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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阳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和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0:12: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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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阳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和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贵阳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和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2010〕3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属有关企业:

《贵阳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和《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贵阳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2.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暂行管理办法



二○一○年四月九日



附件1:



贵阳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

贷款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以及国家开发银行与贵阳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授权指定的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作为借款人,负责办理贷款的借入、使用和偿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平台公司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项目实施相关文件报批工作;

(二)负责申请贷款,签订借款合同,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三)负责拟定年度还款计划。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项目的审批手续;负责督促、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和工作质量;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各相关区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负责对项目资金实施监督管理;代表政府负责落实委托代建回购资金,协调并督促平台公司按时偿还到期债务;负责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工作。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划拨、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抵押等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 市规划局负责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规划手续。

第八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分行贷款项目联合监督检查实施意见》及时提供项目审计报告。

第九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采购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章 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

第十条 平台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开设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和贷款偿债专户。

第十一条 平台公司根据工程进度,提出用款计划,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相关区财政局审核后,根据安排的年度贷款额度和项目进展情况下达贷款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 平台公司支付项目贷款资金时,需首先向市财政局、各相关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各相关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再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拨付贷款资金。

第十三条 平台公司根据资金下达计划、工程进度并填写《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资金支付申请表》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同时按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平台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拨付贷款资金时,需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付款凭证;(2)《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资金支付申请表》(国家开发银行、市财政局留存联)(3)项目资本金到位凭证;(4)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经批准的项目概算、环评审批文件、用地审批文件、规划审批文件(即“四项审批”,只需第一次支付贷款资金时提供);(5)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下达的项目用款计划;(6)投资许可证、施工许可证;(7)项目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8)经审定的施工合同、大型设备购货合同、征地协议书、拆迁合同及发票等;(9)经有关部门认可的工程预算、结算等相关资料;(10)工程进度表(需监理部门及平台公司签证盖章);(11)平台公司内部拨款审批表等。平台公司拨款后,需将经国家开发银行盖章确认的《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资金支付申请表》(市财政局留存联)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市财政局。

第十五 条平台公司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施工企业等交易对手时,若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应采用国家开发银行受托支付的方式。

第四章 贷款偿还

第十六条 平台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开立贷款偿债专户,国家开发银行应于还本付息日前30日及前20日分别将应还本金单、应还利息单送达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于还本付息日前10日将偿债资金划入平台偿债专户。

第十七条 平台公司应于每年10月末前对第二年还款资金规模进行测算,并将测算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及相关区财政局。市财政局应提前做好还款资金的测算和筹集工作。

第十八条 平台公司要将项目资金单独核算,按“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挪用贷款。应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成本,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平台公司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贷款,不得擅自调整和改变资金用途,保证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杜绝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游离于监管之外,造成资金开支的随意性和管理不规范的行为,充分发挥好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投资效益,如确需调整计划须经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家开发银行审查通过,未经审查通过不得擅自调整计划。

第二十条 平台公司应按国家规定,每月5日前向国家开发银行及市财政局报送会计报表及工程进度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 平台公司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挪用、截留贷款资金及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立即停止拨款,由市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合国家开发银行追还被挪用、截留的资金;并追究项目法人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各平台公司可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并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2:



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

准备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暂行管理办法为促进贵阳市经济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证贵阳市经济建设的资金需求,进一步规范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金融风险,树立诚信形象,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定义

第二条 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暂行管理办法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是政府为了进一步完善贵阳市政府类投融资平台(以下称平台公司)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偿债机制,用于借款项目偿债的专项准备金。

第三章 资金来源渠道

第三条 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1.贵阳市本级、相关区级一般预算资金安排给平台公司;

2.贵阳市本级、相关区级政府性基金安排给平台公司;

3.贵阳市本级、相关区级预算外财政资金安排给平台公司;

4.与贷款项目建设相关的特许经营权转让收益;

5.其他可用于贷款项目建设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章 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的计划、筹集、分配、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分解落实计划,督促各类资金于还本付息日前15日统一存入市财政专户,并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各平台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开立的偿债专户。

第六条 市各平台公司负责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的使用。各平台公司必须对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的使用单独计帐,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章 操作及管理

第七条 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不分来源和性质,全部存入市财政局在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开立的专户,作为市政府对借款项目还款的专项准备。

第八条 根据每年借款项目还本付息支出需要,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具体确定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的年度来源规模。

第九条 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市财政局根据借款合同当年还本付息规模并与相关单位核准数字后,于还本付息日前10日将资金拨付至各平台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开立的偿债专户,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直接从各平台公司偿债专户中扣划借款项目本息。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主动加强对平台公司融资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建立相应的日常管理制度,对其融资工作的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债务管理等方面实施全方位动态监督,全面掌控融资情况。

对在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相应部门应督促平台公司及时整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借款本息偿还完毕之日废止。


吉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吉政发〔1986〕66号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确保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特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禁止无证设计、无照施工和越级承揽设计、施工
1.省内所有勘察、设计、施工、构件生产单位,都必须经过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批准,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后,按照批准的范围承包工程。外省市设计单位进入我省承揽工程,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并经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到当地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备案手续。外省市和施工单位到我省承包工程除需办理审查批准和注册备案手续外,还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
2.对无证单位或人员勘察、设计的图纸文件和收取的勘察、设计费用,视为非法,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没收。凡无证勘察、设计的不得施工,已经开工的要立即停止,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费用由原设计单位或人员支付;重新
委托设计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因勘察设计错误造成房屋倒塌或留有严重隐患的,要追究设计人和委托单位领导人的法律责任。
3.不得越级勘察设计。凡越级勘察、设计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没收越级勘察、设计单位所收取的勘察设计费,指定具有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审查设计文件。已建工程的检测及加固处理费用由越级勘察、设计单位支付;对设计文件的审查和重新委托勘察、设计的费用由建设单位
支付。
4.不得无照或越级承包施工任务。对无照或越级承包工程的单位以及私招滥雇的建设单位分别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并由施工单位负责因工程质量问题所发生的检测和处理费用。已经施工的无照和越级承包的工程,要令其停工;无照施工队伍予以清退。
5.所有混凝土建筑构件厂,都要按照审查批准的营业范围从事生产。生产的构件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构件产品监督按吉建工字(1985)10号文件执行)。无生产许可证生产的构件和超越营业范围生产的构件,不得出厂;已经出厂的构件必须经过检测,由生产厂支
付检测费;并对出售和使用不合格构件的单位分别处以五百至二千元的罚款。
6.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认真负责,严禁为无证或越级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开具施工许可证。违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审核、登记
所有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勘察、设计、施工合同,都必须经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勘察、设计合同还应按照《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审核登记的若干规定》办理手续。
违反上述规定的,开户行不予支付费用。
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建设
1.各市、县都要抓紧质量监督站的建设,配齐人员。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近一、二年内,各市、县应把质量监督费首先用于建立和完善检测手段、购置检测仪器,力争在一九八七年初步形成全省的检测网。
2.质量监督工作实行责任制。各市、县要根据情况实行分区、分片管理,实行按工程定人、定岗监督制度。监督员要在工程竣工时,对工程作出质量评价,并提出质量验收报告。
3.质量监督站在工作中应做到一丝不苟、坚持原则,对于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监督站报告。对办事公正、认真监督检查的质检人员应给予奖励;对工作失职或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四、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管理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派出代表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建设单位代表应由具有称职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也可以聘请。建设单位代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负责建筑工程分部、分项的检查验收,对不顾质量任意压工期、压造价、降低质量标准、提供不合格材料
以及没有专职质量检查人员的建设单位,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有权督促其改进和配备人员。
五、建立和健全勘察设计单位内部质量保证体系
1.工程设计必须经过勘察,没有地质勘察资料的工程不准设计。
2.结构设计必须有计算书。工程设计图的底图、结构计算书和地质勘察资料必须存入档案。
3.工程设计图纸必须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履行设计、校对、审核程序,禁止个人签字出图。没有复审能力的单位,必须经过上级设计单位审核签字,否则不准出图。
4.勘察、设计单位要接受质量监督站对有关工程设计图纸和资料的监督检查。对于设计质量低劣,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浪费的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可提请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降低该单位的设计资格等级或吊销其设计证书。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一万元以上的直接责任者,
除应受到相应的处分外,三年内不许晋升工资级别。
六、端正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指导思想,确保工程质量
1.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检查机构,选派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有一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同志担任质量检查员,其人数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五。企业领导要支持他们的工作,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他们对工程质量的检查与评定。对于打击质量检查人
员的领导,应予撤换。
2.工程竣工时,施工企业应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技术资料,没有技术资料或资料不全的工程不准验收。对缺少技术资料的工程,质量监督站可以指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或技术鉴定,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
3.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不允许弄虚作假,欺骗国家和用户。竣工工程的质量评定应经企业领导和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方可上报。国营建筑企业施工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工程,由公司经理和总工程师签字;不足五千平方米的工程,由工程处
主任和主任工程师签字。其他企业施工的所有工程,一律由公司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4.企业上报的竣工工程的质量,须经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发现将不合格工程虚报合格或优良的,应对虚报单位处以工程总造价百分之零点二至百分之一的罚款,并视情节扣发企业领导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奖金。
5.要把工程质量同企业职工的经济利益挂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有关工人不能拿超额工资,有关干部不能得奖金,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除应受到相应的处分外,工人造成损失一千元以上、干部造成损失五千元以上者,三年内不准晋升工资级别。
七、罚没款的支付和处理
执行本规定收取的各项罚没款,按被罚单位的隶属关系,上缴同级财政。对建设、施工单位的罚没款,建设单位不准列入“投资完成额”;施工企业不准列入工程成本,一律从各单位的自有资金中支付。
八、加强职工培训,提高企业素质
1.建筑企业的经理必须掌握国家发布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法规、条例、质量验评标准。
2.从今年开始,各施工企业每年都要利用施工生产淡季对职工进行培训考试。培训时间,工人每年十天左右;管理人员每年三十天左右。对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的培训,可由市、地、州、县统一组织,由省统一命题考试。
3.对企业的技术员、施工员、质检员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通过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岗位资格证书,否则不准任职和上岗。凡多次造成质量事故或考试不合格的,吊销其证书。
4.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国营企、事业单位要在二、三年内全面推开;各县、区可先在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搞试点,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开。
九、实行优质优价、奖优罚劣政策
一九八六年新编制的工程预算定额和取费标准,按工程不同质量等级执行不同的价格。
十、实行建筑质量保修制度
1.建筑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进行保修。在保修期内,发现因施工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负责修理并承担费用;如施工单位不按保修办法规定保修,使用单位可以自行返修,其费用由施工单位支出。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
,由勘察、设计单位从该工程收取的勘察设计费中支付返修费用,返修费用超出勘察设计费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支付。
2.经质量监督站评定,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修理加固后尚能使用的工程,对施工单位按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二罚款,作为建筑物的维修费用交付使用单位;修理加固后仍不能保证结构安全的工程,必须推倒重建,损失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十一、认真查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发生建筑物倒塌事故,要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省建设厅,并于三个月内将事故处理结果上报。凡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的事故,应报当地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死亡三人以上或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事故,应报省人民检察院备案;死亡十人以上或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
的事故,应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隐瞒不报的,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对给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领导人,要从严处理。



1986年5月8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濮政〔2010〕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三月一日


濮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城乡规划法》、《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
2008〕3号)、《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用地,涉及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性质,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中类进行分类。

容积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核算容积率时,只计算地面以上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包含地下、半地下(按规范规定)工程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进行计算。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转让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用地性质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必须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该地块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一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规划条件如果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其他规划的规定,应当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其他规划的须先行调整涉及到的其他规划。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的用地性质与规划用地性质属同一用地中类的,视同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控制指标及其他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七条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整用地性质或容积率:

(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地块的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有利于美化城市景观、改善城市环境、符合城市发展要求的。

对符合以上条件,但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地块内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在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查处完毕之前,不允许调整用地性质或容积率。

第八条对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确需调整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调整申请和拟调整后的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简称调整方案)。

调整申请内容包括建设用地基本情况、规划许可情况、调整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理由、调整幅度等有关内容。调整方案内容包括调整前、拟调整后的用地总平面布置、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等内容。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召开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调整的必要性和拟调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经过论证后,应充分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申请变更的理由、拟调整方案和专家论证意见应在建设用地周边、市(县)政府门户网站,规划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个工作日。必要时组织听证。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出具规划条件,同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经批准调整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并按照规定补缴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差价。

涉及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补缴有关费用。

在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有关手续并补缴有关费用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条按照《划拨用地目录》中规定的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允许调整用地性质。需要调整容积率的,在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按照第八条规定程序办理。

由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原签订出让合同约定或按照有关土地政策应由政府收回的,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

第十一条由政府组织建设的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以及用地面积较小,且周围用地已改造完毕,只能单独核算用地规划指标的地块。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结合现状实际,可在国家相关规范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中的容积率指标。

第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地块的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确定后,根据实际需要,在符合调整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

第十三条项目用地性质、容积率调整后,涉及到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文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馆)移交备查。

第十四条对违规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对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调整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纠正;对在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规划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权钱交易、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