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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住房公积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6-01 00:52: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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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住房公积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住房公积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1996年11月26日,文化部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根据我部实际情况,制定了《文化部住房公积金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化部住房公积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而建立的长期性的储蓄制度。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在工作年限内,由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本息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对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依法继承或受遗赠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文化部机关和在京企、事业单位(包括集体企、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均于1996年1月1日起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公积金。
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停薪留职人员(包括出国逾期不归和其它原因停发工资人员)、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已享受按标准价加优惠购买住房的夫妻双方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凡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应按照北京市(95)京房改办字第56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 1996年中直院团体制改革中的未聘人员由现所在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在保障期内重新上岗的,由单位按有关规定与接收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在保障期满仍未上岗的,从保障期满之日起停止其住房公积金,暂时由所在单位封存,待其重新就业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五条 1996年离退休人员,按人事部门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时间把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补发给个人,不再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六条 驻外使领馆文化处组、文化中心人员和新华社香港、澳门分社借调人员在国外和港澳地区工作期间,其住房公积金暂时封存,回国工作后,按出国时间和国内工资总额标准补交。
第七条 职工个人当年度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等于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乘以个人缴交率;单位资助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等于被资助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交率。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职工的结构工资和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不包括独生子女费和婴儿补贴。
1996年职工个人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为6%,以后每年提高1%,到2000年达到10%。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时代扣,连同单位为职工交存部分,一并由单位在发工资日后五天内(逢节假日顺延),缴存到委托的建设银行,记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各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各单位要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台帐。
受托银行每年度向缴存单位及其职工公布住房公积金帐单,对帐无误后发个人存储凭证。职工或单位查询时,凭单位证明提供对帐单。
第九条 1996年职工个人补交公积金的金额可分两次扣除,单位负责的部分一次补齐。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委托银行之日起,当年归集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本息暂按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一条 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来源:
1、部机关的住房公积金由国管局全额和差额拨款。
2、部属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由部计划财务司向财政部申请预算拨付。
3、部属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暂定差额比例为70%),由部计划财务司向财政部申请拨付给各差额单位的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
4、企业单位从企业住房基金中列支。
5、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6、1996年中直院团体制改革中的未聘人员,在保障期内,单位交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由部计划财务司全额和差额拨款。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和转移:
1、职工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自建住房、私房翻建和大修等可按规定使用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2、职工在本市调动工作时,应持文化部住房资金管理办公室《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由本人填写单位申报,到受托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3、职工离职、停薪等原因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结余的本息,暂封存在原帐户内。
4、职工离退休、调离本市或出国定居,应持《住房公积金支取通知书》由本人填写单位申报,到受托银行办理结清手续,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一次退还职工本人。
5、新调入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按调入单位的工资总额标准建立;调入单位未建住房公积金的,调动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暂时封存在原单位。
6、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住房公积金本息结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可由其继承人按规定提取。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
1、职工购买、建造和大修理自住房抵押贷款。
2、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建设专项贷款。
3、文化部购买、建造职工住房专项贷款。
上述支出范围由使用单位和个人提出,经文化部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动用。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要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文化部住房资金管理办公室,在文化部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工作,在政策和业务上接受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委员会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指导。
第十六条 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应由专人负责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建立和日常工作,在业务上接受文化部住房资金管理办公室的指导。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文化部住房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实行。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支行驻厂信贷员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支行驻厂信贷员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1982〕146号文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制定大中型企业驻厂信贷员管量办法如下:
一、设驻厂信贷员企业的条件:
1、中央各部的直属企业;
2、省、市级企业;
3、职工人数在2,000人以上的企业;
4、年工业总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5、年平均流动资金占用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6、其他市行认为较重要的企业或企业的主管部门。
二、驻厂(站)信贷员的职权:
1、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金融法令、规章制度、信贷原则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监督企业合理节约地运用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对企业的产、供、销或购、销、存情况,设备技术改造情况,经济活动全面情况定期进行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提出问题。协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3、对企业流动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的使用情况,贷款归还情况,贯彻执行财经纪律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企业提出,向有关部门反映,促其早日解决。
4、定期向上级行和主管部门提出综合性或专题性的工作报告。
5、有权参加企业召开的生产、商品流转、财务、供销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检查的会议,资金平衡、生产调度、商品供应会议,经济活动分析会议,以及其它有关经营管理的会议。
三、驻厂(站)信贷员的条件:
1、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按信贷原则办事;
2、熟悉信贷业务和企业财务工作,懂得产、供、销和商品经营管理知识;
3、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并能独立进行工作;
四、驻厂(站)信贷员的管理:
1、派驻地级以上企业的驻厂组,组长相当于驻厂企业的中层干部;派驻省、市级企业的驻厂信贷员相当于企业的中层干部,由市行选配。
2、驻厂信贷员暂时纳入所在地银行干部编制,业务工作上受上级行直接领导。政治思想工作、业务学习、党团关系,均归当地银行负责。驻厂信贷员的任免、调动、奖惩,那一级行管理和委派的由哪一级行负责。
3、驻企业、驻厂(站)信贷员的办公室及食宿等有关事项由所驻企业单位解决。



1983年5月17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总局直属各单位:
近来,少数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聘请香港、澳门、台湾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妨碍了广播影视对港澳台交流工作的正常进行。为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管理,确保广播影视对港澳台交流在以我为主、对我有利的原则下,健康、有序地开展,特作
如下通知: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担任主持人、导演、演员、编剧、摄影师等,参与广播节目、境内电视剧、电视综艺类节目及专题片的制作,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总局直属单位直接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不得聘请港澳台人员主持包括新闻评论、新闻专题等在内的新闻类节目。
三、一般不得聘请港澳台人员参与广播节目的制作。部分文艺、科教类节目,如有特殊需要,确有必要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的,须事先报批。但要求:
1.不得参与制作固定栏目和系列性播出的节目。
2.不得单独主持节目;节目主持应以我方人员为主。
3.不得参与主持直播节目。
四、不得将境内电视剧委托给港、澳、台电视制作机构或从业人员制作。
如确有必要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境内电视剧拍摄的,须事先报批。但要求:
1.一部境内电视剧中,港、澳、台从业人员担任导演、主要演员、编剧、摄像等主创人员的,不得超过五人。
2.剧中男女主角不得同时由港、澳、台演员担任。
3.港、澳、台演职人员每人受聘参与境内电视剧制作的次数,一年内不得超过两部。
4.不得聘用港、澳、台从业人员担任监制、制片人(含执行制片、总制片人等)、出品人、顾问等职务。
五、一般不得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电视综艺类节目的制作。
如某期节目有特殊需要,确有必要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的,须事先报批。但要求:
1.聘请的港、澳、台从业人员人数,每次一般不得超过三人。
2.不得由港、澳、台从业人员单独担任主持人;节目主持应以我方人员为主。
3.节目一般应在室内演播厅进行,以录制的方式播出。
六、一般不得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系列性的电视专题片的制作。
非系列性的风光、民俗、艺术、教学等类专题片,如确有必要聘请的,须事先报批。
七、上述各项报批时须同时提交:
1.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申报文件。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3.港、澳、台从业人员简历。
4.制作单位与港、澳、台从业人员或所属单位签定的聘用合同或协议书。须注明所聘用职位、期限、报酬等情况。
5.节目制作计划、拍摄大纲、串联词等。
八、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救灾募捐演出、重要庆典晚会等有特殊社会效益的活动,仍须事先报批,但上述规定可酌情放宽。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和直属各单位须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对节目内容要严格把关,防止出现政治敏感问题。
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将对此加强监督和检查。如发现有瞒报、漏报、虚报的事情发生,一经查实,将给予处罚,禁止播出和发行所制作的节目。



1999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