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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5-03 12:11: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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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州市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管理规定(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安监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梅州市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全覆盖,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粤府〔2004〕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村(居)委会应根据本村(社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配备兼职的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第四条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须经县级安监机构培训合格;

(四)能胜任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第五条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由村(居)委会推荐,镇级安监部门审查,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聘任,报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镇级安监部门具体负责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订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帐;

(三)了解和掌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加强辖区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公众聚集场所、建筑等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安全巡查,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发现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活动及时制止,同时向镇级安监部门报告;

(四)每月向镇级安监部门汇报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情况;

(五)其他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第七条 镇级安监部门每季度对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报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绩效考核标准由市安监部门制订。

第八条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报酬及发放方式。

(一)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报酬为每月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市、县补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市对各县(市、区)按每村(社区)每月补助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并每月统一拨付各县(市、区);

(二)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补助发放方式:每月固定发放定额补助的70%,剩余30%与季度绩效考核挂钩。季度考核合格的,季度绩效考核补助部分全额发放;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季度绩效考核补助部分全额扣除。

第九条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季度绩效考核一年内两次不合格的,或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安全生产违法活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报告的,或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由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解聘,并建议县级安监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巡查员资格。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履行职责时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

商政办发〔2012〕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7日





商洛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税收收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税收征管保障,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地税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根据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督、支持、协助以及奖惩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地方税收征管保障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以部门联动、源头控管、综合治理为主要方式,堵塞征管漏洞,保障地方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第四条 各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地方税收征管保障措施,对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地税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地方税收征管工作。

第二章 税收管控

第五条 除地税部门、税务人员以及经地税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阻挠或者取代地税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地税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并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

地税部门对被举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实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七条 地税部门应当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第八条 地税部门要严格控管税源,依法加强发票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九条 地税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税务人员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文明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依法接受监督;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 地税部门在税收执法中与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发生资金追缴矛盾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保证税收优先权的行使。

第三章 信息传递

第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应当建立地方税收征管保障信息交换平台,建立健全有关部门之间的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实现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地税部门做好有关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限、方式和格式向同级地税部门传递涉税信息。

(一)发改部门。在月度终了15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建设投资项目立项信息、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及进度信息、续建项目信息、重大产业储备项目信息;

(二)教育部门。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注销信息;

(三)科技部门。及时查处涉嫌研究开发费用、技术合同伪造,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案件,并将查处结果向地税部门通报;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辖区内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信息、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交易相关信息;

(四)公安部门。协助地税部门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身份证明、暂住人口居住情况、境内外人员出入境记录等信息,依法查处地税部门移送的涉税犯罪案件,并将查处结果向地税部门通报;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准许矿山开采企业购买爆破器材的审批信息;

(五)民政部门。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福利企业的认定、变更、注销信息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信息;

审计部门。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已审计完结单位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信息;

财政部门。对有奖发票所需的奖金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等信息;在年度决算后30日内,提供本级财政向企业的拨款及补贴信息;

人社部门。协助地税部门查询《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社保费缴纳的相关信息;在月度终了1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零售药店医保结算数据信息;在年度终了30日内,提供本级企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纳信息;

(九)国土部门。协助地税部门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对申请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完税证明、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在月度终了1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信息和采矿权出让、转让信息,《土地使用权证书》登记、变更信息;

(十)建设部门。在月度终了1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信息和外地设计、施工、建筑企业在我市开展工程或提供劳务的项目备案信息;提供已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备案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信息;

(十一)规划部门。在月度终了1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信息;

(十二)交通部门。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交通建设项目信息;

(十三)水务部门。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在年度终了30日内,提供本级管辖的砂石采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审批信息;

(十四)招商部门。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相关招商引资信息;

(十五)文广部门。在月度终了1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文化团体演出登记信息和各类营业性演出信息;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本级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变更、注销信息;

(十六)卫生部门。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认定、发放、变更、注销信息;

(十七)体育部门。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各类商业性体育比赛或其他重要体育活动信息;

(十八)统计部门。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分行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信息和规模以上企业生产经营相关信息;

(十九)工商部门。对申请办理股权变动的纳税人,凭地税部门开具的股权转让缴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在月度终了15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股权变更登记信息;在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本级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信息;

(二十)质监部门。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发放、变更、注销信息;

(二十一)物价部门。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公益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调整信息;

(二十二)公积金管理部门。在年度终了3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年度汇缴明细信息;

(二十三)国税部门。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向地税部门提供本级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等户籍管理信息;在纳税申报期终了5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管理的相关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信息和稽查部门的稽查信息;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核定征收纳税人的定额核定(变更)和停复业信息;

(二十四)交警部门。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机动车辆注册登记、过户、注销信息,各驾驶培训学校学员报名信息,经营性停车场登记信息;

(二十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向

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国有企业兼并、转让、划转、改组、改制、

破产信息和国有资产转让等信息;

(二十六)房管部门。在月度终了1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已批准的售房许可信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登记、变更信息和商品房实际测量面积信息,房产转移、变更信息,房地产预售备案信息;

(二十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月度终了1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传递购房按揭贷款发放信息;

(二十八)供电部门。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用户用电立户、变更及注销信息;在半年终了后30日内,提供本级单位和个人的用电量信息;

(二十九)自来水公司。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立户、变更以及注销信息;在半年终了30日内,提供本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用水量信息;

(三十)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上述信息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地税部门提供;如当期未产生信息的,应当告知地税部门。

第十三条 因地税征管工作需要,地税部门可以指定专人到有关部门和单位收集相关涉税信息。

第十四条 地税部门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

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地税部门应当做好有关部门和单位涉税信息传递辅导工作,及时整理和分析有关涉税信息,定期向相关信息传递部门反馈第三方信息使用效果;协助同级政府做好地方税收保障考核工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及时提出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涉税信息以及协助税收征管的意见。

第四章 税收服务

第十六条 地税部门应当依法向纳税人宣传税法并且提供政策咨询、纳税辅导、办税指南、税收救济等服务。

地税部门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变相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负担。

第十七条 地税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征税依据、减免税政策、办税程序以及服务规范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十八条 地税部门要建立税收政策执行和税收缴纳异议协调、调解机制,及时化解征纳争议。

第十九条 地税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五章 委托代征

第二十条 地税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对下列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一)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国土资源等部门代征;

(二)房屋出租及提供家庭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房产管理、物业管理、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代征;

(三)国税部门代开发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等,可以委托国税部门代征;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税收,可委托财政部门代征;

(五)其他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地方税收,由地税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委托代征。

第二十一条 地税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并进行委托代征登记。

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协议规定依法代征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代征范围,不得违反委托代征协议,擅自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

第二十二条 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领取、保管、使用、结报税收票证,单独设立代征税款账簿,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解缴代征的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代征的税款。

第二十三条 地税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代征手续费。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根据代征工作需要合理使用手续费。

第六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应当将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对负有地方税收征管保障责任的部门和单位参与税收协助的情况和成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定期通报。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关部门和单位税收协作开展情况;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涉税信息传递情况;

(三)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情况;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

(五)地税部门通过税收征管保障措施,组织税收收入情况。

第二十五条 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考核采用百分制,实行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考核采取按季度考核的方式进行,在季度终了30日内由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单位和各部门的涉税信息传递及协税护税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年终考核由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考核组,采取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

考核采用综合打分、等次评定方式进行,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含90分), 60-90分的为合格(含60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在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二十六条 经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和单位,市政府授予“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按《商洛市财源建设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单位,在年度考核中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没有落实专人负责的;

(二)不按规定向地税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资料,或涉税信息内容严重失真、时间滞后,导致控管不力、税款流失的;

(三)在科技、福利、校办、劳动就业服务型企业资格审查,办理土地、房产转移登记手续,车船年审、营运手续审验,收费许可证发放,注销工商登记、办理其股权变更登记等工作中不按规定程序办理,造成税款流失的;

(四)未按规定代征、代扣代缴税款,造成税收流失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负有税收协助义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未能有效开展税收协助、未及时提供涉税信息,造成地方税收损失的,地税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由本级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地税部门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9月1日废止。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高等学校干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高等学校干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教育部党组



1996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了《1996年-200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为贯彻中央干训规划精神,结合高校工作的实际,中组部、原国家教委党组于1996年10月印发了《关于“九五”期间加强高等学校干部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党〔1996〕84号)。文件
下发以来,高校干部培训工作逐步展开。但是,从全国总的情况看,对培训工作的组织和落实情况还很不平衡,一些地区重视不够,尚未有序地开展工作。为更好地落实教党〔1996〕84号文件提出的各项任务,促进高校干训工作的全面开展,现就高校干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高校干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重视培训工作
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干部培训工作,是我国高教战线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的重要一环。几年来,中央反复强调干部培养教育的重要性和领导干部带头参加学习的必要性,党的十
五大以后,中央又再次号召全党兴起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的新高潮,这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高校干部尤其是校级领导和中层干部,无论新、老同志都要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认清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各项任务,认清高校在实施科
教兴国战略中的历史使命,努力提高思想和理论素养,以新的眼界、新的观念、新的知识结构和更高的领导管理能力适应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高校干部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党委必须将组织干部培训学习视为关系整个工作大局和高校长远发展的一项
重要任务,克服轻视干部培训工作、重调配任免轻培养教育等倾向,以积极负责和严肃认真的态度,采取得力和有效的政策措施,周密组织和实施“九五”干训规划,将这项工作真正抓实、抓好,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高校干部队伍。
二、明确管理体制,落实工作责任
高校干部数量较多,管理体制不一。为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需要进一步理顺培训管理体制。根据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趋势和高等学校由中央和省级政府举办、以省级政府统筹为主的管理体制,以及中组部、原国家教委党组〔1996〕84号文件“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干部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校干部培训工作”的精神,应进一步明确高校干部培训工作的管理体制。
(一)培训工作的管理应在中组部和教育部干部培训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地高校(教育)工委统一负责。未设高校(教育)工委的地方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干部主管部门负责,或经其授权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干部培训主管部门应统筹规划和管理本地高校干部培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校干部培训规划及有关政策;落实上级部门的调训计划;加强干训基地和干训师资队伍建设,指导本地各干部培训机构的教学工作;监督培训工作落
实情况,检查和评估培训质量;组织信息和经验交流等。今后教育部对委托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举办的常规培训班将主要通过各地高校干训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参训干部,不再另行通知中央部委和教育部直属高校。
(三)高校干部培训主管部门应确定有关处室负责干部培训的具体工作。请于今年7月底前将负责部门、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见附件一)报教育部人事司。
三、制定规划实施意见,落实组织措施
“九五”期间高校干部培训工作的实施仅剩三年左右的时间,各地培训主管部门一定要将干部培训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尽快研究落实本地的干部培训任务。各地对教党〔1996〕84号文件的落实规划或实施意见最迟应在今年7月底前报教育部人事司备案。
对中央党校、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下达的招生名额,各地应提前做出安排,制定具体人选参训计划,保证按期派出。
今后,各地培训主管部门每年12月底以前应将本地高校干部培训情况(见附件二)报教育部人事司。
四、明确培训任务,落实具体安排
按照教党〔1996〕84号文件要求,“九五”期间高校干部培训的主要任务和安排是:
(一)校级(厅局级)领导干部理论进修班。
(1)中央党校厅局级干部进修班。该班一年两期,每期四个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期至少派出一人。派出对象为普通本科院校党委、行政一把手或副书记、副校长中拟定为书记、校长的后备人选。教育部每期将直接安排部直属高校一人参加学习,并同时通知其所在地高校干
训主管部门。
(2)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高校校级干部理论进修班。该班一年两期,每期两个月。每期120人。培训对象主要是普通本科院校副校级以上干部和普通专科学校的党委书记和校长(名额见附件三)。
(3)对未能安排参加中央党校和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学习的其他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的校级领导干部,各地高校干训主管部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规划,自行组织培训,力争在“九五”期间将未参加过比较系统培训的高校领导干部基本培训一遍。其培训规划和教学计划应报教育
部备案。
(二)高校校级领导干部短期专题研讨班。
高校校级干部短期专题研讨班是干部培训的一种重要形式。其目的是根据形势和工作需要,围绕高校工作面临的现实问题,组织干部进行专题学习、研讨,交流信息和经验,以开阔思路,更新知识,提高政策、业务水平,推动高校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各地高校干训主管部门应根据形势需要,及时组织高校领导干部短期专题研讨班。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也将结合教育部的重点工作,适时举办这种类型的研讨班。
(三)高校中青年(校级后备)干部培训班。
(1)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高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该班一年两期,每期三个月。每期150人。培训对象主要是全国普通本科院校拟在近期上岗的校级后备干部(名额见附件三)。
(2)教育部各干部培训中心高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培训对象主要是本科院校拟在中期上岗的校级后备干部和专科学校及成人高校拟在近、中期上岗的校级后备干部和中层管理干部。招生计划和名额由各中心与地方高校干训主管部门协商后落实。
(3)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培训对象主要是本地未能参加上述培训机构学习的高校校级后备干部及学校中层管理骨干。培训计划由各地高校干训主管部门自行统筹安排。
(四)高校重点改革领域中层干部培训班。
高校干训工作应与当前高等教育的各项改革紧密结合起来,为促进高校改革和发展服务。“九五”期间,教育部将委托有关部门和培训机构组织高校负责教学、科研、招生与毕业生就业、人事、财务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干部培训班。各班次每期约为7-10天。各地高校干训主管
部门可与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参考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和教育部各干训中心的教学计划,适时组织这方面的培训,努力扩大培训受益面。
除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抓好上述培训工作外,教育部还将举办高校中青年专家高级研修班。各地也可举办类似的培训班。
五、突出学习重点,优化培训内容
高校干部培训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结合新形势对高校干部素质的新要求和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突出重点,精选内容,加强针对性,提高实效性。“九五”高校干训应包括邓小平理论、邓小平教育理论、党的十五大精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高等教育管理
的理论和方法、高等教育的法律和法规及现代科技发展趋势等方面的专题内容。邓小平理论是干部培训的重点内容。
高校干部培训工作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学习一定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以高等学校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重在加强干部贯彻执行党的基本
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高其思想理论素养和实际工作能力。
要加强研讨,组织干部认真研究当前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中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和紧迫问题,研究知识经济对教育和人才培养的影响以及教育在知识经济中如何发挥作用,研究如何把教育和高校潜在优势转化为现实优势,研究如何使高校的科研成果迅速转化,使高校
成为人才支持和知识贡献的重要基地和生力军。
各地高校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培训班的具体教学内容可参考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的教学计划,也可自行制定教学计划。
六、保证培训质量,落实基本条件
各地常规培训班,要有设计周密的教学计划和高质量的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切实保证培训质量。要加强对培训班的日常管理。培训结业证书可由培训主管部门直接核发,也可经主管部门审核验印后委托培训机构颁发。
各地在开展高校干训工作中,应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努力克服困难,创造条件,保证培训经费、场所及师资的落实。应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本地的培训基地,尽量利用现有条件,特别是利用现有高校的条件。
七、其他
有关高校干部培训工作的其他要求和政策,应按照中组部、原国家教委党组《关于“九五”期间加强高等学校干部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党〔1996〕84号)执行。
教育部将加强对高校干部培训的指导和检查工作,除每年底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实工作开展情况外,还将不定期进行调研。“九五”末期将对各地开展干训工作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
附件:一、省级高校干训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情况表(略)
二、高校干训情况年度汇总表(略)
三、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办班名额分配表(略)



199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