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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2012年修订)

时间:2024-07-01 04:35: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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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2012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37号





  现公布《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2012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2年11月16日   


附件:《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2012年修订)》.doc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2012年修订)


为充分反映和有效防范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根据市场发展情况,我会调整了《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年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
2.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附件1:

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项 目 行次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扣减比例 应计算的
金额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净资产 1
减: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合计 2
1.股票注1 3
其中:上海180指数、深圳100指数、沪深300指数成分股 4 5%
一般上市股票 5 10%
流通受限的股票 6 20%
持有一种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市值的比例超过5%的 7 40%
ST股票 8 50%
*ST股票 9 60%
已退市且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 10 80%
已退市且未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 11 100%
2.货币市场基金 12 0%
3.证券投资基金注2 13 1%
4.固定收益类证券注3 14
其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16 0%
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 17 1%
信用评级AAA级的信用债券 18 2%
信用评级AAA级以下,BBB级(含)以上的信用债券 19 4%
信用评级BBB级以下的信用债券 20 20%
5.可转换债券 21 5%
6.信托产品投资注4 22 80%
7.集合理财计划投资 23
其中:投资其他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计划 24 5%
投资本公司集合理财计划(未约定先行承担亏损) 25 10%
投资本公司集合理财计划(约定先行承担亏损) 26 15%
8.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定向、专户等理财投资注5 27 10%
9.其他金融产品投资注6 28
减:衍生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合计 29
1.权证投资 30 20%
2.利率互换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形成的资产 31 100%
3.其他衍生金融资产注7 32
减:其他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合计 33
1.拆出资金(合同期以内) 34 0%
2.融出资金 35 2%
3.融出证券注8 36 5%
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未逾期) 37 0%
5.应收利息 38 0%
6.存出保证金 39
其中:交易保证金 40 0%
履约保证金 41 10%
期货保证金注9 42 100%
其他存出保证金 43
7.长期股权投资(不含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 44
其中:对控股证券业务子公司股权投资 45 100%
对控股基金、期货等其他金融业务子公司股权投资注11 46 100%
对其他业务子公司股权投资注10 47 100%
对境外子公司股权投资 48 100%
策略性股权投资注11 49 100%
其他股权投资注12 50 100%
8.投资性房地产 51 100%
9.固定资产 52
其中:所有权权属明确的房产 53 100%
其他固定资产 54 100%
10.无形资产 55
其中:交易席位费 56 50%
其他无形资产 57 100%
11.商誉 58 100%
12.递延所得税资产 59 100%
13.应收股利 60 0%
14.应收融资融券客户款 61 100%
15.应收款项 62
其中:账龄一年以内(含一年) 63 10%
账龄一年至二年(含二年) 64 50%
账龄二年以上 65 100%
应收股东及其关联公司款项 66 100%
16.代理承销证券 67 0%
17.代兑付债券 68 0%
18.待转承销费用 69 100%
19.抵债资产 70 100%
20.长期待摊费用 71 100%
21.其他 注13 72 100%
减: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合计 73
1.对外担保金额(公司为自身负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74 100%
2.对控股证券业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承诺 75 100%
3.其他或有负债注14 76
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调整项目合计注15 77
1.所有权受限等无法变现的资产(如被冻结) 78 100%
2.其他项目 79
加: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注15 80
1.借入的次级债务注16 81
2.母公司提供的担保承诺 82
净资本金额 83
附1:期末或有事项
附2: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注:1. 股票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的,应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扣减。
2. 证券投资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
3. 金融债券含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及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信用评级以长期信用评级为基准,短期信用评级A-1归入AAA级信用债券中,短期信用评级A-2、A-3归入AAA级以下、BBB级(含)以上的信用债券,短期信用评级B级(含)以下归入信用评级BBB级以下的信用债券。超短期融资券适用其发行主体的信用评级。未评级的信用债券归入BBB级以下信用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按照其信用评级确定其净资本扣减比例。
4. 信托产品投资由中国证监会按其评级、期限以及担保等情况确定其风险调整扣减比例。目前按80%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5. 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定向、专户等理财投资不含购买的集合理财计划及证券投资基金。
6. 按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有关投资的风险情况确定的比例进行调整。
7. 按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有关投资的风险情况确定的比例进行调整。
8. 融出证券除按照融出证券市值的5%扣减净资本外,还应根据融出证券所属自营股票的类别,按对应的折扣比例扣减净资本。
9. 期货保证金是指已被股指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
10. 其他业务子公司是指经批准或认可的从事直接投资、另类投资等业务的子公司。
11. 策略性股权投资是指经批准或认可的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参股性投资。
12. 其他股权投资是指未经核准或认可的股权投资。
13. 购买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的预付款项应按照100%比例扣减净资本。
14. 按或有事项涉及金额的20%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孰高者扣除。
15. 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允许计入净资本或从中扣除的项目。
16. 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具体比例在《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3号)中规定。
17. 计算净资本时,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项目,以扣减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作为计算基础;无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项目,以其账面余额作为计算基础。
18. 流通受限的股票,指已发行尚未上市流通的新股、处于禁售期的法人股以及在一定期限内被锁定的股票。



法定代表人: 办公电话:
总经理: 办公电话:
财务负责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制表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附件2: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项 目 行次 期初 期末 预警标准 监管标准 备注
净资本 1        
净资产 2          
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 3     >120% >100%  
净资本/净资产 4     >48% >40%  
净资本/负债 5     >9.6% >8%  
净资产/负债 6     >24% >20%  
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注1/净资本 7     <80% <100%  
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净资本 8     <400% <500%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与净资本的比例前五名 9     <24% <30%  
其中: 10      
  11      
  12      
  13      
  14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前五名注2 15     <4% <5%  
其中: 16      
  17      
  18      
  19      
  20      
对单一客户融资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前五名 21     <4% <5%  
其中: 22          
  23          
  24          
  25          
  26          
对单一客户融券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前五名 27     <4% <5%  
其中: 28          
  29          
  30          
  31          
  32          
接受单只担保股票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比例前五名 33     <16% <20%  
其中: 34          
  35          
  36          
  37          
38
注:1. 包括股指期货、利率互换等衍生品,其中股指期货投资规模以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15%计算,利率互换投资规模以利率互换合约名义本金总额的3%计算。
2. 证券公司委托基金公司进行的特定单一客户投资和委托其他证券公司进行的定向理财投资不受"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的限制,不必填报。
3. “证券衍生品”包括:权证、股指期货、利率互换;权益类证券具体包括: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集合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及证券公司委托基金公司、其他证券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不含购买的证券投资基金、集合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证券具体包括: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基金、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产品。
4. 表中有关前五名的期初数据,是指期末前五名情形所对应的期初数。


法定代表人: 办公电话:
总经理: 办公电话:
财务负责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制表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取消检验检疫报检预录入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取消检验检疫报检预录入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函(2001)15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减轻外贸企业负担,树立检验检疫为外贸服务的良好形象,充分利用信息化资源,加快“三电工程”推广步伐,规范检验检疫报检行为,经研究,决定取消检验检疫报检预录入。现就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7月1日起,各检验检疫机构一律取消报检预录入,停止向报检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报检预录入费。
二、各检验检疫机构应积极推行电子报检业务,保证取消报检预录入后报检工作正常运行。
三、电子报检推广工作尚未到位的个别检验检疫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报检工作,必要时采取增设报检窗口、增加报检受理人员等措施,保证报检业务的正常顺利开展。
四、各检验检疫机构应从大局出发,把此项工作的落实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积极做好企业宣传工作,并将工作落实情况于7月中旬前上报总局。


2001年6月11日

印发《关于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3〕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关于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八日

关于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市政府的形象和权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市政府名义颁发证照、作出行政审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人事任免、奖惩等内部具体行政行为除外。
第三条 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遵循事实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 吉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核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清理工作;
(二)对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单位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有关部门、单位拟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核,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因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办理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
(二)经市政府书面文件授权的;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
第六条 任何部门、单位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非经市政府书面文件授权或经市政府批准,不得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七条 市政府关于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授权文件,须明确具体行政行为的适用范围、程序,确保该行为合法合理。
第八条 市政府按下列程序制定关于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授权文件:
(一)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可行性报告;
(二)以本部门文件或本单位文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出具书面意见或建议;
(三)由提交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四)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拟以市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准备相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材料;
(二)递交拟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的论证报告;
(三)草拟该行政处理决定;
(四)以本部门、单位文件将上述材料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五)市法制办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六)报经市政府批准;
(七)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相应行政处理决定;
(八)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有关部门、单位提交的论证报告、事实证据等材料应加盖本部门、单位印章,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市政府关于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授权文件或者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印发施行前,提交部门、单位未将相关材料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的,市政府领导不予签发,发文机关不得制发文件。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认为不宜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授权或其它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将有关材料返回提交部门。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单位未按本规定程序擅自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或者隐瞒事实证据、弄虚作假导致市政府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以市政府名义颁发证照、作出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理决定的部门、单位应按本规定第九条(八)项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以本级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