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气象局
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1月12日)
深气字〔2005〕6号
《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5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
2 施放系留气球作业
3 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作业
4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5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01号 许可事项:施放气球单位资质
一、行政许可内容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1份)
2.《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3.法人资格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
4.人员登记表及作业人员身份证、施放气球资格证、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
5.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及措施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
6.充灌气球的器材、设备清单,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气瓶充装检测合格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八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一式三份。表格可免费从市气象局服务大厅领取,也可从“深圳政府在线”市气象局网站(www.szmb.gov.cn)上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气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气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市气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第五条所列申请材料;
2.市气象局受理申请后根据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审核合格的,市气象局向申请人颁发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监制的《施放气球资质证》;审核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4.在市气象局服务大厅和网站上公布审批结果;
5.市气象局自发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发证名册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3年,并实行年检制度。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证:
1.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依法终止的;
3.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的;
4.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5.年检不合格的;
6.违反《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达3次以上的。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后方可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施放气球的情况及《施放气球资质证》等材料报发证机关审验。
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02号 许可事项:施放系留气球作业
一、行政许可内容
施放系留气球作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2.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磨擦和缠绕等;
3.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标明批准编号和施放单位名称;
4.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5.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的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6.施放系留气球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确保系留牢固,不得擅自释放;
7.施放气球必须由持有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施放现场应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
8.手持气球及在闹市区和其它人口密集区域内施放的气球必须充灌非易燃易爆气体;
9.有安全回收措施,必须在批准的施放时间内回收;
10.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机场净空保护区等飞行管制区域内禁止施放系留气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五、申请材料
1.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一式三份;
2.申请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气球资质证》、操作人员施放气球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一式三份。表格可免费从市气象局服务大厅领取,也可从“深圳政府在线”市气象局网站(www.szmb.gov.cn)上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气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气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施放单位施放系留气球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市气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第五条所列申请材料;
2.市气象局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3.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重新提出申请;
4.在市气象局服务大厅和网站上公布审批结果;
5.监督施放气球单位按规定和要求施放、回收气球;
6.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机场净空保护区等飞行管制区域内禁止施放系留气球,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程序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施放;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及有效期限
经批准的《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有效期为其所申报的作业活动时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施放系留气球作业许可的申报单位方可按规定从事所申报的施放气球作业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许可事项: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作业
一、行政许可内容
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作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2.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磨擦和缠绕等;
3.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标明批准编号和施放单位名称;
4.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5.施放气球作业必须由持有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施放现场应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
6.在闹市区和其它人口密集区域内施放的气球必须充灌非易燃易爆气体;
7.有安全回收措施,必须在批准的施放时间内回收;
8.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机场净空保护区等飞行管制区域内禁止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五、申请材料
1.《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一式三份;
2.申请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气球资质证》、操作人员施放气球资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一式三份。表格可免费从市气象局服务大厅领取,也可从“深圳政府在线”市气象局网站(www.szmb.gov.cn)上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气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气象局、民航中南空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施放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气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第五条所列申请材料;
2.市气象局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交由飞行管制部门进行复审,飞行管制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反馈至市气象局,如不批准则必须注明理由;
3.飞行管制部门和市气象局任何一方不同意,市气象局将不予批准施放作业,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4.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重新提出申请;
5.在市气象局服务大厅和网站上公布审批结果;
6.监督施放气球单位按规定和要求施放、回收气球。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经批准的《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有效期为其所申报的作业活动时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作业许可的申报单位方可按规定从事所申报的施放气球作业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许可事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一、行政许可内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防雷装置设计必须符合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修订版)等防雷技术标准、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三类以上(含三类)防雷建筑物,均应在设计中标注防雷等级,写出防雷设计说明;
2.防雷装置设计单位和人员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和资格;
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按照规定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环境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环境评价;
5.施工单位必须按经审核批准的防雷装置施工图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主动接受市气象局的监督和检查;
6.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
1.《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一式两份;
2.总规划平面图(复印件);
3.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4.初步设计说明书及初步设计图纸(接地平面图、接闪器布置图、强、弱电系统SPD设计示意图、建筑结构图等)一套;
5.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估报告。
(二)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
1.《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决定书》(原件与复印件);
2.《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申请表》(一式两份);
3.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初步设计单位和施工图设计单位为同一单位时此项不重复提供);
4.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图纸一套;
5.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原件与复印件);
6.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登记表》(原件与复印件);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和《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格可免费从市气象局服务大厅领取,也可从“深圳政府在线”市气象局网站(www.szmb.gov.cn)上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气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气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建设单位向市气象局提出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申请并提交第五条第(一)项所列的申请材料;
2.防雷装置初步设计经审核合格的,可以进行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市气象局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按原程序报批;
3.建设单位向市气象局提出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申请,并提交第五条第(二)项所列的申请材料;
4.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经审核合格的,由市气象局核发《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决定书》。审核不合格的发给《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人应当按照提出的意见进行设计修改,修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5.在市气象局服务大厅和网站上公布审批结果;
6.建设单位凭《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决定书》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7.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装置设计的,必须按照原设计审核程序报批。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十、行政许可时限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经审核合格的核发《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决定书》。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交付施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许可事项: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一、行政许可内容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必须符合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修订版)等防雷技术标准、规范;
2.防雷装置施工单位和施工技术人员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和资格;
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经市气象局审核合格的;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对防雷装置隐蔽部分的验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新建建筑物防雷检测通知》的要求积极配合市气象局认可的具有检测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施工进行跟踪检测,跟踪检测各阶段的检测数据和结果,都符合相应的防雷技术标准、规范;
6.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取得市气象局认可的具有检测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7.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五、申请材料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一式两份;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决定书》(原件与复印件);
3.防雷装置施工单位资质证和施工技术人员资格证(原件与复印件);
4.具有检测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原件与复印件);
5.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6.使用的防雷产品的出厂合格证书和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防雷产品测试报告》。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第六章。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格可免费从市气象局服务大厅领取,也可从“深圳政府在线”市气象局网站(www.szmb.gov.cn)上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气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气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防雷装置施工进展到以下环节时,由建设单位通知市气象局认可的具有检测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到现场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检测不合格的,防雷检测机构将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在此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配合防雷检测机构做好防雷装置检测情况登记。
(1)桩筋与承台钢筋焊接完成并在浇注混凝土之前;
(2)完成承台浇注,焊接完地梁钢筋时;
(3)有裙楼的建筑物,裙楼顶防雷设施施工完毕时;
(4)完成层板浇注,开始驳接柱钢筋时;
(5)每次均压环焊接完成时;
(6)转换层防雷设施施工完毕时;
(7)最顶层绑扎板筋,焊接完天面避雷网格时;
(8)焊接完天面避雷带、避雷针时(暗装的,应在封装之前);
(9)均压环与外墙金属门窗或玻璃幕墙等大的金属物体相连接完尚未填封时;
(10)对已发出整改通知的,在整改完毕后。
2.防雷装置竣工后,由市气象局认可的具有检测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3.建设单位向市气象局提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第五条所列的申请材料;
4.市气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验收;
5.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由市气象局核发《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决定书》,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原程序报审;
6.在市气象局服务大厅和网站上公布审批结果。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核发《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决定书》。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国务院199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国务院法制局
《国务院199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国务院法制局
方统筹进行必要的布局结构调整(附件四)。3所普通高等学校继续由原主管部门(单位)管理(附件三)。
(二)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617所)。
29所成人高等学校和5所中等专业学校待现有在校学生毕业后即行撤销原学校建制,改为非学历培训机构,继续由原主管部门(单位)管理(附件五)。1所成人高等学校、2所中等专业学校改由其他部门(单位)管理;1所成人高等学校、2所中等专业学校继续由原主管部门(单
位)管理(附件三)。鉴于目前铁路运输企业与铁道部暂不脱钩,其所属120所成人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管理体制暂时保持不变(具体名单由教育部另文印发)。6所成人高等学校与普通高等学校合并(附件二)。3所普通高等学校附属中等专业学校随普通高等学校划
转教育部管理(附件一),2所中等专业学校并入普通高等学校(具体名单由教育部另文印发)。55所成人高等学校(附件六)和198所中等专业学校、193所技工学校由部门(单位)管理转为地方管理(具体名单由教育部另文印发)。
二、实施办法
(一)普通高等学校。
1.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其国有资产、人员编制、劳动工资管理等均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由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继续举办的学校,人、财、物等管理体制不变,教育业务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地方教育部门管理。
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事业费,由财政部按照1999年度调整预算数扣除一次性专项后,再上浮15%,作为下划地方的经费指标;公费医疗经费和房改经费(专项用于补助建立住房公积金),由财政部按照1999年预算执行数,从2000
年起划转到地方,并由地方财政部门核拨到学校。凡财政部按原中等专业学校户头拨款的由中等专业学校升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其事业费按1999年拨款额划转地方。
学校所需基建投资,原则上按照学校前5年(1995-199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年平均数,结合建设项目和学校发展的实际情况,由教育部会同原主管部门(单位)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与国家计委协商确定投资基数,继续由中央支持一段时间后再转由地方政府负责。
同时,由国家计委按建设项目给予上述学校一定额度的一次性专项补助。
2.对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高等学校,教育部要确定“国家管理的专业点”(具体名单由教育部另文印发),以保证某些特殊行业人才培养的需求,调整这些专业点须经教育部批准。
3.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高等学校主要在本地区招生,为本地区培养人才,为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同时可以适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一部分行业特色比较强的专业,尤其是列入“国家管理的专业点”的应面向全国招生;个别行业性很强的特殊学校,
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整体面向全国招生为主。
研究生和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划转教育部管理的学校,其国有资产、人员编制、劳动工资以及教育事业费、科学事业费、房改经费等均从2000年起划转教育部管理。其基建投资按照学校前5年(1995-199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年平均数,由原主管部门(单位)、教育部、国家计委协商确定投资
基数后划转教育部。
5.进入“211工程”建设的学校,中央专项资金和由原主管部门(单位)承诺的配套建设资金,按照国家计委批复的“211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资金渠道和额度,分别由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原计划下达到有关学校。
6.划转教育部管理或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医科类高等学校,其附属医院的行政及教学业务管理由教育部门负责,其卫生事业管理体制不变,医疗业务及资金、财务管理仍由卫生部门负责。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医科类高等学校附属医院的卫生事业费指标
下划,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附属医院的事业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划拨到卫生部门,再由卫生部门核拨到医院。
7.由教育部负责调整的学校,其教育事业费、基建投资及人、财、物等暂不划转或交接;待调整工作结束后,再划转交接。
8.各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对原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在专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信息沟通、与企业联系、扶持特色专业政策等方面继续给予指导、关心和支持。
9.1999年的决算工作仍由原主管部门(单位)负责。
(二)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
1.由部门(单位)下属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其人、财、物和基本建设继续由举办单位负责和管理,其教育业务按属地原则归口地方教育部门管理。
2.在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中,由财政部拨付教育事业费的学校,按财政部核定的1999年末基数指标划转。1999年财政部安排调资经费的学校,另加调资翘尾经费。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需要减拨事业费的学校,按减拨后的数字计算。2000年起,上述学
校的经费划转地方管理。
财政部拨付学校的公费医疗经费、房改经费(专项用于补助建立住房公积金)和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由财政部按照1999年预算执行数,从2000年起划转到地方,由地方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上述学校原则上在本地区招生,培养本地区所需要的人才,其中个别行业性强的学校和专业可以继续少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实行垂直管理的铁路等行业中由企业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继续面向全国招生。
三、组织实施和步骤
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会同学校原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一)各有关部门要指定办事机构或专门人员协助教育部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完成调整任务。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有关工作,特别要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学校平稳过渡。
(二)由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及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完成学校事业费、基建投资等有关资金划转或核拨工作。
由教育部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做好学校的人事、档案、资产等交接工作。
(三)由审计署会同财政部、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按有关法律、法规对每所学校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保学校的国有资产不流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工作进度:在2000年1月制定工作方案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的基础上,2000年2月中下旬进入实施阶段,寒假后所有调整学校按新的管理体制运转;2000年3月底基本完成资金划转或核定工作;2000年7月底基本完成由教育部负责调整的学校的调整工作。
本实施意见中的具体问题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附件:
一、划转教育部管理的学校名单(略)
二、由教育部负责调整的高等学校名单(略)
三、继续由原部门(单位)管理和改为由其他部门(单位)举办和管理的学校名单(略)
四、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略)
五、改为部门(单位)培训中心的学校名单(略)
六、划转地方管理的成人高等学校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