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正案

时间:2024-05-16 22:54: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正案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正案


(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一、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第十条修改为公民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执行”。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外,符合前条规定的当事人还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因工伤和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
  (二)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
  (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
  (四)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五)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四、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2009]3号



《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国鹰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夜景亮化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美化市容环境,依据《唐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规划范围内夜景亮化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夜景亮化设施是指依附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园、绿地、车站、机场、户外广告、河道、水面及其它设施上的灯光亮化设施及附属设备等。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市中心区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夜景亮化日常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夜景亮化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夜景亮化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工作。



财政、建设、房管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夜景亮化工作。



第四条 城市中心区内的下列位置应当设置夜景亮化设施及附属设备:



(一)景观街、商业街、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广场周边建(构)筑物;



(二)城市支路6层以上建筑及商业门店相对集中的路段;



(三)广场、桥梁、花坛、公园、绿地、重要景点水面等各类市政设施;



(四)各类橱窗、牌匾、户外广告及各类标志;



(五)其他需要设置夜景亮化的部位。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夜景亮化设计方案审批,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夜景亮化设计方案审批。



新建项目(包括住宅、商业)上报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夜景亮化方案。



第六条 城市夜景亮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夜景亮化规划和公共照明设施相关标准。



第七条 从事城市夜景亮化设施的设计、施工、管理、养护、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具备相应资质和作业资格。



第八条 城市夜景亮化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第四条的规定将夜景亮化设施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其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总投资;



(二)景观街、商业街、一二级街路、广场周边建筑工地的建筑现场要设置夜景亮化彩光门和亮化围挡;



(三)户外广告应当安装亮化设施和设备;



(四)夜景亮化设施不得影响天文观测、交通及航行安全;



(五)城市夜景亮化设施应当做到防火、防风、防震、防水、防雷击、防漏电;



(六)产权单位应对夜景亮化设施进行检查,及时维修破损或有故障的设施,保证亮化设施正常运行。



第九条 改变、移动、拆除夜景亮化设施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实施。



改变、移动、拆除夜景亮化设施,对原设施所在地的建筑、地貌造成破坏的,应当进行修复。



第十条 城市夜景亮化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资金投入由产权单位负责;市政设施和政府各部门等建筑的亮化资金按财政归口报批列支。



第十一条 城市夜景亮化设施应当与路灯同时开启;关闭时间,冬季不得早于21时,春、夏、秋季不得早于22时。



重大活动期间夜景亮化设施开闭时间、区域,由市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未按规定时间开闭夜景亮化设施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次2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新建亮化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使用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夜景亮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市中心区以外区域实行夜景亮化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2003年度地方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评价函[2004]169号



关于做好2003年度地方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了解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营运等情况,做好2003年度全国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汇总工作,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资委令第4号)和《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106号)中有关地方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工作。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是及时、全面反映国有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的基本手段,是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和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基础。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工作:一是要切实加强财务决算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机构和责任人,层层落实责任,尽快建立本地区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工作体系;二是要加强协调,理顺工作关系,确保全国总体工作进度。为了不增加企业的工作量,满足尽快建立全国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体系的需要,2003年度地方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在报表表式、组织方式及软件设计上,与财政部已布置的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基本一致,并可从财政部报表数据直接生成本套报表数据。同时,在财政部《关于加强2003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统[2003]5号)中已明确“地方国有企业决算报表应抄送国资委”。各地区应尽快明确和建立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关系,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全部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编报工作。

  二、要严格工作规范,确保工作质量。一是要确保财务决算编制范围全面完整。各地区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范围应当涵盖本地区全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省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监管企业、省级各厅局所属企业、各地(市)及地(市)级以下所属企业;二是要准确界定基层企业分户报表的编报级次。地方企业填报级次为:大型企业(含大型企业集团)为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各级企业,第三级以下企业并入第三级进行填报;中小型企业为第二级(含第二级)以上企业填报,第二级以下企业并入第二级进行填报;三是要确保报表编制质量。各地方要严格遵循全国统一的报表格式、指标口径、填报方法和上报时间,全面完整、真实客观地反映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以产权为纽带组建的企业集团应层层编制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地方国有企业必须填报 “2003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主附表,对“2003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行业补充指标表”和“2003年度监管企业补充指标表”今年暂不作统一要求。

  三、要加强财务决算报表的审核工作。各地区要采取集中会审、分批审核等有效形式,及时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本地区所属国有企业上报的财务决算报表数据进行验审。审核的基本内容包括:一是审核企业的2003年度财务决算是否按有关规定编制,上报资料是否齐全,表内表间关系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少报漏报现象;二是审核企业填报方法是否规范准确,是否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的报表编制文件所规定的格式、内容和参数逐级逐户录入,按规定方法进行合并或汇总,并保证报表的树型结构及数据库结构规范、清晰;三是审核相关指标衔接可比,注意检查合并或汇总数据与基础录入数据的互相衔接,以及上下年度间数据的衔接。

  四、要认真做好企业财务决算汇总和分析工作。各地方在完成本地区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收集和审核工作后,要紧紧围绕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利用财务决算资料,深入开展财务决算数据分析工作,为本地区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服务,并及时撰写本地区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同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五、要统一要求,按时上报本地区国有企业财务决算。为及时做好全国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收集和审核工作,国务院国资委将于4月下旬对地方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进行集中验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全面完成本地区财务决算报表各项验审工作的基础上,应认真做好财务决算报表上报前各项准备工作。2003年度地方国有企业财务决算上报的内容包括:一是本地区企业财务决算汇总报表、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公章。二是存储全部基层分户报表的计算机介质;三是本地区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

         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评价局

         二OO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