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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山林火灾处罚暂行条例

时间:2024-05-24 13:12: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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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山林火灾处罚暂行条例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西湖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山林火灾处罚暂行条例
(1986年3月1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有效地预防山林火灾,保护西湖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山林资源,巩固绿化成果,建设第一流的风景旅游城市,特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西湖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山林火灾的一般处罚;触犯法律、法令者,应依法惩处。
  第三条 上述范围内的山林分三个等级保护,即:西湖风景名胜区、白龙潭、灵山风景区范围内的山林为一级保护;牛放岭、百子尖、竹杆山、九曲岭、石人岭经龙门山、美人
峰、北高峰、灵峰山至老和山山脊线以西、留转公路以东范围内的山林为二级保护;其他山林为三级保护。
  第四条 人为造成山林火灾,按下列情况进行赔偿:
  一、烧毁山林,以烧毁面积内的木材蓄积量计算,按当时当地市场销售价赔偿损失。
  二、烧毁竹林,以烧毁面积内的竹子株数计算(眉围、杂竹按鲜竹重量计算),按当时当地市场销售价赔偿损失。
  三、烧毁疏林、荒山,除烧毁山地面积内零星竹、木按上述办法赔偿外,并视柴草长势按每亩二十元至一百元赔偿。
  第五条 对引起山林火灾的肇事者,除责令赔偿全部损失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条款和山林保护区的等级,对其实施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理。
  第六条 属单位领导指派前往工作的城市居民、农村村民和机关、部队、企事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因生产、生活用火造成山林火灾者,除处罚当事人外,并对其单位负责人处以
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第七条 山林火灾赔款和罚款,分别由市园文局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公安部门代收,使用统一印制的发票收据。赔偿款和被烧毁的残余竹、木,归山林经营或
管护单位所有;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八条 在山林火灾的当地没有固定住处的肇事者,找到担保人后,可暂缓一个月内将赔款和罚款如数交清;赔款和罚款数额在千元以上者,可分期付款。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山林火灾肇事者,可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损失较小,影响不大。
  二、迅速报警,积极补救,主动坦白,认错态度好。
  三、不满十三周岁的不予处罚;年满十三周岁不足十八周岁的,从轻处罚,但如属家长或监护人纵容肇事酿成火灾者,则处罚家长或监护人。
四、患有精神病的(需经专科医院诊断证明),不予处罚,但要责成家长(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山林火灾肇事者,从重处罚:
  一、损失较大,后果严重。
  二、不积极补救,认错态度不好。
  三、拒绝传讯或逃避处罚。
  第十一条 对不认真执行护林防火规定,玩忽职守,造成山林火灾的经营、管护单位和护林人员,从重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化部关于废止《歌舞厅扩声系统的声学特性指标与测量方法》等7项推荐性行业标准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废止《歌舞厅扩声系统的声学特性指标与测量方法》等7项推荐性行业标准的通知

文科技函〔2011〕2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经相关文化行业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复审,下列7项推荐性行业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废止。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
WH/T0301-1993


歌舞厅扩声系统的声学特性指标与测量方法



2
WH/T0204-1999


舞台灯具质量测试与评价


3
WH/T0504-1999


信息交换用汉字22×22点阵字模数据集


4


WH/T0505-1999


信息交换用汉字28×28点阵字模数据集

5
WH/T0302-2000


歌舞厅灯具技术通用条件


6
WH/T14-2001


古籍修复技术规范与质量标准


7
WH/T23-2006


古籍修复技术规范与质量要求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198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1988年12月29日)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任命潘维煌、杨宝英(女)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