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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

时间:2024-05-18 00:28: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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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5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徐绍史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目前对于一般婚姻、贪污案件的处理原则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目前对于一般婚姻、贪污案件的处理原则的指示

1950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州市人民法院:
去年1月29日秘字第6号呈收悉,新的婚姻条例,现正由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拟订中,不久当可公布;兹就目前处理婚姻及贪污案件,提出几点原则性的意见如后:
甲、关于婚姻问题:
(一)男女婚姻自由,这是我们婚姻政策确定不移的原则,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均已废除,但在解放前的已成事实,亦不迳予追究,如男女双方或一方据以坚决主张离婚,则应根据政策批准其离婚要求。
(二)离婚以自由自愿为原则:为求家庭和睦,团结生产,对于一方的提请离婚,应设法进行调解,劝其重归于好,如感情破裂至无可挽回,自应判决离婚。但在女方怀孕期中及分娩后之相当期间内,不应允许男方离婚,女方提出的不在此限。这是为了保护下一代和离婚的妇女。
(三)革命军人配偶离婚办法,暂可参考前晋冀鲁豫、陕甘宁、晋察冀各边区暂行婚姻条例精神处理;对于伪军家属提出离婚应与一般群众同样看待。
(四)关于离婚后的财产和女方的生活问题:离婚妇女可以要求从家庭财产中分得自己应有的一份。女方如因生活困难,要求补助其生活费时,可视具体情况及男方经济能力酌量判给。
(五)离婚后子女问题:子女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其血亲关系,哺育期内之小孩以随女方为原则,哺育期后的子女,归一方抚养或双方分别抚养,如男女双方协议不成,以如何有利于子女为前提而判决之。离婚后女方抚养的子女男方应担负其必须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之全部或一部。抚养费用之多寡及期限之长短由双方协议或由人民法院判决。
乙、关于惩治贪污,在目前尚无统一适用全国性的法律规定前,司法工作,应结合当前政治任务,在老区来说,生产建设为压倒一切的中心工作;而新区的一切工作,亦在不妨碍生产的前提下进行,如此,我们司法工作,除了镇压那些必须镇压的反革命破坏分子和奸商活动外,并应对消灭生产支前中的一切贪污浪费现象进行坚决的斗争,对于后者,在处理时应以犯罪结果影响大小作为量刑之依据;贪污财物,属公有者,应全部追缴归公,如对人民敲诈勒索者,追还原主,如系贿赂性质,全部没收归公,如无法追缴没收者,应以犯罪者之财产或折合劳役抵偿之。
上述两种案件的处理精神和原则,在中央人民政府和当地政府机关尚无有关法令颁布前,可作你院工作上的参考。


关于执行《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实施细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关于执行《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机械工业局负责对现行《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整顿,并尽快修改制定新的《目录管理办法》。
第三条 申请进口汽车、摩托车关键件的生产企业,根据国家批准项目确定的车型,按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渠道和程序,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提出进口汽车、摩托车关键件的申请。
外经贸部审批进口汽车、摩托车关键件并签发《进口配额证明》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实行一型一证。
《进口配额证明》和《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不得更改。
第四条 外经贸部及其授权的许可证发证机关凭《进口配额证明》发放《进口许可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进口配额证明》的编号。
不得越权发放《进口许可证》;越权发放的,要追究主管单位和当事者的责任。
第五条 申请进口汽车、摩托车关键件的生产企业,向国家限定的汽车、摩托车零件报关口岸办理进口报关纳税手续。
海关凭《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验放汽车、摩托车关键件,并签发《关税缴纳证明书》和《货物进口证明书》,实行一型一证。
第六条 凡未持有效《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的,或在非指定港口接卸进口汽车、摩托车关键件的,由海关按海关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属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行为:
一、未列入《目录》的企业利用进口关键件组装生产汽车、摩托车的;
二、列入《目录》的企业利用进口关键件组装生产汽车、摩托车,但未经国家批准立项的;或虽经国家批准列项但不能提供外经贸部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以及许可证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和海关签发的《关税缴纳证明书》《货物进口证明书》的;
三、虽持有上述证明文件,但生产的产品与批准进口的车型、数量、规格或用途不符的,或不按规定使用上述证明文件的;
四、生产企业采用国家批准的进口关键总成生产的汽车、摩托车,其关键总成和非关键进口件的总价值超过原进口车型60%,又无整车进口证明和按整车完税证明的。
第八条 国家禁止进口右置方向盘汽车和二手(旧)汽车、二手(旧)摩托车,执法部门一经发现,应按照走私予以没收,并拆解,不得以整车形式销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以上车辆不予办理牌证。国家不再批准进口用于维修的汽车车身。
第九条 对以废钢铁名义进口的旧汽车及其部件,必须压扁后才能进口,并实行裸装,否则海关不予接受报关。
第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利用进口汽车车身、发动机和摩托车车架、发动机生产的车辆实行号码备案制。列入《目录》的企业,利用上述进口件生产车辆的,须持《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以及《货物进口证明书》和《关税缴纳证明书》,将合法生产的汽车车辆识别号(或底盘号)和发动机号码,摩托车车架号及发动机号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以备办案查询。
第十一条 走私、无进口证明、非法拼(组)装车辆套用国产车商标、国产车《合格证》的,是套用国产车《目录》行为,按走私、无进口证明、非法拼(组)装车辆予以没收。
国家机械工业局对易被套用《目录》内的国产车辆的车型,实行车辆识别号码备案制。具体办法由国家机械工业局商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国家批准利用进口关键件组装的汽车、摩托车和易被套用国产车《目录》的汽车、摩托车,根据国家机械工业局颁发的《目录》及配套光盘数据,办理注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予以没收。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有非法拼(组)装或有套用《目录》嫌疑的车型,应及时向国家机械工业局查询取证。
第十三条 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查获的非法拼(组)装车辆一律没收,由查获的部门处理。各执法部门按照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的通知》(公通字〔1995〕20号)的规定办理没收手续和申领没收的非法拼(组)装车辆的证明书,为了便于管理非法拼(组)装车辆的证明书,其证明书也使用《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一车一证。
第十四条 《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由国家工商局、海关总署、公安部按系统审核发放。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每月将发放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的数量、编号、车牌型号、车身颜色、发动机号码、底盘(车架)号码、裁定没收证明文书编号、签发日期等情况汇总后送公安部,公安部汇总后通过《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通报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执法部门没收的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要按照《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发〔1993〕7号)的规定,交由国家指定的销售部门统一销售。禁止销售给从事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当事人。
第十六条 对没收处理的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凭《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和国家指定销售部门的销售发票,并与公安部的通报核实无误后,办理注册登记。对不具备上述手续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并按规定予以没收。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这些车辆按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的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第十七条 对生产和买卖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视情节应当给予下列处罚: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扣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没收全部销售货款、未销售的车辆及进口的汽车、摩托车关键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从事生产和经销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单位,给予生产或经销金额一倍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对于构成犯罪的有关人员,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国家机械工业局对《目录》内企业从事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或以出卖、提供本企业的产品商标、名称、型号和产品合格证等方式参与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分别处以取消该车型产品目录、取消部分车型产品目录、直至取消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对伪造、变造、买卖《进口配额证明》《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进口许可证》《关税缴纳证明书》《货物进口证明书》和《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的,按《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对转让、涂改、冒用上述证件的,按其它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非法拼(组)装车辆的没收款和罚款的上缴,应按照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字第228号〕、《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财预字〔1998〕201号)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和海关等执法部门要相互配合,及时交换情况信息,共同做好打击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工作。
第二十条 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违犯本细则,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指汽车、摩托车关键件是指汽车底盘、汽车车身(含驾驶室)及发动机和摩托车车架及发动机。
第二十二条 以前各部门所发文件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