实施纳入法制化轨道。重点制定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节约用地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近年内,争取出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条例、清洁生产促进条例、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严格执法,依法管理,运用法律法规引导、推进和保障资源节约事业的发展。
  (二)以发展循环经济为原则,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颁布的《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严格控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产业盲目发展,淘汰国家规定的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合理规划经济布局,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在资源和废物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加快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保新技术的研制步伐,加快先进成熟技术的推广应用。重点推广洁净煤,节约和替代石油,高效节能锅炉、风机、水泵、电动机及拖动系统调速和建筑节能等技术。重点支持一批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项目,实施以太阳能利用等新能源开发计划及其成果示范应用专项。
  (三)进一步强化基础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能源和水资源等重要资源的消费统计工作,建立和完善重点耗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资源节约指标体系,确保数据及时准确。贯彻实施高耗能、高耗水行业和产品的定额考核和限额淘汰管理机制,严格按照《节能法》、《江苏省节能条例》的规定强化节能监测执法力度,查处违法用能、浪费能源的行为,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高污染的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加强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等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节水型社会和资源节约型企业的创建活动。落实节水“三同时”、“四到位”管理制度,推广先进计量设施和节水型产品。建立土地集约利用年度考核制度,定期报告土地集约利用状况。严格执行《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定额》和土地投资强度的要求,提高土地利用率。
  (四)研究和落实促进资源节约政策。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节约资源的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节能、节水、节约原材料和资源综合利用。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实施城市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促进居民节水。确立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合理价格,推进污水资源化。鼓励建设多层厂房,提高容积率,鼓励开展村庄和市地整理,集中建设农民公寓。各级财政要支持资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并将节能、节水设备、节水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用足、用好国家和省已明确的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促进节能、节水、节约原材料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创新资源节约机制。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水权交易市场、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等行之有效的办法,依靠市场机制,推动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工作。培育和发展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推广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规范节能产品市场,促进节能技术进步。推行综合资源规划和需求侧管理方法,引导资源合理配置和利用。建立城乡废旧物资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提高资源循环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
  (六)深入开展资源节约宣传活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宣部关于开展资源节约系列宣传活动的部署,省经贸委和省委宣传部制定我省开展资源节约系列宣传活动方案,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宣传资源形势,宣传国家有关资源节约的方针、政策,宣传资源节约的重要作用和战略意义。树立一批资源节约的先进典型,曝光一批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案例。组织好每年一度的“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水周”、“环境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土地日”、“全国爱惜粮食节约粮食宣传周”等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资源意识、环境意识和节约意识。
  (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开展资源节约活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我省开展资源节约活动中的重要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认真组织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落实好工作方案。明确资源节约责任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确定一位领导干部负责资源节约工作,把资源节约责任落实到各工作岗位的职责之中,纳入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之中

煤炭部《关于煤矿招用工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煤炭部


煤炭部《关于煤矿招用工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79年9月10日,煤炭部

为了做好煤矿招用工人工作,我们拟定了“关于煤矿招用工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并经国家经委、国家劳动总局、公安部同意,现发下,请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附:关于煤矿招用工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定
为了及时解决煤矿企业需要的劳动力,以利煤矿的正常生产,特对煤矿招用工人若干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招工原则
1.经国家批准给煤矿各单位的劳动指标,要专项专用,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挪做他用。如挪用,煤炭部有权收回指标,并视问题情节,严肃处理。
2.煤矿新井投产、改扩建和老井挖潜以及补充生产和地质勘探的劳动指标一律招收男性青年,不准招女的。
3.新招收的工人必须是年满十八至二十八周岁(学徒十六至二十周岁)身体健康的青年。
4.招收的新工人,煤矿新井投产、改扩建和老井挖潜以及补充生产的,一律分配到井下第一线;地质勘探一律分配到钻机;机械制造和事业单位一律分配到生产岗位和急需的工种。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变更分配原则,井下工人绝不准安排在地面。个人不服从分配的,经说服教育无效
,企业有权辞退。
5.新工人进矿后,试用期半年,在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必须辞退。试用期满后,经审查合格的,可以转为正式工人。
6.煤矿工人旷工超过一个月又无特殊原因的,企业有权按自动离职除名。
7.除名和辞退的工人,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并将本人户口迁出,由企业退回原招收地区。原籍社、队应准予落户。
8.凡被除名和辞退的工人,当地劳动部门应准予如数补充,随走随招,由企业按规定手续办理。公安、粮食部门应按招收新工人的规定,给予办理户口和粮食关系。
9.煤矿企业招收矿山井下新工人时,应当按照国家劳动总局(79)劳总计字81、82号文件中有关招工来源及对象的要求办理。在录用本企业家居城镇职工之子不足时,再安排社会招收。招收职工之子,仍按中发(1973)3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从农村招收时,每个职工只限招收一名,已经招收过一名的,不得再招收。但绝不允许降低招工条件,更不允许把因患有慢性病身体不健康而不能下井的职工之子“照顾”进矿或安排到地面工作。

二、招工方法
1.出榜招收。企业根据工作需要,明确规定招工条件,张榜公布。凡愿意参加煤矿井下工作的,可以自愿报告,并填写自愿书,保证服从组织分配。
2.择优录取。凡自愿报名参加煤矿工作的,都要经过政治和文化考试,进行身体检查,择优录取。
3.群众监督。企业把录用新工人的姓名、考试成绩和分配工作岗位,张榜公布,以便群众监督。

三、组织领导
1.凡有招工指标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招工任务大小,成立招工委员会或招工领导小组,下设专门负责招工的办事机构。
2.指定一名副局(矿、厂)长负责招工工作,把招工工作列入党委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招工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一级报告,招工结束,及时写出总结。

四、组织纪律
认真贯彻执行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加强法制观念,坚决刹住营私舞弊、走后门等不正之风,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法纪。如发现利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乱纪者,不分职务高低均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纪律处分。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办发〔2008〕133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 白银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十三日


白银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目标,根据《白银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市政发[2008]83号)的规定,考虑到大部分学校学生已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参保的实际,暂委托人保公司承办我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结合人保公司医疗保险标准,经协商一致,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在校学生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学生、幼儿园幼儿及在我市城区上述学校上学一年以上但没有当地非农业户籍的其他学生、幼儿。
第二条 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学生适当缴费、政府适当补助、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的运行模式。即由人保公司作为承保人,按照《白银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规定,承办全市在校学生医疗保险业务,自负盈亏,单帐管理。
第三条 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5元,其中在校学生个人每人每年缴纳20元,各级财政补助35元;属于低保对象的在校学生个人缴纳10元,各级财政补助45元;属于一类低保对象的学生,个人不缴费,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10元,各级财政补助45元。
第四条 各类学校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人保公司以学校为单位于每年8月份收缴,当年9月1日至下年8月31日为一个参保周期。
人保公司应于当年10月30日前将参保人员花名册按属地原则报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由市社保中心汇总确定参保人数,市财政局根据市社保中心确定的参保人数,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拨付各级财政补助部分。
第五条 参保学生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 属于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个目录”以内的部分,由人保公司按分级累进制的比例报销,最高实际报销限额为30000元,具体标准为:
1、100元及以上至1000元以内部分报销50%;
2、1000元及以上至5000元以内部分报销 60%;
3、5000元及以上至1万元以内部分报销70%;
4、1万元及以上至3万元以内部分报销 80%;
5、3万元及以上部分报销90%。
第六条 参保学生因受意外伤害在门诊治疗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在50元及以上的部分,按80%予以报销,最高实际报销限额为1000元;参保学生因受意外伤害致残或身故,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予以赔付,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为15000元。
第七条 参保学生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时,须在住院后5个工作日内到人保公司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出院后,凭出院证明、医疗费用清单、医院收费发票到人保公司规定的地点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 参保学生首次参保从参保之下月起享受保险待遇。
第九条 人保公司承办全市在校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所辖白银区、平川区、靖远县、会宁县、景泰县分支机构负责办理具体业务。人保公司要按照社保部门的具体要求,为参保学生提供及时、快捷的服务,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统计报表,通报有关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条 市、县社保中心负责对参保学生的参保资格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