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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做好信息系统检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3:29: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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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做好信息系统检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做好信息系统检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9年5月4日 证监信息字[1999]7号


各证券经营机构、基金公司:

  中国证监会《关于检查〈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落实情

况的通知》(证监信息字[1999]3号)已经下发,现将执行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的目的在于增强证券经营机构、基金公司防范和化解系统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高

信息系统的安全水平。各证券经营机构、基金公司必须给予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

亲自抓,并将落实《规范》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有机结合起来,把各项工作抓

紧抓细。

  二、《规范》落实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证券经营机构、基金公司法

定代表人要签署《〈规范〉》落实和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承诺书》(附后),

保证资金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信息系统达到《规范》要求。该承诺书自承

诺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由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报备中国证监会后存档,负责监督执

行,作为今后年检的重要参考。

  三、各证券经营机构、基金公司要按照《证券经营机构总部及营业部〈规范〉

落实情况自查项目》的要求, 于1999年5月20日前完成对总部及所属证券营业部信

息系统的检查,列出问题清单;并对所列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和实施计划时间表。

  四、各证券经营机构、基金公司要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各地监管机构对《规

范》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的过程中,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报告;

现场检查结束后,被检查单位的主要领导和技术负责人需在现场检查表上签字。

  五、各证监经营机构、基金公司要设立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总指挥,负责

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总体协调和处理计算机2000年问题突发事件的现场决策;

研究制定全面、 科学、 实用的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应急计划。中国证券业解决

计算机2000年问题已进入系统复查、更新和应急计划研究制定阶段,各证券经营机

构、基金公司要加强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组织协调,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

署,在1999年7月至9月底完成应急计划的制定和演习,10月至12月完成应急计划的

拾遗补缺。

 

《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
管理规范》落实和解决计算机
2000年问题工作承诺书

  为落实《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有效地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切实防范和化解系统风险,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本公司郑重承诺:

  一、保证《规范》落实工作所需人员、资金、措施到位,依照中国证监会统一

部署,按时完成本公司(包括总部及所属证券营业部)《规范》落实和计算机2000年

问题的检查、测试和应急计划制定、演习等工作。

  二、对本公司拟出售的证券营业部,在其被收购工作完成以前,其《规范》落

实和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将与本公司其它证券营业部同步进行。

  三、对本公司拟收购的证券营业部,在其被收购工作完成以后,其《规范》落

实和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将与本公司其它证券营业部同步进行。

  四、对本公司受委托托管的证券营业部,在委托职权范围内,其落实《规范》

和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本公司将积极配合委托人和该营业部所属法人进行。

  五、由于人员、资金、措施的原因导致本公司没有落实《规范》和解决计算机

2000年问题的责任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

  六、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单     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函


药监市函[200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各地在监督实施GSP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称《规
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进行解释的要求,经研究,
现对《规范》和《细则》有关条款作以下说明:

  一、《细则》第九条“跨地域连锁经营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企业的零售连锁门店
开设在超出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级或县级以上)管辖区域的药品零售连锁企
业。

  二、《细则》第六条关于直接从工厂进货的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药品检验室的规定,可
以包括下述情况:

  对与另一家药品经营企业有隶属关系、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自然人的药品零售连
锁企业,可以与这家企业共用同一检验室的仪器设备,或将药品检验工作委托这家企业检
验室完成。

  三、《细则》第三十四条要求的抽样检验,是指企业在药品进货验收过程中的检验和仓
储管理中的检验,包括本企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的自检和因某检验项目无检验能力而送到
药品监管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的检验。

  四、《规范》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只限于企业的仓储管理环节。

  五、《规范》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所说“符合规定要求”,是指应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规
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司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铜川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铜川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冯新柱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铜川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扶持鼓励城镇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自谋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陕西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现行安置规定的士官和义务兵的自谋职业工作。
第三条 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坚持个人自愿、政府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发展和改革、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协助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第五条 自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区县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代同级人民政府向其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政府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保障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保障金从下列渠道筹集:
(一)中、省下拨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
(二)按照有关规定,市、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配套资金。
(三)有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任务的单位缴纳的有偿转移安置金。
(四)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七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保障金,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程序:
(一)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在政府未下达安置计划前的待安置期间,本人向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自谋职业申请书》(父母在中、省及市属单位的退役士兵向市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父母在区县属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向入伍地区县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安置部门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安置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填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四)申请人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安置部门填发的领款凭证到指定银行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第九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发放:
(一)对服役满2年的城镇退役义务兵一次性发放补助金20000元;对10年以下(不含10年)的复员士官除发给一次性补助金20000元外,每超期服役一年,再增发2000元。
(二)对服役满10年(含10年)的转业士官一次性发给补助金40000元,每超期服役一年,再增发2000元。
(三)服役期间立功和被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除发给一次性补助金外,对荣立个人一等功和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增发5000元补助金;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3000元补助金;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1000元补助金。多次立功的按最高等级计发一次。
(四)服役期间受伤致残并评定伤残等级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享受同等级在乡伤残抚恤金。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符合自谋职业补助金发放条件:
(一)按照国家现行安置规定,当地政府安置部门已负责为其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二)安置部门按规定已为其安排工作,本人拒不服从组织分配的。
(三)安置部门审查认为不得申请自谋职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回入伍地区县落户,但符合跨区县落户条件的,由本人向入伍地的区县安置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安置部门审查同意后,持落户介绍信及入伍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和自谋职业协议书,经申请落户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安置部门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将档案交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就业服务机构代管;其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团组织接收管理。
第十三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其保险费由个人按照规定标准缴纳,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交费年限。
第十四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37号)文件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通过社会招聘、公开竞争参加工作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军龄可以合并计算为所在单位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并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区县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