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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船舶优质管理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6-03 19:34: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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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船舶优质管理标准》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船舶优质管理标准》的通知

1991年3月2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海洋三所:
为落实局一九九○年十一月广州船舶管理会议精神,强化船舶管理,积极开展创优质船活动,局在各分局制定的《船舶优质管理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局船舶管理现状,统一制定《船舶优质管理标准》,现印发给你们,望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局领导的指示精神,决定从现在起,各分局、三所,要进一步开展优质船活动。各分局要抓住1 ̄2艘船进行试点,不断总结经验,向面上推广。年底进行检查、验收、评比,对达到优质管理标准的船,给予奖励,并在全局范围内推广。
局希望各级领导,特别是分局、大队,两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要有一名主要领导负责,既要加强宣传、教育,做好船员思想政治工作,又要脚踏实地,抓好具体落实工作。通过一年狠抓船舶管理,使我局船容、船貌发生一个根本的转变,把船舶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高度。

船舶优质管理标准
优质管理船舶是船队建设的基础。船舶优质管理的基本条件是:领导班子有朝气、有干劲、敢管理、能联系实际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全船上下团结一致,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落实,船舶维修保养良好。能安全圆满地完成年度海洋工作任务,未发生海损、机损、工伤等责任事故,未发生违法、违纪和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现象。
局决定在船队开展船舶优质管理工作,这是船队建设的大事。为把船舶优质管理推向一个新水平,局特制定船舶优质管理标准如下:
一、思想政治工作
1.党支部能起战斗堡垒作用,支部成员团结协作,党政关系融洽。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好,无以权谋私、违法违纪行为。
2.思想政治工作落实。经常联系实际、积极开展有针对性思想政治工作。按要求经常对船员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国内外形势、爱国主义、职业道德、组织纪律、艰苦奋斗教育,切实掌握船员思想动态,调动积极因素。全船树立起讲奉献、讲道德、讲文明礼貌、爱船爱海洋的好风气。
3.党团组织健全,组织生活正常活跃,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党团员模范带头作用好,联系群众好,全船上下齐心团结一致为海洋事业做贡献。
4.定期进行法制教育。按规定管理武器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杜绝政治事故和刑事案件的发生。
二、行政管理工作
1.结合本船实际严格执行《船舶条例》和各种规章制度。坚持考勤制度。保持良好的生活、工作、学习秩序。
2.各级干部既大胆管理,严格要求,又以身作则耐心说服,各种管理制度落实。严格执行1/3护船制度和航行停泊值班制度。
3.全船具有良好的作风,船上无偷拿、赌博、走私倒卖、酗洒以及黄色书刑、录相等现象。
4.船上扫除部署落实,船容整洁,无积水、无锈蚀、无积尘、无油污,各种物件摆放整齐,污油水及生活废弃物按规定排放。
5.发扬经济民主,搞好伙食管理。开支符合规定,帐目清楚,及时公布。充分利用现有条件设法改善伙食。无浪费和食物中毒现象。
三、执行任务方面
1.船员执行任务积极热情高,领受任务后能按规定期限出航,并千方百计地克服困难完成任务,全年出海天数不低于同级船的平均数(如遇有大修则取两次大修间的平均值)。
2.为海洋综合管理服务思想明确,与随船出海科研调查、监视、监测等专业人员配合密切,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3.认真执行船舶指挥调度规程。坚持请示报告制度,服从上级指挥。
4.船员各种证书齐全。具有熟练的业务技术,能科学合理地使用各种仪器设备,能保证机械设备的正常使用。
5.完成任务后及时进行工作总结。提交的航次报告准确,符合要求。
四、安全工作
1.领导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分析安全形势,进行安全教育。坚持安全月、安全日制度,积极开展防事故活动。全年无责任事故和等级事故。
2.严格执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各种航行制度,驾驶人员熟悉航政管理规定和常涉港港章。
3.驾驶室、报房、卫星接收室、机要室、机舱、实验室等重要舱室管理制度落实,各种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备便状态。
4.海上航行、停泊值班人员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交接班手续严格,安全巡视检查制度落实。
5.航海日志、停泊日志、电台日志、轮机日志等船舶重要文书齐全、整洁,填写正规、完整,符合标准。
6.海图管理符合要求,航海通告请领、登记、改正及时,各种必要的航保资料齐全。
7.严格遵守通规通纪,坚守值班岗位,按规定抄收航行警告、气象预报和传递船舶气象报。电台必备文件、资料、书籍等按规定配齐,报底报稿按期处理。无漏报、错报和无空中泄密等现象。
8.严格执行航海、通讯、动力设备操作规程。
9.各种安全制度健全。应急部署按规定张贴,船员熟悉应变部署。掌握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规定,能熟练使用救生电台。
10.消防救生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按规定放置、登记、检查,无挪作他用现象。救生设备能熟练使用,按规定编制全船消防设备布置图,灭火系统完好,定期进行消防和救生演习并及时登记。
11.经常进行防沉自救教育和定期操演。全船人孔、仓口盖、水密装置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
五、船只的维护保养和物料管理
1.船及各部门领导认真贯彻养修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把船舶的维修保养工作列入船舶管理的主要工作之一。认真研究、重视爱护装备教育,设备保养分工责任落实。船体和机械、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当年不进厂的船只年度在航率保持在70%以上。
2.认真开展自修、扩大自修和维修承包工作,调动船员的积极性搞好船只的维护保养。坚持日、周、月检修保养制度,按期编制周期性的检修保养计划,检修保养情况随时记录存档。
3.密切配合工厂(所)和各级业务部门把好修理质量关,提高修船经费的使用效益。
4.船上各种设备图书资料保管完好。全船机械设备维修、使用履历资料齐全。
5.各部门物料、备品进入库、消耗、存放登记清楚,领用、发放手续严格完备。仓库清洁、整齐,各种工具、备件、物料存放有序,符合规定。
6.合理用油、计划用油。结合实际,节约能源,油料无跑、冒、滴、漏现象。




杭州市熟食制品生产经营卫生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卫生局


杭州市熟食制品生产经营卫生规定

(杭州市卫生局 二OO二年七月四日)
杭卫发〔2002〕250号


  一、为加强熟食卤味卫生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二、本办法所指的熟食制品,系指以畜、禽、兽肉及内脏、水产、蛋和豆制品等为原料加工而成的各种直接入口的熟食卤味。
  凡本市范围内加工、销售熟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本要求。
  三、熟食制品的生产、经营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民集中区内不得开设熟食生产加工场所。
  (二)生产经营场所应离污染源20米以上。
  (三)集中式熟食制品加工场所面积每户不少于80平方米。
  (四)前店后场的熟食制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五)熟食制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六)应当有完备的污水处理设施,符合要求的给、排水条件。
  四、熟食制品生产加工场所的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独设立原料间、前处理间、腌制及生坯凉挂间、烧煮间、冷藏贮存间、清洗消毒间、更衣室、熟食间,工艺流程合理。
  (二)熟食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有专用水池、专用容器、空气制冷、冷藏、防蝇、防尘、防鼠、通风、清洗消毒、净水器、废弃物容器等卫生设施。
  (三)熟食销售专间不少于15平方米,其中至少有2平方米的预进间。内装空气制冷、紫外线灭菌灯,熟食冰箱、防尘防蝇、给排水、清洗及消毒池和货架等设施。
  五、采购、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采购的猪、牛、羊等禽畜原料和内脏,需索取兽医卫生检疫合格证明。
  (二)采购和使用食品、食品原料、食品辅料、食品包装材料应当索取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其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三)定型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辅料等,其标识标签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四)原料须经质量验收,摘除有害腺体,清洗干净后加工。
  六、生产熟食制品应当达到下列卫生要求:
  (一)生产加工流程应从原料到成品,从污物区向清洁区布置,生产经营场地应易于清洗消毒,避免交叉污染。
  (二)熟食的白胚禁止用水冲淋或浸泡冷却、糟醉熟食应使用加盖容器,冷藏存放,做到“一品一卤一勺”,随卖随取,当日使用。隔夜糟醉熟食一律不得销售。
  (三)熟食应烧熟煮透,并在具有防尘防蝇设施的熟食间内冷却、改刀。
  (四)接触熟食的容器和工具使用前应严格消毒,有明显标志,做到生熟严格分开,用后清洗消毒,妥善保管。
  七、销售熟食制品应当达到下列卫生要求:
  (一)销售的熟食应当登记,索取生产单位送货凭证。销售的熟食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和生产单位。
  (二)销售熟食前应严格检查质量,使用工具取货,做到一市一切配,货款分开。
  (三)熟食专间应设有空调、紫外灯,温度保持在25℃以下。
  (四)散装熟食不得超过4小时,隔市熟食必须冷藏,回烧后销售。
  (五)盛装熟食的容器应当洁净、消毒,不得着地存放食品。
  (六)熟食间应有洗手、冷藏、消毒设施,做好防蝇、防鼠、防蟑。
  (七)使用的食品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八)熟食必须在熟食间内存放、销售,禁止移到熟食间外出摊销售。
  八、运输熟食制品应当达到下列卫生要求:
  (一)采用专用的工具、容器、车辆运送熟食,运送过程中应注意操作卫生,防止污染。
  (二)发货前应对车辆、盛器、工具等进行检查,运送的熟食应当货单同行。
  (三)运送熟食后的工具、容器和车辆用应彻底清洗消毒。
  九、从事生产、经营和运送熟食制品的从业人员应做到:
  (一)必须取得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应当穿戴清洁的白色工作衣、帽上岗位操作。
  (三)保持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饰物。接触熟食时须洗手、消毒、进入熟食专间时,应更衣和戴口罩。
  十、生产、经营熟食制品必须提供或索取下列凭证:
  (一)生产、经营熟食者应持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二)熟食制品的生产者应当使用专用的送货凭证。
  (三)熟食经营者应当索取熟食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和专用的送货凭证。
  十一、熟食生产经营者的生产规模应与生产场地相适应,集中式熟食经营者配送另售店的数量由各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二、熟食生产经营者必须建立食品卫生管理组织,制订卫生制度。生产加工者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专业人员,制定必要的产品标准,进行食品卫生自身管理和成品检验。
  十三、熟食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卫生法规,禁止下列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第十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熟食生产经营者单位和个人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按规定无偿采样。
  十五、熟食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厦门经济特区与内地经济联合的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厦门经济特区与内地经济联合的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7月14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85年2月24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特区与我国内地的经济技术合作,促进国民经济的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可以到特区投资兴办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公用事业、建筑业、饮食服务业、科技文化教育事业和其它企事业。
鼓励上述企事业投资厦门市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
第三条 特区与内地的经济联合(简称内联)方式:
(一)内地、特区、外资三方面的联合;
(二)内地、特区两方面的联合;
(三)内地一方独资经营或其他方式。
前款(一)、(二)两项经营方式,可以是股权式的合资或契约式的合作。
第四条 内地来特区投资兴办企事业,必须交验法人证件和县以上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与特区有关单位洽谈,签订合同,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向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 在特区兴办的内联企事业,应服从特区总体规划和统一管理,遵守特区法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内联企事业有外资成分的,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十五;无外资成分的开发性行业,经厦门市税务局批准,从核定获利年度起,分别给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一至三年。
第七条 内联企业产品以外销为主。
第八条 内联企事业应向设在特区的银行开户。内地一方分得的净利润可以自由汇回内地;也可以从特区或国际市场购买设备和物资,按海关规定完税后,运往内地。
第九条 无外资成分的内联企事业所得外汇利润,内地一方的分成数可以适当提高,具体办法由合作各方商定。
第十条 内联企事业中内地一方派驻特区的人员,其人数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核定,并申报临时户口。
第十一条 内联企事业合作期在五年以上,开业满一年,经济效益良好的,其内地一方选派的非轮换管理干部、技术人员的户口,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迁入特区,随迁家属可适当照顾。
第十二条 内联企事业合作期满或中途歇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资产可以自由变卖,资金可以汇回,人员由派出一方负责安置。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