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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1978年)

时间:2024-07-06 13:14: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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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1978年)

中国政府 意大利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10月6日 生效日期1978年10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和友好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存在的可能和兴趣,为两国之间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的合作创造便利条件并加以促进。
  二、经过共同协商,缔约双方或由其指定的机构或代表可签订具体协议,以规定合作的内容、范围、参加单位和其他有关问题,包括利用研究所获得的知识和成果。
  三、有关执行本协定的费用问题将在商定的交流项目计划中另行确定。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在互惠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同意的办法,努力促进下列各项的实施:
  一、交换科学技术情报和资料;
  二、互派科学技术代表团、科学家、学者、其他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及进修人员;
  三、组织双边的科学技术讨论会;
  四、就双方感兴趣的项目进行共同研究;
  五、双方可能同意的其它科学技术合作形式。

  第三条
  一、缔约双方为促进本协定和其中规定的具体协议的执行,可委托指定的机构或代表不定期会晤。必要时可吸收两国与合作有关的其它单位的代表参加会晤。
  二、缔约双方委托各自大使馆的官员负责同对方指定的主管当局保持经常联系。

  第四条 负责协调执行本协定的机构,中国方面是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意大利方面是外交部。

  第五条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六个月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如本协定失效,在本协定有效期终止时尚未完成的具体协议仍应继续执行,直至完成为止。
  二、本协定经缔约双方同意,可随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十月六日在罗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意大利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意大利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黄  华            阿纳尔多·福拉克尼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方案》的通知

保监发〔2012〕53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积极响应中央服务三农的号召,推进人身保险行业服务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普惠性目标,2008年保监会启动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历经四年的探索,在保监局和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下,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通过创新产品和经营模式,不断提高农民保险意识,扩大人身保险覆盖面,使居住在偏远农村的近2400万农民买得起、买得到保险,为缓解意外事故和疾病等风险对农村家庭的冲击、建设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认可,实现了农民得实惠、政府得民心、公司得市场、行业得美誉的多赢局面。

  为持续推进保险服务的普惠性目标,让更广大低收入群体能够享受到保险服务,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保护辛勤奋斗的致富成果,履行人身保险行业的社会责任,我会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服务。现将《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方案》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47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扩大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的通知》(保监发〔2009〕59号)自即日起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方案


  一、小额人身保险推广的原则和服务对象


  (一)小额人身保险是一类面向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总称,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等特点。小额人身保险推广过程中应坚持控制风险、鼓励创新、适度竞争、审慎监管、适当保护、持续发展、普惠服务的原则,使低收入群体买得起、买得到和愿意买小额人身保险,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让保险保障惠及最广大人民群众。

  (二)小额人身保险应服务于全国范围内的以下低收入群体:

  1.县以下乡(镇)和行政村的农村户籍居民;

  2.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低收入群体、优抚对象,以及无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

  二、小额人身保险的产品要求

  (一)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类型限于普通型定期寿险、意外伤害保险、以及疾病保险和医疗保险。

  (二)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10,000元,不高于100,000元。其中,定期寿险,以及除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合的补充医疗保险以外的健康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高于50,000元。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间不得低于1年,不得高于5年。其中,团体保险的保险期间应为1年。

  (三)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的设计应结合低收入群体的实际情况,确保价格低廉、条款简单明了,除外责任尽量少,核保理赔手续简便。

  (四)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的所有相关单证和宣传资料中应突出显示“小额人身保险”或“小额”图(字)样。

  三、小额人身保险的推广和服务

  (一)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小额人身保险产品和经营模式创新在实现小额人身保险服务低收入群体目标中的统一性,在推广小额人身保险过程中应结合当地经济文化特点和民俗风情,积极探索创新销售和服务模式,使更多低收入群体买得起、买得到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保障。

  (二)保险公司应使用简单明了的语言,向小额人身保险个人投保人签发保单。保单应载明服务热线和保单签发人名称及地址。

  对于居住地集中,或同属某个组织的客户,可采用团体保险方式承保,但保险公司应向每个被保险人签发团体保险的保险凭证。

  团体保险的保险凭证上应包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名称、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承保人地址和客户服务热线等必要信息。

  (三)小额人身保险开办过程中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投保,协助办理小额人身保险的机构不得将投保小额人身保险作为客户获取本机构相关服务的前提条件。

  (四)保险公司应不断改进业务流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建立小额人身保险绿色理赔通道,简化索赔程序,提高赔付速度。

  (五)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各种公益组织、个人,或者低收入群体所属团体机构,为低收入群体购买小额人身保险提供部分保费资助,调动低收入群体的投保积极性,让低收入群体通过实际的保险体验培育和增强保险意识,扩大小额人身保险覆盖面。

  (六)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公司官网等宣传媒体,通过图文并茂、深入浅出的方式,宣传小额人身保险“互助共济、团结友爱”的精神,突出小额人身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不得宣传产品的收益率,不得与银行、证券等金融产品比较收益。在推广过程中要及时发掘、总结和宣传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成功经验,涌现的感人事迹、优秀集体和个人,促进经验交流,弘扬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奉献精神和创新精神。

  四、小额人身保险的支持政策

  (一)保险公司在开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时,可根据市场状况自行设定产品预定利率,但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3.5%。

  (二)对于符合小额人身保险产品设计要求并经审核备案的产品,在农村销售的免予征收监管费,在城镇销售的监管部门将协调免予征收监管费。

  (三)开展小额人身保险成绩突出的保险公司设立保险分支机构的申请优先审批。

  (四)开展小额人身保险成绩突出的保险公司在保监会开展的各类创新和试点中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五)支持保险公司与银行、电信运营商合作,借助银行自动柜员机和移动通讯设备,开展新型便捷的小额人身保险投保和保全服务;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借助移动终端开展小额人身保险销售,提供随时随地移动出单、打印交费凭证等服务,严格控制出单和收费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五、小额人身保险的监管要求

  (一)申请开展小额人身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具备下述条件:一是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公司总部对发展小额人身保险高度重视,并有明确的战略部署和组织财务保障;二是业务模式合理、服务能力充足、风险控制有效,能为低收入群体提供便捷的小额人身保险服务。

  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公司,应事先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办小额人身保险的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1)公司推广小额人身保险的组织领导体系;(2)拟开展的区域;(3)拟推广的保险产品;(4)拟采取的业务模式,宣传、承保、客服和理赔服务举措,以及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等;(5)小额人身保险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

  保险公司在提交小额人身保险开办方案后自动取得小额人身保险开办资格,但保监会有权就开办方案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解释和修改。

  (二)保险公司应就具体开办地区与当地保监局进行沟通,由各保监局根据辖区保险业发展和开办公司实际情况,与开办公司共同商定具体开办地点。

  (三)保险公司开发的小额人身保险应在获得保监会产品备案回执或者批复后方可销售。不符合小额人身保险产品设计要求,未经保监会备案或批复的其他保险产品均不得使用“小额人身保险”或“小额”图(字)样。

  (四)各保监局应加强小额人身保险推广工作的指导和监管。保险公司开办小额人身保险过程中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保监局应及时对相关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并责令改正。情节恶劣或拒不改正的,由监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五)经营小额人身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保险会提交小额人身保险统计表(附表1);每年三月底前向保监会提交上年度小额人身保险发展报告,反映上年度小额人身保险发展情况,经营的特色,存在的问题及下年度业务发展规划等,发展报告应附精算师签字确认的小额人身保险经营情况表(附表2)。

  (六)各保监局要及时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相关政策,协调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给予适当政策支持。协调开办县(市)、乡(镇)和行政村采取召开动员大会、编发简报或开辟专栏、制作黑板报等多种方式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形成有利于小额人身保险推广的舆论氛围。



  附表:小额人身保险统计表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40/i208787.htm

  2、一年期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经营情况表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40/i208787.htm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全国烟草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人〔2004〕211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全国烟草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现将《全国烟草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二日





全国烟草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营造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根据《烟草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国烟人[2002]460号)精神,现就做好烟草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单位应依据“按需设岗、按岗竞聘”的原则,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二、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只在科研、工程、农业、会计、经济、政工、统计、出版、审计、新闻、教师等系列中设置。
  三、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原则
  (一)最低岗位原则:设置较低层次的岗位,聘任较低职务的人员就可满足工作需要的,不设较高的岗位。
  (二)最少岗位原则:设少量岗位就可满足工作需要的,不多设岗位。
  (三)最适系列原则:设岗应在国家局(总公司)原则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范围内,选择工作性质最适合的系列和专业进行设置,工作性质交叉的应选择主体工作所在系列。
  (四)最优结构原则:根据单位特点保持合理、优化的岗位结构比例。岗位设置应向生产、技术、研发部门倾斜。
  (五)最佳组合原则:应使设置的岗位之间,职责任务协调、配合、有序,能够发挥出最佳的整体效益。不得交叉设岗和重复设岗。
  (六)最高限额原则:行业各直属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系统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所属单位应在规定的结构比例和岗位数内进行设岗。
  四、岗位设置方法及要求
  (一)各单位对专业技术工作进行岗位分析,再进行分解、分类、归并,以专业技术人员满负荷工作为单元划分岗位任务范围,在编制和工资总额控制的基础上,确定岗位设置数量,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岗位分析的内容是:工作任务、工作性质、技术复杂性、所需职能、职权范围、所受监督指导、所予监督指导、工作效果的影响、单位的规模、技术力量等。
  (二)根据每个岗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繁简程度、责任轻重、特别是所需资格条件,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岗位等级。
  (三)制订岗位工作规范或职责、任务书等,以书面形式明确岗位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工作考核标准。
  (四)检查上岗人员在岗位上履行职责情况,对不恰当的岗位设置或岗位职责进行适当调整。
  (五)根据单位任务增减,对岗位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学术、技术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所聘岗位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六、聘任程序
  (一)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公布聘任岗位、岗位职责、聘任条件及与聘任有关的事项,同时成立由单位领导、专家及人事(职改)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聘任委员会。
  (二)应聘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部门)提出推荐意见。
  (三)人事主管部门组织申请人进行个人述职、答辩。
  (四)聘任委员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评议的基础上,结合考核情况,对应聘专业技术人员提出聘任意见。
  (五)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由行业各直属单位确定。
  (六)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
  (七)签订聘约,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
  (八)公布聘任结果,并颁发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印制的《国家烟草专卖局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书》
  七、各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按以下原则设置。
  (一)各省级局(公司)、各省级工业公司可设置5-8个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地(市)分公司可设置1-2个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卷烟工业企业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产量150亿支(30万箱)-250亿支(50万箱)的不超过3个;产量250亿支(50万箱)-500亿支(100万箱)的不超过6个;产量500亿支(100万箱)以上的不超过10个。
  (四)科研院(所)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35%,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不超过5%。
  (五)培训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0%。
  (六)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下属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由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分别负责设置。
  八、行业各直属单位应将本系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及岗位数报国家局(总公司)备案,每届聘期(三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国家局(总公司)备案。
  九、各单位所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按照国家局(总公司)有关文件执行。
  十、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由人事劳动司负责具体实施。
  十一、行业各直属单位应根据《烟草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国烟人[2002]460号),结合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切实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