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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5:26: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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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市政发[2003]14号

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辽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六日




辽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试行)

为加强对外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保障市委、市政府出台的重要政策、做出的重要决定、采取的重大举措等有效地对外发布,确保我市对外新闻宣传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府新闻发布原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维护市政府工作大局,有益于促进全市各项事业发展及社会稳定;
(二)对外发布的新闻要具有全局性、公开性;
(三)对外发布新闻的内容要准确、及时、公正、严肃。
二、市政府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全市重要政策措施和重大改革方案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相关问题;
(二)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及其实施情况;
(三)市政府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进展情况;
(四)市政府就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的解决意见或采取的措施及工作进展情况;
(五)市政府处理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突发事件、紧急重要事件等问题的意见及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六)市政府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
三、市政府新闻发布的方式
市政府新闻发布以召开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方式为主,以其他方式为补充,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
(一)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主持,一般由常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也可根据所发布新闻的内容,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或非常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在既定新闻发布完毕后,接受记者提问、专访。
(二)其他方式:
1. 以书面问答形式或以市政府名义发表新闻通稿;
2. 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政府新闻发言人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发表讲话或文章;
3. 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授权,市政府新闻发言人代表市政府接受记者采访。
四、市政府新闻发言人
(一)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组成。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常任新闻发言人和非常任新闻发言人组成,由市委对外宣传小组聘任。常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兼任市委对外宣传小组副组长的副市长担任,非常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部分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的领导担任。
(二)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职责。代表市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重要政务信息;搜集、反馈新闻发布后的社会反映,并向市委对外宣传小组汇报;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三)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联络员。常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联络员由市政府办公室人员担任,非常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联络员由非常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所在部门、单位的人员担任,具体人选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推荐,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聘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联络员负责起草相关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言稿,协调、筹备新闻发布工作中的具体事宜。
五、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管理
(一)市政府新闻发布的日常管理。市政府新闻发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包括拟定市政府年度新闻发布的规划,受理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申报事宜,筹备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协调和组织施行涉及全局性内容的市政府新闻发布,邀请相关新闻单位记者,管理新闻发布档案,以及代表市委对外宣传小组培训和管理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及其联络员等。
(二)市政府新闻发布的申报。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单位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新闻的,一般应于施行新闻发布之日的5个工作日前向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书面申报,如情况特殊可“特事特办”。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初审同意并报请市委对外宣传小组审定后,以书面通知形式回复。
(三)市政府新闻发布内容的审定。市政府新闻发布内容一般应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所在部门、单位起草文字稿件,经该部门、单位领导审阅,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初审,尔后报送市政府秘书长审修同意后,报相关副市长和市长审定。
(四)新闻记者的管理:
1.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一般邀请市本级新闻单位及中省直驻辽阳记者站的记者参加。如有重大事项的新闻发布可扩大邀请范围,必要时邀请中央、省及境外新闻单位记者参加;
2. 新闻单位记者不得在市政府新闻发布前抢发相关新闻;
3. 市政府新闻发布后,市直各新闻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刊发或播出所发布的新闻,对该新闻的内容不得增删;
4.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对所邀请的域外记者的指导。域外记者一般情况下可根据其媒体特点,依据市政府所发布新闻内容的原意适当删节,但不得断章取义、以偏概全、无中生有、主观曲解。各媒体记者对所刊发或播出的新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一)本制度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的理解

通力律师事务所 沈诚

近日起草一个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顺便研究了一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03年6月5日颁布并实施,以下简称“《条例》”)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03年12月31日颁布,04年2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办法》”),随便谈些关于企业国有产权的理解。

一、 什么是企业国有产权

1)《条例》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定义

根据《条例》第3条之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企业国有资产由此被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另一部分是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如何理解“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根据《条例》第2条之规定,此处的“企业”应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条例》第5条又进一步将上述“企业”统称为“所出资企业”。根据《条例》第7条,所出资企业的共性是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经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

《条例》第17条规定的是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该条分四种企业类型分别进行规定,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在《条例》第4章中同样是分上述四种企业类型分别规定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因此,我理解“所出资企业”具体就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而“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就是指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为何法条使用了“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而没有单独规定“权益”,我认为是立法者考虑了国有独资企业这种特殊的企业类型,就国有独资企业而言,其仅仅是受托经营国有资产,而对于其他三种公司制的“所投资企业”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因为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接下来的一个问题是哪些属于“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首先,根据《条例》第28条之规定,被授权进行国有资产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在这种情况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地位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相似,其对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享有的权益应认定为企业国有资产。其次,根据《条例》第24条,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我理解此处所出资企业对重要子公司所享有的权益也应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但何为“重要子公司”,法无明文规定。

综上,《条例》规定的企业国有资产包括三种具体类型:(1)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2)被授权进行国有资产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享有的权益;(3)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对重要子公司所享有的权益也属于企业国有资产。

2)《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的定义

根据《办法》第2条第3款,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上述定义与《条例》第3条比较,有三处区别。首先是将《条例》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变更为“企业国有产权”。其次,《办法》规定的国有产权仅包括“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而不包括“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即《办法》仅规定“投资形成的权益”的转让,不规定“投资(入国有独自企业的资产)”的转让,该处变动似乎的也可解释为何将“企业国有资产”变更为“企业国有产权”。据此,我理解“企业国有产权”应是“企业国有资产”的下位概念(需说明的是若下文论及“投资形成的权益”,“企业国有产权”与“企业国有资产”可以替换使用)。第三,企业国有产权的内容中增加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这点也是最重要的变更。

如何理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参照《条例》的相关内容,“国有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而“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拥有控股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我理解,所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应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公司对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享有的权益,属于企业国有产权。

根据《条例》之相关规定及第一部分的分析,只有被授权进行国有资产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享有的权益才属于国有产权,而《办法》规定一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公司对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享有的权益均属于国有产权,显然是扩大了国有资产的范围。此外,由于《办法》保留了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资产转让需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的规定,我理解国有参股公司对重要子公司所享有的权益是“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亦属于企业国有产权。

3)对企业国有产权范围的总结

综上所述,企业国有产权包括:(1)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所享有的权益;(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对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享有的权益;(3)国有参股公司对重要子公司所享有的权益,由于对“重要子公司”并没有定义,我理解可从持股比例、利润贡献等方面综合考量。

二、 国有资产转让的管理部门

就转让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所享有的权益,根据《条例》第25条规定,应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这种情况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本就是国有产权形式上的持有人,由其决定应容易理解。

就转让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对下属企业享有的权益,根据《条例》第26条规定,应由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决定,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就转让国有参股公司对重要子公司所享有的权益,根据《条例》第26条规定,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在所投资企业为公司法人的情况下,强制规定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决定其转让对下属重要子公司的权益似乎有违背法人独立人格的嫌疑。

三、 特别说明

上述仅为我根据《条例》、《办法》的条款所做的个人理解,其中的某些内容可能并不符合有权监管部门在实践中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特此说明。

关于印发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


阳政发〔2005〕29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4]1864号)和《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晋价服字[2004]8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小区、高级住宅、别墅、商厦、写字楼、营业用房及其它建筑物等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在城镇范围内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业主委托,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我市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和价格,协调全市的物业服务收费工作。

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和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区分不同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含高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见附件),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等级标准(中准价)由物价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根据小区规模、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等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在物价部门按照小区等级标准确定的基准价的基础上,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合同形式确定。

实施前期物业服务管理的住宅小区在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前,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管理。

除普通住宅小区以外的高级住宅、别墅、商厦、写字楼、营业用房及其它建筑物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物业服务管理有关规定以合同形式约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对住宅小区等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物业服务管理收费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和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综合服务费应提供下列服务:

1、房屋的共用部分和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保养。

2、保持公共环境干净、整洁。包括打扫公共场地走廊、通道、道路,清理上下水道和清运垃圾等。

3、设立小区专业保安人员,安排日夜值班巡逻,加强治安防范,维护小区正常的生活秩序。

4、搞好小区绿化,定期对小区花草、树木浇水、施肥、修剪,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5、协调解决其他公共事务。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暖气、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娱乐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在共用设施设备中属于水、电、煤气、暖气、供电、消防等由设施设备的专业管理公司根据产权所有实行无偿或有偿维修管理。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费,按月收取。层高不达2.2米的阁楼或地下室减半收取,低于1.5米的不收费。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算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八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九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服务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文规定,共同遵守。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四条 公共性综合服务费中15%至20%的公共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物业管理单位应逐月从收取的公共性综合服务中提取,专项用于公共设施、设备日常维护。

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建立有关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并接受物价、财税以及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原《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阳政办发[1999]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附件:

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根据《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分普通多层建筑住宅小区和普通高层建筑住宅二类,四级(普通多层)和三级(普通高层),收费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

一、收费标准

A类住宅[普通多层,九层以下(不含九层)下同]

一级每平方米0.50—0.70元;

二级每平方米0.40—0.60元;

三级每平方米0.30—0.50元;

四级每平方米0.20—0.40元;

B类住宅[普通多层,九层以上,下同]

一级每平方米0.80—1.00元;

二级每平方米0.70—0.90元;

三级每平方米0.60—0.80元;

二、等级标准

A类住宅

一级:

1、小区规划布局合理,整体环境优美舒适,规模在10—15万平方米以上,绿化覆盖率达20%以上,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维护良好。道路平整顺畅,水、电、气、暖以及消防设施完备。

3、实行封闭式管理,配备保安设备和人员,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小区内治安秩序良好。

4、环境卫生整洁,公共场地、楼道每天清扫一次,保持清洁整齐,小区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杂物现象,无下水道、化粪池堵塞现象。

5、管理人员素质高,文明礼貌,服务周到。

6、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二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二级

1、小区整体环境舒适,规模在5—10万平方米以上,绿化覆盖率达15%以上,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备,维护良好。道路平整顺畅,水、电、气、暖以及消防设施保障有效。

3、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小区内治安秩序良好。

4、公共场地、楼道两天清扫一次,小区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杂物现象,下水道、化粪池通畅。

5、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三级

1、小区整体环境舒适,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下,绿化覆盖率达10%以上,园林绿化生长较好。

2、公共配套设施好,水、电、气及消防设施保障有效。

3、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保持小区正常的秩序。

4、公共场地、楼道三天清扫一次,下水道、化粪池通畅。

5、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四级

1、小区绿化维护正常。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符合设计要求,能有效地为小区服务。

3、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协助维持小区正常生活秩序。

4、环境清洁卫生,保持公共场地清洁,下水道、化粪池畅通。

5、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B类住宅

一级

1、绿化覆盖率达20%以上,有一定规模的园林建筑小景,绿化物、花草修剪整齐美观、生长、维护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水、电、气、暖、电梯以及消防设施保障有效。

3、实行封闭式管理,配备保安设备和人员,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小区内治安秩序良好。

4、环境清洁卫生,共场地、楼道每天清扫一次,楼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杂物现象,上、下水道、化粪池通畅,电梯运行正常。

5、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二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二级

1、绿化覆盖率达15%以上,绿化物、花草修剪整齐美观、生长、维护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水、电、气、暖、电梯以及消防设施保障有效。

3、实行封闭式管理,配备保安设备和人员,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小区内治安秩序良好。

4、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楼道两天清扫一次,楼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杂物现象,上、下水道、化粪池通畅,电梯运行正常。

5、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二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三级

1、绿化覆盖率达10%以上,绿化物生长、维护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水、电、气、暖、电梯以及消防设施齐全。

3、实行封闭式管理,配备保安设备和人员,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小区内治安秩序良好。

4、保持公共场地、楼道环境清洁卫生,楼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杂物现象,上、下水道、化粪池通畅,电梯运行正常。

5、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三、相关说明

1、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为±30%,等级标准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及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做出调整。

2、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同在一个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套用A类进行考核,高层住宅居民除交纳物业服务费外,另收取电梯运行费、自来水加压费等。

3、上述各类各级别住宅小区,如不能全部达到该级别标准要求的,在具体核定等级标准时应适当降低。

4、小区设有专门停车区位和场地的,可以按规定核收存车费。

5、同一小区既有营业用房又有住宅的,分别区分不同性质和特点执行不同收费方式和标准。

6、业主共有产权房屋按共有产权比例分摊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