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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7-19 23:10: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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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在第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七)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三、删除第二十七条。
四、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费治疗,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或政府购买的保险予以保障。治疗终结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并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给予救济。”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天;
(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
八、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将第(三)项修改为:“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它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它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
十、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十一、删去第四十七条。
十二、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政发〔2008〕9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九日

  

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城市住宅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使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以下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经有定价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户定向销售的政策性商品房。

  第三条 定销商品房属于完全产权的中低价商品房,城市房屋被拆迁居民在购买定销商品房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权属清晰后上市交易。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发改委、规划、国土、财政、房管、物价等部门协同做好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房屋年度拆迁计划,会同市有关部门制订定销商品房建设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各区人民政府下达建设任务。

  第六条 市规划部门根据定销商品房建设年度计划,负责落实定销商品房地块选址,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市建设、国土部门配合确定定销商品房建设条件。

  第七条 市国土管理部门根据定销商品房建设年度计划,坚持合理节约用地原则,优先安排定销商品房建设用地,定销商品房的土地整理和拆迁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八条 被拆迁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为定销商品房建设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定销商品房建设。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配合市国土部门通过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的资质等级应符合相应的开发建设项目要求。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收购征地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作为定销商品房。

  第十条 定销商品房的建设以中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户均90㎡以下,定销商品房户型尽可能与被拆迁地块户型相匹配。

  第十一条 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国土部门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全部支付完土地出让金后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并根据定销商品房土地出让协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定销商品房按期交付。

  第十二条 定销商品房建设实行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应组织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综合验收通过后方可交付使用,交付使用时向住户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三条 定销商品房的基准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建设、国土、财政、房管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 城市住宅房屋被拆迁居民按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最接近户型购买定销商品房,被拆迁面积小于定销商品房最小户型面积的,可以购买最小户型定销商品房。被拆迁居民购买的定销商品房建筑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基准价格结算。

  第十五条 对自行放弃购买定销商品房的被拆迁居民,应当给予补贴,补贴款为被拆迁居民补偿安置款的10%。

  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城市住宅房屋被拆迁居民,不得购买定销商品房。

  第十六条 市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拆迁项目拆迁实际情况发放总的定销商品房准购证,并核定该拆迁项目中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可购买定销商品房的套型、户数。

  第十七条 拆迁人、拆迁组织实施单位、区人民政府等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拆迁补偿协议签订时间和搬迁先后顺序向被拆迁居民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应同时向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凭定销商品房准购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被拆迁房屋权属证书、被拆迁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定向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申请购买定销商品房。

  第十九条 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准购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拆房屋有关权属证书、被拆迁人身份证明和政府核定的价格进行定向销售。

  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二年内未实现销售的房屋,由市人民政府实施收购,用于政府今后城市建设拆迁安置。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购买定销商品房时,与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开发建设单位直接进行经济结算。购买人应按规定缴纳商品房维修基金等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房管、国土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购买定销商品房的被拆迁居民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二条 定销商品房小区按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应当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定销商品房的建设、安置、销售、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拆迁、商品房建设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关人员在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

  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九日

  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城市住宅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使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以下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经有定价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户定向销售的政策性商品房。

  第三条 定销商品房属于完全产权的中低价商品房,城市房屋被拆迁居民在购买定销商品房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权属清晰后上市交易。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发改委、规划、国土、财政、房管、物价等部门协同做好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房屋年度拆迁计划,会同市有关部门制订定销商品房建设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各区人民政府下达建设任务。

  第六条 市规划部门根据定销商品房建设年度计划,负责落实定销商品房地块选址,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市建设、国土部门配合确定定销商品房建设条件。

  第七条 市国土管理部门根据定销商品房建设年度计划,坚持合理节约用地原则,优先安排定销商品房建设用地,定销商品房的土地整理和拆迁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八条 被拆迁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为定销商品房建设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定销商品房建设。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配合市国土部门通过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的资质等级应符合相应的开发建设项目要求。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收购征地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作为定销商品房。

  第十条 定销商品房的建设以中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户均90㎡以下,定销商品房户型尽可能与被拆迁地块户型相匹配。

  第十一条 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国土部门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全部支付完土地出让金后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并根据定销商品房土地出让协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定销商品房按期交付。

  第十二条 定销商品房建设实行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应组织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综合验收通过后方可交付使用,交付使用时向住户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三条 定销商品房的基准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建设、国土、财政、房管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 城市住宅房屋被拆迁居民按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最接近户型购买定销商品房,被拆迁面积小于定销商品房最小户型面积的,可以购买最小户型定销商品房。被拆迁居民购买的定销商品房建筑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基准价格结算。

  第十五条 对自行放弃购买定销商品房的被拆迁居民,应当给予补贴,补贴款为被拆迁居民补偿安置款的10%。

  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城市住宅房屋被拆迁居民,不得购买定销商品房。

  第十六条 市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拆迁项目拆迁实际情况发放总的定销商品房准购证,并核定该拆迁项目中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可购买定销商品房的套型、户数。

  第十七条 拆迁人、拆迁组织实施单位、区人民政府等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拆迁补偿协议签订时间和搬迁先后顺序向被拆迁居民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应同时向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凭定销商品房准购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被拆迁房屋权属证书、被拆迁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定向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申请购买定销商品房。

  第十九条 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准购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拆房屋有关权属证书、被拆迁人身份证明和政府核定的价格进行定向销售。

  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二年内未实现销售的房屋,由市人民政府实施收购,用于政府今后城市建设拆迁安置。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购买定销商品房时,与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开发建设单位直接进行经济结算。购买人应按规定缴纳商品房维修基金等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房管、国土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购买定销商品房的被拆迁居民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二条 定销商品房小区按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应当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定销商品房的建设、安置、销售、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拆迁、商品房建设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关人员在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沿海省、市福利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沿海省、市福利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1989年2月24日至28日,我部社会福利司在福建省泉州市召开了全国沿海省、 市福利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座谈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情况参照执行。

附:全国沿海省、市福利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座谈会议纪要
1989年2月24日至28日,民政部社会福利司在福建省泉州市召开了全国沿海省、市福利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和部分市民政局、民政工业公司、福利企业的负责同志,以及有关部门的代表,共计64人。江亦曼司长作? 颂馕白プ』觥⒋丛焯跫⑴Ψ⒄雇庀蛐透@笠怠钡谋ǜ妫庵以蟾彼境ぷ髁俗芙帷;嵋榘凑杖诰糯蚊裾嵋榈牟渴鸷筒苛斓脊赜凇啊⒃谘睾:陀刑跫牡厍Ψ⒄雇庀蛐透@笠担岣叱隹诖椿隳芰Α钡闹甘揪瘢愿@笠等绾喂岢沟持醒胩岢龅难睾>梅⒄拐铰浴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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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认为,近几年来,全国城乡福利生产取得了建国以来前所未有的好成绩。特别是沿海地区和全国大中城市,发展外向型福利企业已出现良好势头。据18个省市统计,1988年,拥有出口产品的福利企业已达1300个,比上年增长了51%; 出口产品有20多个大类1500多个品种;年创外汇
额达2.4亿美元,比上年翻了两番。 目前,全国已有4个福利企业被列为国家机电产品扩大外贸自主权企业,35 个福利企业被国家确定为机械电子行业重点企业,4个产品获得国家银质奖,100多个产品获部级优质产品奖,400多个产品获得省优或市优称号, 为进一步发展外向型福利企业奠
定了良好的基础。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福利生产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整个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无论在认识上还是在实际工作上都还不适应沿海经济发展战略的要求,主要表现在:思想观念不适应,福利企业的管理水平不适应,产品结构不适应,外向型经济管理体制不适应。

与会同志认真分析了发展外向型福利企业的形势,进一步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发展外向型福利企业的任务和措施。
会议提出,近几年内全国发展外向型福利企业的任务是:坚决实施党中央关于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战略,深化改革,更新观念,利用对外开放的条件和当前有利的国际环境,以沿海地区重点出口福利企业为基础,以“三来一补”和“两头在外”的形式为起步,大力扶持发展劳动密集型
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与技术密集型相集合的产品,不断提高出口创汇能力,逐步形成外向型福利企业群体。其具体目标是:争取“八五”期间,全国福利企业出口创汇总额在总产值中所占的比例,由目前的5%提高到10%;创汇额由2.4亿美元,上升到5亿美元; 使福利企业出口创汇产品形成一
定的经济规模。
为实现有条件的福利企业向外向型经济转化的任务,各地民政部门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深化改革,进一步开放搞活。发展外向型福利企业,必须建立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和经营机制。福利企业要在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生产经营方式等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使之完善。要通过全员抵押承包,促进两权分离。引进竞争机制和风险机制,充分调动企业和职
工的积极性,使福利企业具备发展外向型经济所必需的自主经营、快速反应、质量保证和抗冲击的能力,保证福利企业朝着外向型经济的方向发展。
(二)认真学习,用好、用活、用足外贸的各项优惠政策。发展外向型福利企业,关键要靠政策。要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央和地方对发展外向型经济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同时要根据福利企业的特点,在进出口业务所需外汇额度、外贸配额和出口创汇的外汇留成比例等方面,进一步研究制
定鼓励扶持政策,积极争取地方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为发展外向型福利企业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结合调整产品产业结构,制定福利企业产品出口发展规划。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要把发展外向型福利企业作振兴福利生产的一个战略问题进行研究,包括福利企业产品出口的产业战略、市场战略和商品战略等等。同时,结合调整产品产业结构和企业布局,认
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本单位产品出口发展规划。制定规划要从实际出发。规划中的项目,要按产品、按企业逐个落实。要从分析市场入手,明确主要市场在哪里和选择什么产品、通过什么渠道销到市场。要把发展外向型福利企业的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范围,并积极争取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
展计划。
(四)加快技术进步,发挥骨干企业的作用。当前,对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要采取突出重点、照顾一般、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方针,即沿海地区主要是发展出口创汇产品,中部地区是名优或拳头产品,西部地区是合理布局与适当照顾。今后,对沿海地区福利企业的技改贷款,要集中用于
支持重点出口创汇产品,实行技术改造与建立外向型福利企业相结合,要有意识地培养出口创汇的重点和拳头产品,以这些骨干企业、名牌产品为龙头,组织以产品为主体的联合生产体,形成出口产品一条龙,提高出口创汇能力。
(五)重视外贸人才的培训,积极开发和引进人才。要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和造就急需的业务、技术骨干队伍;利用一切条件,对福利企业的厂长、经理进行专门培训。
(六)进一步拓宽渠道,扩大福利企业产品出口。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的福利企业应全方位对外开放、多元化出口。要大力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以各种形式加入出口企业集团,实行工商联合、工贸联合、厂厂联合,积极兴办合资、合作企业,有条件的省、市也要努力发展内陆边境贸易或
记帐贸易,多渠道、多口岸出口。
(七)加强领导,做好扶持保护和服务工作。各地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如何加强对福利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外向型福利企业管理和服务体系,经常研究、协调、解决福利企业出口创汇中的问题,并积极会同外贸、金融、海关、财政、税务、侨务等部
门,落实企业外汇留成,组织企业与外商洽谈,维护福利企业在对外开放中的合法权益,协助福利企业疏通渠道,为福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会议指出,为了使外向型福利企业更加健康深入地发展,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发展外向型福利企业,要有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经济秩序。当前在福利生产发展中出现的冒牌福利企业、虚报残疾人比例、骗取减免税照顾等问题,如果不予以足够的重视,并通过清理整顿及时加以解决,对外向型福利企业的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将会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我们要
一手抓整顿、一手抓发展,通过整顿促进福利生产更加巩固和健康地发展。
(二)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认真研究确定福利企业的市场战略。目前福利企业生产的产品,大部分应以内销为主。但从长远看,沿海地区和有条件的地区,福利企业应坚持“以内向经济为基础,以外向经济为导向,以内保外,以外促内,内外互补,两个市场并举”的战略方针。首先立
足国内,以内销为主,同时面向国外,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出口创汇产品。
(三)坚持劳动密集型产品与技术密集型产品相结合的方针。既要根据福利企业的特殊性,保持相对的劳动密集型生产,也要在劳动密集型生产中,上质量,上技术,上档次,上水平。提高加工深度和产品信誉。同时,逐步创造条件,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上岗的技术密集型产品和项目,
逐渐向高技术产品方向转变,增强福利企业的竞争能力。
会议强调,发展外向型福利企业,是一项十分复杂细致的工作,目前我们在这方面还缺乏经验。各地要按照国务院转发的《沿海地区对外开放工作会议纪要》,结合福利企业的特点,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发挥本地资源优势、地理优势和产品优势,选择适合本地对外开放的途径,
切忌一哄而起,不搞一个模式。在具体做法上,要因地制宜,由点到面,逐步推开,既要积极,又要稳妥。



198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