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嘉兴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已经五届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二○○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陈德荣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嘉兴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并经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受理之后,经人民法院通知以被告身份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诉讼行为。
第四条 办理行政应诉事项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原则。
第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诉。
经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诉。
经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作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应诉。
第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承担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案件的有关情况;
(二)收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材料,认真研究并鉴别、筛选须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依据;
(三)撰写答辩状、代理词等材料;
(四)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停止执行以及自行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建议;
(五)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行政机关,由该机关兼管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应当立即交由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法制工作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一)属于行政复议前置,但未经行政复议的;
(二)依法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的;
(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
(四)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
第八条 行政机关必须在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将答辩状、案件证据材料、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提交人民法院。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出庭应诉职责,下列案件应由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委托本机关分管领导、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一)诉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二)本单位当年发生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
(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临案听审的案件;
(四)案情复杂,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五)在本市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十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委托执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委托权限仅限于一般代理,同时必须有本机关工作人员参加诉讼活动。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其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详细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行政机关变更诉讼代理人及其权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规定到人民法院查阅本案有关材料,认真做好阅卷笔录。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准时出庭应诉,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必须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同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期开庭。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发现确有违法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行政机关决定。行政机关作出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决定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第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作出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第十六条 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及其委托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提出回避申请。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关于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人民法院申请一次复议。
第十八条 在庭审过程中,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尊重审判人员,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法庭准许,不得中途退庭。
第十九条 在庭审过程中,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充分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理由,并出示相关证据。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法律依据的准确性以及执法程序的合法性有准备地进行辩论。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对原告所出示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鉴定、调查或者勘验。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应当按照审判人员的要求认真核对庭审笔录,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核对无误后应当在庭审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
第二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书面审理的上诉案件,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出庭应诉。
第二十四条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政机关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必须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一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案件结案后,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写出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争议的事实及理由;
(二)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过程;
(三)判决或者裁定的结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对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应诉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判决或者裁定送达后的15日内,将结案报告及与判决或者裁定的有关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行政应诉工作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将作为市政府对其进行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应诉工作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省级开发园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镇政发〔2006〕114号)精神,为鼓励各省级开发园区加大投入,加快建设,重视创新,提升功能,更好更快地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专项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其中70万元用于奖励开发园区直接从事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和规划建设的有功人员,130万元用于支持海内外领军型人才(团队),开展投资创业。
第三条 开发园区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审核,科学管理,择优奖励,公开透明,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滚动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以综合计分方法对开发园区进行考核奖励。
(一)考核指标和计分。
1.实际到位外资占当地比重比上年提高10个百分点得5分,超过10个百分点,每个点加1分;每引进一个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大项目得5分,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1亿美元(含5000万美元)得10分,注册资本1亿美元以上的得20分;开发园区实际利用外资在全省排位比上年进档10-20位(镇江新区进档5位以上)得10分,进档20位以上(镇江新区进档10位以上)得20分。
2.基础设施投入完成5亿元-10亿元得10分,10亿元以上得20分。
3.万元GDP污染物排放量,低于全市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得5分,超过5个百分点每个点加1分。
4.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耗量,低于全市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得5分,超过5个百分点每个点加1分。
5.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提高2个百分点得2分,在此基础上每提高1个点加2分。
6.项目按镇江市开发园区发展总体规划和省级开发园区总体规划落户得10分,按时间和要求完成控制性详规编制的加5分。
(二)奖励标准。按得分进行奖励,每10分奖励10000元。
第五条 对各开发园区引进的拥有发明专利的海内外领军型人才(团队),给予一次性创业津贴50万元,并按财政分成比例由市、区两级共同分担。
第六条 考核奖励项目的确认。
成立镇江市开发园区考核小组,由市外经贸局牵头,市发改委(重大项目办)、经贸委、财政局、科技局、建设局、环保局、统计局、国土局、规划局、人事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在各开发园区自评申报、有关部门统计确认的基础上进行联审会办考核确认。
(一)实际到位外资,以商务部确认数据为准。
(二)引进大项目,由市外经贸局负责统计,市发改委(重大项目办)确认。
(三)开发园区实际到位外资在全省排位,以省外经贸厅统计排名为准。
(四)基础设施投入,由市外经贸局负责统计,市建设局确认。
(五)万元GDP污染物排放量,由市外经贸局统计,市环保局确认。
(六)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耗量,由市外经贸局统计,市统计局、经贸委共同确认。
(七)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由市外经贸局统计,市经贸委、科技局共同确认。
(八)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由市发改委、外经贸局、规划局、国土局共同确认。
(九)完成控制性详规编制由市规划局、国土局共同确认。
(十)领军型海内外人才(团队)及其投资创业项目,由市人事局、科技局共同组织确认。
(十一)所有数据有统计来源的,均以市统计局数据为准。
第七条 镇江新区利用外资的考核奖励按市政府与其签订的开放型经济目标责任书考核,其他指标的考核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专项奖励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
(一)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年终经市考核小组考核确认后,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市外经贸局、财政局提出奖励资金拨付申请,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兑现。
(二)领军型人才(团队)创业津贴。年终由开发园区提出申请,经市考核小组审核确认后,提出扶持资金拨付申请,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给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申报表
附件: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申报表(一)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奖励
项目
单位
申报内容
得分
申请奖
励金额
实际到位外资占当地比重
%
园区到位外资数
园区所在辖市区到位外资数
百分比
引进
大项目
个
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5000
万美元
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1亿美元
注册本1亿美元以上
实际到位外资在全省排名
名
上年排名
本年度排名
进位数
确认
部门
意见
审核
部门
意见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申报表(二)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奖励
项目
申报内容
得分
申请奖
励金额
基础
设施
投入
实际投入数(亿元)
确认
部门
意见
审核
部门
意见
附:上报时请附实施项目一览表。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申报表(三)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奖励
项目
申报内容
得分
申请奖
励金额
万元GDP
污染物
排放量
GDP(万元)
污染物
排放量
比重
确认
部门
意见
审核
部门
意见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申报表(四)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奖励
项目
申报内容
得分
申请奖
励金额
工业
增加值
能源
消耗量
工业增加值
能源消耗量
比重
确认
部门
意见
审核
部门
意见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申报表(五)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奖励
项目
申报内容
得分
申请奖
励金额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
(万元)
工业
总产值(万元)
比重
确认
部门
意见
审核
部门
意见
镇江市省级开发园区考核奖励资金申报表(六)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奖励
项目
申报内容
得分
申请奖
励金额
项目按
规划落户
项目
总数(个)
符合
规划数(个)
不符合
规划数(个)
控制性
详规编制情况
确认
部门
意见
审核
部门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