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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民生发展纲要(2009-2011)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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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民生发展纲要(2009-2011)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民生发展纲要(2009-2011)的通知

哈政发〔2009〕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民生发展纲要(2009-2011)》(以下简称《民生发展纲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高度重视,全力推进。保障民生和改善民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工程。2009年,市政府把改善民生作为最高准则,编制、发布实施《民生发展纲要》,提出方向性要求,明确阶段性目标,形成一个翔实、具体、完整的工作规划,并从不同的民生需求领域规划出重点民生项目,对未来3年哈尔滨的民生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是政府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日程重点推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推动哈尔滨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二、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民生发展涉及劳动就业、收入分配、商业服务、社会保障、城乡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人居环境、公用事业、人口发展、新农村建设、治安管理、生产安全和食品药品安全、公共财政等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等各个领域。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民生发展纲要》的部署,统筹兼顾,重点突破,协调推进,通过改革、创新和发展,逐步缩小城乡、行业以及不同人群间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让改革开放和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群众。

  三、强化监测,抓好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以《民生发展纲要》的发布实施为契机,切实加强民生发展工作的研究、分析和监测,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民生发展监测和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绩效考核,推动工作落实。要把《民生发展纲要》的关键项目列为政府督办检查的重点,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强化跟踪问效,力争在3年内使我市涉及民生的各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为把我市建设成为“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一日

哈尔滨市民生发展纲要(2009—2011)

  目录

  一、现实基础和发展趋势

  (一)发展状况
  (二)主要问题
  (三)发展趋势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主要目标

  三、保障人民群众基本需要

  (一)劳动就业
  (二)收入分配
  (三)社会保障

  四、满足群众发展需求

  (一)城乡教育
  (二)医疗卫生
  (三)文化体育
  (四)人居环境
  (五)公用事业
  (六)人口发展
  (七)新农村建设

  五、确保群众公共安全需求

  (一)治安管理
  (二)生产安全与食品、药品安全

  六、民生工程

  (一)教育设施建设
  (二)文体休闲设施建设
  (三)医疗卫生设施建设
  (四)公共福利设施建设
  (五)生活环境及便民利民设施建设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为民生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二)继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民生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落实各项民生优惠措施,为民生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四)建立健全社情民意表达机制,为民生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五)加强和改进各级党政领导,为民生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前言

  保障民生和改善民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工程。党的十七大提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扩大公共服务,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新的历史时期,要充分认识到改善民生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把改善民生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战略任务。改善民生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政府施政的最高原则,同时也是制定公共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编制一个战略性、前瞻性和指导性较强的民生发展纲要,对于推动哈尔滨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哈尔滨市民生发展纲要》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及其中期评估、城市总体规划、本届政府未来3年科学发展目标以及相关部门民生发展专项规划制定。《纲要》主要包括劳动就业、收入分配、商业服务、社会保障、城乡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人居环境、公用事业、人口发展、新农村建设、治安管理、生产安全和食品药品安全、公共财政等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重要领域,从不同的民生需求领域规划出重点民生项目,对未来3年哈尔滨市民生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纲要》展示了未来3年哈尔滨民生发展的前景和蓝图,表达了市委、市政府改善民生的决心。通过不断加大政府投入,逐步缩小城乡、行业以及不同人群间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纲要》的编制和实施,使民生发展工作纳入到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中重点推进,必将极大地推动民生工程建设的快速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

  一、现实基础和发展趋势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民生事业,不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今后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发展状况

  1.劳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成效显著。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市政府建立了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作为为群众办实事的主要内容;建立了目标跟踪考核机制,将新增就业和城镇登记失业率等关键指标作为考核各级党政部门的主要内容;建立了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机制,实现零就业家庭安置动态为零的目标。就业结构趋向合理,城镇个体私营经济成为就业主渠道,第三产业就业占城镇就业人员的57.5%,非正规就业成为就业渠道的重要补充。劳动力培训工作稳步推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切实落实再就业培训补贴政策,鼓励和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有序推进,成立了市农民工服务中心,大力发展劳务中介、农民工协会组织和农村劳务经济人队伍,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农民工培训管理体系,先后建立了国内外农村劳务输出基地。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形成了以劳动保障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主体,以工、青、妇和残联创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为依托,以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多功能、全方位的职业介绍服务体系。

  2.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近年来,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增长,分配结构趋向合理,生活水平显著提高。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2772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5068元,分别比2002年增长82.4%和82.5%。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28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为23平方米,分别比2002年增加18平方米和4平方米。财政再分配功能增强,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进一步提高。

  3.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日趋完善,积极开展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不断扩大覆盖面,并着力提高保障水平,参保人数和基金积累持续增加。社会福利和养老事业全面发展,全市城区养老服务机构189个,床位8675张;全市农村敬老院179所,床位9950张。慈善事业稳步发展,建立了四级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服务网络,市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健全,慈善救助作用得到较好发挥。社会救助能力逐步提高,在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同时,针对广大低保人群的特殊困难,采取普惠制和特惠制相结合的办法,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救助,基本上形成了“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以城乡低保为基础、专项救助为辅助、社会互助为补充”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4.城乡教育水平稳步提高。教育总体规模不断扩大,基础教育取得长足发展,全市小学生辍学率城区低于0.5%,农村低于1%;城市、农村初中生辍学率分别控制在2%和3%以内;解决了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职业教育取得快速发展,全市建设了12所省部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全市培养各级各类实用型技术人才7万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5%。高等教育稳步发展,组建了哈尔滨市职业技术学院和哈尔滨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十一五”以来,市属院校培养本专科以上毕业生4.9万人。社区教育、成人教育得到进一步重视和发展。以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为主体,学前教育、校外教育、老年教育为补充,从学前教育到在职教育和老年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从学校教育到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的终身教育体系初步建立。

  5.公共医疗卫生体系初步形成。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成效显著,重点加强了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执法监督、妇幼保健卫生、农村公共卫生建设,初步建立计划免疫报告和疾病监测网络,初步形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框架,食品卫生监督、职业卫生监督等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取得较好成绩,地方病和慢病防治工作稳步推进。加快推进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卫生服务能力有所增强,农村卫生环境进一步改善,农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新型医疗服务体系总体框架初步形成,加强了医疗救治体系、紧急救援体系、弱势群体医疗救助体系、血液供应保障体系、血液质量管理体系和卫生信息化基础等专项建设,整体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普遍提高。医学科研教育获得新成绩,近5年来,全市共获国家、省和市级医学科技成果近百项,其中白血病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基础研究及临床应用等新技术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和国内领先水平。

  6.群众文化体育活动日益丰富。初步建成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全面整合现有公共文化资源,完善文化设施,创新文化管理,丰富文化活动,打造文化品牌,拓展文化服务。“哈夏”音乐会已经成为全国文化品牌,期间的群众文化活动不断壮大。已成功举办了13届农民文艺汇演,促进了城乡之间的文化交流。以迎接世界大冬会为契机,初步形成了“人人关心大冬会,大家都来做贡献”的良好态势。大力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初步建立了符合实际,内容涵盖组织领导、法规制度、群体社团、群体队伍、场地设施、赛事活动、体质监测、综合协调及社会宣传等方面的全民健身基本框架体系。体育场馆建设迅猛发展,建设规模和投入创历史新高。

  7.人居环境得到切实改善。通过推进城区棚户区拆迁改造,加强住宅建设宏观调控,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搞活存量房市场,规范发展物业管理,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等一系列措施,不断提高群众居住水平,实现了人居水平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居民生活质量明显提高。污染防治力度不断加大,为居民创造了良好的生存环境。水源地和水资源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保证居民饮水安全。治理扰民噪声,创建安静小区。环保投入稳定增长,环境支撑能力进一步加强。

  8.公用事业得到快速发展。城市建设得到快速发展。目前城市道路、供排水、燃气、供热、环卫、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水平得到进一步完善和逐步提高。交通功能不断完善,增加线网的覆盖面,延长运营服务时间。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进程,满足部分乡镇居民的公交出行需求。加强行业市场监管,提升服务质量。加快智能公交系统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9.公共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全面加强了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基础工作,强化了指挥预警系统建设,建立了多警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了对重点部位及社会面的管控,全面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确保一旦发生公共安全事件,能够及时、高效、妥善地进行处置。深入部署开展创建“平安哈尔滨”活动,全面落实各项综合治理措施,社会治安状况逐年改善,人民群众安全感不断增强。

  10.人口发展态势总体趋好。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的工作思路,以群众需求为导向,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为计划生育群众提供优质服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现了由主要以行政等手段控制“超生”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政策教育等手段引导群众“少生”的转变,由单纯控制人口数量向在稳定低生育水平基础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转变。生殖健康工程、出生缺陷干预工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兑现工程、婚育观念转变工程、市民化服务工程等活动深受群众喜爱。

  11.公共财政加大支持力度。财政支出进一步向民生领域倾斜,各项民生领域的支出增幅均高于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增幅。坚持富民优先、民生为重,认真贯彻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了对涉及富民惠民、扶持困难群体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税收调控经济和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12.社情民意得到畅通表达。法律援助体系全面建立,积极进行地方立法,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机构进一步健全,法律援助人员逐步到位。经费投入逐年加大,承办案件逐年增加,建立了比较规范的法律援助工作程序。

  13.民族宗教事务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及有关要求,切实解决了一些少数民族群众关注的实际问题,逐步提高了少数民族生产和生活水平。妥善处理了宗教方面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较好地解决了一些落实宗教房产政策和广大信教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宗教活动及生活方面的特殊问题,有效维护了宗教领域的稳定。

  (二)主要问题

  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仍然不平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和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仍然较多。

  1.动力就业和再就业问题依然严重。国有企业多、下岗失业人员多是我市作为老工业基地的主要困境,大量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不稳定。同时高技术行业急需有一定技能的劳动者,大量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因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偏低而无法胜任,结构性就业矛盾突出。城乡统筹就业工作任务艰巨,已转移的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比例不高,就业空间小,岗位不稳定,薪资较低,合法权益还得不到充分保障。随着新成长劳动力增长高峰的到来和高校毕业生人数逐年上升,青年群体就业问题日益凸显。

  2.收入水平偏低且收入差距仍在扩大。城乡居民收入始终在全国副省级城市后位徘徊。城乡居民收入比由2001年的2.4:1扩大到2007年的2.52:1,行业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拉大,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支出压力增加。

  3.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社会保险扩面工作难度大,保障水平偏低,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低。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不完善,从事灵活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难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费负担较重,统筹基金支付慢性病门诊治疗种类较少,无法充分体现社会医疗保险的普惠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力度不足,基层机构设置和工作保障不到位。养老机构基础设施落后,承载能力严重不足。

  4.公共教育的基础相对薄弱。教育经费投入仍然不足,2007年财政性教育经费仅占GDP的1.9%,远低于国家教育发展纲要提出的4%的目标,成为困扰教育事业发展的主要问题,在农村表现得尤为明显。教育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发展规模不相适应,农村学校办学过于分散、办学规模效益不高的问题还很突出。城乡教育发展水平不够均衡,农村教育基础十分薄弱,地方经济支撑能力较差,目前在办学条件、软件建设等方面,农村学校与城市相比还存在着较大差距。

  5.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滞后。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定位不够准确,医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尚未理顺。政府卫生投入不足,投入结构不尽合理,卫生经费保障机制尚未健全。卫生资源配置总体效率不高,城乡之间卫生发展不够协调。公共卫生体系尚未完善,传染病流行和慢性病发展仍较严重。农村卫生建设仍然相对滞后,三级医疗服务网络尚未完善。妇幼保健薄弱环节依然存在,城乡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差距扩大。

  6.公共安全隐患依然存在。因经济、环境、能源、人口、生产、民族及恐怖犯罪等问题有可能导致公共安全危机的爆发,一旦发生将给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危害。现行食品安监管体制还不能很好适应监管工作,食品安全监管资源、检验检测资源分散,影响了食品安全工作的深入开展。

  另外,人居环境改善力度不够,公共财政支付压力较大,社情民意的表达机制不完善,这些都是当前民生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发展趋势

  1.社会需求总量增长。到2011年,哈尔滨市人口总量将达到1020万人。伴随着城市的扩张和城市人口的增长,社会需求量将相应增长。伴随着新生人口比例的降低和人均预期寿命的提高,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比例由2007年的12.2%增长到13.5%,从而带来更多的老年服务和社会养老需求。

  2.公众需求提高并呈现多样化。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人民生活总体已由温饱向小康迈进,人们将更注重生活品质,追求自身发展,并呈现多层次和多样化特点,这种需求水平的提高还会催生出许多新的民生问题。

  3.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提质增速。我市综合经济实力的日益增强,为解决好民生问题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2007年全市人均GDP为3393美元,2011年预计达到4500美元,将会推动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进入更好更快发展阶段,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将会紧密联系、相辅相成。

  4.民生领域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将会长期存在。我市属于欠发达城市,生产力水平相对落后,经济总量、财政收入处于同类城市的后列,解决民生领域欠账的任务还很艰巨,帮扶相对贫困人口和特殊困难人群的担子还很重。

  必须提高对解决民生问题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做大经济总量,极大增加社会财富。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必须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突出以人为本,把改善民生作为最高准则,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把中低收入人群和弱势困难群体作为制定公共政策的基点,着力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数。

  (二)基本原则

  1.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始终着眼于大多数群众,着眼于低收入人群,切实把发展目标放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民生需求上。从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入手,更加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2.必须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长远目标和阶段性任务结合起来,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的实际利益以及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关系,注意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联动性。

  3.必须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在统筹兼顾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前提下,总体上坚持循序渐进,加快重点突破,实现整体推动,动态地解决好民生问题。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持社会安定团结。

  4.必须坚持加大投入、注重公平。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建立公共财政投入稳定增长的机制,重点向基层倾斜、向农村倾斜、向矛盾突出的领域倾斜,逐步缩小城乡、行业以及不同人群间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

  (三)总体目标

  遵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顺应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充分就业,居民收入大幅增长,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基本覆盖,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各级各类教育质量显著提高,人民生产生活安定有序,人居环境较大改善,建设“适宜人居、适宜创业、适宜人的全面发展”的现代文明城市。主要任务:

  1.劳动就业。2009—2011年,城镇新增就业25.5万人;办理求职登记61.2万人次,职业介绍成功28.5万人次,办理城镇劳务输出29.7万人次;多形式组织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培训9.6万人次,培训后就业率达60%以上;创业培训1.65万人,创业成功率达40%以上;2011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2.收入分配。让更多市民拥有财产性收入,中等收入者比重稳步提升;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人民群众生活更加宽裕;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递增8.3%以上,2011年达到16300元左右;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递增5.4%以上,2011年达到5400元。

  3.居民消费。保持消费品市场繁荣稳定,保障市场供应,满足市民需求,不断扩大流通规模,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递增11.5%以上,2011年达到1600亿元。

  4.社会保障。2011年末努力实现失业保险全覆盖,城镇参保人数达到180万人;实现城镇医疗保险全覆盖;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85万人,基金征缴率达到95%以上;生育保险从政策上实现全覆盖。城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4200张,社会力量办养老服务机构达到200家以上,床位11000张,每千名城镇老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20张;至2010年,建成63所农村敬老服务中心,维修改造30所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率提高到60%以上。

  5.公共教育。普及12年教育提高到新水平,全市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9%,小学毕业升初中率达到98.5%以上;全市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5%,其中城市达到98%,农村达到77%。努力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推进农村地区集中办学,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30所;幼儿教育基本满足社会需求,城市和农村分别普及学前3年教育和基本普及学前2年教育;特殊教育得到进一步发展,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6%以上;合理配置职业教育资源,不断扩大职教招生规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达到10万人;加强职教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完成9个专业性实训基地建设;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基本形成以公办教育为主体,民办教育为补充的教育发展格局。

  6.医疗卫生。到2011年,全市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5.58岁,婴儿死亡率控制在8.25‰以内,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8.53‰以内,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5.10/10万以内;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基本建立完善的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全面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比较规范的公立医院管理制度,全面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10年,全市8个区和3个县级市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30个,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到95%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机构的比例达到90%以上。

  7.文化体育。弘扬哈尔滨音乐文化传统,实施品牌战略,把哈尔滨之夏音乐会办成全国文化活动精品和国际性音乐节;加快图书馆、博物馆网络建设,到2011年,社区分馆达到50—60个;各级各类博物馆总数达到90座;完成120多万户有线电视数字化双向整体转换,完成全市网络整合建设工程,打造集广播电视节目、信息服务、商务服务、政务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多业务、互动式有线网络平台;建设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中心和有线网络技术中心;实现20户以上已通电村收听收看到中央和省级4套以上广播节目、8套以上电视节目的目标;创造条件确保每年安装健身路径800件(套),每年完成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500人,国民体质监测量年均增长10%。

  8.人居环境。全面完成城区内危棚户区改造,合理分配商品住宅、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占住宅之间的比例,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建设。2011年实现住宅建设竣工总规模1400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到2010年,6个主城区社区公益用房平均使用面积达到300平方米,呼兰、阿城及10县(市)社区公益用房平均使用面积达到200平方米。生态人居体系建设步入健康发展轨道,市区建成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国家园林城市,各县(市)达到省级以上生态示范区建设标准。

  9.公用事业。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城市保洁和管理实施全覆盖;实现主城区与县(市)间全部由二级以上公路连接,县(市)与县(市)间基本由二级以上公路连接,农村公路高等级路面通乡、通村率均达到100%。

  10.公共安全。全市刑事案件总量力争稳中有降,发案总量上升幅度控制在7%以下,刑事案件破案率力争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外来人口犯罪率下降8个百分点。区、街道办和社区与县、乡、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覆盖面达到90%以上,90%的乡镇、80%的行政村建立“食品安全示范店”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连锁店,食品统一配送率达到70%以上;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健全,应急网络覆盖面达95%以上。

  11.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到2011年基本建立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十一五”期末,县乡服务站技术人员所占比例达80%以上,2011年,诊疗设备数字化率达40%,规范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率达80%以上,避孕及时率和综合避孕率均保持在80%左右。

  12.公共财政。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变当前基本公共服务差距较大的状况,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更加关注民生。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投入更多地投向义务教育、基础医疗和公共卫生、基本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廉租房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力争到2011年,教育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达到20.4%,医疗卫生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达到7.6%,文化体育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达到2.1%,社会保障补助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达到11.5%。

  13.新农村建设。重点扶持4个县(市)争创全国百强县,扶持40个中心镇和200个中心村加快发展;建设农村通畅工程8720公里,建设乡镇客运站20个;实现村村通自来水,完成农村康居工程建筑面积1500万平方米;农村电话入户率达到80%,有线电视通村率达到100%;农民平均受教育年限由7年提高到8.5年,45周岁以下的青壮年农民具有非农产业技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覆盖率达到100%,卫生乡村达标率70%以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覆盖率分别达到50%和95%左右。

  三、保障人民群众基本需要

  劳动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基本需求,其中就业是民生之本,收入分配是民生之源,社会保障是民生之安全网。

  (一)劳动就业

  广开就业门路,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抓住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的机遇,将国有企业改革和实施“并轨”结合起来,将发展机械装备制造、汽车、电子、医药、食品、冰雪旅游等支柱产业和调整经济结构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并通过落实再就业和“并轨”的扶持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多形式实行灵活就业。进一步扩大公益性岗位开发渠道,鼓励有条件的街道(乡镇)组建劳务型服务企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托底”安置。

  1.建立和完善就业政策体系,进一步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扎实推进就业援助工作,把“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等10类人员作为就业困难对象,通过采取集中援助活动和强化日常援助行为,确保就业困难人员的妥善安置。组织开展零就业家庭调查、认定工作,通过落实政策、开发公益性岗位、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等多种措施,确保零就业家庭保持动态为零的目标。积极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要在扩大贷款范围、允许二次贷款、增加贷款额度和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上有所突破。强力推进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认真落实好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做到应补尽补,并努力做到政策享受范围和额度最大化。进一步简化补贴申领的办事程序,尽可能地方便灵活就业人员,保护和鼓励灵活就业人员的积极性。

  2.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基础建设,强化其服务功能,形成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主导,其他部门和社会办就业服务组织共同发展,集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务派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和就业服务技术支持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规范对各类职业介绍行为的监管,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防止就业歧视。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加强对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逐步建立政府购买就业服务成果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团体举办的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基地,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认定,向残疾人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创业技能培训等一条龙服务。

  3.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就业服务功能。逐步培育并完善统一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基础建设,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服务功能,在城市内实现就业服务、失业保险、就业培训信息共享和公共就业服务全程信息化管理,并逐步实现与劳动工资信息、社会保险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逐步达到全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联网。推进劳务输出工作,提高劳务输出质量,培育和打造劳务品牌,促进人力资源的供需交流与对接。要以宾县“对俄劳务种植”全省十大品牌为标杆,扶持各区、县(市)创造出具有地方特色的劳务品牌,特别是在对俄及东欧劳务输出、物流、保安等方面要将品牌效应做大做强,进一步推进劳务输出工作的深层次发展。

  4.加强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实现再就业培训与就业的有机衔接。将创业培训工作重心向开展全民创业转移,针对不同的创业人群,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加强创业培训师资的培养,将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以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为龙头的三级创业服务网络。进一步调动和整合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重点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建立再就业培训体系。加强对再就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建立有效的培训质量监控体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进一步改进和创新再就业培训的内容和形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大力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培训,提高培训后就业率。

  5.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逐步实现平等就业。进一步理顺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逐步形成城乡统一、公平竞争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完善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不定期召开会议,开展专项活动和联合调研,形成上下联动、部门配合、协调统一的工作机制。加强农民工培训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切实提高农民工培训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证培训质量,确保农民工实现技能就业、稳定就业。

  (二)收入分配

  1.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

  2.规范职工收入分配秩序。加大工资指导线调控力度,完善操作办法,加强对垄断行业、工资收入水平过高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监管。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着力完善集体合同制度,推进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实现企业职工工资年均增长10%左右的目标。

  3.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全面落实国家各项支农惠农政策,深入挖掘农业内部潜力,大力发展都市农业、观光农业、创汇农业,实现结构调整增收。加快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做强乡镇企业,壮大县域经济,不断增加非农收入和农民现金收入。继续深化农村改革,为农民增收减负提供体制保障。

  (三)社会保障

  1.加快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继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重点解决改制企业职工和被征地农民等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险,积极研究探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继续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将扩面重点转移到非公有制企业、改制企业、事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切实做好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和发放工作,形成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深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逐步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难的问题,降低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完善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建立工伤储备金制度,探索工伤补偿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相结合的有效途径。

  2.推动社会福利和养老事业发展。易地新建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和市儿童福利院,新建普宁医院精神残疾人托管中心,建设市级老年护养院。大力支持各类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种类型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护理院,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级政府不断加大投入,建立健全老年福利服务体系,把居家养老服务纳入社区建设的重点内容,全市城区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主要依托的老年生活照料服务系统。

  3.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制定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方案,构建和完善以城乡为基础,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社会扶助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体系,在有条件的区、县(市)探索实行城乡同步发展的社会救助制度。加快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稳步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运行管理,进一步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实施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项救助,制定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项救助实施办法,适当提高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的救助标准,2010年开始逐步开展供热、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推进农村敬老院整合建设,在3年时间里,基本建成以区(县)政府兴办的农村敬老服务中心为主体,保留改造部分敬老院为辅助,兴办五保新村、鼓励和发动社会力量多方办院为补充的新型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服务体系。建立市级残疾人托养中心及区级托养服务院,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残疾人教育救助,对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残疾学生及救困残疾人子女和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的贫困家庭残疾学生给予资助。

  四、满足群众发展需求

  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人居环境和公用事业是改善民生的发展需求,其中教育是人的成长起点和未来发展机会的基石,医疗卫生是人民生活幸福的前提,文化体育是提高国民素质的根本途径,人居环境和公用事业是提升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

  (一)城乡教育

  1.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均衡协调发展。大力发展幼儿教育,实现普及3年学前教育目标。以发展农村教育为重点,巩固提高“普九”成果,继续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不断加快普通高中教育发展,每个县(市)至少建设1所市级以上示范性高中。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达到10万人,职高学生就业率要达到95%以上。积极发展继续教育,以市电大为依托,筹建哈尔滨社区大学,建立一批社区教育中心,努力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依托市职工医学院,筹建高级护理学院,稳步推进高等院校发展,努力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新路,促进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共享高等教育资源,提高市民素质,依托哈尔滨学院,建立市民学习中心,满足市民学习需求。推进办学体制改革,积极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兴办高质量、有特色的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逐步构建起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共同参与、公办和民办学校协调发展的多元化办学格局。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通过实施危房改造和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等措施,缩小校际间办学条件的差距。继续做好农民工和其它外来务工流动人员子女入学安置工作。

  2.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创新型人才。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建立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有机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积极探索德育工作的新机制。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提高学生的科学精神、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深化基础教育课程和课堂教学改革,建立完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切实减轻中小学过重的课业负担。加强学生生命教育,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提高学生整体健康水平。积极探索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方法和途径,培养学生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3.加强教学和科研队伍,提高教育整体发展水平。加强校长队伍建设,对在岗中小学校校长进行分层次、多形式的全员培训。进一步完成校长队伍梯队建设,逐步推行校长职级制。完善教师资格准入制度,认真做好各类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逐步完善教师聘任制度。加大教师培训工作,提高偏远地区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深入实施教师轮换制度,加大骨干教师培养力度,探索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培养模式。市级骨干教师达到8000人,区县级学科骨干教师达到1.6万人,市级学科带头人达到800人。实施“教育科研先导工程”,加强教育科研的基础建设和科研骨干队伍建设。

  4.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以信息化推动教育现代化。提高学校现化代装备水平,重点装备小学科学实验室、初高中理化生实验室、中小学语音室、微机室和多媒体电教室。加强校园网和边远地区数字卫星收视站(点)、数字电视教学收视点及光盘教学点建设,校园网覆盖率城市和农村分别达50%和10%。积极开发教育信息资源,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多功能的教育资源服务体系。建立能够满足中小学师生信息化需求的资源库,实现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加强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建设,培养学生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全面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各类教育的应用比率。

  (二)医疗卫生

  1.继续完善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重点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着重完善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系统、医疗救治系统和应急机制,切实提高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治等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加强传染病疫情管理与监测,到2011年,传染病网络直报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覆盖率达到100%,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覆盖率达到80%以上,传染病报告完整率和及时率达到90%以上,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城乡均达到95%以上。加大地方病、慢性病、职业病和精神卫生疾病防治力度,基本建立完善地方病、慢性病防治监测网络,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加强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建设10个省级卫生区和6个省级卫生镇,农村自来水受益率达到66%,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4%,全面推行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2.继续完善医疗服务体系。重点加强农村卫生建设,到2011年,强化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指导中心、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所(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建设,以县(市)为单位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合格率达到100%。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适时提高筹资标准和补偿水平,完善监管制度措施,实现网络化管理,不断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制定和实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全面构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新体系,到2010年,基本完成230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任务,在全市建立起服务网络健全、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优良、适应城市社区居民需要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3.加强妇幼保健卫生工作。加大妇幼保健卫生科学化、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力度,重点加强妇幼保健机构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适宜技术推广等工作,提高住院分娩率,确保孕产妇生育安全。到2011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80%以上,孕产妇保健管理率在城市和农村分别达到95%以上和80%以上,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5.10/10万以内,儿童保健覆盖率在城市和农村分别达到95%以上和70%以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8.53‰以内。积极防治儿童多发病和常见病,加强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和儿童生长发育监测等工作。积极开展出生缺陷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做好产前诊断、孕期保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到2011年,新生儿疾病筛查率达到95%。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政策,民政与卫生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婚前医学检查知识的宣传、咨询和指导工作,使准婚人主动接受婚前医学检查,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到2011年城市达到95%,农村达到70%。

  4.加强医疗服务体系管理。继续以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核心,严格医疗机构技术准入,全面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监管,整顿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依法规范医疗广告。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盲目扩张,规范限制公立医疗机构超规划购置大型医疗设备。基本建成新的医疗服务体系,基本适应和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和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全面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坚持在卫生行业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大力加强医德医风宣传教育,健全行风建设制度,完善行风监管、评价长效机制,强化各级领导行风建设管理责任,力争使卫生行风得到明显好转。

  5.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制订和实施科教兴医工程,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培养疾病控制、卫生执法监督、妇幼保健、全科医护和卫生管理等方面人才,加强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建设,加快培养重点学科带头人才和医学技术骨干团队。科学制定卫生信息化建设规划,加快推进卫生电子政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医疗救治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卫生监督执法、医院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新农合管理、妇幼保健等信息化系统建设。加强国际卫生交流和项目合作,积极拓展国际合作项目和争取国际资金投入,扩大医疗卫生对外开放交流程度,争取高起点提升我市医疗技术水平、科研能力和卫生管理水平。

  (三)文化体育

  1.加快哈尔滨市文化名城建设。打造我市“十大名片”之一的哈尔滨之夏音乐会,坚持高雅艺术与群众文化并重,秉承“国际化方向、国家级水平、群众性参与”的定位,突出“国际化”特色。不断完善“哈夏”这一国际品牌,兼蓄并包,开放创新,进一步提升我市文化艺术品位,提高我市在国内、国际上的知名度,推进城市文化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

  2.推进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捐助和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快图书馆、博物馆建设。推进总分馆制,建立以市图书馆、区级图书馆、社区图书馆为中心的三级图书馆服务网络,形成以中心图书馆为核心、覆盖城乡的完善的图书馆服务网络,实现图书馆资源合理配置。大力发展各级各类特色博物馆,以“历史文化”、“工业摇篮”、“音乐之城”、“冰雪之乡”、“革命之地”、“铁路兴城”、“民俗文化”、“回归自然”等为主题,形成博物馆体系。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加快哈尔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中心、音乐艺术中心等文化设施建设。

  3.加快体育事业发展。紧紧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认真谋划和实践以大型赛事牵动发展的思路和举措,进一步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完善整体工作思路,强力推进“六大工程”,卓有成效地开展各种全民健身系列活动。结合迎接世界大冬会和申办冬奥会,把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全市整体规划,积极开拓市场,通过社会化融资和市场化运作,进一步加快人民体育广场等场馆设施建设,形成比较完备的体育设施网络。

  4.广泛深入开展群众体育活动。通过体育“四进社区”、“三下乡”和新农村建设,围绕群众体育场地、组织和活动3个环节,开展具有哈尔滨特色的“双百”活动(百万青少年上冰雪活动、全民健身百日系列活动),全力实施“十、百、千工程”。整顿规范全市体育社团组织,进一步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发展群体性、社会性体育组织,依托行业体育协会广泛开展太极拳、柔力球、徒步大赛、轮滑等适应不同地域、不同年龄、不同层次人群的多样化的休闲体育活动,进一步健全和丰富群众休闲体育活动网络和内容。

  (四)人居环境

  1.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积极改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加大廉租住房规划配建力度,规划建设廉租住房1万套左右。主要采取政府组织建设和提供购房货币化补贴相结合的方式,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多渠道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

  2.促进商品房稳定发展。注重政策性保障用房建设,廉租房主要通过棚户区改造和城市周边新建小区及新建住宅建设项目配建提供大量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主要在棚户区改造和居住新区建设过程中选址建设。商品住房主要位于城市周边和城市新区。其中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主要位于城市周边、城市新区和部分搬迁的工厂用地;较大户型商品住房主要集中在群力新区、哈西地区和松北地区建设。

  3.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新区开发和旧城功能调整。主城区棚户区改造主要分布在道外区、道里清河湾地区、南岗马家沟沿岸、香坊任家桥地区等地区,共计85片棚户区,可用于建设住宅的居住用地约457万平方米,将建成10个居住区、19个居住小区和30个居住组团。新区开发住区选址主要位于群力、哈西、松北等地区,总用地面积约1776万平方米。旧城功能调整主要为城市内部搬迁企业用地,包括松江电机厂、亚麻厂、轴承厂等,总用地面积约376万平方米,将建成8个居住区、5个居住小区和6个居住组团。

  4.加强环境改善与服务设施建设。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哈尔滨市制定的相关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老年人及未成年人活动中心、社区服务基础设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图书馆(室)、垃圾压缩间和公厕等设施。积极整合、调剂社区资源,采取购置、新建、改扩建、置换、租赁等多种方式,推进社区服务用房达标建设。加快居住区服务设施建设步伐,优化居住区内部功能布局,建设绿色住区,系统化、规模化地建设居住内部景观环境体系,争取在居民步行300—500米范围内建设一定规模的绿地、广场和游园,满足居民的日常休闲、娱乐和健身需求。

  5.资源保护、污染治理与生态环境恢复体系建设。加大对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力度,强化对水、森林、草原、矿产等重要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做好污染防治工作,增强对水环境污染、空气污染和城镇噪声的防治力度。加强农村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不断改善农民居住质量。倡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开展全民环境教育和绿色创建活动,推动生态产业、环保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和生态旅游的快速发展。

  (五)城市建设与管理

  1.大力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完善道路布局、发展轨道交通、加强越江联络、优化道路功能为建设重点,推进完成城市道路交通建设。以提高饮用水水质、增加供水能力为目标,推进供水水源与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发展热电联产、清洁能源、热效能高的大型集中供热方式,取消污染严重、热效低下的小锅炉房,逐步搭建合理、高效、节能的供热能源结构网。全面完成天然气气源的置换工作,完善全市的供气系统,完成天然气入哈管线建设。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能源化的总体方向,以垃圾无害化处理为重点,推进城市环卫建设。加强居住区内庭院绿地和街头公共绿地建设,满足居民游览休憩需求。

  2.全面发展交通事业。实施公路建设发展规划,加大对公路建设的投资力度,进一步调整交通税费政策,积极推动公路养护的市场化改革,加强人才培养并鼓励技术创新。深化公路客运、货运运输站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积极培育道路运输市场,积极推进公路运输的信息化建设。强化公交设施规划和用地制度,加大政府对公交发展的资金投入力度,完善公交市场机制,深化国有公交企业改革,加快民营公交企业整合。

  3.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加强道路桥梁养护维修,保障设施完好,完善和规范城市保洁,实行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强化餐厨垃圾管理。以城市管理数字化、智能化、社会化为目标,通过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全面提升城市管理信息化和现代化管理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筑社会化、开放式、综合性城市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

  4.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加强居住区内庭院绿地和街头公共绿地建设,满足居民游览休憩需求,以三沟治理、铁路沿线改造、开辟公园绿地、绿化隔离区建设为突破口,进一步完善中心区绿地空间形态。建设重点为庭院绿地、公园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附属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等。

  (六)人口发展

  1.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加强县、乡服务站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强化服务站的基础建设和能力建设。充分利用国债资金和地方资金,加快推进服务站的达标建设。加强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信息化建设,更新技术设备,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化服务站信息咨询功能。加强技术服务队伍职业化建设,业务负责人必须具有执业资格,新聘用人员全部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制定并实施专业人员中长期培训计划。

  2.大力推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继续做好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工程,落实好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制度,探索建立长效节育措施奖励、节育手术保险等制度。继续推进生殖道感染干预工程,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特色生殖道感染干预模式和工作机制。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科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建立以人群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网络。重视对青少年、育龄期人群、中老年及其他弱势人群的生殖健康问题,积极倡导和实施健康家庭促进计划。

  3.进一步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积极探索惠民性经济社会公共政策与推行计划生育有效衔接的措施和办法,整合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制定出台《哈尔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若干政策》。继续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两项制度,全面兑现城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加大企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政策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的落实力度。加大对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的帮扶力度,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4.全面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关怀关爱行动。把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统一管理、优质服务的要求,建立部门配合、城乡联手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管理互补、服务互动的部门协作机制,实现流动人口信息共享,为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创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载体,推动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成立计划生育协会。

  (七)新农村建设

  1.引导鼓励农民创业,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市、县、乡、村都要出台鼓励农民创业的优惠政策,特别要出台一些扶持农民创业的资金投入和银行贷款扶持政策,设立农民创业基金,为创业农民提供贷款担保、产品保险、贷款贴息、补贴资助和免费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指导等方面的服务。对于农民创办的企业要视同城市个体民营企业同等待遇,在税收、土地等方面给予减免和优惠,促进农村民营经济快速发展。

  2.加强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加大各级各类资金对农村的投入,使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同等享有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推进中心城镇、中心村建设和村庄资源整合,加快建设农村居民集中区。加强村镇道路建设,乡(镇)、行政村基本实现100%通水泥路。农村能源要以农村沼气为重点,全面推广农村风能、太阳能等新型能源,加大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率,促进农村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3.注重农村教育事业,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农村教育发展,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大力发展农村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教育,加大基础教育的投入,优化教育资源的布局。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把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战略来抓,推进农村职业教育体制创新。建立城乡教师交流制度,鼓励优秀大学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后到农村任教,促进城乡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大力实施“农民教育与培训工程”,重点抓好农民的素质培训。

  4.加强公共卫生建设,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进一步健全县(市)公共卫生网络,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卫生服务体系,重点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建立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体系。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建立有效的农民健康保障制度。整合城乡卫生资源,搞好区域卫生规划,加强对乡镇中心卫生院的改造。大力发展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促进城乡医疗机构的人员和业务交流。深化农村卫生医疗体制改革,探索建立农村卫生医疗事业发展和管理的新模式、新机制,鼓励城市卫生医疗机构拓展农村医疗市场。

  5.大力发展新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力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营销组织。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五、确保群众公共安全需求

  治安管理和生产安全以及食品药品安全是保障民生的安全需求,其中治安管理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客观需要,生产安全是创造财富的必然要求,食品药品安全是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

  (一)治安管理

  1.建立以政府应急办为总协调、以110指挥中心为龙头的指挥调度中枢。全面强化指挥系统建设,不断完善指挥协调、信息处理、情报研判等职能,不断完善各类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预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全面整合公安、消防、市政、医疗卫生以及驻军等专业应急资源,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多层联动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2.大力推进社区警务建设。合理开发和利用社区民智、民资、民力资源,建立以社区保安和治安协管员为龙头,社区和物业管理人员、志愿者和离退休人员为主体的巡防、巡控、邻里守望的群防群治网络和互助工作机制。通过在社区普及治安防范知识、治安提示等活动,有效减少可防性案件的发生。通过引导街道、社区及群防群治组织,做好有违法犯罪倾向的“两劳”解释人员的帮教、管理和矫正,有效预防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0〕 第 1 号

  为促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保护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经2010年3月19日第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 长:周小川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保护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检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对被检查人进行执法检查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检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职责需要,进入被检查人现场,监督被检查人执行有关金融管理规定情况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合理、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合理计划执法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综合性的执法检查。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执法检查中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二章 执法检查程序

第一节 检查的准备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执法检查计划、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举报信息、上级行的要求以及其他履行职责的需要,组织实施执法检查。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执法职能部门需要对年度执法检查项目、执法检查计划作出部署的,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安排。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上级行的执法检查计划和本行履行职责的需要,对本辖区的执法检查工作作出部署。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执法检查的,应当立项并填写《执法检查立项审批表》,拟定检查方案,经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后实施。
  前款规定的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目的、检查依据、被检查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期限、检查组成员名单等内容。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的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二条 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检查组可以组织检查人员进行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 检查组应当在实施执法检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告知执法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检查组成员名单等事项;因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实施执法检查的,检查组应当在进入被检查人现场时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

第二节 检查的实施

  第十四条 检查组实施执法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执法检查通知书》。
  第十五条 检查组实施执法检查的,应当与被检查人进行会谈,说明检查的目的、内容、工作安排和要求;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充分听取被检查人的业务情况报告和其他有关情况报告,并制作《执法检查会谈纪要》,由被检查人和检查组负责人签字确认。
  本条规定的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是指被检查人对检查组工作进行监督,对检查情况提出异议,举报检查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等权利。
  本条规定的被检查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是指被检查人配合检查组工作,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提供执法检查需要了解的情况、信息材料等。
  第十六条 检查组需要查阅被检查人的业务凭证、会计账目、财务报表等业务资料的,应当填写《执法检查调阅资料清单》,并由专人负责调阅资料和退还调阅资料。
  第十七条 检查组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的,应当制作《执法检查询问笔录》,并由被检查人进行核对;《执法检查询问笔录》有错误或者有遗漏的,应当允许被检查人提出更正意见或者补充意见;《执法检查询问笔录》经被检查人和检查组核对无误后,由被检查人和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检查组应当在检查中及时收集有关书证、物证、电子文件等证据,并注明证据的来源,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检查组应当经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后,向被检查人出具《执法检查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检查组应当全面、客观、完整地记录检查工作的情况,并制作《执法检查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 检查组结束执法检查工作时,应当根据《执法检查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证据,确定需要被检查人确认的检查事实项目,并制作《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由被检查人逐页签字确认;被检查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
  被检查人在《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上签字确认前对《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又不在《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上签字确认的,不影响检查组对有关事实的认定;被检查人陈述和申辩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的,检查组应当采纳。
  本条规定的《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应当包括被检查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认定的事实等事项。

第三节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撰写执法检查报告,及时向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报告。
  前款规定的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的基本情况、对被检查人执行金融管理规定情况的评价、对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获取的证据,在执法检查报告的基础上制作执法检查意见书;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执法检查意见书的,经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执法检查意见书经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并加盖本行印章后,送达被检查人。
  前款规定的执法检查意见书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对被检查人执行金融管理规定情况的评价、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被检查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被检查人有违法行为,并且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执法检查材料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检查人拒绝、阻碍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执法检查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及其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和支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实施执法检查的程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实施执法检查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
  1. 附1:执法检查立项审批表.doc
http://www.pbc.gov.cn/showacc2.asp?id=2895

  2. 附2:执法检查通知书.doc
http://www.pbc.gov.cn/showacc2.asp?id=2896

  3. 附3:执法检查进场记录.doc
http://www.pbc.gov.cn/showacc2.asp?id=2897

  4. 附4:执法检查会谈纪要.doc
http://www.pbc.gov.cn/showacc2.asp?id=2898

  5. 附5:执法检查调阅资料清单.doc
http://www.pbc.gov.cn/showacc2.asp?id=2899

  6. 附6:执法检查询问笔录.doc
http://www.pbc.gov.cn/showacc2.asp?id=2900

  7. 附7:执法检查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doc
http://www.pbc.gov.cn/showacc2.asp?id=2901

  8. 附8:执法检查工作底稿.doc
http://www.pbc.gov.cn/showacc2.asp?id=2902

  9. 附9: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doc
http://www.pbc.gov.cn/showacc2.asp?id=2903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成都市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成都市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通知




成府发〔2008〕1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成都市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市级行政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市发改委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
(二)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活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市经委
(一)负责组织拟订本市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机械、冶金、电子、能源、化工、轻工、建材、纺织等有关安全方面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负责指导和督促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工业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督促相关企业做好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组织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参与相关工业企业发生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市国资委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监管企业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监管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二)督促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监管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
(三)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在蓉国防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市教育局
(一)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含学前教育机构,下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指导本系统教育机构开展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二)负责监督检查所管理的学校和直属单位的食堂、学生公寓、附属设施、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以及实验室、校办企业安全工作;指导区(市)县属学校做好上述场所的安全工作。
(三)负责全市中、小学校春游和其他集体活动安全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校外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市公安局
(一)负责全市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和活动期间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保卫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二)负责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制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全市车辆牌证发放和驾驶员考核发证工作;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依法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它营运车辆监督其解体。
(三)负责对全市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市消防规划的制订评审工作;制订消防安全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负责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及验收;负责歌舞厅、洗浴中心、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博物馆、寺庙、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组织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对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监督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组织、指挥本市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对购买、使用及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线路;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案件。
(五)负责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案件。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参与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七)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市监察局
(一)依照《行政监察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依法对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较大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三)负责对较大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中涉及的国家公务人员、党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七、市民政局
(一)负责组织拟订全市民政系统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具有本系统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监督管理本系统所属福利院、救助管理站、殡仪馆及军干所等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事故发生后的救灾救济工作。
(四)负责将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内容,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社区安全工作的指导。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八、市劳动保障局
(一)负责组织开展具有本系统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全市各类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贯彻落实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进行处理,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二)负责全市《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落实,拟订全市工伤保险待遇政策,草拟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和浮动办法,负责全市工伤认定工作,并将工伤认定处理结果抄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工伤(职业病)等级标准的实施办法。
(三)负责全市劳动用工的监察执法,依法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九、市国土局
(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建立监测、预报体系,防止因地质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二)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对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取缔非法采矿行为。
(三)负责对农村集体土地上违反法律法规的用地行为的查处和征地拆除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市建委
(一)负责组织建设行业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建立防范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度;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单位贯彻落实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二)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起草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有关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及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较大事故以及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培训村镇建设工程施工技术人员,指导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四)负责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燃气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燃气业重点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燃气方面的安全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燃气安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参与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在履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一、市交委
(一)负责组织拟订全市道路、水上运输安全方面的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
(二)负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与资质管理,负责道路运输业主、营运车辆、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负责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违法违章行为;负责对经营性客运汽车站的安全监督,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负责对车辆维修经营者的安全监督,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参与道路运输安全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负责全市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工程质量管理,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建设监督管理,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公路养护工程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贯彻落实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参与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工程建设及质量安全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参与水上交通安全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市场准入,对全市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负责放射源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监管。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二、市水务局
(一)负责制定全市防汛安全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各类水利(务)工程设施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三)负责各类水利(务)工程设施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水利(务)工程运行管理安全责任制,加强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水利(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四)负责再生水利用、渔业生产、地方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三、市农委
(一)负责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重点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参与涉及本系统的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负责全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的技术检验、注册、发放牌证和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考试、考核发证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农村机电提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业机械维修、农业机械作业质量监督;负责农机事故统计工作。
(三)负责全市沼气生产、建设和使用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四、市林业园林局
(一)负责制订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规划和森林防火安全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督促林业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制订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统一部署指挥,落实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与各森林防火区(市)县的对口联系责任制,指导、协调、督促各区(市)县的森林防火工作。
(三)负责全市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森林保护管理基础设施、各类林业基地工程项目、造林绿化工程项目、城市绿化工程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木材采伐、运输、收储、加工、综合利用、木(竹)浆造纸、林产化工生产等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五、市商务局
(一)指导区(市)县商务部门对本系统重点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督查;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本系统有关单位进行查处;参与涉及本系统的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本市民用爆炸物品的政策、规章,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许可实施监督管理;对生产、销售爆炸物品的行为进行查验;参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负责本局承办的大型商贸展会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牵头拟订大型商贸展会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市公安局审核登记后组织实施;督促参加展会各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展会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维护展会正常秩序。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六、市文化局
(一)负责督促本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具有本系统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参与涉及本系统的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负责本局承办的大型文化艺术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拟订大型文化艺术活动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市公安局审核登记后组织实施,督促参加活动的单位落实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活动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维护活动正常秩序。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七、市卫生局
(一)负责组织全市直属卫生医疗机构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全市直属卫生医疗机构重点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全市直属卫生医疗机构重点单位贯彻落实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二)负责拟订全市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八、市环保局
(一)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核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负责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二)负责涉及有毒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的环境监测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九、市体育局
(一)负责督促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二)负责本局承办的大型体育赛事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大型体育赛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拟订大型体育赛事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市公安局审核登记后组织实施;督促参加赛事的有关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比赛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本市体育社团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全市老年骑游协会规范对老年骑游活动的安全管理。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市工商局
(一)负责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定前置许可要求核发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等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二)负责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违法行为。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一、市质监局
(一)负责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厂(场)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依法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实行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行政许可;负责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发证;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负责对用于安全防护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和监督管理。
(四)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查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五)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二、市旅游局
(一)负责组织制订全市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和旅行社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参与涉及较大旅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负责监督检查全市旅游业重点单位(旅行社、旅游区[点]、星级宾馆[饭店]、星级农家乐、社会旅馆、乡村酒店等)落实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负责指导、监督由旅行社组织的自驾旅游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三、市机关事务局
(一)负责指导市级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指导市级各部门公务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四、市政府法制办
(一)负责审查、论证、修改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报送市政府审议的涉及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指导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工作。
二十五、市规划局
(一)负责按城市防灾、防爆等安全要求编制和审查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
(二)负责按照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对五城区内建设项目、市政工程项目选址定点、规划设计的审查;负责按照安全生产条件要求,指导、监督成都高新区做好建设项目、市政工程项目选址定点、规划设计的审查及郊区(市)县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规划设计的审查。
(三)负责全市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区(市)县查处违法建设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行情况。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擅自改变行政许可内容进行违法建设或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六、市城管局
(一)负责组织拟订全市城市管理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具有本系统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本系统重点单位贯彻落实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二)负责全市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市容环境、城市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洗车场、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经批准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事前安全告知。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七、市房管局
(一)负责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国有土地上依法征收、业主自行拆除的城镇房屋的拆除施工安全监管工作,指导郊区(市)县房管部门加强对城镇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全市城市房屋安全的鉴定和管理工作。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八、市中小企业局
(一)负责指导全市各种经济成分的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中小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促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中小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中小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参与中小企业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负责指导全市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煤炭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煤炭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协助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煤炭企业的安全专项整治和关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煤炭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参与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九、市气象局
(一)负责全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负责拟订全市防雷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有关防雷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督促全市重点单位、重要场所以及其他需要防御雷电灾害的单位落实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规定和定期检测制度;督促相关单位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贯彻落实防雷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负责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安全监管;参与因雷电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十、市人防办
(一)负责全市公共人防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全市其它人防工程结构和防护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十一、市安监局
(一)依法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订全市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指导、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督监察工作;组织实施本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协调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市政府的授权,依法组织、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统计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全市煤矿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四)负责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五)负责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六)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统筹协调,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七)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行为。
(八)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十二、市政府其他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负责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在本部门(行业、系统)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本部门(行业、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具有本部门(行业、系统)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
(二)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
(三)组织本部门(行业、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所属重点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对涉及本部门(行业、系统)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相关决定。
(四)监督管理本行业、本系统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