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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现金供应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15 09:06: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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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现金供应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现金供应工作的通知

银办发〔2008〕4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目前正值现金投放旺季,全国范围出现了几十年一遇的大雪天气,部分地区交通严重受阻、中断,给人民银行现金供应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为此,总行要求各分支机构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春节前现金供应工作。

一、各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现金供应工作。各分支机构领导必须高度重视本地区现金供应工作,把保证现金供应作为本单位的头等大事来抓。加强对现金供应工作的指挥和领导,充分估计可能出现的各种困难,制定保证本地区现金供应的具体措施,及时协调解决现金供应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现金供应工作不出问题。

二、各分支机构要及时掌握降雪天气对本地现金供应的影响。大范围降雪天气使交通受阻,一些地区出现大量的人员滞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当地现金运行规律。各分支机构必须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此进行分析,对本辖区发行基金摆布情况进行梳理,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发行基金布局,加强投放行与回笼行间发行基金调剂,确保现金供应不受天气的影响。如辖区现金供应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逐级报告。

三、各分支机构要做好随时调运发行基金的准备。由于交通原因,原有发行基金供应体系可能随时发生改变,总行将根据全国各地现金需求情况,对发行基金随时调运。各分支机构接通知后立即对押运车辆、油料、防滑设备和押运人员等做出安排,做好随时调运发行基金的准备工作。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交通状况,加强发行基金调拨沿线通信联络的检查,增强发行基金调拨的押运力量,确保发行基金调拨安全。

四、各分支机构要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受天气和交通的影响,各地现金供应工作中的不确定因素增加。各分支机构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根据总行《现金供应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做到有备无患,避免因个别突发事件处置不及时给全局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

五、各分支机构要积极督促和协助商业银行解决现金存取问题。商业银行现金押运力量较为薄弱,业务库库容较小,应对现金供应突发事件的能力较差。各分支机构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其适当加大现金库存,对其营业网点现金供应做出安排,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同时,各分支机构也应积极协助其解决现金供应问题,对因天气和交通原因无法到原开户行办理现金存取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安排就近到其他地区人民银行发行库办理现金存取业务。

六、各分支机构要重视春节后现金供应工作。受恶劣天气影响,2008年春节前现金投放可能会延续到节后,各地对节后现金供应工作也要提早做出安排,同时,加大对流通券别结构的调剂,确保节后现金供应工作不出问题。

七、各分支机构要密切关注本地媒体动态。要密切关注近期本地媒体的信息报道,加强与有关媒体的沟通,正确引导宣传导向,避免给现金供应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

吉林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8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管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吉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必须办理测绘资格审查认证手续,取得《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测绘任务。


  第三条 吉林省测绘局负责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市、州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对测绘申请单位和个人进行初审。


  第四条 《测绘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乙级测绘资格的标准按国家测绘局的规定执行;丙、丁级测绘资格的标准按省测绘局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第五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相适应的合格仪器设备和设施;
  (二)有规定数量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人员;
  (三)有固定的办公住所;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制度。
  单位申请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是独立建制的单位。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申请《测绘资格证书》时,应当向测绘工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测绘单位的文件;
  (三)单位法人代表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测绘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
  (五)主要仪器设备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六)在职测绘人员的正式统计报表;
  (七)本单位经过省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的测绘成果或技术资料;
  (八)单位办公住所证明。
  个体测绘业者应提交资产证明和乙级以上测绘单位的技术担保证明。


  第七条 测绘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在申请测绘资格审查认证时应当具体申报开展的测绘业务范围。


  第八条 测绘资格审查和颁发证书实行分级管理。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查和发证,由国家测绘局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查和发证,由省测绘局负责。


  第九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经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省测绘局组织初审,初审合格的,应当在20日内报国家测绘局审查。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和申请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个体测绘业者,经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市、州测绘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应当在15日内报省测绘局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条 省、市、州测绘工作主管部门在接到测绘资格审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对不具备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对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及时通知补全。省测绘局对符合条件的乙、丙、丁级资格的申请应当在审查完后3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新组建的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集体所有制测绘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不得申请甲级、乙级《测绘资格证书》;不得承担基础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和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任务。


  第十三条 在本省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管辖系统内的单位承担本部门以外的测绘任务,或者进入测绘市场承担测绘任务的,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在本省的军事测绘单位承担非军事测绘任务或者进入测绘市场承担测绘任务的,由该军事测绘单位持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测绘资格审查意见,依照本办法申请办理《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应当按国家规定交纳审查费和公告费。


  第十六条 甲、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颁发后,由发证机关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3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出复查申请,由发证机关组织进行复查和换证工作。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发证机关负责进行年检。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必须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本省《测绘资格证书》的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吉林省名称代码+顺序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进行测绘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测绘技术标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甲、乙级《测绘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外省来本省作业的丙、丁级测绘单位,须经省测绘局对其测绘资格另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必须按照证书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区域和作业限额规定等承担测绘任务。
  各等级测绘资格的作业限额规定按国家测绘局规定执行。
  《测绘资格证书》不得转让、转借、出租或涂改。


  第二十二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在执行国家指令性测绘任务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外省测绘单位在本省从事测绘活动时,必须到省测绘局进行任务登记。


  第二十三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在两年内未承担测绘任务的,发证机关可以收回证书。


  第二十四条 申请证书者必须据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欺骗虚报。


  第二十五条 各级测绘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格审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而经营测绘业务的,由测绘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50%-100%罚款。
  承担测绘业务超过《测绘资格证书》的业务范围、作业区域和作业限额规定的,由测绘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活动,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停止测绘作业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视其情节并处违法所得的50%-100%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测绘工作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持证者没收非法所得,视其情节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持证方吊销《测绘资格证书》1-2年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吉林省测绘局通报批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持证单位完成的测绘成果因质量低劣给用户造成损失的,该测绘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吉林省测绘局对其处以降低证书等级或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的处罚。
  个体测绘业者产生的成果质量问题,为其承担技术担保的测绘单位负有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测绘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昌江黎族自治县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

海南省昌黎族自治县社会保障局


昌江黎族自治县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

昌府[2007]9号


为保障从业人员生育权益,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县范围内城镇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从业人员,应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
第二条 生育保险的费率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0.5%,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稽局按月征收,并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第三条 从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 从业人员已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已按规定缴纳该从业人员的生育保险费。
(二) 生育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政策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第四条 从业人员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0%,本人自负20%。
第五条 从业人员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及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及其并发症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第六条 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疗器械、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参照省有关规定执行。婴儿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得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七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从业人员必须到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生育保险定点服务资格,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定定点服务协议。
定点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生育保险政策,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由用人单位、本人或者其委托人,持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发的生育证、定点服务机构签发的婴儿出生或者死亡医学证明和定点服务机构有关医疗记录及费用收据等,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与定点服务机构直接结算生育保险费。结算方式同医疗保险。
第九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稽局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及省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昌黎族自治县社会保障局
二00七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