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3:34: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8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2]3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我们制定了6种相关证件和证明的样式:
1.《再就业优惠证》;
2.《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4.《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6.《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现印发你们,请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此样式统一印制。其中,《再就业优惠证》的具体内容各地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予以充实;《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编号和编号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制定。
附件:1.《再就业优惠证》样式
2.《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
3.《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
4.《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
5.《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
6.《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样式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OO二年十二月三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



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我省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文化经济政策作以下规定:
一、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为引导和调控我省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各类营业性歌厅、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征收及其管理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营业税时一并征收。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地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省级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
设。
三、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
为鼓励社会力量资助文化事业,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非经营性的公益性组织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一)对重点文艺表演团体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三)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四、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制度
为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增强调控能力,保证重点需要,规范资金管理,要建立健全省级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制度,保证专项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其来源是:全省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省财政安排用于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存款利息和借
款收取的资金占用费;省级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列入支出预算的专项资金;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继续实行财税优惠政策
“九五”期间,我省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94〕财税字第089号)中规定的7类出版物继续实行优惠政策,对以下出版物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2、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3、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4、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5、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6、少数民族文字报纸和刊物。
对我省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1997年2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服刑期间发现的漏罪应否适用《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服刑期间发现的漏罪应否适用《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3年9月15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服刑期间发现的漏罪是否应当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电话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意见,即: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对新发现的罪进行判决时,应当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并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服刑期间发现的漏罪是否应当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其它罪没有判决,在对新发现的罪进行判决时是否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ⅶ我们意见:应当适用。因为未经判决的罪是新发现的罪,而不是原判决认定的罪,故应当适用决定。对新罪作出判决,并按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刑罚。妥否,请指示。
198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