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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伊犁州直村委会民事民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5-16 23:54: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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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伊犁州直村委会民事民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伊犁州直村委会民事民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7〕161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伊犁州直村委会民事民议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伊犁州直村委会民事民议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推进村委会民主管理进程,提升村委会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能力,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4号)精神,本着“民事民议、民事民决、民事民办、民事民督”的工作思路,结合州直村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状以及村委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村委会民事民议从“一事一议”着手。“一事一议”是指村委会为发展集体生产、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关系民生的村级事务,集中民智要向村民筹资筹劳需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活动。
二、“一事一议”是落实“民事民议、民事民决、民事民办、民事民督”民主管理,向村民筹资筹劳的有效的组织形式。
三、筹资筹劳必须坚持“一事一议”。本着“民主决策、村民自愿、群众直接受益、量力而行,事前预算、上限控制、管理规范”的原则,按照年初预算,一年一定,使用公开,群众监督,上级审计的程序进行。
四、筹资筹劳由村党支部会同村委会根据本村实际,统筹考虑,提出计划,广泛征求意见,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按要求和程序报批备案实施。
五、“一事一议”的组织者是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决策者是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执行者是村民委员会,监督者是村民或村民代表。
六、筹资筹劳的范围必须是本村范围内的建设和发展的项目。包括村内农田水利基础建设、村级道路修建、植树造林、人畜饮水工程、公共卫生文化娱乐设施、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的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七、筹资筹劳的对象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人群)、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人群);筹劳对象为本村在册人口(人群)中的劳动力;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满一年(含一年),并享用本村生活和生产资源的居民,经讨论确定后,须纳入筹资筹劳对象。
八、向村民筹集的资金归村民集体所有、使用,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筹集的资金应单独设立帐户、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平调或挪用。
九、村委会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劳务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地使用筹集到的资金和劳务。村民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筹资筹劳项目结束后,民主理财小组对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及时定期张榜公布,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的监督。
十、规范民事民议中“一事一议”的程序和做法,按照“五个步骤、八个环节”展开工作。
五个步骤:即民意调查选事,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公开公正亮事,保障村民的参与权;回访调查审事,保障村民的表达权;群众票决定事,保障村民的决策权;全程公开督事,保障村民的监督权。
八个环节:一是收集民意,了解群众要求。村“两委”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了解村情民意、走访农户、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了解广大群众最想解决的问题有哪些,最想知道村里的重大问题是什么,最想让干部做的事情是什么,然后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归类;二是“两委”研究,拟定初步方案。召开村“两委”会议、党团员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对梳理归类的意见、建议进行讨论,形成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三是动员群众,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利用村务公开栏、广播、文化墙、明白纸等方式方法,将初步方案告知群众,让群众充分参与和表达,并对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四是吸纳群众意见,修正完善方案。召开“两委”和村民代表会议,集中民智,充分酝酿讨论,修正、完善方案,形成最佳执行方案;五是户户签字,表决通过执行方案。完善后的方案,告知村民,并得到85%以上的村民户代表签字表决通过;六是分解任务,明确落实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按照所居地段、片区划分,层层量化分解,责任到村民小组或户;七是“两委”负责,保质保量限时组织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的任务谁落实”的原则,实行“两委”负责督办、落实,实施过程中,要建立工作台帐,不定期督查,限时按要求完成;八是公布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对方案的落实情况,村级组织要建立“一反馈、三公开”制度(即及时将情况向群众反馈,实行全程公开,真实公开,经常公开)。

关于进一步做好震后和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震后和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建质电[2008]5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一手毫不动摇地抓抗震救灾、一手坚定不移地抓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震后和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和落实震后和汛期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震后和汛期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要严格落实主管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地尤其是发生过较大事故的地区要认真分析当前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切实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工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支持抗震救灾工作,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认真做好震后在建工程复工安全生产工作

  灾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和监管好震后在建工程复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于拟复工的工程项目,要进行深入细致的隐患排查,并须经各方责任主体签字确认符合复工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复工。一是要重点检查和评估在建工程已完成部分受损情况。对于受损严重的,应当由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必须予以拆除重建;对于局部受损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二是要加强对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对于自身及周边环境已发生变化的危险性较大工程,要重新制定建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严防次生事故发生。三是要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对现场塔吊、施工外用电梯等大型机械设备的检查。现场大型机械设备必须经检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对于存在问题的机械设备,要坚决停止使用。

  三、切实加强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质函[2006]200号),做好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一是要与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紧密沟通配合,及时掌握水情预测预报和地质灾害气象等预报,在险情来临之前,及时发布预警通知,督促有关方面提早做好防范工作。二是要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加强值班值守制度,根据灾害预警、天气变化等情况合理安排工期,及时采取停止施工、撤离人员等措施。三是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应急人力、器材、物资等各项准备,确保发生事故后及时实施救援。四是在险情结束后,必须督促企业对施工现场各个环节、部位进行认真细致检查,坚决消除各项隐患,确保恢复施工生产安全。

  四、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和《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办质[2008]27号)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积极排查和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隐患。在督促指导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全面深入开展自查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组织开展好督查工作。同时,要按照《关于开展2008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建办质函[2008]268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确保各项安全工作取得实效,防止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第066号
2004-6-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各地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清缴欠税的重要指示,欠税管理取得了明显效果,但由于欠税成因复杂,欠税现象在一些地区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为切实加强征纳双方的税款征缴责任,严格控制新欠和加大欠税追缴力度,现将加强欠税控管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申报审核,及时堵塞漏洞
  (一)严格纳税申报制度。按照税收规定如期真实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对于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追究。税务机关不得授意纳税人虚假申报或变通虚假申报,不得故意接受虚假申报。
  (二)建立健全申报审核方法。要利用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纳税的历史数据、“一户式”资料的勾稽关系、行业税负标准等信息,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及时进行纵向、横向的逻辑审核,提出异常警示,把好纳税申报关卡,督促纳税人不断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三)及时核实情况。对于不按期申报、申报资料异常、申报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任到人,采用各种方法,进一步摸清原因,以利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防范措施。对于容易变更经营场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尤其是商贸企业),如有申报缴税异常现象,必须立即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失踪逃逸的,要随即查明领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上报总局,同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二、实行催缴制度,建立欠税档案
  (一)催缴制度化。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反映逾期未纳税情况,用格式化的形式书面通知纳税人进行催缴。告知内容应包括本期未缴税金、累计欠税余额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和报表上报制度。税务机关必须对申报、纳税情况如实核算,全面反映应征、解缴、欠税等税收资金分布状态,不得违规设账外账,更不得人为做账。报表数据应出自于会计账簿,不得虚报、瞒报。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报表分析,督促下级税务机关应征尽征。
  (三)建立欠税人报告制度。凡纳税人没有缴清欠税的,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投资和欠税原因、清欠计划等情况,报告间隔期由各地依据欠税程度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欠税人有合并、分立、撤销、破产和处置大额资产行为的,应要求纳税人随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通知欠税人以规定格式报告,税务机关据此建立欠税档案,实现对每个欠税人的动态监控。
  三、坚持依法控管,加大清缴力度
  (一)严格执行缓缴审批制度。纳税人申请税款缓缴,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其缓缴原因进行核实把关,确实符合条件的,再上报省级税务局审批。对于经常申请税款缓缴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从严把握。缓缴期满后纳税人仍没有缴税的,税务机关应及时转为欠税处理。
  (二)坚持以欠抵退的办法。凡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税的,一律先将欠税和滞纳金抵顶应退税款和应退利息,抵顶后还有应退余额的才予以办理退税。以欠税抵顶退税具体操作办法,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中明确。
  (三)依法加收滞纳金。对2001年5月1日新修订的征管法实施后发生的欠税,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核算和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金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四)与纳税信用评定挂钩。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的规定,认真审核欠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条件,切实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确定纳税信用等级,真正发挥纳税信用评定管理工作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作用。
  (五)加强欠税检查。对长期欠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将其列入监控重点,明确专人负责,经常下户了解情况,提出解决方案,最大限度避免“死欠”。
  (六)实行欠税公告。对于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欠税,税务机关应依照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和法定代表人名称、分税种的欠税数额和所欠税款的所属期。在实施欠税公告前,税务机关应事先告之欠税人,督促欠税人主动清缴欠税。
  (七)实行以票控欠。对于业务正常但经常欠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控制发票售量,督促其足额纳税。对于有逃税嫌疑的欠税人,税务机关应采用代开发票的办法,严格控制其开票量。
  (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于一些生产状况不错、货款回收正常,但恶意拖欠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积极与纳税人开户银行联系,掌握资金往来情况,从其存款账户中扣缴欠税。对隐匿资金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可进一步采取提请法院行使代位权、查封、扣押、拍卖和阻止法人代表出境等强制措施。
  (九)参与企业清偿债务。欠税人申请破产,税务机关应代表国家行使债权人权利,参与清算,按照法定偿债程序将税款征缴入库。欠税人有合并、分立等变更行为的,税务机关应依法认定欠税的归属。
  请各地税务机关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制定和完善具体操作办法、工作流程,明确管理职责,做好“人机结合”,切实加强欠税管理,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