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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8:34: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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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人事部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法规〔2002〕22号


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

  2002年度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12日、13日举行。为适应我国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企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人事部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将人事部《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21号)转发你们,请按该通知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考试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级经贸委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精干人员做好这项工作。按照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规定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分工,各地经贸委应主动与人事、司法部门协调,配合人事考试部门做好各项考务工作。

  二、做好考试的宣传工作。各级经贸委要利用各种媒体和会议,宣传普及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意义、有关规定和具体做法。要将人事部有关考试报名条件、免试条件与科目和考试年度与成绩有效期限等新规定,以及有关考试考务、考试教材等信息在当地主要报刊上登载或发布公告。

  三、做好考前培训工作。各地经贸委要积极筹备师资,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机构,统筹安排培训工作。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培训,不得乱收费。国家经贸委将于5月份举办2002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师资培训班(具体事宜另行通知),各地经贸委要做好参加师资培训人员的选派工作。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电力生产和北方城镇居民采暖用煤供应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电力生产和北方城镇居民采暖用煤供应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5]1933号


各省(区、市)经委(经贸委、工业办),河北、河南、安徽、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厅)、各省(区、市)建设厅(市政管委)、煤炭管理部门,各铁路局、港航企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神华集团、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有关发电集团公司: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系列部署,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煤炭供应紧张状况明显缓解,电力迎峰度夏平稳渡过。下一步煤炭供应协调的重点,将转向保障冬季电力生产和北方城镇居民采暖用煤。为及早做好冬季煤炭稳定供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经济运行、煤炭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电力燃料、城镇供热部门及有关单位,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冬季电力生产和居民采暖用煤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责任,完善应急机制,落实各项措施。各地特别是北方地区,更要高度重视发电供热工作,注重研究今年冬季煤炭供需的新情况,及早发现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越冬储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重点产煤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及煤炭工业协会,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打击违法生产行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在此基础上,督促引导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炭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重点安排好电煤和居民采暖用煤的生产、外运计划,做到优先请车、装车;同时进一步强化煤炭企业诚实守信意识,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合同兑现率。
三、各省(区、市)经济运行部门,电力燃料、城镇供热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督促所属供电、集中供热的电厂和供热企业,抓住当前有利时机,主动与煤矿协商落实所需资源,同时加强与铁路、港航企业的配合,尤其是春节运力紧张的地区、存煤偏少电厂、北方供热企业,更要未雨绸缪,采取措施,提前解决好冬储煤采购资金等有关问题,努力做到扩大储煤场地,多接车、多接船、多存煤。
四、铁路、交通运输部门和企业,要妥善处理好煤炭与其它物资运输的关系,加强与供需双方的沟通。根据冬季电煤和城镇居民采暖用煤的特点和需求,组织好运输计划的衔接,加强调度。对重点电厂和城镇居民采暖用煤,做到优先安排、优先配车(船)、优先装车(船)、优先放行、优先卸车(船)。及时协调解决运输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五、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开源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电力生产和城镇供热用煤消耗中,要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大力推广先进、实用的节煤设备、工艺和技术,积极推进合理用煤、节约用煤和有效用煤。对冬季电力生产和城镇供热用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早发现、早处理。如遇到协调未果的重大问题,按正常程序尽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 设 部

铁 道 部

交 通 部
二○○五年十月九日

关于加强法院安全防范工作的思考

常非凡


2008年12月24日,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在庭审后遭遇原告方群体暴力袭击,造成4名维持法庭秩序的法警受伤、2009年4月10日一男子因不满法院判决持刀斧闯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造成4名工作人员受伤,大量办公设备被损坏、2009年10月14日一男子携带匕首闯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造成一名法警死亡、三名工作人员受伤……近年来当事人到法院聚众闹事、寻衅滋事,袭击法院干警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办公秩序和干警的人身安全,切实解决好法院及干警安全迫在眉睫,笔者认为法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提高认识。领导要高度重视,要把安全保卫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形成领导带头,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对全院干警加强安全教育,通过其它法院重大突发事件的惨痛教训,让全体干警居安思危,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形成“安全保卫,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还要对全体干警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培训。

  二、筑造“防火墙”。一是将办公区与审判区、立案大厅、信访接待室等人员密集区域分离,办公区设立干警专用通道,禁止当事人入内,这样就有效地对本院人员与外来人员进行了分流;二是在法院各入口处安装电子安检门,对进入的当事人进行安全检查,一旦当事人携带金属器械进入,电子安检门会自动报警;三是安装电子监控,对法院各个区域进行24小时监控,通过监控画面能及时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进行处置,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同时监控录像能为闹事者定罪量刑提供第一手证据。

  三、加强安保队伍建设。目前各法院大门警卫有的是法警执勤,有的是聘用的保安执勤,安保力量薄弱、整体水平参差不齐。各级法院要配备必要的安保力量,逐步形成以法警为主导、聘用制保安为补充的安保力量,并要通过必要的培训不断提高安保人员的素质,一是身体素质要过硬。加强擒拿格斗等训练,练就过硬的本领;二是思想素质要过硬。要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每位安保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安保工作的重要性,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做好随时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三是应急能力要过硬。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临危不惧,机智勇敢,处理果断,要培养同当事人周旋的能力,避免矛盾激化升级,要培养保护好现场的能力,等待支援。

四、完善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各种规章制度是实现安全的可靠保证。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值班值宿制度》,《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制度》等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制定应急预案,成立突发事件处置专门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领导、指挥、协调等工作。

五、加大检查力度。建立安全检查长效机制,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解决,对于违规的责任人要给予相应的处理,确保各项安全制度落到实处。

(作者系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常非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