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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7-25 21:50: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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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2013年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2013年是落实中央企业“十二五”改革发展“一五三”总体思路的重要一年,也是中央企业管理提升活动的关键阶段。为进一步提升中央企业适应复杂经济环境和市场形势的能力,不断提高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就2013年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风险研判能力

  各中央企业要紧密围绕企业发展战略,结合“做强做优、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核心目标的要求,加强对未来中长期所面临风险的全局性、趋势性研判,准确定位风险管理工作的方向和重点,切实为企业实现经营目标提供支撑和保障。要及时把握并深入分析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提高企业对经营环境变化的敏锐性和对发展趋势的预判能力,及时调整当期经营策略和应对措施,合理控制纯粹风险,稳妥把握机会风险。要认真总结近期企业内外部发生的各类重大风险损失事件和典型案例,从中汲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类似事件在本企业重复发生。

  二、加强重大风险的全过程管理。

  各中央企业要以重大风险管理为抓手,不断提升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实效性。要紧密围绕企业战略目标和当期经营目标开展风险评估,建立常态化风险评估机制,不断完善风险评估方法和流程,切合实际地制定重大风险评判标准。要进一步完善重大风险的管理策略,明确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据此制定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明确重大风险的责任主体和应对措施,并合理配置资源,确保重大风险管理措施落到实处。要建立重大风险的监控预警机制,科学设置监控指标,及时掌握、分析重大风险的变化趋势,动态调整管理策略,实现对重大风险的动态管理和有效管控。

  三、将风险管理与日常经营管理有机融合

  各中央企业要将全面风险管理与日常经营管理有机融合,特别要提高全面风险管理服务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能力。要注重营造良好风险管理文化氛围,加强企业风险管理政策的宣贯力度,建立风险管理工作宣传和培训常态化机制,倡导将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思想融入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尤其是战略决策、投资并购、“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要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经理层的风险管理责任,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的风险管理业务指导责任,以及审计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监督责任。要注重发挥制度和流程的规范性作用,通过固化流程将风险管理理念、方法和技术嵌入日常经营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特别是要建立重大事项的专项风险评估制度,构建风险管理服务于日常经营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的长效机制。

  四、提升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机制,提高风险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报告制度,强化风险管理信息沟通机制,确保风险信息传递准确、顺畅,处理及时、有效。要积极探索建立风险管理评价与考核制度,制定科学可行的风险管理评价办法和标准,将风险管理纳入企业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中,建立风险责任追究机制。要建立风险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体系,明确风险管理岗位的专业能力要求,建立持续教育和业务考核机制,打造专业化风险管理团队。要进一步健全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内部控制系统,营造良好内部控制环境,通过强化制度建设,规范业务流程,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切实发挥内部控制对防范风险的重要基础作用。

  2013年,中央企业在深入开展全面风险管理专项提升工作的基础上,可自愿向我委报送全面风险管理年度报告,我委将继续编制汇总分析报告,供委领导、各厅局、监事会及各中央企业负责人参考。拟报送年度报告的中央企业请于2013年4月30日前将经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报告纸质版2份(附光盘电子版)报送我委企业改革局。工作基础较好的企业,可自愿向我委报送半年度、季度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联系人: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李前艺李军

  联系电话:010-63193095

  附件:2013年度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报告(模本)


国资委办公厅

2012年11月23日



附件

2013年度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报告(模本)

一、2012年度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回顾

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简要说明本企业2012年度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议对年度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成效的评价。

企业重大风险管理情况。
逐一简要说明2012年度本企业重大风险的管理情况。如有重大风险事件发生,请至少就1件已有调查结论的事件,说明产生原因、事件经过、对本企业目标产生的影响、处理措施及效果,防范类似风险事件(仅限纯粹风险)再次发生或者降低影响程度的应对措施。

风险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
  1.组织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请简要说明本企业(含所属二级单位)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设置情况(提供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图),董事会和经理层的风险管理责任,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的职能定位和业务内容等。

  2.常态化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简要说明本企业定期和不定期风险评估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重大事项专项风险评估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风险量化分析工具应用情况等。

  3.风险管理沟通与报告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风险信息数据库建立情况,重大风险的监控、预警、报告等机制的建立与运行情况。

  4.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简要说明本企业根据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建立并实施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内部控制工作情况(上市公司可以用在资本市场披露的内部评价报告代替此部分内容)。

  5. 风险管理评价或考核工作情况。简要说明本企业开展风险管理工作评价的评价范围、评价标准、评价方法与程序,以及评价结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的有关情况。

  6.风险管理文化建设情况。简要说明本企业风险管理政策的宣贯情况,风险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机制,风险管理文化与业务发展融合情况等。

风险管理信息化有关情况。
  简要说明本企业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覆盖范围、主要功能、重大风险监控、与现有管理信息系统对接情况等。

全面风险管理专项提升工作情况。
  将全面风险管理作为管理提升活动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提升的企业,简要说明专项提升方案(计划)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2013年度企业风险评估情况

  (一)结合2013年度本企业经营目标,简要描述本企业2013年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因素的变化,并就其对经营目标的影响进行总体研判和简要分析。

  (二)企业开展2013年度风险评估的范围、方式及参与人员等有关情况。

  (三)按照企业风险分类,列示企业2013年度风险评估的结果(参见附件:企业风险分类示例),以及经评估确定的重大风险。(以附件形式说明风险评估的方法和重大风险的评判标准。)

  (四)按照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对企业目标的影响程度两个维度,将企业评估出的2013年度重大风险绘制成风险坐标图。

  (五)企业2013年度重大风险同2012年度相比的变动情况及原因。

  (六)简要说明企业对重大风险关键成因进行量化分析的情况(包括建立分析、预测模型等)。

2013年度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安排
(一)2013年度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计划。

  请简要说明董事会、经理办公会议或年度工作会议对本企业2013年度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提出的安排部署和工作要求,以及落实相关部署和要求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2013年度重大风险管理工作安排。

1.重大风险描述。

  请从风险类别、风险源(要求具体到产生的单位、项目、业务、管理活动)、风险成因、风险发生后对企业目标的影响等方面,逐一对本企业2013年度重大风险进行简要描述。

2.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

  (1)风险管理策略。请简要说明本企业对每项重大风险的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及据此确定的风险预警指标等。

  (2)风险解决方案。请简要说明每项重大风险的管理现状(已有的相关制度、流程、控制措施的设计与执行情况)、责任主体,拟采取的应对措施、风险管理工具、应急处理计划等。

  3.监督保障机制。请简要说明企业对执行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的监督保障机制。

四、有关意见和建议

需要国资委协调解决的有关重大风险问题。
  对国资委推动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

企业风险分类示例

一级风险
二级风险
三级风险

战略风险
投资风险
投资决策风险

投资实施风险

投资中止退出风险

政策风险
 

国际化经营风险
境外投资风险

国际工程承包风险

海外市场开拓风险

战略管理风险
战略规划风险

战略实施风险

战略调整风险

宏观经济风险
 

产业结构风险
 

改制风险
 

并购重组风险
估值与定价风险

尽职调查风险

执行与整合风险

公司治理风险
 

组织结构风险
 

集团管控风险
 

社会责任风险
 

企业文化风险
企业文化建设风险

廉政建设风险

职业道德风险

公共关系风险
政府关系风险

媒体关系风险

危机沟通风险

社会舆情风险

业务合作伙伴风险
业务合作伙伴关系风险

业务合作伙伴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
竞争风险
 

价格风险
 

汇利率风险
 

市场供求风险
市场供应风险

市场需求风险

衍生品交易风险
 

市场营销风险
 

市场风险
行业前景风险
 

客户风险
客户信用风险

客户关系维护风险

客户商业模式风险

品牌与声誉风险
品牌策略风险

品牌推广及维护风险

声誉风险

财务风险
现金流风险
融资风险

资金短缺风险

债务风险

应收/预付账款风险

资金管理风险
资金使用风险

资金安全风险

预算管理风险
预算编制风险

预算执行风险

预算考核风险

会计与报告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

财务报告风险

成本费用风险
 

担保风险
 

税务管理风险
税务操作风险

税务筹划风险

税金缴纳风险

关联交易风险
 

资本运作风险
 

法律风险
合同管理风险
 

法律纠纷风险
 

合规风险
 

知识产权风险
 

重大决策法律风险
 

运营风险
健康安全环保风险
安全生产风险

职业健康风险

环境保护风险

节能减排风险

人力资源风险
人力资源规划风险

招聘与留任风险

人员配置风险

关键人才流失风险

人才储备风险

培训与发展风险

运营风险
绩效考核风险

薪酬与福利风险

劳动关系管理风险

其他项目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
技术变革风险

技术停滞、落后风险

技术引进风险

技术应用风险

技术创新风险

产品风险
产品结构/规划风险

产品生命周期风险

产品质量风险

资源保障风险
 

保密风险
 

研发与开发风险
产品研发风险

技术研发风险

存货风险
 

信息系统风险
信息系统安全风险

信息系统规划风险

信息系统架构风险

信息系统运行风险

运行控制风险
 

稳定风险
 

执行力风险
 

采购风险
 

业务伙伴风险
 

生产管理风险
 

销售风险
销售渠道风险

产品交付风险

退货风险

销售实施风险

供应链风险
 

物流管理风险
 

贸易风险
 

工程项目管理风险
工程设计风险

工程造价风险

工程概预算风险

工程招投标风险

工程分包风险

工程进度风险

运营风险
工程质量风险

工程安全风险

工程竣工风险

资产管理风险
有形资产管理

无形资产管理

审计监察风险
审计计划风险

审计执行风险

审计报告风险

新业务开发风险
 

退市风险
 

曲靖市关于外商投资及国内经济社会联合协作管理服务的若干规定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关于外商投资及国内经济社会联合协作管理服务的若干规定


曲政发[200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关于外商投资及国内经济社会联合协作管理服务的若干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一日





曲靖市关于外商投资及国内经济社会联合协作管理服务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促进我市外商投资及国内经济社会联合与协作向“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及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是指国外、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市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和其它直接投资形式的企业。本规定所称的国内经济社会联合协作是指曲靖市外的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工商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市联营、独办、承包、租赁、购买、兼并企业,对企业参股、控股、转让科技成果、扩散产品(商标)、开展补偿贸易及社会事业方面的协作。

第三条 依法保护国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凡外商投资和国内联合协作企业(单位)在我市境内遇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公正对待或有关单位、个人发生违纪违法行为侵害的,均可向曲靖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和市外来曲投资者投诉中心投诉或举报。在市监察局设立投诉中心,负责投诉的受理。投诉案件中属违章、违法的案件,由投诉中心转请行政、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投诉中心要监督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移交的投诉,各单位接到投诉中心移交的投诉处理件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投诉人取得联系,10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要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办理结果抄送投诉中心。对不按要求办理的单位,投诉中心可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条 建立项目储备库。按建立项目储备库的要求,由县(市)区外经贸局和外协办等有关部门分别建立外资项目和国内联合协作项目储备库。

第五条 健全“曲靖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为外商投资提供中介服务。服务内容是:负责对外招商、投资咨询、项目推荐、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等促进工作;代办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文件和成立公司的申报手续;为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代办建设期和生产经营期的各种报批手续和有关事项。

第六条 成立“曲靖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挂靠市外经局,把协会作为政府与企业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多渠道为企业提供服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第七条 凡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本规定,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外商独资企业;

(二)不含国有资产的企业申办的合资、合作企业;

(三)国家产业政策中属鼓励类生产性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下(含500万美元)、不需政府协调安排资金、不需全市综合平衡其建设条件的项目;

(四)不需政府安排资金,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非生产性项目(宾馆除外)。

免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外商投资企业,凭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办理建设期的各项手续。

第八条 经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凭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昆明海关及市外汇管理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局、财政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上述市直部门接到有关文件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办妥登记备案手续。

第九条 完成登记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期间,建设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供水、供电、通讯以及消防等部门都应积极为其服务。各部门需办的开工手续采取联合办公的办法,须在30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理完毕,由市建委牵头组建曲靖市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对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开发建设手续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次性收费。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建委制定并加以落实。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是市、县(市)区外经贸局(委),市、县(市)区外经贸局(委)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负有审批、指导、帮助和监督的责任;外商投资企业中属合资、合作的,其主管部门是中方合营者的政府主管部门,外商独资企业的主管部门是企业所在地的外经贸局(委),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期和经营期所发生的需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其主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第十一条 金融部门要在有条件的县(市)区增加办理或代理外汇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并创造和争取条件引进外资银行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汇入、汇出款项,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要安全、及时、准确办理。收到国外帐户行付款通知(或总行贷记通知)须隔日入帐。外汇汇出款,上午受理当日汇出,下午受理次日汇出;收到境外开出的信用证,须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办理符合条件的出口信用证押汇业务,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商投资企业结汇,人民币资金在第2个工作日入帐;开立外汇帐户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台办、侨办、侨联、商会等部门要利用各自的渠道和优势,充分发挥牵线搭桥的作用,拓宽引进外资的渠道。

第十三条 (一)放宽台商办理多次出入境签注和暂住加注的有效期。对在我市投资金额较大、纳税额较高的台商和台方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为其办理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多次出入境签注及暂住加注。(二)对在我市投资的外商合资、合作企业中需要长期在我市居留的外国投资者或者该企业中聘雇的外籍高级工程技术、管理人员、部门经理及其家属子女,其居留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为其签发一年至五年的《外国人居留证》。(三)为了方便外商投资者出入境,对符合条件而未申请办理二年以上《外国人居留证》的外商投资者,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可根据其申请为其签发有效期为六个月至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的“F”字(访问)签证。(四)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持有《外国人居留证》或一年以上多次出入境签注的外国人和台湾居民的年检工作,结合外经贸、工商等部门的年检工作开展,进一步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快捷的服务。上述有关人员,持有效证件在我市范围内的公共交通、文化娱乐、医疗卫生、子女就学、旅游服务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

公安交警部门对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人员,通过交通法规和道路驾驶考试后,即可核发驾驶证。进行卷面考试时,可使用外文试卷。

市外(国内)在曲投资者所携带的非我市牌照车辆,经审查,车辆档案齐全有效、符合机动车转籍规定的,可办理转籍手续、换发我市车辆牌照。

第十四条 人事、劳动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分别建立外商投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后备库,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人才供需信息,并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开办多种形式的外企员工培训班。

第十五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通讯、水、电、气供应要优先安排,保证质量,属于有级差的价格和收费,按规定的低限标准执行。

对外商投资企业用电实行优惠和服务承诺。优惠:(一)减、免供配电贴费。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建设项目属于居民住宅和电炊用电性质的全免“贴费”;投资公路交通、环境保护、旅游园区(景区)项目,减半计收“贴费”;投资其他工矿企业用电,包括新装、改扩建增容等,“供电工程贴费”在现行国家规定标准基础上一律减半计收。(二)不收取“业扩堪估费”、“供电咨询费”、“电费保证金”、“电表保证金”、“负荷集控管理装置资金”等费用。服务承诺:用电量在5000KVA以下的,5个工作日内审定并明确答复;用电量在5000KVA以上的,10个工作日内审定并明确答复;特大型项目用电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审定答复。供电企业提供24小时电力故障抢修服务,到达故障抢修现场时限为:城市45分钟、农村90分钟、边远山区120分钟。供电设施计划检修停电,至少提前7天通知企业并向社会公告。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用水申请,凡有效文件齐备、水源条件允许的,自来水公司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按供水合同规定保质、保量、按期供水。计划停水提前24小时通知企业,事故停水应立即抢修,并尽力通知;接到报漏3小时内到达现场,小漏24小时内修复。

外商投资企业单机安装电话在电缆覆盖范围内的,电信部门自付费之日起5天内开通,单机迁移电话自受理之日起5天内开通。电话故障修复,自受理之日起非电缆故障24小时内修复,电缆故障72小时内修复。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都不允许给外商投资企业定行政级别,下达指令性计划。禁止政府部门和管理、服务部门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搞垄断或变相垄断经营,进行不正当竞争,凡具备能力和资格的单位都可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验资、公证、审计、评估、咨询、人事代理、报关、规划设计、建筑施工等服务。

第十七条 不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经济社会联合协作企业(单位)乱收费、乱摊派。属于依法合理收费范围的,必须按规定持证收费(外商投资企业按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收费许可证制度实行持证收费),公开收费标准,增强收费透明度,依法保护企业和投资者的正当权益。

第十八条 国内经济社会联合协作企业(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外协作办公室。对外协作办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对经济社会联合协作企业(单位)负有规划,指导、帮助和监督的责任。联合协作企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是市内、县(市)区内的合作者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国内经济社会联合协作企业(单位)负有组织、管理、实施、协调的责任。

第十九条 国内经济社会联合协作项目涉及的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在办理具体业务中,要坚持“热情服务、高效办事,一视同仁,互不扯皮”的原则,落实好《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曲靖市企业的厂长(经理)和社会事业单位领导要结合实际,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谋发展”的要求,积极主动抓好与外地企业单位间的经济社会联合与协作。双方通过考察、洽谈、自愿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务必相互守信,认真履约,抓好落实,抓出成效。凡因签而不履或履约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企业、单位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联合协作单位人员在曲靖市开发生物资源、矿产资源、水能资源、旅游资源,投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联营、独办、承包、租赁、购买、兼并企业,对企业参股、控股、组织企业联合体(集团),转让科技成果,扩散产品(商标),进行技术协作,开展补偿贸易及社会事业方面的协作期间,他们的技术职称评聘、出国考察、资金筹措、培训学习、奖励与荣誉等均与本市企业人员待遇同等。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强化涉外监督,由市监察局牵头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对全市各部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部门,由监督检查小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对吃拿卡要、故意刁难企业等违反纪律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调离涉外单位;对违反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西藏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


  《西藏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已经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列确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西藏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范围内的各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所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含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下同)、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各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的组织,下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履行备案程序。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个人罚款超过500元的,单位罚款超过1000元的;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0000元或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超过30000元的;
  (三)责令企业停产、停业的;
  (四)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的;
  (五)行政拘留的;
  (六)其他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上报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 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交罚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作出的重大行处罚决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自治区内的中央直属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具体备案审查工作由该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第五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三个月内履行备案程序,同时附送以下材料:
  (一)各案登记表;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事实综合材料;
  (三)处罚决定书;
  (四)实施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五)其他有关材料。
  经过听证程序的,同时附送听证材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备案材料应当认真审查,对处罚行为、种类、幅度以及处罚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七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纠正建议书》。
  行政执法机关收到《行政执法纠正建议书》后,应在十五日内作出纠正决定,并将纠正的结果报送发出《行政执法纠正建议书》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七条 对拒不纠正违法或不当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法制工作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或者撤销该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严重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