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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欧元对人民币市场交易中间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22 04:06: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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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欧元对人民币市场交易中间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欧元对人民币市场交易中间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3月2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2〕3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推动外汇市场的发展,我局已批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自2002年4月1日起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设欧元对人民币之间的交易,并从4月2日起每日公布上一工作日欧元对人民币的市场交易中间价。各外汇指定银行制定欧元对人民币的现汇买入、卖出价可在公布的交易中间汇价上下1%的幅度内浮动,若遇特殊情况需突破1%时,须及时报我局及当地分局备案,欧元的现钞价格仍维持现行规定不变,即现钞买入价不得超出其现汇买卖中间价的2.5%,现钞卖出价与现汇卖出价相同。

请各分局负责将此文转发给辖内各分支局及办理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二ΟΟ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37号

1994-10-31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自1994年7月1日全国统一启用后,一些地区对纳税人7月1日以前的购货业务,7月1日以后取得原版专用发票是否给予税款抵扣的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前的购货业务并已到货验收入库,于1994年10月底前,取得销货方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前开出的原版专用发票并以抵扣联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税款的,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予以抵扣,对1994年11月1日以后取得的原版专用发票抵扣联,无论何种原因,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购货方纳税人必须向销货方纳税人更换新版专用发票,方可作为扣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卫生部关于严厉查处违法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生产月饼等食品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严厉查处违法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生产月饼等食品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近来,发现个别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使用霉变、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原料加工月饼的违法案件。使用霉变、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将直接危害消费者的健康,是严重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也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整治的重点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此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中秋佳节和国庆节即将来临,为做好节日食品的卫生监督管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月饼等节日食品的卫生监督工作。近期要组织部署加强节日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月饼等节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严禁以霉变、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食品再加工的原料。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中掺杂使假,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立即组织对辖区内所有月饼等节日食品、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对发现的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取缔;对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霉变、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的,要依法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卫生许可证;凡发现生产条件、设备等不符合《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的,一律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凡触犯《刑法》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及时向社会通报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情况和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要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常识,增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能力。同时,要对生产经营月饼等节日食品的企业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行业自律。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查处情况及时上报我部。     

                         卫生部

                       二00一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