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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伊拉克关于中国帮助伊拉克建设体育馆、公路桥并增派农业技术人员赴伊的换文

时间:2024-05-19 23:17: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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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伊拉克关于中国帮助伊拉克建设体育馆、公路桥并增派农业技术人员赴伊的换文

中国 伊拉克


中国和伊拉克关于中国帮助伊拉克建设体育馆、公路桥并增派农业技术人员赴伊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5年7月6日 生效日期1975年7月6日)
             (一)我方去文

伊拉克共和国外交部次长穆罕默德·萨布里·哈迪西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根据伊拉克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建设下列项目:
  1.在巴格达建设看台可容纳一万人的体育馆一座;
  2.在谢尔卡特建设公路桥一座及其引桥。
  上述项目由中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和研究、设计所需的费用,在一九七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中、伊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实施上述项目的有关具体事宜,待中国政府派出考察组进行专业考察后,双方另行商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苏维卜农场水稻试种组内,增派三至五名农业技术人员,进行小面积的研究试验盐碱地改良的可能性。
  上述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上述协定的组成部分。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副部长
                         陈 慕 华
                         (签字)
                     一九七五年七月六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副部长陈慕华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确认收到您今日来函,其内容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荣幸地代表我的政府确认上述函件内容。
  请接受崇高的敬意。

                      伊拉克共和国外交部次长
                      穆罕默德·萨布里·哈迪西
                          (签字)
                      一九七五年七月六日于北京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0年度教育部表彰奖励项目计划》和《2000年度教育部有关司局单位表彰奖励项目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0年度教育部表彰奖励项目计划》和《2000年度教育部有关司局单位表彰奖励项目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根据教育部表彰奖励工作的有关规定,办公厅和人事司对各单位申报的我部2000年度表彰奖励项目计划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将经部党组审定的《2000年度教育部表彰奖励项目计划》和《2000年度教育部有关司局单位表彰奖励项目计划》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无特
殊情况,本年度不再增设新的表彰奖励计划。

2000年度教育部表彰奖励项目计划
1、全国“两基”、“普初”先进县(市、区)
2、中小学德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3、全国普通高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工作者
4、第三届全国优秀教育音像制品奖(同新闻出版署联合表彰)
5、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6、全国教育经费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同国家统计局联合表彰)

2000年度教育部有关司局单位表彰奖励项目计划
1、第四届全国十杰中小学中青年教师(中国教育报刊社同宝钢集团联合表彰)
2、全国优秀教育电视节目奖(中国教育电视台)



2000年6月1日

天水市工业生产用地优惠办法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


天水市人民政府文件

标题:天水市工业生产用地优惠办法
文号:天政发[2003]46号


天水市工业生产用地优惠办法

为了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资来我市兴办工业,培植和壮大我市工业经济实力,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我市投资新建、扩建工业项目的,市上保证用地需求,投资者可在两区工业园和适宜办工业的地方优先选址,并按生产规模、投资数额、经济与社会效益享受以下优惠条件:
1、投资在500万元以内的项目,其生产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征地补偿费用按相邻地的最低标准支付。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除征地补偿费用按相邻地的最低标准收取,按每亩2万元的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可分两次2年内交清。
以租赁方式供地的,第一年免收土地租赁费,第二年起按相邻地的同等价格下浮20%收取,5年内不变。

2、投资在500—2000万元的项目,其生产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征地补偿费按以下标准支付:
(1)秦城区内征地补偿费最高每亩不超过5万元,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政府承担。
(2)北道区内征地补偿费最高不超过3万元,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政府承担。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除征地补偿费按划拨方式供地办法处理
外,并按每亩1万元的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
以租赁方式供地的,第一年免收土地租赁费,第二年起按相邻地的同等价格下浮20%收取,5年内不变。
3、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征地补偿费秦城区每亩3万元、北道区每亩2万元,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政府承担。对投资数额大、安置就业岗位多、对财政贡献大的项目,可在此基础上下浮;对效益特别好的项目可无偿供地。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征地补偿费按划拨方式的办法解决,并按每亩5000元的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
以租赁方式供地的,第一年免收土地租赁费,第二年起按相邻地的同等价格优惠50%收取,5年内不变。
二、收购市内企业资产兴办工业的,土地可继续划拨供应。以出让方式供地的,按投资数额及相应的优惠政策办理用地手续。
三、市内工业企业投资扩大生产规模的,比照上述办法及相应的优惠政策办理用地手续。
四、在市区投资兴办工业企业涉及的市、区两级行政性收费,市区所得部分全部免收,事业性收费减收80%。
五、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天水市工业生产用地优惠政策几点说明
1、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内的工业项目,一般在北道区选址,提供用地。
2、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内的工业项目,主要以划拨方式为主提供用地。需要出让土地的,视企业投资落实情况议定。
3、安置就业岗位多,主要指在我市兴办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且主要使用本地劳动力和安置本地下岗职工较多的企业。
4、由市、区政府共同承担的征地补偿费资金暂按4:6的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