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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镇个人所有自住房及院落用地征收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2 19:44: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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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镇个人所有自住房及院落用地征收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土地管理局


贵阳市城镇个人所有自住房及院落用地征收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
贵阳市土地管理局


(1989年8月4日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为了运用经济手段,加强城镇个人所有自住房及院落用地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人所有自住房及院落用地,均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三条 土地使用费按年计收,每年每平方米收取标准:云岩、南明区一元;花溪、乌当、白云区五角。当年不交的,按日加收土地使用费总额1%的滞纳金。
第四条 城镇个人所有自住房及院落用地土地使用费,本人申报,经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证记载面积计收;未登记发证的,暂按自报面积收取,待核实登记发证后,再按该证记载面积计收。
第五条 土地使用费,云岩、南明区,由市土地管理局收取;花溪、乌当、白云区,由区土地管理局收取。
第六条 土地使用费由市、区土地管理局在银行专户储存,用于发展土地管理事业及土地管理部门的必要开支,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税务部门对城镇个人所有自住房及院落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后,土地使用费即停止收取。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8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讼事件”等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讼事件”等问题的解答

1951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日报读者来信组:
10月8日发中字231号函悉,兹将读者马骥所询第一问题代拟解答于后:
马骥同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第四款所指之“非讼事件”,如1951年3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的歇业或解散,法院认为必要时,得选派清算人,即为法院办理其他法令所定非讼事件的通例之一。
公证是人民法院就公证办法所规定的人民中间不违背政策、法令的法律行为(包括私人与政府机关、团体及其相互间)或某些既存事实,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之请求,于调查明确后予以公证,证明其行为或事实的合理性和真实性,给以证据法上的效力,使能减少纠纷,防止诉讼。
这种制度,现尚未能普遍施行,仅据个别大都市人民法院分别订有暂行办法呈准试行,其统一规定,尚待研究。一般说来,如契约经法院公证而约内载有得予强制执行的条款者,嗣后遇有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当事人即可不再经一般的诉讼程序而径行请求法院依照契约执行。但除依法令必须公证者外,并不是一般契约皆要经过公证,未经公证而发生纠纷的案件,仍应依一般诉讼程序诉请法院处理。
希以贵报名义函复,并请将你们对第二问题的解答抄致我们参考为荷。

附:山东省人民检察署莱阳分署马骥请示函
编辑同志:
我们学习了报纸上登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后,有两点不明白: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第二章第十二条第四款所说“公证及其他法令所定非讼事件”,是指哪些事件?“公证”是什么?二、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中第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委员会议以检察长、副检察长及委员组成之,以检察长为主席,委员会议意见不一致时,取决于检察长。”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五条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委员会内,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在通常的执行上一般的也是凡系委员会就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因此,对区人民检察署委员会议取决于检察长的意义,即不能理解。
以上两个问题,希费神告诉我们为盼!


关于做好2012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2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2〕38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各再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近年来,农业保险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得到了快速发展。加强农业保险工作,对于稳定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村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保险业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具体体现。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按照2012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大力发展农业保险的工作部署,现将2012年农业保险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积极稳妥推进农业保险发展

  (一)努力扩大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面。党中央国务院的安排部署和财政补贴政策的变化,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带来了新形势、新变化和新要求。各保险公司要深刻领会相关精神,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积极增加险种和扩大承保面积。要进一步扩大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粮、油、棉等品种的保险覆盖面,大力发展种植业保险,积极推进牧区保险、森林保险和设施农业保险发展,支持地方政府结合区域特色开展优势农产品生产保险试点工作,进一步发挥农业保险在“菜篮子工程”建设等领域的作用。

  (二)切实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各保险公司要结合地方实际,在当地保监局的指导下,提供差异化、多层次保障;要积极协调地方政府,逐步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力争覆盖农作物生产的物化成本,不断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

  (三)积极拓宽服务领域。各保险公司应积极拓宽社会影响面大、保障需求迫切的“三农”服务领域,进一步促进农房保险、农机保险、渔业保险、农村综合保险等涉农保险发展,全面提高服务“三农”的能力和水平。

  (四)争取农业保险良好发展环境。各保险公司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积极汇报国家有关农业保险的支持政策与监管政策,争取地方政府积极落实国家保费补贴政策,不断增加地方财政补贴力度,采取具有地方特色的差异化补贴政策支持当地农业保险发展,为农业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积极参与地方政府农业保险工作,为地方政府农业保险工作提供经营数据、政策研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支持。

  二、全面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

  (一)加强农业保险服务标准制度建设。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承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产险〔2011〕455号)和《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6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服务标准制度建设,加快形成符合农业保险特点的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的基础性内控规范。

  (二)建立健全行业规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不断总结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在《农业保险承保管理指引》和《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单证、业务数据管理等关键环节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行业规范。

  (三)狠抓制度落实。各保险公司要狠抓内控制度落实,通过现场检查等形式加强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基层机构对相关制度的学习、培训与执行,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切实将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要求落到实处。

  (四)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各保险公司应按照因地制宜、市场化的原则,逐步建立满足农业保险业务需要的基层服务体系;要加大投入,多种形式健全农业保险服务网络,积极探索农业、林业等基层机构及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与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模式,切实将农业保险的服务有效供给至“三农”的第一线。

  (五)加强新科技的运用。各保险公司应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将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的情况纳入保险公司核心信息系统;通过运用GPS、无人机查勘、卫星遥感等新技术,并与人工查勘、定损等手段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的效率和质量。

  三、切实加强农业保险风险管理

  (一)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各保险公司要加强与气象、地质、水利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密切关注与农业生产有关的预警信息和数据信息,加强分析预判,逐步建立健全农业保险风险预警机制。

  (二)切实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各保险公司要充分发挥保险业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加大对防灾减灾工作的投入;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农业保险在应对各类自然灾害中的经验,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积极协助相关单位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帮助农民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要积极探索农业保险支持农业开展防灾减灾的新方式、新方法,在一些农业保险覆盖面较大的地区加快引入人工干预天气等防灾减灾手段,提高防灾减灾质量和效率。

  (三)完善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各保险公司要合理安排农业保险再保险方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再保险市场,转移、分散农业大灾风险。各再保险公司要加强研究,加大农业再保险的保障力度,不断提高农业再保险承保能力。鼓励行业加强沟通,探索对不同风险区域的农业保险业务互换,均衡地域风险;鼓励以国有再保险公司为依托,探索建立各保险公司积极参与的农业再保险共同体,增大再保险供给的能力。

  (四)完善农业大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各保险公司要科学经营,切实防范和化解农业保险风险。一方面要按照《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号)的要求提足巨灾风险准备金,并进一步探索建立“以丰补歉”的利润分配机制,提高化解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要积极参与地方政府探索“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大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建设,并提供专业支持。

  四、稳步推进农业保险产品创新

  (一)加大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力度。各保险公司要根据农业发展的新变化、新特点和新要求,深入调研,加大产品创新力度,积极拓展保险服务“三农”新领域;要积极研究天气指数保险、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新型产品,满足农业和粮食生产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

  (二)切实推进农业保险产品科学化。各保险公司要依据承保标的的风险特征,加强农业保险产品科学化研究。保险行业协会要积极组织行业力量开展风险费率区划研究工作,加强研究成果在实践中的运用,推动科学合理的厘定农业保险产品费率。

  (三)加强农业保险产品通俗化改造。保险行业协会要积极推动行业加强农业保险产品的通俗化改造,逐步提高农业保险产品的通俗性,切实保障投保农户的知情权。按照突出重点、急事先行的原则,逐步形成种植业、重点养殖业和森林保险示范性条款。

  五、切实促进农业保险规范经营

  (一)建立符合农业保险特点的奖惩机制。各保险公司要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加大投入力度,针对农业保险的特点和特色制定专门的考核激励办法,充分调动农险从业人员和基层机构推进发展、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的积极性。

  (二)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内审制度。各保险公司要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内审制度,切实加强对分支机构农业保险工作的内部稽核审计。要建立对下一级分支机构的专项检查计划,切实加大专项检查力度;每年的检查覆盖面应不低于20%,检查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内容应覆盖业务全流程。

  (三)切实加大农业保险检查力度。各保监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将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情况作为检查重点,通过现场检查、专项调研等形式,加强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认真检查,切实将相关制度和要求落到实处。

  (四)切实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各保监局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切实加大惩戒力度,特别是对检查中发现的以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虚假理赔、虚构中介业务、虚列费用、虚假退保等方式骗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截留、挪用农业保险理赔资金等问题,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发现的涉及其他组织的问题,要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或及时转送相关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各保险公司对在内审时发现的违纪行为,要严厉查处,绝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更不能姑息包庇。保监局在检查时,发现内审查而不究或究而不力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农业保险经营信息报送工作。各保险公司在开展新的农业保险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56号)的要求,由总公司事前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已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应每季度对农业保险工作进行总结,并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二)加强行业沟通交流。保险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平台建设,使联席会议真正成为农业保险信息沟通、经验交流、标准制定、行为自律、理论探讨、政策研究的重要平台,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三)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大投入,把提高服务能力、规范经营、防范化解风险和促进业务发展做为2012年工作重点,早规划、早部署,切实做好2012年农业保险工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