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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时间:2024-07-26 09:27: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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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商务部 科技部


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 

公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修订后)


  修订后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已经2008年4月10日商务部第3次部务会议、2008年9月3日科学技术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2001年第16号令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同时废止。


部 长 陈德铭
部 长 万 钢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
技 术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参考原则

一、禁止出口技术参考原则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出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禁止出口的;
(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
(四)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
二、限制出口技术参考原则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出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出口的;
(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出口的;
(四)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出口的。


目录格式说明

目录格式:
编 号:(1)X X X X X X J(X)
技术名称:(2)
控制要点:(3)
说明:
(1)此目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进行编辑和排序。
(2)编号:共7位
年度代码+行业分类代码+技术名称顺序号+拼音代码
2位数字 2位数字 2位数字 1位字母
1) 年度代码由目录编制年度的后两位数字构成
2) 行业分类代码(粗体字)和技术名称顺序号与排序索引表中数字相对应
3) “J”为禁止出口技术的拼音第一位字母,“X”为限制出口技术的拼音第一位字母。
(3)技术名称:某一类技术的总称。
(4)控制要点:该类技术中需要控制的技术内容、特征及范围。
注:
正文中(圆括号)部分是对前面概念的一般性说明。


排 序 索 引 表

01农业
01X. 农作物(含牧草)繁育技术
02X. 经济作物栽培繁育技术
02 林业
01X. 林木种质资源及其繁育技术
02X. 园林植物、观赏植物繁育技术
03X. 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保护技术
03 畜牧业
01J. 畜牧品种的繁育技术
02J. 微生物肥料技术
03J. 中国特有的物种资源技术
04J. 蚕类品种、繁育和蚕茧采集加工利用技术
01X. 畜牧品种的繁育技术
04 渔业
01J. 水产品种的繁育技术
01X. 水产种质繁育技术
05 农、林、牧、渔服务业
01J. 绿色植物生长调节剂制造技术
01X. 兽药生产技术
02X. 畜禽饲料及兽用生长调节剂生产技术
03X. 畜产品加工技术
04X. 蜂类繁育和蜂产品采集、加工及利用技术
05X. 兽医卫生检疫技术
06X. 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
07X. 林产化学产品加工技术
08X. “新城疫”疫苗技术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01J. 采矿工程技术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11 其他采矿业
12 木材及竹材采运业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01J. 肉类加工技术
01X. 粮食加工技术
02X. 糖加工技术
03X. 蛋品加工技术
14 食品制造业
01X. 食品添加剂生产技术
15 饮料制造业
01J. 饮料生产技术
01X. 饮料生产技术
16 烟草制品业
17 纺织业
01X. 纺织天然纤维制品及其加工技术
02X. 大豆蛋白纤维制造技术
03X. 莨香绸加工技术
04X. 纺织纤维制品及其加工技术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2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 家具制造业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01J. 造纸技术
01X. 造纸技术
23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01J. 焰火、爆竹生产技术
01X. 化学原料生产技术
02X. 化学农药生产技术
03X. 生物农药生产技术
04X. 染料生产技术
05X. 涂料生产技术
06X. 催化剂生产技术
07X. 感光材料生产技术
08X. 合成纤维生产技术
09X. 合成树脂及其制品生产技术
10X. 工业炸药及其生产技术
11X. 工业雷管及其生产技术
27 医药制造业
01J. 化学合成及半合成咖啡因生产技术
02J. 核黄素(VB2)生产工艺
03J. 中药材资源及生产技术
04J. 中药饮片炮制技术
05J. 化学合成及半合成药物生产技术
01X. 中药材资源及生产技术
02X. 生物技术药物生产技术
03X. 化学合成及半合成药物生产技术
04X. 天然药物生产技术
05X. 中药的配方和生产技术
06X. 带生物活性的功能性高分子材料制备和加工技术
07X. 组织工程医疗器械产品的制备和加工技术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9 橡胶制品业
01X. 橡胶制品生产技术
30 塑料制品业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01J. 非晶无机非金属材料生产技术
02J. 低维无机非金属材料生产技术
01X. 日用陶瓷及其制品生产技术
02X. 耐火材料生产技术
03X. 无机非金属材料生产技术
04X. 人工晶体生长与加工技术
05X. 聚合物基复合材料生产技术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1X. 钢铁冶金技术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1J. 有色金属冶金技术
02J. 稀土的提炼、加工、利用技术
01X. 有色金属冶金技术
02X. 非晶、微晶金属冶金技术
34 金属制品业
01X. 热处理技术
02X. 金属基复合材料生产技术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01X. 铸造技术
02X. 通用设备制造技术
03X. 通用零部件制造技术
04X. 燃气轮机制造技术
05X. 锅炉制造的燃烧技术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01J. 农用机械制造技术
01X. 制冷与低温工程技术
02X. 消防技术
03X. 刑事技术
04X. 医用诊断器械及设备制造技术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01J. 航天器测控技术
02J. 航空器设计与制造技术
01X. 船型设计与试验技术
02X. 船用设备制造技术
03X. 船舶建造工艺
04X. 船用材料制造技术
05X. 航空器设计与制造技术
06X. 航空器零部件制造及试验技术
07X. 航空材料生产技术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01X. 电工材料生产技术
02X. 电线、电缆制造技术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01J. 集成电路制造技术
02J. 机器人制造技术
01X. 电子器件制造技术
02X. 半导体器件制造技术
03X. 传感器制造技术
04X. 微波技术
05X. 光纤制造及光纤通信技术
06X. 计算机硬件及外部设备制造技术
07X. 无线通信技术
08X. 机器人制造技术
09X. 计量基、标准制造及量值传递技术
10X. 空间材料生产技术
11X. 空间仪器及设备制造技术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01J. 地图制图技术
01X. 热工量测量仪器、仪表制造技术
02X. 机械量测量仪器、仪表制造技术
03X. 无损探伤技术
04X. 材料试验机与仪器制造技术
05X. 计时仪器制造技术
06X. 精密仪器制造技术
07X. 地图制图技术
08X. 地震观测仪器生产技术
09X. 玻璃与非晶无机非金属材料生产技术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01J. 书画墨、八宝印泥制造技术
01X. 工艺品制造技术
02X. 文物保护及修复技术
03X. 文物复制技术
04X. 大型青铜器复制技术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44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45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46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7 房屋及土木工程建筑业
48 建筑安装业
49 建筑装饰业
01J. 中国传统建筑技术
01X. 中国传统建筑技术
50 其他建筑业
01X. 建筑环境控制技术
51 铁路运输业
52 道路运输业
53 城市公共交通业
54 水上运输业
01X. 港口设备制造技术
02X. 液体货物运输技术
55 航空运输业
56 管道运输业
57 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58 仓储业
59 邮政业
60 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01J. 计算机网络技术
02J. 空间数据传输技术
03J. 卫星应用技术
01X. 通信传输技术
02X. 计算机网络技术
03X. 空间数据传输技术
04X. 卫星应用技术
61 计算机服务业
01X. 信息处理技术
02X. 计算机应用技术
62 软件业
01X. 计算机通用软件编制技术
02X. 信息安全防火墙软件技术
63 批发业
65 零售业
66 住宿业
67 餐饮业
68 银行业
69 证券业
70 保险业
71 其他金融活动业
72 房地产业
73 租赁业
74 商务服务业
75 科学和试验发展
76 专业技术服务业
01J. 大地测量技术
01X. 海洋环境仿真技术
02X. 大地测量技术
03X. 精密工程测量技术
04X. 真空技术
05X. 声学工程技术
06X. 计量测试技术
07X. 目标特征提取及识别技术
77 科技交流和推广业
78 地质勘查业
01X. 地球物理勘查技术
79 水利管理业
80 环境管理业
81 公共设施管理业
82 居民服务业
83 其他服务业
84 教育
85 卫生
01J. 中医医疗技术
01X. 中医医疗技术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禁止出口部分)
畜 牧 业
编号:050301J
技术名称:畜牧品种的繁育技术
控制要点:《国家畜禽品种出口管理分级名录》列为“一级”类品种的繁育技术
编号:050302J
技术名称:微生物肥料技术
控制要点:微生物肥料技术
编号:050303J
技术名称:中国特有的物种资源技术
控制要点:紫杉醇及相关技术
编号:050304J
技术名称:蚕类品种、繁育和蚕茧采集加工利用技术
控制要点:1.桑蚕一般品种的原种、原原种、母种
   2.柞蚕、蓖麻蚕、天蚕等蚕类及近缘绢丝昆虫利用技术
渔 业
编号:050401J
技术名称:水产品种的繁育技术
控制要点:《我国现阶段不对外交换的水产种质资源名录》所列种质的
繁育技术
农、林、牧、渔服务业
编号:050501J
技术名称:绿色植物生长调节剂制造技术
控制要点:产品配方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编号:050901J
技术名称:采矿工程技术
控制要点:离子型稀土矿山浸取工艺
农副食品加工业
编号:051301J
技术名称:肉类加工技术
控制要点:金华火腿生产工艺
饮料制造业
编号:051501J
技术名称:饮料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1. 初、精制茶制作技术
   2. 珠茶初制炒干设备的生产技术
造纸及纸制品业
编号:052201J
技术名称:造纸技术
控制要点:1.宣纸的生产工艺
   2.迁安书画纸的配方及生产工艺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编号:052601J
技术名称:焰火、爆竹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鞭炮、烟花制造工艺
   1. 引燃点爆装置的弹体装填工艺
   2. 装填药物配方及粘合剂
   3. 球壳的机械成形工艺
   4. 多色彩药粒闪光炮药物配方及制作工艺
   5. 合金粉的配方及生产工艺
   6. 无烟礼花的药物配方及制作工艺
医药制造业
编号:052701J
技术名称:化学合成及半合成咖啡因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咖啡因生产工艺技术
编号:052702J
技术名称:核黄素(VB2)生产工艺
控制要点: 1. 核黄素BS-5基因工程菌的筛选、培养条件、摇瓶配方
2. 核黄素发酵种子培养配方、培养、发酵罐培养配方、
培养条件,发酵主要工艺参数(pH值、温度、罐压、风量、溶氧)
3. 核黄素提取路线、溶媒、主要工艺参数(pH值、温度)
编号:052703J
技术名称:中药材资源及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1. 世界珍稀、濒危保护动植物中的野生中药资源及其繁
育技术
   2.《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1986年)中收录的我国药材种质和基因资源及其繁育技术
  3.濒危、珍稀药材代用品的配方和生产技术
   4. 菌类药材的菌种、菌株、纯化、培养、发酵和生产工艺包括下列菌种:
冬虫夏草
羊肚菌
牛舌菌
云芝
树舌
灵芝(紫芝、赤芝)
雷丸
猪苓
密环菌
松茸
短裙竹荪
长裙竹荪
黄裙竹荪
大马勃
黑柄炭角菌
茯苓
编号:052704J
技术名称:中药饮片炮制技术
控制要点:1. 毒性中药的炮制工艺和产地加工技术
   (1)制川乌  
(2)制草乌  
(3)制南星、胆南星
   (4)制白附子  
(5)清半夏、法半夏、姜半夏
   (6)制关白附  
(7)制附子  
(8)制商陆
   (9)制马钱子  
(10)煨肉豆蔻  
(11)制芫花
   (12)制蟾酥  
(13)制藤黄
(14)制甘遂
(15)制狼毒
(16)巴豆霜
(17)制斑蝥
(18)制青娘子
(19)飞雄黄
(20)飞朱砂
(21)制金大戟
(22)千金子霜
   2.常用大宗中药的炮制工艺和产地加工技术
   (1)熟大黄  
(2)熟地黄  
(3)制何首乌
   (4)制香附  
(5)鹿茸  
(6)紫河车  
(7)六神曲
   (8)建神曲
(9)炮山甲
(10)制肉苁蓉
(11)制黄精
(12)制山茱萸
(13)制女贞子
(14)红参
(15)厚朴
(16)阿胶
(17)龙血竭
编号:052705J
技术名称:化学合成及半合成药物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维生素C中间体2-酮基-L-古龙酸二步发酵制备技术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编号:053101J
技术名称:非晶无机非金属材料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激光技术用大功率、大尺寸钕玻璃制备工艺技术
编号:053102J
技术名称:低维无机非金属材料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具有下列特征之一的硬质低密度、粘结着碳纤维或非纤维
状碳的绝热材料生产技术
   1. 可在2273K〔2000℃〕以上高温条件下使用
   2. 密度在100~300kg/m 3之间
   3. 压缩强度在0.1~1.0MPa之间
   4. 挠曲强度≥1.0MPa
   5. 碳含量占总固体的99.9%以上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编号:053301J
技术名称:有色金属冶金技术
控制要点:离子吸附型稀土堆浸提取技术及配方
编号:053302J
技术名称:稀土的提炼、加工、利用技术
控制要点:1.全萃取连续分离稀土元素及稀土萃取的“多出口”工艺及参数
   2.稀土萃取剂的合成工艺
   3.提取单一稀土〔纯度≥99%〕的工艺技术
   4.金属材料的稀土添加技术
   5.稀土合金材料及其制品的生产技术
6. 从离子型稀土矿中提取稀土元素的工艺和参数
专用设备制造业
编号:053601J
技术名称:农用机械制造技术
控制要点:珠茶、扁茶成形工艺及设备设计、制造技术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编号:053701J
技术名称:航天器测控技术
控制要点:卫星及其运载无线电遥测的加密技术
编号:053702J
技术名称:航空器设计与制造技术
控制要点:航空燃气轮机核心机的设计技术和制造技术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编号:054001J
技术名称:集成电路制造技术
控制要点:抗辐照技术、工艺
   (1)抗静电≥2,500V,抗瞬时剂量率>1×10 11 rad
(Si)-s的CMOS/SOS〔蓝宝石上外延硅/互补型
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器件制造技术
   (2)抗静电≥3,000V,抗瞬时剂量率>1×10 11 rad
(Si)-s的双极器件制造技术
编号:054002J
技术名称:机器人制造技术
控制要点:遥控核化侦察机器人制造技术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编号:054101J
技术名称:地图制图技术
控制要点:直接输出比例尺>=1∶10万我国地形图要素的图象产品
及其应用技术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编号:054201J
技术名称:书画墨、八宝印泥制造技术
控制要点:1.书画墨的配方
2.八宝印泥的配方
建筑装饰业
编号:054901J
技术名称:中国传统建筑技术
控制要点:1. 传统建筑材料的制作工艺
2. 传统建筑装饰工艺



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编号:056001J
技术名称:计算机网络技术
控制要点:我国政府、政治、经济、金融部门使用的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安全保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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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法律行为的条件及相关问题

      苏望

提要:本文从一则古希腊的著名案例说起,在介绍德国通说的同时,结合我国现阶段立法与学说,对法律行为的条件及其相关问题(主要是法律行为与期待权制度)进行辩析与研究,以期提出对此一历久弥新的理论有创造性的见解,为丰富我国目前有关该问题的理论,解决有争议的疑难贡以绵薄之力。

关键词:半费之讼 法律行为 条件 期待权


多数了解西方法律史的研究者对古希腊的“半费之讼”应该不会感到陌生:古希腊法学家Protagoras曾招收一贫穷但聪慧的门徒,暂只收取一半学费。约定该生完成学业后,于赢得第一个法律案件时,应支付另一半金额作为报酬。该生毕业多时,未承办任何案件。Protagoras乃提起诉讼,请求支付报酬。法庭上,学生答辩曰:“若我赢得此案,依判决自不需支付报酬。若我输此案,依契约亦不必支付。即无论输赢,我均不必付款”Protagoras则谓:“若我赢此案,依判决被告自应付款;反之,我若输此案,则此为被告所赢第一案,应依约支付。即无论输赢,吾应获付款”
法官应如何对此判决始称妥当,有学者认为此系意思表示的解释问题:“应探求当事人真意,认定该生是否负有承办案件的义务。若属肯定,则Protagoras应获得胜诉判决[1]”这种意见看似言之成理,实际上与其说是观点,不如说是在无奈地逃避问题。因为此种意见没有使问题的解决方式得以确定,反而更加增添了解释的难度,这是违反了法院判决的可得确定原则的。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的最低限度要求,正是让法律生活的运做作能使人能够进行结果推测,使判决具有可预见性[2]正如美国法学家兼大法官霍姆斯所云:“法院实际上将作什么的预测,而不是其他自命不凡的什么,就是我所谓的法律的含义。”[3]。让一种不确定代替另一种不确定,这是在现代法律制度所难以容忍的。实际上,历史证明了任何问题包括法律问题,随着人类认识的不断深化都是可以找到妥适而确定的解答的,否认这一点,便是反马克思主义的不可知论。这个问题也不例外,笔者心中对此具有确定性、合理性的答案已了然(当然,此解答与本文的论题法律行为的条件有密切关系),但此处暂不阐释,俟后文论及相干问题时再做详解


既曰为法律行为的条件,则但凡对条件作出有深入的探讨,不介绍其存在之基础——法律行为,就有如空中楼阁般浮夸虚妄。所以,这里先对法律行为以列出要点的方式,作出不求全面,但求关键与独到的述说:


(一)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此点80年代我国通说与《民法通则》观点相同:即大陆法系的法律行为即是我国法上所称之民事法律行为,两者别无二致,近年来仍然有学者持此观点或习惯于此种表达方式。更有甚者,赞叹“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两分法为我国一大创造,认其在世界范围内的比较法上也有突出贡献[4]
但进入90年代以来,该说已饱受批评与质疑,认为此表述存在下列显著不足:
(1)无视法律行为(德语原意似应译为法律交易)的形成历史和本来含义。 因为此语在现代法上的渊源可溯至《法国民法典》中的一个表述:“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德国学者将此浪漫色彩颇为有余、法律精神稍显不足的语言进行醇化,得出“法律行为”的理念:在私法上,其与法律的产生方式迥异(法律是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法律行为是私人间的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行为)但效果却完全相同(产生私法上的形式效力或/与实质效力)的一种行为。画蛇添足地多加“民事”二字使其与“法律”间的潜在联系人为割裂,其不伦不类实有画虎反类犬之嫌
(2)容易使人产生误解。 不得不让人联想既然有“民事”法律行为,那是否还有“行政法律行为”、“司法法律行为”、“立法法律行为”甚至“刑事法律行为”呢?这个担心并不多余:“民事法律行为”概念一出,许多行政法学者便对是否存在“行政法律行为”想入非非了[5]。其实,行政机关的行为都是必须经过宪法与法律授权方得进行的,即使某些自由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必须受法律授权范围的制约。而进行民事活动的“人”却可以在法律没有明文限制且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自由任意地创设权利义务关系。同样的道理: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后者只受宪法制约,不必被法律约束,因为其“违法”便是默示地废止前法创立新法)也不过是在履行自己的法律职责而已,只能说是执法行为(广义),和法律行为风马牛不相及也。自法国大革命以来便确立的一个基本的宪政理念告诉我们:对于国家机关而言,法无授权即为禁止;对私人而言,法无禁止即为许可。行政行为、立法行为、司法行为、民事行为既属于不同“生活关系”,怎么能统一于一个概念之下呢?至于刑事法律行为就更属于无稽之谈了,这里不予辩析。
(3)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提出时,最大的立法考量在于区分其与“民事行为”的差异,即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民事行为不必具有合法性,而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合法。笔者认为此论大谬不然!是否为法律行为与是否能合法产生其意想的效力纯属两事。既已成立却无效或被撤销的合同仍然不能否认(曾)有法律行为存在;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婚姻同样也具有以意思表示为内容的法律行为。将是否为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合法有效与否挂钩,不客气地说,这是连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之区别都没搞清楚的外行之见![6]
所以,目前多数学者所倡导的废止“民事法律行为”,改采“法律行为”的提法以杜绝疑义是值得赞同的。然而,人大法工委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竟然还把这“先天不足”、“出生即错误”的民事法律行为老调重弹,实在令人费解与遗憾


(二)法律行为的概念
我国学说对法律行为的定义各有差异,但目前已经较为统一只存在表达上的些许微妙。学者普遍认为法律行为基本上有这么几个要素:
(1)主体(也有人持主体不要说[7])(2)法效意思 (3)表示行为
但我国通说存在的一点不足是:对于法定要物法律行为(如《合同法》367条的保管合同成立方式),并不仅因符合上述通说要件便即成立,而必须通过某事实行为方可成为“法律上的存在”。可以说:意思表示虽然是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
所以,笔者认为妥当的法律行为概念是:民事主体之间,以设立、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以意思表示行为为核心的一个或多个行为(此定义也参考了德国学者的见解[8])

民法通则对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立法者一厢情愿地视为与法律行为意义等同的行为)的定义为: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此定义有下述不当:
(1)主体范围与《民法通则》所承认的不一致 我国对于主体的资格要求与德国不同。后者在自然人与有权利能力法人(在德国法,法人未必具有与其成员相分离的独立财产,比如商事合伙亦可为法人))之外还另设有“无权利社团”概念,对于属于该类的“民法合伙”的主体地位原则上是予以否认的[9],且只给予诉讼上消极当事人地位[10](即诉讼中为方便原告的起诉只能作为被告出席;但其成员可以自己名义作为共同原告)但我国却没有此类限制,无论是《民法通则》(30条以下),还是《民事诉讼法》(第49条)都将没有法人地位的其它组织作为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享有主体。所以,将有能力做成法律行为的“人”限制在“公民(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不但缺乏理由,还损害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2)强调是合法行为混淆了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区别(见前文)
(3)没有将意思表示这一法律行为的核心内容予以规定(而此属于不可或缺的关键[11])

(三)法律行为的类型
法律行为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难以计数的分类(如在要因行为中,根据法律行为中是否有对价,分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行为中除意思表示外,是否还包含其他行为(例如前述保管合同),可以分为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行为是否需要以一定形式为要件,可以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等等)。这里主要介绍两种比较典型分类方法:

(1)按参加人数多寡可分为:(A)单方法律行为,即只包含一个人的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B)多方法律行为,即包含数个人的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它可以分为合同、共同行为和决议(Beschluss)。合同是二人以上相互对立的意思表示构成的,又称“双方法律行为”。共同行为是二人以上相同指向的意思表示构成的,也被称为狭义的“多方法律行为”,典型的共同行为,例如合同一方有数人时,他们共同作出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另外,合伙合同也被认为是共同行为没,但另一方面各当事人之间根据合伙合同互负义务,它具有一定的合同性质。决议是在一个团体中,数人共同指向的意思表示,它的特点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团体章程的规定,决议对未表示同意的成员也具有约束力

(2)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这是每位德国学者在谈到法律行为时必说的分类法):负担行为是使当事人负有给付义务的行为,它的特点是不减少义务人的积极财产,仅增加他的消极财产;处分行为是移转、设定负担、变更、抛弃一项权利的行为[12]
在介绍这种分类标准时,另有一问题也自然引出,那就是法律行为的分离原则与统一原则
法律如果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区分为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这就是分离原则(Trennungsprinzip);反之,法律不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规定一个行为同时发生产生给付义务和处分权利的效果,则称为统一原则(Einheitsprinzip)
笔者支持采用分离原则(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分离原则与抽象原则是不同的,后者即通常所说的“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我国立法不可能采纳的,甚至欧共体不久以后也将下达废止抽象原则的指令,所以连抽象原则的创始者德国都将在未来几年内向它告别。但另一采用抽象原则的我国台湾地区由于没有来自外部的压力,所以可能不会太快对此进行变革,从而其将成为今后世界上唯一采用抽象原则的地区)

采用分离原则的优点是,当事人可以对负担行为的效果和处分行为的效果规定不同的条件,例如所有权保留[13];如果采用统一原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设定负担和处分权利的法律效果只能同时发生,不可能一部分附条件另一部分不附条件。法国法只在很有限的范围内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其他情形下只能采用其他制度来代替它,就是这个原因;其他采用统一原则的立法中,如果要一般性的允许所有权保留,必须通过法律特别规定,例如《澳门民法典》第403条。对分离原则的唯一批评是,在即时履行的合同中,分离原则与社会观念不符;但是,由于非即时履行的合同的存在,分离原则还是必要的,而且,在即时履行的合同中,对一个交易中的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分开适用不同的规定即使不合社会一般人的观念,也不至于产生任何问题。总之,分离原则是一个灵活的工具,有利于私法自治的实现。

我国现行立法中,《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和《合同法》第133条均规定,所有权自交付时起移转,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我国法律采用分离原则还是统一原则,许多人存在误解。事实上,法律既然允许当事人对于所有权的移转另行约定,这种约定就是处分行为(因为在此时可能连交付或登记的事实都不存在);因此,我国是采用了分离原则的(另可参见物权法第二草案的规定以及对第三草案第110条的批评[14])。

交通部关于如何适用《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2]454号


关于如何适用《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提高船舶运输经营人管理水平,我部于2001年颁布并实施了《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交通部第1号令,以下简称《资质规定》),为更好地实施《资质规定》,现就关于如何适用《资质规定》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资质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东具有3年以上相应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运输经历”,其中股东,是指通过合法程序取得相应的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法人。

如出资人曾是水路运输业务个体经营户,并持有《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则可视为该出资人具有水路运输经营资格;如出资人仅为从事过水路运输经营管理工作或在船上工作的个人,则该出资人不具有运输经营资格。

在《资质规定》颁布实施前已从事船舶运输的个体经营者组建航运企业,按《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质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申报文件提供的船员适任证书不受是否在有效期内的限制。

三、《资质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应取得相应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其中企业最高管理层人员可以兼任企业的海务或机务主管职务。但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海务或机务主管人员不得同时在运输船舶上兼职。

四、《资质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分别规定了沿海、内河液货危险品船舶运输经营人应拥有的最低运力规模,计算时可将经营人拥有的原油、成品油、散装化学品船舶的载重吨合并计算。

关于经营沿海、内河客船类船舶运输经营人应拥有的最低运力规模,计算时可将经营人拥有的客船类船舶的客位或载重量合并计算。经营人拥有客船类船舶总客位数或总载重量达到规定的数量即符合要求。

五、从事固体危险品或件装危险品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人资质与从事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人资质相同。

六、经营集装箱班轮内支线运输经营人的经营资格条件适用《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其中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参照《资质规定》第十条第 (一)项的规定,经营沿海跨省集装箱班轮内支线运输的经营人自有集装箱船运力应不少于150TEU;经营内河跨省集装箱班轮内支线运输的经营人自有集装箱船运力应不少于80TEU。经营管理负责人的资质要求参照《资质规定》第九条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