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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5年第5期公报)

时间:2024-07-08 07:31: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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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5年第5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5年第5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95年6月3日
一、免去李肇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秦华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郗照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陈忠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潘占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姚培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张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克兰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潘占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克兰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齐国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捷克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严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捷克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尹玉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耳他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于武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耳他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七、免去杨一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求斯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郑阿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求斯特命全权大使。
1995年6月19日
一、免去李凤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罗马尼亚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卢秋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罗马尼亚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王荩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俄罗斯联邦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凤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俄罗斯联邦特命全权大使。
1995年7月11日
一、免去钱永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周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白寿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保加利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陈德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保加利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杨文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加坡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傅学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加坡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胡昌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土耳其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吴克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土耳其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任命杨克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亚美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机械工业政务信息先进评选及表彰办法

机械部


机械工业政务信息先进评选及表彰办法
1995年1月20日,机械工业部

为充分调动机械工业政务信息网各成员单位及信息员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促进行业政务信息工作的开展,根据《机械工业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一)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在机械工业政务信息网成员单位中产生。
(二)政务信息先进工作者在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及专兼职信息员中产生。
(三)好信息在机械工业部政务信息刊物上采用的信息中产生。
二、评选条件和标准
(一)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1、单位领导及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负责人信息意识强,重视政务信息工作,能够做到有年度工作计划、布置及检查,专兼结合,组织全员抓信息。
2、政务信息队伍、网络、制度、手段等基础建设基本完善并不断强化,信息工作基本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轨道。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能够有序运行。
3、能较好地完成部办公厅规定的信息报送任务,每年专报信息不少于50条。信息质量较高,时效性较强,采用量较多,无重要信息漏报和失实、失密现象。
4、能够为行业政务信息工作的开展做出有益的贡献。
5、先进单位原则上每年评选10名,在符合评选条件和年度考核总得分排前的单位中产生。
(二)政务信息先进工作者
1、成员单位领导和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负责同志,应是重视政务信息工作,并切实对政务信息工作起领导作用;能够在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爱护、支持和关心信息员,善于调动信息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注意发挥信息机构的整体功能,善于利用信息进行决策和指导工作;积极组织指导本单位政务信息网络开展工作,成绩显著;能够身体力行,亲自动手收集、编写信息;能够为行业政务信息工作的开展献计献策;在本单位上报的专报信息不少于45条。
2、信息员应是热爱信息工作,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埋头苦干,勇于进取,受到领导和群众的好评;信息意识强,思想敏锐,收集、加工、通报政务信息数量多、质量高、传输快、作用大;积极协助组织政务信息网络开展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收集、编写、上报的信息不少于40条。
3、先进工作者原则上每年评选30名,在符合评选条件及年度考核总分排前的单位中产生。先进单位视情况可给予2名指标。
(三)好信息
1、围绕中心工作,对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有较大参考价值的调研信息。
2、反映改革开放中的具有典型性、对工作有较强指导作用的新经验、新思路、新举措。
3、反映经济工作中带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利于领导察微知著、防患于未然的预警预报信息和超前性信息。
4、引起部以上领导重视,并明确批示有关部门和地方借鉴、推广、解决问题的信息。
报送的上述信息事实准确、及时、文字简炼、清楚。
5、好信息评选比例占全部采用信息的10%左右。
三、记分标准
凡是成员单位报送的“专报”信息,每条记1分;被《机械行业情况通报》、《每日要讯》、《机械工业政务信息专报》三种刊物采用的信息,每条记2分;被《机械工业部情况反映》采用的信息,每条记4分。
遇有下列情况,可以加分:
1、所报信息得到部领导重要批示的,每条加记4分;
2、所报信息被中办、国办采用的,每条加记4分;
3、所报信息得到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包括国务院正、副秘书长)批示的,每条加记10分。
四、评选程序
1、网络各成员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报送全年政务信息工作总结。
2、由部办公厅根据评选条件及各单位工作总结进行综合考核后提出年度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推荐名单及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名单,征求网络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后按名额分配请有关单位填报《机械工业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推荐表》和《机械工业政务信息先进工作者推荐表》,盖本单位公章后返回部办公厅;部办公厅核准后正式提出报批名单报请部长办公会或主管部长审定批准后,以机械工业部文件下发。
3、《好信息》的评选工作由部办公厅组织进行。
五、表彰及奖励
1、机械工业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均以机械工业部的名义进行。
2、机械工业政务信息工作的先进表彰在每年的全国机械工业政务信息工作会议上举行。将向先进单位颁发奖状,向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3、《好信息》表彰以部办公厅的名义、××杯的形式进行。提供《好信息》的信息员将获得适当的物质奖励。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政府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阜政办发[2006]128号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政府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使用各类政府性贷款行为,确保贷款资金合理借入、有效使用和按期偿还,规避政府债务风险,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政府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阜新市政府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我市使用各类政府性贷款行为,保证贷款资金合理借入、有效使用和安全偿还,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的审批

凡是能形成政府直接或间接债务的贷款都必须经政府审批。

(一)市本级的贷款项目报请市政府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县(区)、乡(镇)级的贷款项目报请县(区)政府审批、报县(区)财政局备案,须市财政局或贷款平台转贷的项目,由县(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

(三)贷款的审批文件有政府文件、政府会议纪要、市长、县(区)长签字等几种。

二、贷款的使用方向

(一)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用于在建和新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三)用于棚户区改造工程;

(四)用于社会保障;

(五)用于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经济建设项目;

(六)用于其他公益性建设项目。

三、贷款的运作方式

(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包括外国政府贷款)

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提交贷款申请,待上级批准后,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出具有市长和财政局长签字的还款承诺,签订“转贷款协议”,同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如果贷款项目是县(区)的,由县(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出具有县(区)长和财政局长签字的还款承诺,签订“转贷款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单位为企业的,企业要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还款承诺或提供财产抵押。

(二)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

1、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提交贷款申请,得到批准后,出具由市长和财政局长签字的还款承诺,签订“转贷款协议”,并办理相关贷款手续。如果贷款投放县(区),由县(区)财政局出具有县(区)长和财政局长签字的还款承诺,签订“转贷款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其它事宜按(辽政办发[2005]1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益性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8号)执行。

2、国家开发银行“协议”贷款。在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协商并确定贷款项目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局负责向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申报项目及相关的资料,由市政府指定的贷款融资平台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项目单位向贷款融资平台提供所需的项目资料和必备的附件。非公益性项目贷款,项目单位要向贷款融资平台提供足额财产抵押。

3、农业发展银行“政府信用协议”贷款。在市政府与农业发展银行签定“政府信用协议”基础上,由县(区)主管部门向市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经市“政府信用协议”贷款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向农业发展银行推荐项目。农业发展银行审核批准后,贷款企业与贷款经办行办理贷款手续。其它事宜按《关于加强“政府信用协议”贷款管理的通知》(阜政办发[2006]98号)执行。

(三)商业银行担保贷款。由项目单位提出担保申请,经同级政府审批,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项目单位和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商业银行贷款必须到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提交贷款审批手续(政府文件、会议纪要或政府领导签字)。

四、 贷款的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为政府性贷款的监管主体,负责各种政府性贷款的管理和监督,并积极向上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汇报、沟通,落实贷款资金,监督项目的可研论证、项目的实施及资金的使用。
(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由政府指定的贷款融资平台做为贷款的承贷主体,负责办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转贷事项,具体组织项目的可研论证,项目的招投标及项目的实施,并负责资金的拨付与核算,及时向上一级贷款融资平台和同一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度及财务报告。

(三)项目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按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工程进度和有关财务报表。

(四)项目竣工后,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按有关程序组织工程验收,并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查,批复经审查后的工程决算。

(五)项目单位和承贷主体应接受审计、财政和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如发现有违规、违纪、截留、挪用和损失浪费贷款资金的,停止办理贷款支取,并根据有关财政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金融组织对贷款项目的监控,按贷款合同约定执行

(七)其他管理事项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贷款的偿还

(一)还款的资金来源:

1、项目收益及项目单位其他资金;

2、城市建设发展基金;

3、项目单位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

4、项目单位同级财政的非税收入;

5、其它资金。

(二)还款的偿还责任:本着谁贷款、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政府公益性项目贷款由同级财政偿还;有收益的项目贷款由项目单位偿还。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由上下级财政部门承借承还,如果贷款项目是有收益的,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清收到期的贷款本息。

2、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应由项目单位偿还的贷款,当贷款到期,项目单位要主动偿还贷款,同时贷款融资平台要积极组织清收;应由政府偿还的贷款由同级财政将资金拨付到贷款融资平台,然后由贷款融资平台偿还给贷款银行或上级贷款平台。

3、农业发展银行“信用协议”贷款,当贷款到期企业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时,贷款企业所在同级财政部门在协调的基础上帮助农业发展银行清收贷款。

4、商业银行担保贷款到期,由担保机构督促贷款单位偿还贷款本息。

5、县(区)通过市财政或贷款平台转贷的项目,当贷款到期不能及时偿还,市财政将根据各县(区)贷款到期本息数对县(区)财政实行预算扣款,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加收资金占用费。

6、项目单位与贷款机构直接办理贷款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如贷款发生损失,政府不承担债务风险。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