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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0:30: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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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永政发〔200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地拆迁机构受国土资源部门委托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房产、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市辖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对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被拆迁人应支持、配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对在规定期限内腾出土地的被拆迁人,按房屋拆迁进度适当给予奖励。

  第五条 拟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10个工作日之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村、组或社区发布征地前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第六条 征地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组、社区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时间、范围和所有权人、用途、位置、面积、地类、补偿标准、人员安置方式、社会保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及地点予以公示,并组织落实。

  第七条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

  (三)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员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的除外;

  (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期的除外;

  (六)特种养殖证;

  (七)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在此期间,除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能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因擅自办理有关手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八条 征地拆迁机构应当对拟拆迁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面积、数量、结构等现状情况进行调查,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并进行确认。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使用性质、建筑年限等的认定,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合法证明为依据。

  被拆迁房屋有合法证明的,面积以合法证明上注明的面积为准。被拆迁房屋没有相关证明的,面积以双方共同确认的结果为准。

  被拆迁人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确认的,征地拆迁机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测绘,或者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过程和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九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天内,以被征用土地的使用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被拆迁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拆迁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门或征地拆迁机构可以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第十一条规定,被拆迁人拒不签订协议,不在规定期限内腾地的,经依法补偿后,国土资源部门可以责令限期腾地;被拆迁人逾期不腾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拆迁补偿款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腾地。

  第十三条 征地单位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未出具证明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第十四条 征地拆迁机构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县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也可直接申请市人民政府裁决。其中涉及到补偿标准依据适用的,由省人民政府裁决。

  市人民政府的裁决决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房屋拆迁情况书面告知市、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和房产等部门。

  第十六条 住宅房屋拆迁按照附件1规定的标准补偿。

  生产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除按相应等级房屋进行补偿外,另按房屋总价款(包括设施)的65%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并补偿有关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的实际费用。

  搬迁集体企业其他用房的,按相应等级房屋标准的30%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集体企业或个人房屋性质的认定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确定的用途为依据,且被拆迁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否则按一般居住性用房给予补偿。

  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一)征地公告后新增的建(构)筑物及抢插抢栽的林果苗木;

  (二)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三)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第十七条 拆除电力、通信通讯、有线电视、给排水、燃气等公共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

  拆迁房屋其他附属设施、迁移坟墓等按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7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拆迁房屋应当支付搬家费。搬家费以户为单位,按户籍在册人口计算。

  实行重建安置的,还应当支付过渡费,并支付两次搬家费。搬家费、过渡费按附件6的规定执行。

  过渡期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需要延长过渡期的,延长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从延长之日起,过渡费按2倍支付;延长时间超过一年的,从超过之日起,按3倍支付。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房屋拆迁,一般实行货币安置。有条件的村、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居民点或安置小区。居民点或安置小区的建设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货币安置是指对被拆迁人的拆迁房屋进行补偿后,不进行统一安置,也不安排宅基地,实行发放安置补助费,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的办法。货币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按被拆迁房屋正房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执行。

  厢房、偏房、用于农业生产的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给予拆迁补偿,其用地不计入正房占地面积。

  被拆迁房屋正房面积、建筑面积的计算及补偿按附件8执行。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外的住宅房屋拆迁,一般实行自拆自建方式进行安置。

  对被拆迁人的拆迁房屋进行补偿后,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征地单位负责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安排重建用地。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其中一处房屋被拆迁,其他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不再安排宅基地;两处同时被拆迁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处安排宅基地。

  第二十二条 住房特别困难的被拆迁人,由征地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妥善安置。

  第二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冷水滩区、零陵区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按本办法执行;东安县、祁阳县、蓝山县拆迁补偿标准按本办法可下调10%,宁远县、道县、江永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双牌县、新田县拆迁补偿标准可下调15%。

  各县实行货币安置的,房屋安置补助费可适当下调,下调幅度不超过20%。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之前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获得批准并已依法发布土地安置方案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尚未发布的,或者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后3个月内未补偿到位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其他设施补偿标准(一)

  3、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其他设施补偿标准(二)

  4、储水池、沼气池拆迁补偿标准

  5、粪池补偿标准

  6、搬家费、过渡费补偿标准

  7、迁移坟墓补偿标准

  8、房屋拆迁计算补偿方法的说明

  附件1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

类别
补偿价格(元)
主要特征

  钢 混

  结 构
  800
  1、桩基础或筏板基础,承重部分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层高3米以上,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层或平坡型隔热层框架间均为24厘米眠墙填充。

  3、外墙全粉饰,贴外墙砖,有琉璃饰物及石质材料贴面。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为实木地面,其余为石质或瓷砖地面。

  5、木制或石膏、金属物饰顶,有木制墙裙,固定壁柜、门、窗套全包装饰。

  6、防盗门、防盗窗、铝合金门窗。

  7、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卫设施齐全(全装修房、室)。

  8、水、电进户,排水设施齐全。

  砖混

  结构
 一等
  700
  1、桩基础或深度在2.5米以上的砼现浇基础,承台或圈梁结构。

  2、全部为眠墙、水泥或混合砂浆砌筑,现浇楼梯、客厅、厨房、卫生间地面和圈梁、过梁、挑梁、砼柱、天沟,有隔热屋或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为3米以上。

  3、外墙全粉饰,贴外墙砖,有琉璃物及石质材料贴面。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实木地面;其余为石质或瓷砖地面。

  5、木制或石膏、金属物饰顶,有木制墙裙,固定壁柜、门、窗套全包装饰。

  6、防盗门、防盗窗、铝合金门窗。

  7、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卫设施齐全(全装修房、室)。

  8、水、电进户,排水设施齐全。

 二等
  650
  1、标准砖石基础,钢筋砼地梁、圈梁、部分构造柱,厨房、厕所楼面、楼梯、天沟均现浇,其他楼面预制板,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层或者平坡型隔热屋。

  2、全部为眠墙、混合砂浆砌筑,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为3米以上。

  3、外墙全粉饰,部分贴外墙,有琉璃物及石质材料贴面。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瓷砖或石质材料贴面,部分实木地面。

  5、木制或石膏角线、木制或其他材料墙裙,部分固定壁柜、部分门、窗套装饰。

  6、防盗门、防盗窗、铝合金门窗,部分木制门、窗带纱。

  7、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卫设施齐全。

  8、水、电进户,排水设施齐全。

 三等
  600
  1、标准砖石基础,钢筋砼地梁、钢筋砼预制楼面、屋面、楼梯、天沟、有柱檐廊,屋面上部架空隔热层或平坡型隔热层,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3米以上。

  2、24厘米眠墙,部分斗砖。

  3、外墙部分粉饰,内墙粉刷涂料罩面。

  4、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瓷砖或石质材料贴面,部分水泥或其他饰面材料。

  5、木制或石膏线、有固定壁柜、部分墙裙、门套、木制门、窗带纱,普通防盗门、窗,部分铝合金窗。

  6、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砖木

  结构
 一等
  500
  1、标准砖石基础,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米。

  2、空斗砖墙,部分眠墙,有圈梁、过梁、砖柱结构,天沟、隔热层。或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

  3、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瓷砖或石材贴面,外墙有部分粉饰或瓷砖贴面。

  5、普通内墙面、顶棚装饰、木制门、窗带纱;防盗网,部分铝合金窗。

  6、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二等
  450
  1、标准砖石基础,24厘米斗墙和部分眠墙,瓦屋面,有砖柱结构,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米。

  2、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部分瓷砖,外墙有粉饰。

  3、普通内墙面、木制门、窗带纱,有防盗网。

  4、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三等
  400
  1、木柱屋梁,半土、半砖、木板墙或填充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2.8米。油漆木制门窗,室内水、电、卫生设施和厨房设施配套齐全。

  2、空斗砖墙或土砖、土筑墙,有隔热层。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

  3、室内地面为水泥,外墙为清水墙,门、窗齐全,带纱,室内全粉饰,带防盗网。

  4、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土木 结构
 一等
  300
  1、土筑混砌墙,木屋架,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米以上。

  2、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门、窗齐全,带纱,室内全粉饰。

  3、室内水、电、卫生间设施和厨房设施配套齐全。

 二等
  250
  1、土筑混砌墙,木屋架,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米以上。

  2、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普通门窗。

  3、简单的水、电设备。

 三等
  200
  1、无独立山墙,24厘米斗墙或12厘米墙,檐口高度2.2米以上。

  2、各类材料砌筑墙体,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材料、屋面完整。

  3、油漆木制门窗,简易水电进户。

  简易 结构
 一等
  150
  1、基础深度0.5米,12厘米墙或杂砖墙,瓦屋面,檐口高度1.8米以上。

  2、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油漆木制门、窗,简易水电进户。

  3、木板平房、砖坯房。

 二等
  100
  砖木柱、简易门窗、石棉瓦、杉皮壳、油毛毡等房。

  油漆木制门、窗,简易水电进户。

 三等
  50
  盖石棉瓦、油毛毡、杉皮壳的厕所、牛栏、猪栏及厂棚等。


  备注:

  1、结构标准符合等级要求,但装饰标准有二项以上达不到标准的,套用下一个类别。2、装饰标准符合类别等级,但结构标准有一项以上达不到标准的,套用下一个类别。

  3、本补偿标准含室内外装饰、装修。

  4、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平方米。

  5、层高每增减10厘米,按房屋主体补偿价增减1%。

  6、房屋装(修)饰补偿每增减一项增减10—20元/平方米。



  附件2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其他设施补偿标准(一)

序 号
名 称
单 位
补偿单价(元)
备 注

1
水泥坪
m3
300

2
水 渠
m3
120
按砌体计算

3
固定灶台

80

4
无油烟灶

600

5
高档防盗门

1000
每户防盗门不超过3扇(含3扇),超过的,每扇只给移装费50元

6
普通防盗门

600

7
简单防盗门

300

8
不锈钢防盗网
m2
60

9
空调移机(立)

200
分体机

10
热水器移装

200

11
水泥电杆(8米以上)

800
含配件

12
水泥电杆(8米以下)

400
含配件

13
水泥电杆(5米以上)

200
含配件

14
铝合金卷闸门
m2
150

15
铝合金门窗
m2
120


  说明:

  1、凡属非固定性生产或生活的炉灶、装配或水池、非固定猪(牛)糟,活动水泥板,谷仓等均不予补偿。

  2、房屋的屋檐滴水明沟,进屋的踏步、上楼的楼梯等均为房屋的必要配套设施,已包括在房屋的补偿单价中,不再另行补偿。

  3、附件中未列入项目,一般按现行建筑定额直接费的70%予以补偿。



  附件3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其他设施补偿标准(二)

项目名称
单 位
补偿金额

(元)
备 注

挡土墙护 坡
砌浆、水泥沟缝
m3
160
条石护坡酌减,水泥粉面每m2增加5元

干砌、水泥沟缝
m3
120

围 墙
块石、预制砖墙
m3
270
有水泥粉面的每m2增加5元,墙面粉白灰的每m2增加1.5元

24厘米眠墙
270

24厘米有眠斗墙
230

24厘米无眠斗墙
190

土砖、土筑墙
80

压水井

1000
深≥8米的,每增加一米加

150元

红薯窖
m3
100—120


附件4

储水池、沼气池、化粪池拆迁补偿标准

项 目
水 池
沼气池
化粪池

砌 体
砌体m3
砌体m3
砌体m3

红砖砌体水泥抹面
300元
300元
300元

混凝土
400元
400元
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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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新扩大的自留地、饲料地照征农业税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新扩大的自留地、饲料地照征农业税的通知
国发[1981]112号

1981-07-13国务院

  据财政部报告,今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委《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的通知下达后,许多地方来电来函询问:不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按上述通知适当扩大的自留地、饲料地是否可以免征农业税,要求国务院予以明确。经研究,为了保持不搞包产到户的地方与搞包产到户的地方在农业税负担政策上的平衡,同时考虑到目前国家财政有困难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决定,各地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后,对这部分土地原来负担的农业税应继续征收,不要减免。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目前,农业税的实际税负是比较轻的,社员多分自留地、饲料地后增加了家庭收入,继续向国家缴纳一点农业税是应当的。希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和征收工作,努力完成国家的农业税征收任务。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政办发(2008)110号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应急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政令畅通,实现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应急管理工作,及时报送紧急重要信息,协助领导迅速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确保信息、政令畅通,更好地为领导、基层和群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9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5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宁政发〔2008〕72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负责市政府及办公厅日常值班工作,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值班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负责。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内设应急管理办公室,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负责值班工作,承担本级政府的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各级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与政治、社会稳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均应设立专门的值班工作机构或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负责值班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及重要活动、重大会议等敏感时期,应由领导在岗带班并加强值班力量。

  第三条 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应急值守工作的领导。值班岗位必须配备本部门、单位在编在职的公务员,不得安排临时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值守。值班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国家制定的应急值守的法律、法规,爱岗敬业,廉洁勤政,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进一步强化服务观念,改进工作作风,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值班室须配备良好的通信设施和相关设备,使用先进的值班管理系统,确保值班工作反应灵敏、信息畅通、应对迅速、处置及时。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工作职责

  (一)协助市领导处置紧急重大事项,协调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事后调查和评估、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市总体应急预案的修订和预案体系的完善工作,参与有关规章和政策的拟订,并负责推动实施。

  (二)负责市政府工作日内(星期一至星期五)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本级政府与上、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络通畅,并协助报告和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编报《值班报告》、《值班专报》等。

  (三)负责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值班工作安排,对作息时间安排提出建议并做好通知和落实工作。国家法定节假日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值班:1、值班时间按照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通知执行;2、提前一周,由下级政府值班室向上级政府值班室,政府各部门值班室向本级政府值班室报送节假日值班安排表;3、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各级领导要负责带班,加强值班力量。

  (四)建立值班信息网络,确保联络畅通。

  (五)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

  (六)负责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对值班和应急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七)履行市政府办公厅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区县政府办公室值班工作职责

  (一)区县政府设立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及其办公室日常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本级政府与上、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络通畅;其他部门值班人员由在职人员轮流担任。

  (二)各区县政府值班室在节假日最后一天下午3时前,书面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报送节假日期间辖区内综合情况。

  (三)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

  (四)及时报告并协助领导处置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五)根据上级政府的要求,提出本级政府值班工作信息化建设的建议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六)加强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值班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系统值班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七)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值班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与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本系统联络通畅。

  (二)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

  (三)及时报告并协助领导处置系统内发生或接报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职能部门在节假日最后一天下午3:00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报送综合情况。

  (四)加强对本系统内值班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

  (五)履行本部门、单位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原则和工作制度

  第七条 值班工作原则。值班工作要遵循反应迅速、运转高效、安全保密、优质服务的原则。切实履行各级政府和部门赋予值班工作的各项职责,做好向领导和上级机关报送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和协助处置工作;及时将政令下达、下情上传,确保政令畅通;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守机密,确保安全,努力为领导、基层和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值班记录制度。值班工作要统一制作规范的值班记录簿并严格执行值班记录制度。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将发生的事项和处理情况在值班记录簿上记载。值班记录应字迹清楚,要素齐全,详略得当。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应按时间顺序(精确到分钟)详细记录处置过程。值班记录簿须编号归档。

  第九条 公务来电接听制度。值班人员应认真接听值班期间的来电,文明应答,必要时应予核对并整理《电话记录》后按规定程序报告;重要来电应要求对方以书面形式报送;基层单位及群众来电,比较明确的问题可直接答复,重要问题经请示领导后按规范口径答复,必要时可帮助联系、处理。

  第十条 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手续在值班室履行,接班人员须提前到岗,交班事项应书面交接,并由交接班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保密制度。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信息。使用电话、传真和计算机网络传递有关信息和批示文件,要区分明件和密件,密来密复,严禁明密混用。领导同志的住址、电话应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 值班通报制度。各级政府值班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值班通报制度,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系统的值班情况进行抽查,对值班人员漏岗、脱岗以及迟报、漏报、误报和瞒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等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值班人员在值班前应检查电话、传真、复印机、电脑等设备是否完好,熟练使用各种办公设备,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保证信息传递畅通。

重要信息处置规范

  第十四条 值班信息报送原则。值班信息报送要遵循有情必报、逐级上报、规范运作、安全保密的原则。规范值班信息报送方式,值班人员接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领导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杜绝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五条 信息接报。接收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制作《值班报告》或《值班专报》,按规定向分管领导报告;严重影响政治和社会稳定的重特大灾情、社情、疫情、安全生产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须迅速报送主要领导。

  上报信息必须要素齐全、事实清楚、文字精练、格式规范,上报信息须严格审核并经本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审核签发,事实不清的要认真核实。特别紧急的事项可先电话报告,但必须迅速补报书面材料。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应由应急值守部门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统一上报,避免多头报送。

  第十六条 信息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值班人员要主动与事件发生地及有关单位保持联系,及时传达领导和上级政府的处置意见,催办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密切跟踪事态进展,随时续报,直至处理完毕。

  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披露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归档保存。信息处置完毕后,要将值班报告、值班专报、领导批示及处理情况报告、续报等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加强对值班信息的综合分析和研究,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本规范所称重大突发事件,主要指严重影响政治稳定、社会稳定,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事件,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发生时间、地点、涉及对象敏感,已经或可能引起广泛关注的重大案件、事件和事故等。

  (一)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

  (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罢工、罢课、罢市,聚众围堵、冲击党政军机关及其他重要部门、单位或进行打砸抢烧的群体性事件;聚众堵塞铁路、干线公路和城市主要街道造成交通中断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的事件;其他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群体性冲突事件。

  (三)进京上访,来省、市集访以及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集访事件。

  (四)劫持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的案件;爆炸、投毒、纵火自焚、自杀、自残等事件。

  (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刑事犯罪案件。

  (六)航空、铁路、航运等方面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

  (七)一次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一次造成2人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的火灾、爆炸等事故;一次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涉及人数10人以上的中毒事故;虽无死亡情况,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销售的剧毒药品(如毒鼠强)中毒事件。上述重大突发事件中涉及的数字均含本数。

  (八)大型活动或群众性节假日旅游、娱乐等活动中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

  (九)枪支、弹药和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丢失事件;危险物品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放射性物质扩散,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

  (十)重特大自然灾害、重特大疫情(含动物疫情);大范围停水、停电、交通堵塞等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事件。

  (十一)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区县政府值班室(区、县应急办)和政府部门值班室半小时内以口头形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报告。突发事件发生时级别较低,但随着事件的发展和演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影响的,也要及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报告。特别重大情况应立即报告。前项所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以上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立即报送,并及时续报进展和处置情况。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及各有关部门、单位是值班工作的责任主体,分管值班工作的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值班室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单位在值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值班工作中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设立专门的应急值守机构或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未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制度不健全的。

  (二)值班人员脱岗、漏岗的。

  (三)迟报、漏报、误报、瞒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

  (四)未经核实,上报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五)在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处置过程中,相互推诿,对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落实不力的。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各部门、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值班报告模板

     2、值班专报模板

     3、南京应急工作简报模板

     4、电话记录模板


南京市人民政府值班报告

第 号

年 月 日

标题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


报送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按领导分工报送)

领导批示


抄报
××带班秘书长


          复印发:                            值班员:





值班专报
第 期

南京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


报送


报送单位

联系人


报送时间
年月日时分
联系电话


标题




抄报







妥善保存

南京应急工作简报



第 期

南京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
2008年月日








电话记录



来电单位

联系人

电话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记录人





南京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