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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园区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08:31: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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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园区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8〕21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园区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各园区管理机构:
《湘潭市园区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湘潭市园区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园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潭市发〔2007〕17号)精神,加大政府运用财政资金扶持园区经济发展的力度,促进我市园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湘潭市园区发展引导资金。为规范园区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园区发展引导资金是市人民政府为加快园区经济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编制园区发展规划、风险投资引导、扶持园区发展和专项奖励等。
第三条 园区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坚持“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择优扶持、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园区发展引导资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从2008年开始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园区发展引导资金,以后年度根据财政收入增长幅度逐年增加资金额度。
第五条 园区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纳入《湘潭市专项切块资金管理办法》,年初编制项目预算,并严格按预算执行。如需调整,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六条 园区发展引导资金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由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采取计划与资金分离的管理办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七条 市园区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园区发展引导资金上年度执行情况的审查和本年度安排计划的审核。

第三章 园区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 园区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的主要项目:
(一)编制园区发展规划资金;
(二)专项奖励资金;
(三)扶持园区发展资金;
(四)会议经费及其他费用。
第九条 编制园区发展规划资金的主要用途:
(一)编制全市园区发展规划经费,包括编制工作经费、成本费、课题研究费、考察调研费等;
(二)县级以上园区编制相关规划,经市园区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可给予适当专项补助。
第十条 专项奖励资金的主要用途:
(一)园区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湘潭市园区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二)部门服务园区项目建设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扶持园区发展资金的主要用途:
(一)建立园区专项扶持周转金。采取无偿使用、到期收回、滚动支持的办法,鼓励各园区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等;
(二)园区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费用,包括园区工作信息化建设以及市园区经济发展办公室有关信息交流刊物的印刷等费用;
(三)入园企业风险投资贷款贴息。贴息时限原则上为一年,贴息率及额度视项目情况而定。
第十二条 会议经费及其他费用:
(一)专项会议经费,包括全市园区经济工作会议、市园区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会议、全市园区工作碰头会议等经费;
(二)培训和接待经费,主要用于园区干部培训、外出学习考察、接待重要客商和上级领导指导工作等;
(三)应急费用,主要用于应对各种自然灾害以及突发性事件等;
(四)其他经费,包括市园区经济发展办公室的工作经费等。

第四章 园区发展引导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三条 使用园区发展引导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程序申报和审批。
(一)符合使用园区发展引导资金条件的项目,由园区向市园区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与资金用途相符的有关材料;
(二)市园区经济发展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使用园区发展引导资金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形成建议、意见,报领导审批;
(三)园区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实行“一支笔”审批。

第五章 园区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监督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企业收到拨付的园区发展引导资金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园区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和挪用园区发展引导资金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正常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单位和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流动人口疟疾管理暂行办法

卫生部等


流动人口疟疾管理暂行办法

1985年7月1日,卫生部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疟疾是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影响经济建设的法定传染病之一。人口大量流动和集聚是造成疟疾流行的一个重要原因。为防止疟疾传播与流行,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四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原为高疟区、超高疟区,恶性疟流行的地区;在疟疾可接受区有流动人口集聚的大型工地及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流动人口疟疾地区注1)。其范围由市(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划定,并报当地政府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和监督,必要时可会同公安、城建、水电、农牧渔业等有关部门共同成立防疟领导小组,以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 管理内容和方法
第四条 凡在具有疟疾传播条件的地区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建设单位须把疟防工作纳入规划,编制预算。在兴建工程之前,须报请卫生防疫机构参加地址选择,并须送审“设计任务书”,有关卫生问题须有卫生防疫机构签字批准方能施工。施工期间,建设单位要有领导负责,组织专人,在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指导、监督下,按照要求积极防治。
第五条 凡有大量流动人口进入流动人口疟疾地区,都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卫生人员。300人以上者,必须配备随队专职卫生人员,300人以下者,配备兼职卫生人员。
第六条 来自恶性疟地区或间日疟严重流行地区的人员,须持有原地卫生防疫机构的“疟疾检疫证”(注2),公安、建设等部门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和劳动安排手续。
第七条 流动人口疟疾地区,在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指导下,建设单位卫生人员须对进入人员进行疟史调查。凡两年内有疟史者,一律登记建卡和进行抗复发治疗,并报当地卫生防疫机构。
第八条 流动人口疟疾地区,所有医疗卫生单位都要开展发热病人疟原虫镜检工作。建设单位要对发热病人及时采血送检或镜检。对疑似疟疾病人,应先进行假定性治疗。对确诊的疟疾病人和带虫者,一律按当地规定方案进行治疗。
第九条 坚持疫情报告制度。凡按典型症状、血检阳性或抗疟药治疗有效而诊断的疟疾病人,都应建册建卡,并及时按规定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第十条 流动人口疟疾地区卫生防疫机构,应对确诊的疟疾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查明感染地点,对查出的病灶点要及时采取疫点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恶性疟区或间日疟严重流行区卫生防疫机构对离开的流动人口须给予疟疾查治。凡一年内有疟史者或血检阳性者,给予系统治疗,将调查的情况及时通知接受地区县(市)卫生防疫机构,对该人群随访一年。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疟疾地区的卫生防疫机构,要监督、督促有关单位搞好环境改造和蚊媒孳生地处理,加强药物灭蚊,指导正确使用蚊帐,必要时开展预防服药和抗复发治疗。
第十三条 对来自国内外疟疾流行地区人员的管理办法,按卫生部颁发的“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试行办法”(注3)执行。
第十四条 防疟领导小组有关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效果、效益,总结经验,提高质量,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第十五条 对贯彻执行本办法做出显著成绩的卫生人员和流动人口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表扬或物质鼓励;对不负责任或违反本办法者,根据情节及后果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受到经济制裁和纪律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地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可制订本地区的流动人口疟疾管理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注:(1)根据历史上疟疾流行情况划分:年发病率不足5%者为低疟区,5--20%为中度疟区,20%以上者为高度疟区;或以7--12岁儿童脾肿率来划分疟区,脾肿率在10%以下为低疟区,11--25%为中度疟区,26--50%为高度疟区,50%以上为超高疟区。
(2)疟疾检疫证(样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照此印制)
(3)《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试行办法》(80)卫防字第38号第四章第二十七条检疫机关在查验、卫生督促或巡诊医疗中,发现有疑似疟疾的患者时,应当适时采血检查疟原虫并查明:
(一)一个月内有无疟疾流行区的接触史;
(二)二年内有无疟疾发病史;
(三)目前有无发冷发热等典型的临床症状;
(四)有无肝脾肿大。
--------------------------------------------------------------------
| 疟 疾 检 疫 证 |
| 编号: |
| -------------- 注:必须持此证方|
|姓名-------------------------- | | 可报户口 |
| | 照 | |
|性别----------年龄------------ | | |
| | | |
|单位-------------------------- | 片 | |
| | | |
|住地-------------------------- -------------- |
| |
| -------------------------- |
|发证日期--------年----月----日 |验证|年度|年度|年度| |
| | |----------------| |
|发证单位---------------------- |时间| | | | |
| -------------------------- |
--------------------------------------------------------------------
第十八条 检疫机关在交通工具和出入境人员中发现疟疾患者时,应当:
(一)适时对患者采血片进行疟原虫分类;
(二)向患者提供抗疟治疗药物或送医院隔离治疗;
(三)对来自有抗性虫株的疟区的恶性疟疾患者给予抗药株的治疗药物。
第十九条 来自疟疾流行区或载有疟疾患者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活蚊时,检疫机关应当:
(一)检查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如发现有隐藏蚊子的地方应当及时灭蚊;
(二)采集标本进行蚊种鉴定和对药敏试验;
(三)督促交通工具的负责人进行彻底灭蚊,并在技术上给予指导。灭蚊后应作细致的效果检查。
第二十条 检疫机关对来自或前往高疟区的人员,可提供抗疟的预防药物。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31号),我部制定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
核大纲》、《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和《起重司索、指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共6个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现颁发执行。各地劳动部门在对上述6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
全技术培训、考核时,应严格按照《大纲》的内容进行。《大纲》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请将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

附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一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和办法。
1.适用范围
只在企业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不含矿山)。
2.驾驶人员基本条件
2.1 年满18周岁(初学驾驶者不得超过45岁)。
2.2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3 身高1.50米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1.60米以上);双目视力均0.7以上(包括矫正视力);无色盲、色弱;左右耳距音叉0.50米能辨清声音方向;心、肺、血压正常;无癫痫、精神病、突发性昏厥及其它妨碍驾驶机动车辆的病症或生理缺陷。
2.4 学徒期满并具有独立驾驶的能力。
3.培训要求
3.1 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 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4.1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的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
4.2 厂内交通安全标志。
4.3 安全驾驶操作技术。
4.4 机动车辆的主要构造、性能。
4.5 机动车辆的机械、电气和液压基本知识。
4.6 机动车辆的安全装置、制动装置和操纵装置的构造、工作原理及调整。
4.7 机动车辆一般常见故障的判断与排除方法。
4.8 机动车辆的一般维护、保养知识。
4.9 车辆消防常识。
4.10 典型事故案例解析。
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场内和道路驾驶的培训考核按GB11342-89《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执行。

附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二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
1.适用范围
从事建筑施工2米以上的脚手架架设、拆除和建筑用提升设备的架设、拆除作业人员。
2.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2.1 年满18周岁。
2.2 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及妨碍登高架设作业的其它疾病和生理缺陷。
2.3 具有初中文化程度。
3.培训要求
3.1 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 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4.1 基础知识
4.1.1 力学基本知识。
4.1.2 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
4.1.3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有关安全的一般规定。
4.1.4 登高架设作业中设施与电气线路的安全距离及安全防护区。
4.1.5 触电急救与现场救护。
4.1.6 典型事故案例解析。
4.2 架子工作业基本知识
4.2.1 脚手架的基本要求。
4.2.2 脚手架材料的种类、规格及材质要求。
4.2.3 绑扎材料和连接件的规格、型号、强度要求、报废标准及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4.2.4 地锚和缆绳的规格、形式及允许载荷。
4.2.5 安全网的选择、搭设、拆除和管理。
4.2.6 各类脚手架的适用范围、构造、架设、拆除及安全措施。
4.2.7 脚手架的检查、验收、维护和管理。
4.3 建筑用提升设备拆装作业安全知识
4.3.1 建筑用提升设备拆装的基本知识。
4.3.2 索具和吊具的种类、构造、规格、允许拉力、报废标准及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4.3.3 拆装部件重量的估算方法。
4.3.4 手动葫芦、电动葫芦、千斤顶等简易起重设备的安全技术。
4.3.5 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4.3.6 门式升降的结构、安装规范及拆装安全技术。
4.3.7 井架式升降机的结构、安装规范及拆装安全技术。
4.3.8 地锚和缆绳的规格、形式及允许载荷。
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5.1 架子工
5.1.1 各类脚手架及防护装置的搭设和拆除。
5.1.2 脚手架材料、绑扎材料及连接件的规格、型号和功能的辨识。
5.1.3 常用绑扎、连接的操作。
5.2 建筑用提升设备拆装作业人员
5.2.1 门式升降机和井架式升降机的安装和拆卸。
5.2.2 常用索具和吊具的规格、型号的识别。
5.2.3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运用。
5.2.4 建筑用提升设备部件重量的估算。
5.2.5 简易起重设备(手动葫芦、千斤顶等)的使用。
5.2.6 常用绑扎、连接的操作。
5.2.7 地锚和缆绳的设置。

附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三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电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
1.适用范围
电工作业人员,含从事电工实际操作的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不含电业系统及矿山企业的电工作业人员。
2.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2.1 年满18周岁。
2.2 身体健康,无癫痫、精神病、心脏病、突发性昏厥、色盲等妨碍电工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2.3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4 学徒期满(含改变工种者)。
3.培训要求
3.1 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 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4.1 电气安全基础知识。
4.1.1 电流对人体的危害。
4.1.2 触电方式、触电事故发生的规律及典型事故的案例解析。
4.1.3 触电急救及现场救护知识。
4.1.4 保护接零及保护接地。
4.1.5 电气安全用具的分类、性能、使用及管理。
4.1.6 漏电保护装置的类型、原理、选择及使用。
4.1.7 我国安全电压的等级、选用及使用条件。
4.1.8 电气绝缘、屏护、安全间距和安全标志。
4.1.9 电气防火与灭火。
4.1.10 防雷保护。
4.1.11 静电的危害及防护。
4.1.12 高频辐射的危害及防护。
4.1.13 与电工作业有关的登高、机械、起重、搬运、挖掘、焊接、爆破等作业的安全技术。
4.1.14 电气安全管理的有关措施与规定。
4.2 电气运行安全。
4.2.1 低压变、配电装置的控制电器、保护电器的运行安全技术。
4.2.2 户内外线路、低压电缆线路及临时供电线路的安装、维护安全技术及有关安全规定。
4.2.3 电气设备的过载、短路、欠压、失压、缺相等保护原理,常用电气设备保护方式的选择和保护装置的安装、调试技术。
4.2.4 照明装置、家用电器、移动式电器、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装、使用、检修和维护的安全技术要求。
4.2.5 本岗位电气设备的性能、主要技术参数及其安装、运行、维护、测试等项工作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技术要。
4.2.6 本岗位电力系统的结构图、设备编号、运行方式、操作步骤和事故处理程序。
4.3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
4.3.1 爆炸性物质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
4.3.2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的一般规定。
4.3.3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一般规定和各种类型防爆电气设备的基本要求。
4.3.4 爆炸危险场所保护接地和防雷接地的基本要求。
4.3.5 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检修的有关规定。
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5.1 触电急救。
5.2 识别导线和电缆的规格、型号。
5.3 导线的选择和连接。
5.4 正确布线。
5.5 电气安全用具的正确使用。
5.6 电气器材及仪表的识别、安装和使用。
5.7 保护电器、保护装置的选用与安装。
5.8 接地电阻的测量。
5.9 灭火器材的选择与使用。
5.10 各种防爆电器接线盒、隔离盒的安装接线。
5.11 登高作业。

附四: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四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
1.适用范围
从事气焊、气割、手工电弧焊、焊剂层下电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切割)、碳弧焊(气刨)、电渣焊、接触焊等作业人员(不含锅炉压力容器焊工)。
2.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2.1 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2 身体健康,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4以上且矫正视力在1.0以上,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等妨碍本作业的其它疾病及生理缺陷。
2.3 学徒期满并具有独立操作能力。
3.培训要求
3.1 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 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4.1 常用焊接与切割方法的基本原理与安全。
4.2 焊接(气割)防火与防爆。
4.2.1 常用焊接(气割)气体的性质和安全要求。
4.2.2 电石的保管与使用安全规则。
4.2.3 乙炔发生站(器)的安全技术要求。
4.2.4 气瓶安全要求。
4.2.5 管道安全措施。
4.2.6 气焊与气割工具的安全要求。
4.2.7 防火、防爆与灭火技术。
4.3 焊接安全用电。
4.3.1 常用电焊设备的结构和安全要求。
4.3.2 电焊工具及其安全要求。
4.3.3 焊接触电事故原因及安全措施。
4.3.4 触电急救。
4.4 特殊焊接、切割作业安全技术。
4.4.1 密闭空间焊接、切割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4.4.2 盛装、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常压容器、管道的补焊安全技术。
4.4.3 登高焊接、切割安全技术。
4.4.4 水下焊接、切割安全技术。
4.5 焊接、切割作业劳动卫生与防护。
4.5.1 作业环境有害因素的来源与危害。
4.5.2 劳动卫生与防护措施。
4.5.3 化工设备焊接、切割作业防毒。
4.6 安全操作规程。
4.7 安全防火制度。
4.8 典型事故案例解析。
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5.1 现场安全检查及不安全因素的排除。
5.2 工件安全检查及不安全因素的排除。
5.3 防护用品与工作用具的安全检查。
5.4 按2级焊工技术标准进行实际考核。
5.5 触电急救。
5.6 消防器材的选择与使用。

附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五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起重机司机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类通用起重机司机。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司机和矿山井下提升设备的操作人员。
2.司机的基本条件
2.1 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2 身体健康,双目裸眼视力均不低于0.7,无色盲,无听觉障碍,无癫痫、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症和突发性昏厥等妨碍本作业的其它疾病及生理缺陷。
2.3 学徒期满并具有独立操作能力。
3.培训要求
3.1 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 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4.1 起重机的构造、性能和工作原理。
4.2 起重机电气、液压和原动机的基本知识。
4.3 起重机主要部件的安全技术要求及易损件的报废标准。
4.4 起重机钢丝绳的安全负荷、使用、保养及报废标准。
4.5 起重机安全装置、制动装置和操作系统的构造、工作原理及调整方法。
4.6 起重机一般维护保养知识。
4.7 起重机常见故障的判断与排除。
4.8 一般物件的重量计算和绑挂知识。
4.9 有关电气安全、登高作业安全、防火及救护常识。
4.10 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和有关安全标志。
4.11 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起重机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4.12 安全操作技术。
4.13 典型事故案例解析。
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按照GB6720—86《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所规定的内容和方法进行。

附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六起重司索、指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起重司索、指挥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
1.适用范围
参加起重作业,直接对物件绑扎、挂钩、牵引绳索,完成起重、吊运全过程的专业人员(简称起重司索或挂钩工),及直接从事指挥起重机械将物件进行起重、吊运全过程的专业人员(简称起重指挥)。
2.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2.1 司索作业人员。
2.1.1 年满18周岁。
2.1.2 身体健康,双目裸眼视力均不低于0.7,无色盲、听觉障碍、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突发性昏厥等妨碍起重司索作业的其它疾病及生理缺陷。
2.1.3 具有初中文化程度。
2.1.4 具有一定的实际操作技能。
2.2 起重指挥人员。
2.2.1 从事起重作业满4年以上。
2.2.2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2.3 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起重作业的组织能力。
2.2.4 身体健康情况同司索作业人员。
3.培训要求
3.1 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 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4.1 司索作业人员。
4.1.1 起重作业所需的基本力学知识。
4.1.2 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4.1.3 索具和吊具的性能、使用方法、维护保养及报废标准。
4.1.4 一般物件的重量计算。
4.1.5 一般物件的绑、挂技术。
4.1.6 一般物件的起重吊点的选择原则。
4.1.7 司索作业安全技术。
4.1.8 起重作业的安全规程。
4.1.9 典型事故案例解析。
4.2 起重指挥人员。
4.2.1 4.1.1~4.1.9的内容。
4.2.2 通用起重机的基本构造与性能。
4.2.3 起重指挥人员的安全要求。
4.2.4 起重作业各岗位职责及要求。
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5.1 司索作业人员。
5.1.1 选择索具、吊具。打结与绑扎。
5.1.2 起升前检查,挂钩。
5.1.3 牵引绳索,起升初始检查和就位。
5.1.4 信号运用。
5.2 起重指挥人员。
5.2.1 场地准备与检查。
5.2.2 指挥起重机就位。
5.2.3 起升前检查。
5.2.4 指挥起升、就位、松钩、收钩回车。
5.2.5 信号运用。



199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