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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六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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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六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六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6年12月18日 证监发字[1996]411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六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

发行方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6]410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 1995

]161号文和[1996]169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 本次发行要先

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

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

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

中签的明细磁盘报送我会。



关于立即彻底检查鼠药市场解决毒鼠强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立即彻底检查鼠药市场解决毒鼠强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工商市字[2003]第5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段时间来,一些地区的集贸市场上出现经营业户违法违规出售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危害。为此,国务院领导近日再次批示,今年一定要下大力量彻底解决“毒鼠强”的问题,在市场上要彻底检查毒鼠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不折不扣地贯彻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坚决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一步加大对鼠药市场的监管执法力度,严肃惩处非法制售剧毒杀鼠剂的行为,管好鼠药市场。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的危害性,强化宣传力度。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一天不根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就会受到很大的冲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十六大精神的高度,进一步认识做好鼠药市场监管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极端重要性,指导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贯彻落实到底,把鼠药市场监管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任务抓紧抓实抓好。同时,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板报等宣传工具,向人民群众讲清剧毒杀鼠剂的危害性,积极发动广大群众抵制使用禁用鼠药(特别是剧毒杀鼠剂),使安全合理使用鼠药的基本知识深入人心。
二、以集贸市场为重点,立即对辖区内所有的鼠药生产经营者开展彻底检查,依法严把市场准入关。凡未取得鼠药经营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发放营业执照。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认真核准主体资格。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查处制售剧毒鼠药的非法厂家和窝点,坚决堵住剧毒药流入市场的源头。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规,加大力度、坚决打击无照经营鼠药的行为,严肃查处走街串巷兜售鼠强等剧毒杀鼠剂的不法商贩。对查处收缴的禁用鼠药及其原药,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销毁。坚决查封和取缔非法生产、销售剧毒杀鼠剂的各种行为,对非法经营者始终形成一种严厉打击的态势,严防出现反弹。
三、重视制度建设,强化监管执法。要适应新形势,进一步提高市场管理水平,通过实施市场巡查制、预警制等制度,以加大监管执法的力度。要切实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经营业户、游摊、商贩的管理。凡经营鼠药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建立经营台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定期对经营台账进行检查。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城乡结合部、乡村集贸市场上销售的各类鼠药进行全面检查,堵住管理漏洞。
四、采取各种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对大案、要案的处罚力度。对典型案件要在全国重点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与公安、农业等部门积极配合,坚决遏制非法生产、销售剧毒鼠药的行为,严肃惩治利用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实施投毒的犯罪活动。对涉嫌触犯刑律的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坚决落实责任制,细化监管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健全完善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和明确的市场管理制度,做到局长负总责、分管局领导亲自抓、内部有关的职能机构齐抓共管,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落实到人的鼠药市场监管体制,使制度落实到人。切实做到领导到位、认识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及时清除市场管理上存在的各种隐患。
六、及时处理举报投诉材料,加强督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充分发挥“12315”举报电话的作用,积极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对于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的非法制售剧毒鼠的案件,要快速反应,及时出击,追踪行动,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人民群众。对因管理乏力,管理不力,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疏于监管而造成非法制售剧毒鼠药活动猖獗的,或在该地多次出现非法制售剧毒鼠药行为又屡禁不止的,或发生重大恶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抽调人员、组织检查组,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分赴基层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防止出现“走过场”或“晴蜒点水”。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于2003年5月20日之前,将近期对鼠药市场彻底查情况及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大同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山西省大同市政府


大同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大同市政府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大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拖供水。
第三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用户,市自来水公司等为供水单位。其他供水方式参照本办法管理供水。
第四条 本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供水工作。市自来水公司等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和单位负责其他方式的供水管理。市水资委、规划、房管、公安、环保、市政、标准计量、卫生、防疫、节水等部门按职责协同管理城市供水。
第五条 城市供水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优先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的原则。
第六条 遵守用水规定,爱护供水设施是公民的义务。对污染水源、损坏供水设施和违章用水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制止、举报和揭发的权力。在保护水源和维护供水施放设施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章 供水管理
第七条 供水单位在正常情况下应保证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标准,安全、不间断供水。除突发事故外,停水前应通知用户。
第八条 用户申请用水应向供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递交有关资料。供水单位依据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和技术要求,确定管径、管村、水表口径等,经市规划、建设、市政、交通、节水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供水,其工程费用由申请用水的单位负责。
新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的经费可通过国家投资、单位自筹、银行贷款或集资等渠道解决。
第九条 城市供水管道由供水单立统一设计、施工,用户不得擅自设计、安装、改造户外供水管道和接管用水。专业部门设计的图纸须经供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施工。凡用户自行或委托施工的户内管道的工程资料,须送供水单位存档备查。
已供水的住宅,应允许其相邻的住户接管用水。
第十条 用户用水,一律装表计量。以供水单位划定范围为户,一户一表,不查收分户水表及水费。新建住宅应按规定安装单元表和户总表。
第十一条 用户变更用水性质、更名或停止用水,须经供水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属城市建设拆迁的,由动迁单位办理。再用水时,按本办法第八条办理。

第三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专用的水厂、井泵房、输电线路、储水池、加压站、管道、闸阀、消火栓、排气阀、测压表、公共水站等设施,由供水单位维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闭,改动、拆除、侵占和损坏。
第十三条 用户负责户内管道的维护管理,也可申请供水单位有偿协助。具体划界是:
(一)以总水表为界。进水管至总水表为户外管道。总水表以里(含总水表)为户内管道。
(二)以围墙为界。总水表设在院内或室内的,围墙外为户外管道,围墙内为户内管道。无围墙以房基外沿为界。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管网上的消火栓和用户安装的无表消火栓,除消防专用外,不得擅自启用或利用消火栓取水另作它用。因火警启用后,应在48小时内报告供水单位,按口径、时间计收水费并重新加封。消防部门的消防演习,由供水单位现场启封,按用量计收水费。
第十五条 公共水站为居民生活取水点,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所在街道派专人管理、维护。
不得在水站周围5米内修建建筑物或堆放垃圾、杂物等;不得在公共水站洗衣、洗菜、冲洗污物和移动井下设施。
第十六条 在城市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上距规定的红线3米内,严禁修建与供水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禁止取土、填土、堆放物料、植树和进行爆破等其他危及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作业。已建在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的各类建筑物应限期拆除或改造。
第十七条 在供水管道两侧修建建筑物和并行、垂直交叉铺设其他管道时,必须遵守给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不得妨碍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使用和维护修理。修筑和铺设水泥、沥青路面时,要统筹安排地下供水管道的铺设和原管道的移位及埋深,保证管道正常运行和维修。
第十八条 凡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向供水单位查询地下管网状况,确需改造管道及附属设施时,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
第十九条 用户户外管道的设计、施工以及管材、水表、闸阀、各类井室等设施的安装,必须符合城市供水技术标准。
用户户外管道竣工,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建立技术档案。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用户投资安装的供水管道竣工后,其户外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产权应移交供水单位统一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有自备水源的单位,其供水系统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通。用户户内管道加泵升压,须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按市标准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负责水表的校验检定加修理,实行水表定期轮换制度,保证水计量准确无误。
第二十三条 用户负责水表和表井的管理。表井上不得堆放物品,表井内不得任意接管。因管理不善致使水表和设施损坏的,用户应照价赔偿。水表损坏、埋没、串入污水等影响正常抄表和修理的,用户应及时整修。
第二十四条 用户对水表计量产生疑义,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水表。按规定标准收取校验费。水表不合格的,调整当月水费。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按月到户抄表,以水表示值计收水费。用户的分表由用户自行查收。各分表与总表的水量差额,由各用户分摊。
第二十六条 水表发生故障,按前三个月的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新用户按后一个月实际用水量计算。用户表井因故不能抄见的,当月水量按本年最高月计算,并通知用户排除障碍,次月抄见时未排除障碍的,上月水费多不退少照补。
第二十七条 用户接水费通知单后,必须按规定时间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每逾期一天,加收水费1%一10%的滞纳金。逾期一月不缴纳的,即行销户,停止供水。
第二十八条 对闲置的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供水单位按标准收取管道闲置费。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批评教育、追缴水费、限期恢复原貌外,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责任人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一)擅自在水表以外供水管道上接管用水的;
(二)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擅自迁移、更改、转接或者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转卖或者偷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四)擅自在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与供水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挖沟取土、堆放物料、植树和进行爆破等其他危及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
(五)除火警外,擅自启用消火栓;私自启闭、改造、拆除、侵占和损坏供水设施的;
(六)擅自将自备水源与城市供水管道连通,直接抽水加压的;
(七)造成管径300毫米以上供水管道损坏,停水一小时以上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外,处责任单位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处责任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一)私自损坏铅封、水表和拨弄指针的;(二)在公共水站洗衣、菜等污物或下井取水的;(三)用户
不及时整修所管辖的水表和表井的;(四)改变用水性质,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三十一条 拒绝、阻碍供水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三十二条 供水管理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
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二年四月十日发布的《大同市城市供水管理章程》即行废止。



199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