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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货车辆招标采购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19:59: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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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货车辆招标采购暂行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客货车辆招标采购暂行管理办法
1995年5月17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铁路工业产品市场,促进正当竞争,在铁道部客、货车产品的购置中,试行招标投标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道部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客、货车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招标应当坚持程序公开,机会均等,正当竞争的原则;投标应当坚持技术先进,质量可靠,交货准时,价格合理和服务周到的原则。
第三条 凡在铁道部工业生产计划中列入招标采购的客车、货车,均应按照本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铁路客、货车辆招标采购工作在铁道部直接领导下进行,铁道部设置客、货车招标投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领导下组),负责铁路客、货车辆招标投标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1.遵循国家有关国内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铁道部有关客货车招标、投标的决定,制定招标、投标有关办法和规定;
2.指导招标投标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
3.审查招标单位招标工作机构成员的资质;
4.审查招标单位的工作计划,标书内容(产品水平、招标方式、投标企业资格条件及中标的车辆批量等),审定标底和评标报告;
5.审理授标或废标建议并报部领导批准;
6.调解招标、投标之间的纠纷,组织总结、交流客货车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
第五条 在部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设立铁路车辆招标工作组(以下简称招标工作组)负责客货车辆招标的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按部规定的车种、车型、数量、期限,提出招标工作计划;
2.拟定所负责的招标车辆的标书草案,提出招标的方式,标与包的批量方案,投标单位的资格意见;审核铁路局招标客车的标书,提出局面意见;
3.制定招标车辆技术条件,审定铁路局招标客车的技术条件;
4.制定招标车辆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
5.制定招标车辆交货、清算方式;
6.制定标书中的评标方法和定标原则;
7.组织所负责招标车辆的招标和评标工作,提出评标报告和授标或废标建议;审核铁路局客车评标报告和授标或废标建议,提出书面意见;
8.选择招标法人代理单位。
第六条 铁路车辆招标单位为法人单位。部分铁路客车招标单位分配属招标客车的铁路局。招标铁路局的主要职责是:
1.组成招标工作专门机构,服从部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的管理,接受招标工作组的业务指导;
2.按部规定的车种、车型、数量、期限,制定招标工作计划,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
3.提出招标方式,标与包的批量方案,投标企业的资格意见;
4.制定标书中的评标方法和定标原则;
5.主持所负责招标客车的评标,选定中标单位,编制评标报告;
6.招标工作机构成员、招标工作计划报招标工作组审查;所编标书、评标报告、授标建议需报招标工作小组审核,报部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查;授标建议需经部批准。
7.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按合同验收、清算、支付。
第七条 招标单位对标书质量、招标合同、招标资金的使用与购置目标实现的差异,承担经济与法律的责任。
第八条 车辆招标购车资金的划拨
1.招标工作组所负责的车辆购置资金的划拨,按铁道部现行管理办法和招标和合同条款进行;
2.铁路局采购配属招标客车的购置资金,按部定现行各型客车的价格、招标数量及合同规定的清算方式划拨铁路局,由铁路局负责与中标企业清算。铁路局如果要同时加装改造这些客车,加装改造所需费用由路局自行解决。

第三章 招标
第九条 招标标方式。根据车辆的品种,按其复杂程度,需要数量,有能力生产的厂家数,采用三种方式。
1.公开招标。需要数量大,生产厂家多的品种,由招标单位公开发布招标通告。
2.邀请招标。技术复杂程度高,可承担的生产厂家有限,由招标单位向不少于2家或不少于3家有资格的投标企业发出书面招标邀请。
3.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车辆,与不少于2家或不少于3家生产厂家进行议标。
第十条 招标程序:
1.招标单位组织专门的办事机构。
2.招标计划报部领导小组审核;
3.编制招标文件,报部领导小组审核;
4.发布招标通知或招标邀请书;
5.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答疑;
6.投标企业投标;
7.建立评标组织;
8.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9.组织评标,初步确定中标企业;
10.评标报告及中标企业报部领导小组审批;
11.发中标通知书;
12.招标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招标通告;
2.投标须知:投标文件的编制、送交要求,开标时间,评标条件,定标原则,投标保证金格式与金额;
3.合同条款,招标车辆的技术规范要求,质量保证期,检验标准,资金支付、索赔方式,履约保证金格式与金额;
4.投标报价表;
5.供货一览表;
6.投标车辆规格响应表;
7.投标厂家资格证明文件;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理发或增加附加条件。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和补充的,需经招标工作小组批准,应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所有投标企业。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答疑会的会议纪要, 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所有投标企业。
第十四条 开始发售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一般应不少于30天;多家企业,多年生产的定型产品,一般应不少于20天。

第四章 标底
第十五条 根据车辆产品生产的历史情况,技术复杂程度、现有生产企业制造的难易程度的不同,有的车辆需预先确定标底,有的则不设定标底。
第十六条 预先确定标底的原则:
1.以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为依据,按成本要素编列成本项目;
2.原材料单价和费用标准,按掌握资料和有关规定计算;
3.标底价格必须合理,不得突破批准的总计划金额(或调整后的总金额);
4.计划利润、增值税金按规定计入标底;
5.不另预计涨价因素及金额;
6.一个产品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五章 投标
第十七条 凡列入国家和铁道部定点制造货车或客车车辆的生产企业,持有相应的营业范围、法人营业执照,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必须对投标的生产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参加投标的企业在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书时,须同时提供下列资格材料:
1.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生产企业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国家和铁道部批准定点生产铁路车辆的文件;
4.铁道部相应车辆鉴定证书;
5.投标厂家资格声明;
(1)职工及资产负债情况;
(2)生产的主要产品品种,年生产能力,占用职工人数,生产投标产品的历史;
(3)近二年铁道车辆的销售品种、数量、销往单位及质量情况;
(4)主要生产设备及关键工装胎膜具的状况说明;
第十九条 投标企业不得将车体(如罐体、车厢、底架)或转向架分包其他厂家制造。投标企业不能自行生产的其他零部件,只能采购已经铁道部鉴定、批准生产和厂家的定型产品。
第二十条 投标企业送达投标文件时,须在规定截止日期前,按规定金额交纳投标保证金。否则投标视为废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企业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格式;
2.投标报价表;
3.供货一览表;
4.货物主要技术和操作性能的详细说明;
5.规格响应表;
6.资格证明文件;
7.投标保证金或银行开具的保函;
8.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投标书正本、副本均需打印,投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在指定处盖印鉴并逐页签字。投标企业应在规定截止日期前将投标书用内外两层信封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发现投标书有误,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加盖上述印鉴及签字的正式密封函件更正,此函与投标书等效。

第六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各投标企业派代表参加,同时邀请上级主管部门,部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和招标工作组,投资部门参加,如上述单位已参加评标组织,则不另派员。是否邀请公证部门参加,由招标、投标双方协商决定。
第二十四条 开标会议议程:
1.宣布评标组织成员名单;
2.公布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投标书的情况;
3.检验、启封投标书和更正函件;
4.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无效:
1.未密封;
2.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未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3.内容不全或数据模糊,辨认不清;
4.逾期送达;
5.投标企业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六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工作组或铁路局组织。评标组织一般由7~15人组成,评标组织的负责人由招标工作小组组长或铁路局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担任;成员邀请招标单位,投资和财务管理部门,车辆运用、技术管理、设计及科研单位派员组成,评标组织除负责人外,均应为经济、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 评标、定标原则:
1.坚持平等竞争、公开合理的原则,严格遵循评标、定标办法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2.对投标报价、材料使用、工艺手段、质量水平、交货期、清算方式、售后服务、企业资格等进行综合评价;
3.评标采用综合评价方法,确定最低评标价。评标价相同,在铁道部新造产品质量鉴定或抽查中投标产品质量相对优良的厂家(以正式文件为准)中标优先;评标价相同,已批量生产过投标产品的厂家中标优先。对标书中标准不清或难以定量化的标准,由评标组织负责人根据评标成员的书面意见,拟定评标标准,由评标人员无具名投票,多数(半数以上)通过后,补充执行。
4.参加评标人员对评标过程和有关情况严格保密。泄密者承担法律和行政责任。
5.发生下列特殊情况,招标单位先征得部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同意后,可谈判价格。
(1)如果只有1家投标,或只有1家技术合格的厂家投标;
(2)如果多家投标,其投标价格大大高于估算价格,可在废标前,与最低价格的投标人谈判价格,如不能降到可接受的价格水平,按由低到高的标价顺序,与下一家投标人谈判价格;
(3)如果通过谈判不能达成协议,则废标或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 定标后,招标工作组成或铁路局应将评标情况,定标标价、中标企业等有关资料报部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经部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开标至定标一般不超过15天。定标后,招标单位应于7天内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未中标的所有投标企业,并退还未中标企业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条 中标企业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15天内与招标单位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内容,并按照《铁路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应该招标而未招标的,铁道部将不予拨款;
2.投标企业不如实填报投标申请书,隐瞒、虚报企业资格条件,或串通作弊,哄抬标价,造成定标困难的,由招标工作组或铁路局报部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取消下一年度投标资格;
3.泄漏招标工作的秘密,外传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要承担法律和行政责任;
4.定标后中标单位逾期不签合同的,经上报部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裁定,取消今后投标资格。
第三十二条 招标单位利用招标权索贿、收受“回扣”;投标企业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谋求中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民政部关于建立救灾扶贫经济实体档案和颁发《救灾扶贫经济实体证书》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建立救灾扶贫经济实体档案和颁发《救灾扶贫经济实体证书》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近几年来,全国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发展很快,经过清理整顿,由民政部门管理的有四万多个。但是,由于基础工作薄弱,资料不全,底数不清,给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为了便于掌握救灾扶贫经济实体的基本情况,加强民政部门归口管理和有效监督,促进救灾扶贫经济实体管理工
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决定在民政系统建立救灾扶贫经济实体档案,统一制发《救灾扶贫经济实体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建档的范围
凡由当地民政部门认定,实行归口管理,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包括救灾扶贫福利企业)和救灾扶贫服务公司(中心、站),均应登记建档。
二、登记建档的内容
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实体名称、类别、行业门类、固定资产、流动资金、资金结构、生产经营(或服务)范围、生产经营方式、主要产品、年产值、年销售收入(或营业额)、年利润、年缴纳税金、职工人数、利润分配办法、劳动生产率等。救灾扶贫服务公司(中心、站):公司名称
、开业时间、注册资金数额及来源、职工人数、服务(或生产经营)范围、年营业额(或销售收入)、年利润、年缴纳税金等。
三、建档发证的方法和要求
(一)建档发证工作主要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市)要有专人负责,深入经济实体,搞好调查研究,保证各项数据准确无误。各经济实体和服务公司(中心、站)要认真填写《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建档登记卡》和《救灾扶贫服务公司(中心、站)、登记卡》。县(市)民政部
门据此填写《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建档登记表》和《救灾扶贫服务公司(中心、站)建档登记表》。县(市)、地(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逐级核准汇总,并分别建立本级救灾扶贫经济实体档案。有条件的地方,要将救灾扶贫经济实体档案输入计算机,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

省级民政部门在上报汇总表和《建档登记表》的同时,还要向部写出建档情况的报告。
(二)《救灾扶贫经济实体证书》由民政部制订统一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印制颁发,县(市)民政部门具体办理。《证书》分正、副文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叠式的,工本费由经济实体支付。
(三)县级填卡建档工作明年四月底前完成。省级建档发证工作明年八月底完成。
(四)今后,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要对经济实体情况进行一次考察核定,将变更情况及时载入经济实体档案,并上报备案。
(五)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建档发证工作,掌握救灾扶贫经济实体的全面情况,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搞好指导和服务,帮助经济实体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四、几个有关的问题
(一)凡属下列情况的经济实体,不建档和颁发《证书》。
1.不由民政部门归口管理的经济实体;
2.对经过清理整顿,已经取消救灾扶贫经济实体牌子的企业。
(二)对破产倒闭的经济实体,要及时清理财、物帐目,尽快作出处理,注销《救灾扶贫经济实体证书》,并将情况上报备案。
(三)对新办的经济实体,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全国救灾扶贫经济实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符合条件的,由省级民政部门核准后发证。

附件1:救灾扶贫经济实体登记卡

单位:人/千元
---------------------------------------------------------
实体名称 | | 是否救灾扶贫福利企业 |
------|--------------------|-----------------------------
实体类别 | |所在地|
------|--------------------------------------------------
行业分类 | | 筹建起始年月 | | 投产年月
---------------------------------------------------------
| 2| | 2
占场面积 | m | 建筑面积 | m
---------------------------------------------------------
| | 其 中
|总 投|-----------------------------------------------
投资 | 资 | 周转金 | 周转金 | 民政贴息 | 实体向 | |
及其 | | | | | | 自筹 | 其它
来源 | | 投资 | 借助 | 贷款 | 银行贷款 | |
|---|--------|--------|-------|------|------|-------
| | | | | | |
---------|-----------------------------------------------
年末实有 | | 其 中 | | 其 中 |
| | | | |
资金总额 | | 固定资产 | | 流动资金 |
---------|-----------------------------------------------
| 总 | 按职能分类 | 按身份分类
| |------------------------|----------------------
职工 | | 管理 | 技术 | 服务 | 生产 | 非生产| 贫困 | 优扶 | 残疾 |扶持对|残疾人
| | | | | |人员占职| | | |象占职|占生产
人数 | 数 | 人员 | 人员 | 人员 | 人员 |工总数 | 对象 | 对象 | 人 |工总数|人员
|---|----|----|----|----|----|----|----|----|---|---
| | | | | | % | | | | |
-----|---------------------------------------------------

| | | 利 润 |上| 利润分配 | 留厂利润分配 | 实交税款
|总|销售收 |-------|交|-------------|---------|----------
|产|入(或 | 总 | 其中|管|偿还民|偿还|上交|留|其|发展|集体| 奖 |总额|税种|金额
一 |值|营业额)| |包括免|理|政扶 |银行|民政| | | | | |--|--|----
九 | | | 额 |交税金|费|持款 |贷款|利润|厂|它|生产|福利| 金 | | |
九 |-|----|---|---|-|---|--|--|-|-|--|--|---|--|--|----
| | | | | | | | | | | | | | | |
年 |--------------------------|---|------------|-------
生 | | | | | 职工年平均收入 |
产 | 全员劳动生产率 | |年度工资总额| | |
经 | | | | | (包括奖金) |
营 |------------|------|------|---|------------|-------
成 | | | 一般职工 | | 负责人 |
果 | 分配方式 | | | | |
| | | 最高收入 | | 最高收入 |
|---------------------------------------------------
| | 名 称 | 单 位 | 设计能力 | 年实际完成
| |--------------|----------|--------|-------------
|主要| | | |
|产品|--------------|----------|--------|-------------
|产量| | | |
| |--------------|----------|--------|-------------
| | | | |
---------------------------------------------------------

附件2:救灾扶贫服务公司(中心,站)登记卡

单位:人/4元
-----------------------------------------------
| 公司名称 | | 性质 | | 是否救灾扶贫福利公司 | |
|------|----------|----|----|------------|----|
| 驻地 | | 层次 | | 公司负责人 | |
|---------------------------------------------|
| 筹建起始年月 | | 开业时间 | |
|---------------------------------------------|
| | | 其 中 |
| | |---------------------------------|
| 注册资金 | 总额 | 民政垫底 | | | |
| | | | 银行贷款 | 自 筹 | 其 它 |
| 及其来源 | | 资金 | | | |
| |----|-------|--------|--------|-------|
| | | | | | |
|------|--------------------------------------|
| 公司人数 | |
|------|--------------------------------------|
| 主要服务 | |
| (或经营)| |
| 项目 | |
|------|--------------------------------------|
| | | | 缴纳税金 |
| | 营业额(或销售收入) | 利润 |---------------|
| | | | 总额 | 税种 | 金额 |
| |---------------|------|----|----|-----|
| 一九九 年| | | | | |
| 效益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职工年人均收入(含奖金) | | 负责人年最高收入 | |
-----------------------------------------------
公司负责人签字
填卡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建档登记表

填表单位 单位:人/千元
--------------------------------------------------------------
| | | | | | | | | 投资及其来源 | 年末实有资金 |
|项|实| 是否| | 类 |行业| 主要 |生产|------------------------|---------|
| |体| 救灾|投产| | | 经营 | | 总 |周转|周转|民政| | | | | | |
| |名|扶贫福|年月| | |(服务)|经营| | | | | 实体| 自 | 其 | 总 |固定|流动|
|目|称|利企业| | 别 |分类| 项目 | | |金投|金借|贴息| 向银| | | | | |
| | | | | | | |方式| 额 | | | |行贷款| 筹 | 它 | 额 |资金|资金|
| | | | | | | | | |资 |助 |贷款| | | | | | |
|-|-|---|--|---|--|----|--|---|--|--|--|---|---|---|---|--|--|
|栏|1| 2 | 3| 4 | 5| 6 | 7| 8 | 9|10|11|12 | 13| 14| 15|16|1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利润 | | 利润分配 | 职工人数 | | | |
| |年销售|-----|年缴|----------------------|--------------|发放|职工年 |全员|
|年产 | 收入| |其中| | | |上交| | | | | |灾民| | | | |人均收 |劳动|
|值(营|(或营| 总|免交|纳税|偿还民|偿还银|民政|发展|集体|奖 |其 |总 |贫困|优抚|残疾|管理|工资|入(包 |生产|
|业额)|业额)| 额|税金| |政扶 |行贷款|利润|生产|福利|金 |它 |数 |户 |对象|人 |人员| |括奖金)|率 |
| | | | |金 |持款 | | | | | | | | | | | |总额| | |
|---|---|--|--|--|---|---|--|--|--|--|--|--|--|--|--|--|--|----|--|
|18 |19 |20|21|22|23 |24 |25|26|27|28|29|30|31|32|33|34|35| 36 |37|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救灾扶贫服务公司(中心、站)建档登记表

填表单位: 单位:人/千元
-------------------------------------------------------------
| | | | | 层次 | | 注册资金数额及来源 | | | | | | |
|项|公司|是否救|驻|-------|开业|-------------| 主要服 |营业额 |利 |缴纳|公司|职工年|
| | |灾扶贫| |省|地|县|乡| |总|民政|银行|自 |其 |务(经营)|(或销 | | | |人均收|
|目|名称|福利 |地| | | | |时间| |垫底| | | | 项目 |售收入)|润 |税金|人数|入(含|
| | |公司 | |级|级|级|级| |额|资金|贷款|筹 |它 | | | | | |资金)|
|-|--|---|-|-|-|-|-|--|-|--|--|--|--|-----|----|--|--|--|---|
|栏|1 | 2 |3|4|5|6|7|8 |9|10|11|12|13| 14 | 15 |16|17|18| 19|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救灾扶贫经济实体登记卡》和《救灾扶贫服务公司(中心、站)登记卡》供各县登记建档使用,不上报。
2.经济实体类别指民政独资兴办、合资兴办、持助兴办、社会办四种类型;公司层次指省办、地办、县办或乡办。
3.税种指所得税、营业税、产品税或增值税等主要税种。
4.省级经济实体和服务公司建档登记汇总表分别装订成册;统一规格为787×1092毫米,8开本。经济实体1-17栏作表一,18-37栏作表二,地级以下的卡、表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1990年10月28日

东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东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  长  张建华


  二O一O年六月六日


  东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公共安全应急处置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及《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资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生成、报送、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障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城建档案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
  东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心城城市规划区以外城建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河口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城建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人防、胜利石油管理局等部门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城建档案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城建档案接收和移交
  第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下列城建档案资料:
  (一)各类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设工程档案,包括油气、化工等工矿企业,办公、商业用房,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住宅小区及其他住宅楼等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桥涵、隧道、排水、水质净化厂、城市照明、泵站、大型停车场等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工程档案;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汽车站等工程档案;
  5、园林绿化、广场、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公园、绿地、苗圃、纪念性建筑、名胜古迹、古建筑、有代表性的城市雕塑等工程档案;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垃圾粪便处理场、大型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工程档案;
  7、城市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涉密工程除外)档案;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规划、勘测、建设、管理等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文件,科学研究成果以及与城市建设相关的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市建设资料。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工程进度同步编制,并于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有关部门应当在五年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收集。
  第九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和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是原件或者原件的缩微胶片,并按照建设部、国家质监总局《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燉T50328)、《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燉T117)的要求进行整理,符合国家和省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报送单位在报送纸质档案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与纸质档案一致的电子档案。
  第十条 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准确、齐全,主要包括建设、施工、监理等文件资料及竣工图、竣工测量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声像资料等。
  建设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工程实体相符。绘制工程竣工图,应当采用统一坐标系、高程系实测数据,加盖竣工图章,并由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
  隐蔽工程档案应当附有重要部位状况的图片或者录像。
  第十一条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签订合同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需要报送的工程档案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该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
  第十三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经审验合格的建设工程档案核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第十四条 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建设工程档案。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十五条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工程档案,不得遗失。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城乡规划部门报送。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时,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的地下管线时,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地下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测定地下管线的坐标、标高及走向,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测量结果。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施工、竣工验收文件及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文件资料。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矿企业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专业图。
  住宅小区、厂矿区、校区及机关单位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工程,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汇总后与房屋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的地下管线情况及时修改、补充到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修改补充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二十一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普查和补测形成的档案材料,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动态管理系统,及时接收普查、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三章 城建档案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利用和保密等工作。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建立和完善城建档案信息网络。
  第二十四条 城建档案馆(室)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档案馆建设标准及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及防盗、防火、防晒、防渍、防尘、防潮、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具备及时抢救、修复损坏或者变质档案的条件,确保城建档案的安全完好。
  第二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面向社会提供服务,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应急公共安全提供城建档案信息。
  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利用城建档案。
  第二十六条 向社会提供利用重要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使用复制品代替原件。
  加盖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印章标记的档案复制品,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合法有效证件可以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国外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建档案,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馆。
  第二十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等专业知识,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漏城建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城建档案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移交城建档案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移交城建档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乡镇、村建设规划及乡镇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等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