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

时间:2024-06-26 08:58: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2004年9月2日施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对本省现行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700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继续实施。其中,有12件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17项(用“*”号注明),自2004年7月1日起,作为临时许可过渡一年,继续实施至2005年6月30日止。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实施机关48个,法律、法规授权的实施机关54个,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现将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含相应事项的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予以公布。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搞好行政许可事项的公示工作,尽快将本地本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按要求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附: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目录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目录

单位:省气象局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一) 设定依据(二) 实施机关
691气象台站(含特种观测站)的迁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省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
692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省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
693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省级气象行政主管部门
694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审批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 省级气象行政主管部门
695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371号) 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
696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市(州)气象主管机构
697 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国气象局,省气象主管部门
698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699 新增气象台站和大型气象设备审批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省级气象行政主管部门
700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制作和发布等级审批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省级气象行政主管部门
备注:
1、法律、行政法规(含立法法颁布之前国务院批准的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此次未公布的,从其规定;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有新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从其规定。
2、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需要省级机关初审、由国家最终作出许可决定的许可项目仍按规定的权限办理。
3、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因机构改革职能分工作了调整的,按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的规定执行。
4、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在省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相关实施意见出台之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89年8月26日,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公平竞争,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在投标者自愿的前提下,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社会信誉开展竞争。
第三条 凡列入国家和地方公路建设计划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除利用外资的项目需通过国际招标及个别不宜招标的项目外,都应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四条 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公路工程规模相应等级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第五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工作,按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交通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招投标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公路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杜绝一切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单位(即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单位可以委托或指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咨询、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及其他相当机构,负责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八条 实行施工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已经审批;
(二)已正式列入国家或地方公路建设计划,建设资金已落实;
(三)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能保证分年度连续施工;
(四)标书已编制完毕。
第九条 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煤介公开发布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选择数家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函。
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议标。对个别施工难度大,工期特别紧以及情况特殊的公路工程项目,招标单位可邀请或通过主管部门指定数家施工单位,通过协商,议定标价及有关事宜。参加议标的施工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本办法进行。议标工作的有关事项由招标单位或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和分部或分项工程招标。招标形式应在招标广告或招标邀请函中说明。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承包,一般采用单价合同的形式;工程简单,工期短,投资较小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工程总价合同。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由招标单位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广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
(四)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者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五)组织投标者勘察工程现场,针对投标者的询问,解释招标文件中的疑点;
(六)组织编制标底;
(七)接受投标者的投标书;
(八)审查投标书的符合性与由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九)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提出评标报告,确定中标者;并按项目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标报告;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拟定稿(副稿);
(十一)与中标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根据工程的情况决定是否履行公证手续。
开标后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为评标阶段,一切评标活动均应保密。

第三章 招标文件及标底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合同文件,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投标书,履约保函格式等。
(二)技术规范,包括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程量计量规则、验收办法及要求。
(三)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文件及主要图纸,工程数量清单,地质水文勘察、试验资料及特殊工程要求等。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局部修正时,招标单位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者。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局部修正,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招标单位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未按上述要求提前通知投标者,给投标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五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可以采用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两种形式。标底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或投资包干的限额之内。也可将批准的总概算的相应部分作为标底。如标底突破批准的概算,必须先经原概算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编制标底时,应考虑主要设备、材料、人工在工程建设期内的涨价因素。一般宜以年增长系数的方式包括在标底中,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以便于投标。
第十七条 每一个招标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标底。明标招标时,标底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公布;暗标招标时,标底在开标前应严格保密。

第四章 资 格 审 查
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招标单位必须对投标者承担该项目的施工能力进行审查,作出评估。
第十九条 投标者按照招标广告或邀请函的要求,向招标单位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招标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技术要求,统一审查标准,在同等条件下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投标者的营业执照、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担保银行及证明、账号等;
(二)投标者的等级证书、固定资产、各类人员的专业和技术构成;试验设备和机械设备的配备。特别是拟承担本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员和设备的情况;
(三)投标者的经营管理情况,任务分布与近五年完成任务的情况,工程质量与工期,同类工程实绩,近几年财务平衡表,社会信誉等;
(四)投标者正在承担的任务,包括已开未完项目及待开工项目,目前承担新工程的实际能力等。
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内容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或申请者的上级主管部门证明。

第五章 投 标
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合格并接到招标文件的投标者,应按时参加招标单位主持召开的投标预备会(即标前会)及察看现场,按照“投标须知”的要求填写“投标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内按要求的份数将“投标书”送交招标单位。
第二十二条 投标书送交招标单位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者调整已报的报价,应以正式函件提出并附说明。上述函件应使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投递,与投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函件,包括投标书,在投标截止日期后送达,不予接受,原封退回。
第二十三条 投标书及任何说明函件应经单位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采用双层密封信封,密封后投递或递交招标单位。
第二十四条 投标者除按要求填报“投标书”外,可以根据项目和本身的情况,在报送投标书的同时提交建议方案及选择性报价,供招标单位选用。
第二十五条 投标者在递交投标书时,应同时提交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或交付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交付方式及保证金清退办法由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哄抬标价,不得对招标单位行贿,违者丧失投标资格,并无权请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七条 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的时间,由招标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和招标内容确定,大中型项目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八条 开标仪式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投标者应出席开标仪式,同时邀请招标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当地计划、建设和经办建设银行以及项目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参加。进行公证的,应有公证机关出席。
第二十九条 开标时,由招标单位及有关各方检查各份标书的完整性;招标单位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并宣读各份投标书主要内容。
第三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
(四)投标书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五)投标者在一份投标书中,对同一个施工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不在此限。
(六)投标者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七)投标者未经招标单位同意,不参加开标仪式;
(八)投标者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
第三十一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单位主持,组织项目设计单位、经办建设银行、项目监理工程师以及有关工程咨询机构和技术经济专家,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完成评标报告后,由招标单位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评标报告按项目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核备。
第三十二条 评标定标的原则是:报价合理、施工方案可行、施工技术先进,确保工期和工程质量。
评标时,应根据上述原则就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投标者的信誉及优惠条件等,制定出具体的评定标准或评分标准,并据此对投标书逐一评定,以求全面、公正。
第三十三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分别请投标者就投标书的有关问题提供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投标者应做出书面答复。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应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评标定标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办法,也可采用打分制办法,无论投票或打分,都应在委员会或小组成员对投标文件和投标书充分讨论和评议后进行。
第三十五条 开标后,招标单位和投标者不得通过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改变投标书的实质内容和报价。
第三十六条 开标后,如所有投标者的投标书报价均超过标底10%以上时,招标单位应检查标底计算是否有误。如无误,且经招标单位与所有投标者议标仍不能降低标价时,招标单位可以宣布此次招标无效;并在慎重审查标书、修改标底的基础上,重新组织招标或议标。
对报价低于标底20%的投标书,如无充分理由证明能够保证降低造价的,评标时可不予考虑。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成员不得索贿受贿,不得泄漏评议、会谈及其他工作情况。在评标定标工作期间,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成员不得出席由投标者主办或赞助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八条 开标仪式后,一般应在15天内完成评标定标工作,并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知所有投标者。大型项目的评标定标工作最多不超过40天。

第七章 合同签订
第三十九条 中标者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15天内与招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签订合同的唯一依据是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效的补充文件和信函。
第四十条 任何一方不得以提出第三十九条所列文件内容以外的条件未获满足为理由,拒绝签订合同。中标者拒签合同,无权请求返回投标保证金,招标单位拒签合同,应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签订承包合同时,中标者应向招标单位送交由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证书(简称“保函”)。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10%。合同履行后,保函金额应予收回。无法定理由,投标者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保函金额,招标方不履行合同的,应该双倍返还保函金额。

第八章 管理、监督与纠纷处理
第四十二条 交通部和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本办法,指导招标投标工作的开展;
(二)参加大型项目的招标、评标工作;
(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经验。
第四十三条 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或派遣监理工程师。
第四十四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关各方发生争议或纠纷,应按照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如协调不成,可由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调解。调解不成时,可申请项目所在地仲裁机关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交通部一九八五年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涉外项目设计、服务收费办法》的通知

电力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涉外项目设计、服务收费办法》的通知
1993年4月12日,电力工业部

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组织编制的《电力工程涉外项目设计、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在广泛征求意见后,经部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办法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负责管理和解释。

附件:电力工程涉外项目设计、服务收费办法

说 明
一、本办法适用于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日本海外协力基金贷款以及各国政府和企业贷款或赠款等国外资金,主设备进行国际招标的大中型火电、输变电工程设计项目。采用国外设备,与国外合作设计的其它项目可参照使用。
二、涉外项目设计深度和服务内容应满足国家利用外资及进口设备工程项目的管理程序和要求,以及相应的内容深度规定。
三、本办法是根据电力工程涉外项目的程序和工作内容,在国内现行的电力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其收费额根据工程特点和设计、服务范围,由委托方和设计单位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收 费 办 法
一、引进外资可行性研究收费
按国内相同规模可行性研究收费标准的60%~80%计取。
二、编制设备招标书、询价书(技术部分)收费。
根据编制范围,按国内相同规模工程初步设计收费标准的20%~40%计取。
参加评标、技术合同谈判可根据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按工日取费,取费标准根据参加人员技术水平高低,由委托方和设计单位协商确定。
三、初步设计预设计、初步设计及概念设计收费。
初步设计预设计及初步设计,按国内相同规模工程初步设计收费标准的120%~140%计取;
概念设计按国内相同规模工程初步设计收费标准的20%~30%计取。
四、施工图设计收费
根据所承担的设计范围,按国内同类工程的收费标准计取。
五、与国外的设计配合及联络协调的收费
按国内相同规模工程施工图设计收费标准的20%计取。
六、确认国外中标方施工图纸收费
按所确认部分国内施工图设计收费标准的30%计取。
七、工地技术服务(弥补国外中标部分的工地技术服务工作)收费。
根据服务范围大小,按国外中标部分相应的国内施工图设计收费标准的10%~30%计取,也可根据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按工日取费。
八、上述各类设计文件出外文版时,收费乘以1.1系数。
九、附则:
与国内外厂商联合投标的涉外工程,设计取费可参照国际惯例,根据投资额大小和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