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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民族、朝阳广场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12 09:14: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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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民族、朝阳广场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民族、朝阳广场管理暂行规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族、朝阳广场的管理,维护公共场所秩序,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保障社会安定团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民族、朝阳广场的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园林局是民族、朝阳广场(以下简称广场)管理的主管部门。
广场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入广场的人员,应爱护花草树木和场内公共设施,讲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倒脏水、不乱扔废弃物,不在座椅、石条上躺卧。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广场内摆摊设点、堆物放料、张贴(悬挂)户外广告和标语以及举行非公益性的商品展销、宣传活动。
第六条 需在广场内进行文娱演出和体育表演的,须报经文化、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市园林局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需在广场内进行群体性健身运动的锻炼(含晨练、暮练、跳舞和气功等)活动的,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必须持有效证件向广场管理处进行登记,并在指定的地点、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活动。
第八条 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婴儿推车、残疾轮椅除外)进入广场。
第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许可,任何单位和部门(组织)不得在广场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在广场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和调戏、侮辱妇女以及从事迷信、赌博和卖淫嫖娼活动。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以及剧毒物品进入广场。
第十二条 禁止犬类及其它牲畜进入广场。
第十三条 凡需在广场内进行政治宣传和法律咨询等公益活动,应凭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由市园林局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市园林局责令其负责对损坏花木、场内设施和压坏地面的补偿,并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市园林局责令其停止活动,清除堆放物、户外广告和标语,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园林局责令犬类及其它牲畜的主人将其带出场外,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朝阳花园管理和处罚规定》(市政府令第13号)同时废止。



1999年7月7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一号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一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7月30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1982年3月2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三、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1999年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四、辽宁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心脑血管疾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心脑血管疾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1994年9月26日)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医学模式的转变,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特别是心脑血管疾病在疾病谱和死因构成上已占有重要的地位。
建国以来。我国进行的三次全国高血压抽样调查及八十年代大规模人群心血管病前瞻性监测均表明:我国不仅高血压患病率逐步上升(如1958年为5.11%,1977年为7.33%,1991年为11.19%),而且人群中心脑血管病的其它主要危险因素水平也日渐增高。
若不采取有力措施,九十年代中后期,除高血压患病率继续升高外,冠心病、脑卒中的发病率、死亡率也会随之上升,将严重危害居民的身心健康,给社会造成严重负担。
心脑血管疾病是可以有效预防的疾病。我国近二十年的防治经验表明:经综合防治后,人群心脑血管病死亡率可以明显下降。
为进一步贯彻“预防为主”方针,保护广大人民健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心脑血管疾病防治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要把防治心脑血管疾病列入议事日程,不断提高对防治心脑血管疾病重大意义的认识;力争在三年内成立省级(有条件者可包括地、市级)心脑血管疾病防治研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选派得力干部负责本项工作;其人员要相对固定
,部分人员可以兼职,并落实一定经费,以保证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本地区情况制订近、中期防治规划,并切实抓好落实工作。
二、各省要选择有代表性、有条件的社区建立心脑血管病防治试点,人口约在五万左右。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通过实践,探索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心脑血病防治途径,并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三、要充分调动防治区各级卫生人员和患者两方面的积极性。防治工作中要以高血压的控制为重点。
以健康教育为核心,通过多种形式,逐步普及高血压防治知识。提高人群对高血压的知晓率和对高血压患者的管理率、控制率。有条件的地区,要对1991年调查人群中的高血压患者作前瞻性随访。
四、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和促进科研与市场接轨。为进一步加快防治区建设和提高防治水平,应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国外资金、人才、信息,促进防治和科研发展。同时积极推进科研与市场接轨和科工贸一体化,使有开发价值的科研成果走向市场,产生更大效益。
五、为适应调整体制,理顺职能并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卫生部党组已决定,慢性病防治工作的归口司局由医政司转到疾病控制司。卫生部主管部门职能的转移,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理顺关系。加强对慢病的控制,并不意味下面专业机构职能的转移,也不要求层层对口,请各地卫生行政部
门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协调好防疫、医政、科教、保健、康复等部门的关系,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慢性病防治工作。
全国心血管病防治研究办公室和全国脑血管病防治研究办公室受卫生部有关司局的委托,负责统筹、规划、协调全国心脑血管病人群防治和科研工作;组织国际及全国性信息、学术交流;指导建立防治试点工作;召开协作交流会议,总结各地经验,不断提高我国心脑血管病的防治水平

心脑血管疾病综合防治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希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克服困难,协调有关部门,同心协力,认真抓好。



199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