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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4年烟花爆竹安全“三下乡”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4-06-23 11:21: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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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4年烟花爆竹安全“三下乡”活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危化字[2004]112号

关于开展2004年烟花爆竹安全“三下乡”活动的通知

  针对当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和传统产区群众的安全意识与安全工作的需要存在一定差距,以及企业生产工艺技术设备水平相对落后等实际情况,为提高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烟花爆竹行业生产安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2004年烟花爆竹“安全科技下乡活动”、“安全文化下乡活动”和“法律法规下乡活动”(以下统称烟花爆竹安全“三下乡”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2004年烟花爆竹安全“三下乡”活动的主题是“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二、活动主要内容

  (一)烟花爆竹“安全科技下乡活动”。引导企业加快工厂化生产步伐,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逐步实现烟花爆竹生产方式现代化;提高危险工序的技术含量,控制一定危险程度以上作业场所的人员数量,尽量缩小人与药料接触的时间和空间,减少事故的发生率,降低事故危害的严重程度和事故的破坏性。推广安全、低成本原料替代传统低安全、高成本氯酸盐类原料,推广实用的先进烟花爆竹生产加工技术,逐步提高烟花爆竹传统产区的生产技术水平,提高工艺过程的安全程度。

  (二)烟花爆竹“安全文化下乡活动”。有计划、有组织地在烟花爆竹主要产区开展安全文化下乡活动,做好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工作,开展好重点产区人民群众安全教育活动。组织发行有关烟花爆竹安全操作规程简易读本。将简易读本送到烟花爆竹传统产区、专业生产村,提高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烟花爆竹“法律法规下乡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以群众易于接受、喜闻乐见的文娱形式,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深入宣传《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行业规程,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提高从业人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三、活动形式

  (一)统一制作、发行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警示挂图、安全操作图册和安全操作规程简易读本。针对烟花爆竹事故大多是人身、财产伤亡巨大的爆炸事故,而从业人员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现实,国家局统一将典型事故制作成警示挂图,将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制作成易读、易懂、简明的图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宣传、征订、发放工作,将警示挂图悬挂到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警示教育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预防事故发生;将图册发送到广大从业人员手中广为传阅,普及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烟花爆竹安全技术宣教团。针对烟花爆竹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少、生产企业技术力量相对不足、安全生产没有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事故多发的问题,组织行业专家到生产一线巡回宣教,提高企业技术水平,从根本上减少事故隐患。宣讲教育对象主要包括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以及烟花爆竹生产中的管理和技术人员等,宣讲教育内容包括有关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知识、事故案例等。

  (三)深入中、小学校,发放宣传教育材料。一方面,针对个别地区烟花爆竹企业雇佣未成年人进行生产操作的现状,通过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使其认识到烟花爆竹行业的危险性,从源头上避免乃至杜绝未成年人进入生产一线的现象;另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的教育通过其家庭等渠道反馈给成年人,从而起到辅助宣传作用。各地要深入烟花爆竹主要产区特别是偏远农村地区的中、小学校赠送文具型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宣传品和发放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宣传单,将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普及到未成年人。

  (四)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扩大烟花爆竹安全“三下乡”活动的影响力。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负责做好联系、组织各种新闻媒体工作,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对烟花爆竹安全“三下乡”活动进行跟踪、采访、报道,增强宣传力度,扩大影响面,从而达到通过本次活动使烟花爆竹安全科技、文化和法律法规在全社会范围内深入人心的目的。

  四、活动安排

  2004年烟花爆竹安全“三下乡”活动由国家局统一部署和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请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开始布置、安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活动方案,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004年烟花爆竹安全“三下乡”活动于10月中旬启动,国家局将通过电话会议形式举行活动启动仪式;11月下旬至11月底结束。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于12月20日前将本次活动的总结报送国家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卫星通信业务市场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卫星通信业务市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近来,发现个别单位在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卫星通信业务。为了维护国家的通信安全和整体利益,规范我国卫星通信业务市场,保障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请各通信管理局加强对此类业务的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经营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国内VSAT通信业务等卫星通信业务,必须持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经营活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不得经营卫星通信业务。

二、卫星通信业务经营单位开展业务经营时,应严格遵守国家通信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接受通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行为,正确开展业务宣传,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国内VSAT通信业务经营单位不得在境外设立小站,经营通信业务。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VSAT通信服务时,应认真核验其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服务范围,按照其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为其提供服务;为没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者提供VSAT通信服务时,VSAT小站用户是该项业务的最终用户,不能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通信服务,VSAT小站也不能通过终端设备接入公用电信网。

四、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经营单位在开展业务时,应审查用户的使用用途和主体资格,用户利用转发器从事电信经营活动的,应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内用户需要租用转发器带宽,应从持有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租用转发器资源,未经国家通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允许直接租用无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卫星转发器。

五、国外卫星公司在国内提供卫星转发器出租服务,应事先与我国完成卫星网路协调等工作,将卫星转发器出租给国内具有经营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资格的卫星公司或经通信主管部门批准的使用单位,再由国内卫星公司转租给国内使用单位并负责技术支持、市场营销、用户服务和用户监管等。不允许境外卫星公司未经通信主管部门批准直接向国内用户经营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

六、对于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卫星通信业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

对于利用卫星通信手段,将小站设在境外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2号)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惩处。

七、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以便处理。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二○○一年六月六日

信电函(2001)123号




山东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管理,深化设计改革,鼓励竞争,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设计的质量、水平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不受部门、地区的限制,凡持有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均可按照批准的证书等级和业务范围参加投标。
有能力超越证书等级投标者,经批准后可超越一个等级投标。乙、丙级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发证部门批准,丁级单位按证书初审权限由所在市、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 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双方,都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招标和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范 围
第四条 新建项目一般都应实行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下列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设计招标投标:
(一)新建大、中型工业、交通项目和重点小型项目。
(二)高层建筑、高级民用建筑、纪念性建筑,风景区和文化古迹附近的建筑,城市主要地段的重要建筑项目,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及学校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民用建设项目;城市住宅小区规划等。
第五条 工业交通建设项目的设计招标一般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其他建设项目,主要是设计方案招标。可以实行整体设计招标,也可实行单项设计招标。

第三章 招 标
第六条 招标单位一般是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省、市、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或有资格的技术咨询部门亦可接受委托组织招标。
第七条 工程设计招标由建设单位填写《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批准后进行。
《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申报表》,由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工程设计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发布招标广告;
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个以上有承担能力的设计单位直接发出招标邀请书。
无论采取那种招标方式,必须有项目所在地有资格的设计单位参加。
第九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有开展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三)有规划部门的定点及规划要求证明;
(四)设计招标投标的审批手续已经办完。
第十条 招标投标时,应成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评标委员会和相应的办事机构。
(一)招标领导小组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基建综合部门、建设单位、项目所在市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城市规划部门的负责人及评标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组成,其职责是:
1.审定招标文件;
2.领导组织招标、评标和定标工作;
3.讨论确定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邀请有关专家及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
1.对所有投标方案作出评价;
2.评标委员会成员以无记名方式投票决定投标方案名次,并推荐二个优秀方案提交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三)招标的办事机构由建设单位组织。其职责是:
1.起草招标文件;
2.向投标单位提供编制投标文件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
3.组织现场踏勘,负责解答问题;
4.发中标通知书;
5.处理招标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招标程序。
(一)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广告或发出招标通知书;
(二)投标单位购买或领取招标文件,报送申请书;
(三)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信调查,并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四)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和投标设计文件,并按规定时间密封报送;
(五)招标领导小组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根据评议结果确定中标方案,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七)中标单位完善设计方案后报有关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经过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以及有关文件的复制件;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工程内容、设计范围和要求的深度,设计文件份数、图纸内容、张数和图幅,建设周期和设计进度);
(四)统一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内容;
(五)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要求;
(六)设计资料的供应方式,设计文件的审查方式;
(七)组织现场踏勘和进行招标文件说明的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起止日期及开标日期、地点;
(九)其他内容及附件。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发出的招标文件,否则,赔偿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报送申请书,并附本单位状况说明,包括:
(一)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设计证书影印件及号码和设计证书副本中有关承担任务范围的规定、开户银行帐号;
(二)单位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
(三)单位简况,包括成立时间、近期设计的主要工程情况、技术人员的数量、技术装备及专业情况等。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内容和设计深度编写投标书。
投标书要加盖设计单位公章、设计证书专用章及其法人代表的印鉴,密封后寄送招标单位。标函一经寄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寄送的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属无效:
(一)标书未加密封;
(二)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设计证书专用章及法人代表印鉴;
(三)标书寄出邮戳日期已超过规定时间;
(四)投标单位的资格不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章 评标、定标
第十七条 设计招标的评标依据一般为:设计方案的优劣、工艺技术水平的高低、投入产出和经济效益的好坏、设计进度的快慢、设计资历和社会信誉。
设计费的多少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八条 招标领导小组向投标单位及有关部门宣布定标结果,并报主管部门和省、市、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设计招标的中标方案和优秀方案给一定数量的奖金;非中标方案按平均工本费给以补偿;取消评标资格的方案不给补偿。建设单位委托其他部门组织招标投标工作,应适当给以补助。中标单位应用非中标单位的技术专利、技术决窍和优秀方案时,建设单位应支付技术转让费
,其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招标投标的所有费用列入建设项目的概算。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按项目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招标、投标,自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确定中标单位后,双方应在一个月内签订设计合同。由于一方主观上的原因而未能签订合同的,应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 凡在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要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招标投标双方签订合同后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国家规定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实行国际招标的项目,按国家规定及国际有关条约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