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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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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2005.06.03 赣州市人民政府
第四十三号
《赣州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OO五年六月三日
赣州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培育本市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本市产权交易市场与省内外产权交易市场的接轨和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择本市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受地域和产权所有制性质的限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包括有形和无形资产产权。
  本办法所称本市所属国有、集体产权,包括本市所属乡镇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的有形和无形资产产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财产所有权人或者抵(质)押权人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将有形和无形资产产权进行有偿转让。
  本市所属国有、集体产权,除政府无偿划转外,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第五条 产权交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对员工安置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产权交易机构

  第七条 赣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是经赣州市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有条件的县(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产权交易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产权交易机构)。
  第八条 产权交易机构的业务职责是:
  (一)提供产权交易信息、咨询服务;
  (二)承接选择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业务;
  (三)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
  (四)对产权交易结果出具凭证;
  (五)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产权交易的重大情况。
  第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积极与省内外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联网,实现连通全国的产权交易网络,形成统一、有序、开放的产权交易市场。
  第十条 本市所属国有、集体整体产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房产权转让的,应当整体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

第三章 产权交易的程序及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机构对进入市场交易的项目,应当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转让方转让产权,应当到产权交易机构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产权权属证明或者抵(质)押权人同意转让产权的有关文件;
  (二)表明转让方身份的有效证照;
  (三)出资人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文件;
  (四)转让标的情况说明;
  (五)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产权交易机构要求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有意受让产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产权交易机构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表明竞买人、投标人或者协议人身份的有效证照;
  (二)受让产权必要的资质、资信证明;
  (三)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产权交易机构要求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本市所属国有、集体产权,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转让:
  (一)转让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产权,必须获得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者同级政府对产权转让整体方案的批准;在作出转让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二)转让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产权,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查,获得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准。
  (三)转让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必须获得转让单位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和资产所有者同意。
  (四)破产的国有、集体企业资产转让,必须依法获得批准。
  转让的国有、集体产权已被抵(质)押的,批准机关在批准转让之前,应当充分听取抵(质)押权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 转让本市所属国有、集体产权,应当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后,按照下列程序进入市场交易:
  (一)国有产权评估报告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备案,作为确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当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暂停交易,在获得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者同级政府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交易。
  (二)集体产权转让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应当经该产权所有者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 产权交易分为直接受理和代理制。产权转让方与竞买人、投标人、协议人可以直接到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权交易事宜,也可以依法委托经纪人代理产权交易事宜。
  第十七条 产权交易中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挂牌、协议转让方式,也可以采取其他合法方式;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协议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成功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依法签订转让合同,交易凭证和转让合同为产权过户及缴纳有关税费的必备凭证。
  第十九条 产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标的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五)转让方式、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付款条件;
  (六)产权交割事项;
  (七)交易发生的税费负担;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一)转让方和受让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条 本市所属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其交易过程应当有公证机构的参与,其转让合同应当经过公证后始为生效。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双方凭转让合同和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到土地、房管、工商、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 产权交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并在交易机构和交易市场公布。

第四章 交易行为的中止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中止交易:
  (一)第三方对转让产权权属提出书面异议的;
  (二)产权抵(质)押权人书面请求暂停交易的;
  (三)转让方或者受让方书面请求暂停交易的;
  (四)出现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交易:
  (一)第三方提出的书面异议得到确认的;
  (二)产权抵(质)押权人终止交易的请求得到确认的;
  (三)转让方或者受让方书面请求终止交易的;
  (四)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定终止交易的;
  (五)出现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赣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工商、监察、土地、房管等部门,对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及其交易活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市所属国有、集体产权转让不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
  (二)操纵交易市场、恶意串通压低交易项目价格的;
  (三)暗箱操作、产权交易机构不按规定公开交易项目的;
  (四)依照法律应当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产权交易各当事方违反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产权交易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外商受让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5]823号

2005-08-22国家税务总局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53号)下发后,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要求对跨地区经营企业是否享受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东北三省一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东北三省一市范围外的企业,包括东北三省一市范围内的集团公司设在东北三省一市范围外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不得享受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2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各市、州、地委宣传部,省直各单位,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提高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现就开展行政许可法宣传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宣传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行政许可作为行政机关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事前控制手段,在行政管理领域广泛运用。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转变政府职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对于改善我省的经济发展状况,创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认真组织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教育活动,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政为民的观念,增强贯彻实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宣传工作的目标和主要内容

  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在行政管理领域。要突出抓好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和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使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全面理解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实质,熟悉行政许可法的具体规定,提高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能力和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尽快适应全面实施行政许可法新形势的需要。同时,要做好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强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守法意识和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在全社会营造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确保行政许可法在我省的顺利实施。

  围绕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工作,突出宣传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规范行政行为的一系列新规定。要深入宣传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制度,行政许可主体资格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办理、联合办理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等制度。有行政许可权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还要集中学习宣传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专门法律、法规、规章,为全面系统地理解和正确实施行政许可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宣传工作的具体措施及要求

  (一)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省政府各部门领导和各市州地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行政许可法讲座,邀请国务院法制办领导宣讲行政许可法。具体由省政府法制办承担。

  (二)各级政府、省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上半年内层层举办行政执法人员行政许可法培训班。采取专题讲座、法律知识测试和竞赛以及集中辅导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等形式,广泛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活动。

  (三)各市县、省政府各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开展法制宣传日、设立法律咨询点以及图片展览、以案讲法等各种形式,大力普及宣传行政许可法的法律知识。6月下旬,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法宣传周活动。届时,省政府领导将发表广播电视讲话,接受媒体采访。

  省、市两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组织力量编写《行政许可法知识问答》,供宣传工作使用。

  (四)甘肃日报、甘肃人民广播电台、甘肃电视台及各地新闻媒体都要开辟宣传专栏或专题节目,广泛宣传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及其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影响。介绍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各项制度和有关规定。

  (五)在省委党校和甘肃行政学院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班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同时在“四五”普法计划、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和行政执法人员上岗资格培训考试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具体由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人事厅、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法的宣传教育工作,精心制定方案,统一部署,认真实施。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组织有关媒体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宣传活动。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安排,精心组织,要将宣传教育活动作为今年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考评范围。

  为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各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定期组织研究,切实加强协调指导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在6月底前将行政许可法宣传培训教育情况报省政府法制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