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全国学联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发挥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和全国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
(三)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采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努力为同学服务;
(四)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加强与台湾省和港澳同学的联系,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
(五)发展同各国、各地区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支持各国、各地区人民和学生的正义事业。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的学生会、高等学校和科研教育机构的研究生会。国外中国留学生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依照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全国学联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全国学联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全国学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全国学联委员会;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全国学联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全国学联委员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在全国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学联委员会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团体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全国学联委员会每届任期内至少应举行三次全体会议。委员会开会时,委员团体各派一名代表参加。
全国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
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全国学联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全国学联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对于需由全国学联委员会决定的个别事项,可以分省、良治区、直辖市召集的委员会议,由所在地方的全国学联主席团成员主持。
全国学联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全国学联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全国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全国学联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全国学联代表大会;
(三)选举全国学联主席团;
(四)审议和批准全国学联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全国学联主席团是全国学联委员会的常设机关。
全国学联主席团由当选为全国学联主席和副主席的会员团体派出的代表组成。主席团成员团体认为必要时,可以更换自己派出的代表。
主席团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
全国学联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全国学联主席团推选若干执行主席并实行驻会制度。
全国学联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和全国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全国学联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全国学联委员会会议;
(三)决定聘任和解聘全国学联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审议和批准全国学联秘书处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五)批准任兔全国学联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全国学联秘书处是全国学联的日常工作机构,向全国学联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学联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全国学联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学联主席团的决议和决定;
(二)负责全国学联日常工作;
(三)管理全国学联的经费和财产;
(四)在全国学联主席团闭会期间,受主席团委托,对外代表全国学联。
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地方学生联合会
第十三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凡在学的中国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可为学生会、研究生会会员。
第十四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勤工助学、校园公益劳动等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第十六条 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一般每一至二年举行一次,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修改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
高等学校的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可成立常任代表会议,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它们向各自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领导机构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持日常工作,并可聘任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联合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会员团体的地方联合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代表大会一般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委员会、主席团、秘书处的产生、组成办法及其职权等,可参照本章程对全国学联的相应规定。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区学联组织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主席团。
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及城市节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及城市节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09]35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海南省、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不断提高城市用水效率和效益,确保城市用水安全,现就做好2009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及城市节水工作管理通知如下:
一、2009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主题和指导思想
2009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时间为5月10日至16日,主题是“加强节水减排,促进科学发展”。
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坚持“节水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树立人水和谐的节水理念,以提高城市用水效率和效益为核心,加强城市节水工作,促进治污减排,实现科学发展。
二、加强宣传,明确目标,提高节水意识
各地要围绕今年城市节水宣传周主题,精心组织,全面部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我国水资源和水环境形势,“十一五”城市节水目标和建设节水型城市的重要性,宣传节约用水的方针、政策、法规和科学知识等。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城市节约用水的重要意义,突出宣传城市节水产品、器具的研发、推广和应用,供水管网改造,公共建筑、生活小区、住宅节水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海水利用等,使节水意识渗透到城市用水的每一个环节。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单位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要将节水宣传深入到企业、机关、学校和社区。要大力开展群众性节水活动,强化舆论监督,公开曝光浪费水、污染水的不良行为,倡导文明生产和消费方式,弘扬“崇尚节约、厉行节约”的社会风尚,建立自觉节水的社会行为规范,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
三、以节水宣传周为契机,不断强化城市节水管理
(一)以节水促减排,全面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各地要以节水促减污,以限排促节水,实行源头控制与末端控制相结合,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水污染防治。要通过加强对建设项目节水的“三同时”,对用水单位用水计划、节水目标、节水措施和管水制度,实行“四到位”管理;加快推进城镇供水管网改造,降低漏损;积极推广应用节水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促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重点抓好高耗水行业节水,加强定额管理、系统节水改造及非常规水源利用,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排放;以开展水平衡测试为载体,不断挖掘节水潜力;积极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和节水型小区创建,全面系统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二)坚持人水和谐,促进科学发展。各地要以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为核心,强化规划对城市节水工作的指导作用,在产业布局和城镇发展中,充分考虑各类水源条件,转变用水方式,优化用水结构,大力发展循环用水技术,减少废污水排放,降低对城市水源的过渡消耗和对水环境与生态的破坏。要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供水,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行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建设,城市公共供水服务区域内的自备井要有计划关停。要依法完善计划用水管理,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制度。缺水地区要严禁盲目扩大景观用水和娱乐水域,对于非人体接触用水应强制实行循环利用。
(三)加强非常规水源利用,保障城市供水安全。要科学规划和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以缓解城镇用水供需矛盾。各地要加强污水再生利用,要在城市生态景观、工业和城市绿化、市政环卫和公共建筑生活杂用等方面扩大使用再生水。要因地制宜加强雨洪水利用,趋利避害,有条件的地区要推广雨水集蓄工程,用于作物浇灌、公共场所和企业用水;通过城市绿地、可渗透地面等集蓄回灌技术补充地下水;推广生态环境雨水利用技术等,减少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冲击负荷,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四)坚持科技创新,提高城市节水水平。各地要充分发挥科技的先导作用,不断提高城市节水的科技含量。要在城市节水评价体系、高耗水工业行业节水减排关键技术、城市公共与住宅建筑生活用水节水器具的开发应用等领域开展深入研究。要选择带动力强、影响面大、见效快的科技节水项目示范,带动城市节约用水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用水效率的整体提升。同时,要积极组织开展节水器具、产品的推广和普及工作。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要引导居民尽快淘汰使用中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政府机关要带头发挥表率作用,机关、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要全面使用节水器具。
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于2009年5月25日以前,将本地区开展城市节水宣传周活动情况和今年城市节水工作安排送我部城市建设司。
附件:2009年“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宣传口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2009年“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宣传口号
1、加强节水减排,促进科学发展
2、节水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
3、人水和谐,科学发展
4、科学用水,科技节水
5、推进节水减排,迎接建国60周年
6、加大再生水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7、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可持续发展
8、发展循环经济,倡导节约用水
9、推广节水器具,提高用水效益
10、惜水、爱水、节水,从我做起
11、绿色家园大家建,请您珍惜每一滴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