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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对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定额拍卖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3:37: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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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对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定额拍卖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对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定额拍卖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呼和浩特市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定额拍卖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七日

呼和浩特市对新增客运出租汽车
经营权实行定额拍卖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培育和建设和我市运输市场,控制客运出租汽车盲目增长势头,有效地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车型档次、技术状况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市场需求和老旧车辆淘汰数量,对额定的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实行定额拍卖。
第三条 在市政府领导下,由交通部门组成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定额拍卖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公安、财政、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实施。
第四条 凡在新区、回民区、玉泉区、郊区注册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经济实体和居民,符合开业条件和本办法的,在规定的额度内均可取得经营权。
第五条 新增客运出租车辆的数量和拍卖金额由呼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拍卖领导小组根据客运出租市场实际情况确定。拍卖金额经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新增客运出租车辆原则上要求新车,三年以内的桑塔纳、二年以内的处夏利车型可按新车对待(以新车第一次上户日期算起)。
第七条 凡申请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须到呼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报名登记,领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申请表》。经审查,符合经营权资格者,缴足拍卖金额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取得经营权者必须同时纳入公司管理,并投入营运,否则,收回其经营权。
第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拍卖收入由呼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统一收取,50%上缴财政,50%作为预算外资金统一管理,由呼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以下项目的支出。
1、开展“做青城文明使者”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所需费用;
2、补充市内出租汽车场站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的不足;
3、改善客运出租汽车专用检测、通讯、计算机等设备的购置;
4、组建客运出租汽车联合公司的开办费和办公费用的补贴;
5、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进行业务培训的费用;
6、拍卖工作的宣传和办公费用;
7、其他费用支出。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规定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

六政[2002]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六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8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二○○二年九月九日


六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持有非农户口的城市居民以及远离城市的军工、矿山企业的非农业人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权获得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对各县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各县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社区)委员会受管理机关委托,负责辖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布、汇总上报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管理。本市辖区内的省、部、市属企事业单位的保障对象,纳入户口所在地县、区管理。
  第五条 金安区、裕安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劳动、统计、物价、教育等部门,按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水、电(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
  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劳动、统计、物价、教育等部门制定,经本级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规定重新核定。
  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挤占。
  金安区和裕安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七三比例分担,每半年核算一次。
  第七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市、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核准后由财政部门拨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按期将保障资金发放到户。民政部门要逐步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社会化发放。
  第八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有工作人员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第九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家庭收入的确定,保障待遇的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等按照《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 城镇退伍军人在待安置期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标准全额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十一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其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应给予杂费减免,减免标准由市教育、财政、物价、民政等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政府网站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政府网站考核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政府网站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八日


长治市政府网站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长治市各级、各部门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全市政府网站考核机制,改进和提高政府网站的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网站绩效考核,目的是规范政府网站建设,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改进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质量,体现政府、部门网站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窗口作用,加强政府与公众的密切联系,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
  第三条 政府网站的绩效考核工作由长治市政府门户网站协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情况,按照领导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制定相应实施方案。
  第四条 考核方为市政府门户网站协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被考核方为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网站考核的内容,由政务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和网站设计四部分组成。
  第六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协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的不同情况,制定分类考核标准,进行分类考核。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网站的考核由网上公众评议和日常考核两部分组成。
  第八条 网上公众评议活动每年第四季度在“中国长治”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
  第九条 日常考核由市政府门户网站协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实施。
  市政府门户网站协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网站按政务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和网站设计四个方面内容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年底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
  第十条 各网站综合考核的结果排名,通过“中国长治”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将纳入政府及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市政府在每年年终对本年度考核优秀单位进行表彰,对考核不合格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