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6-30 11:41: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5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法庭辩论词

陈广威 陈勇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仅对被告提出的诸多问题中,需要澄清的问题,发表以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问题一)被告辩称“原告不慎跌倒摔伤,念及认识,车有保险,就把责任揽了过来”的问题。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与事实相悖。
第一,被告交通肇事后,交警赶赴现场,当场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被告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有被告亲笔签名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
第二,既然原告自己不慎跌倒摔伤,被告为什么还主动把原告送往医院,并先期主动花钱为其检查和治疗那?
第三,既然原告自己不慎跌倒摔伤,举证就可以了,被告为什么还要答辩其他问题那?被告对原告的诉求逐一进行答辩,说明被告是不打自招;
第四,如果说:原告是自己不慎跌倒摔伤,被告称念及认识,车有保险,又把责任揽了过来,还拿钱给原告治病,原告仍不满意,还到法院告人家,其可信度正常人都不难作出结论。
很显然,被告这一说法不合常理。事情的真相是:被告肇事后,因车险过期和认识原告妻子,利用原告有医疗保险,恳求原告编造“自己摔伤”骗社保,以达到省钱的目的。现在两家反目成仇,被告昧着良心,拿“不是”当理说,严重违背了道义。
(问题二)被告辩称“原告未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转院”的问题。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与现行法律和事实相悖。
第一,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新的法规,已经废止了医疗费受“公安机关同意”和“转院证明”等条件的限制,只要受害人提供了医疗证据,赔偿义务人对其有异议应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于2005年1月6日肇事,还依据已废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原告未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转院”有意义吗?
第二,鞍山人共知,鞍山市中心医院的综合条件不在鞍钢铁东医院之下,而且,原告是无任何责任的受害者,其住地距中心医院只有一二百米之遥,有必要舍近求远吗?
第三,既然是原告擅自转院,被告为什么还要主动租车接送,并为其付住院押金那?这不令人质疑吗?
事情的真相是:被告因车险过期,利用认识原告妻子,为了推卸责任,有预谋地采取了不道德的伎俩,诱骗原告转入其医保定点医院鞍钢铁东医院,并主动付了住院押金。而且,被告确实从中受益了。原告住院12天,医疗费几乎全部使用的是原告个人账户和统筹款。其中:原告个人账户支出801.36元;统筹支付574.32元,被告预付的住院押金只花费了11.02元。然而,原告从未提出过让被告赔偿统筹支付金。显然,原告遵守道义。而被告确自认为“设计”成功,立即将原告弃之不顾,还百般抵赖、寻找借口,完全是恶意逃避和推卸责任。也有悖于道德和道义。
(问题三)被告辩称“护理费已结清”的问题。这完全是被告在撒谎。
第一,正常的情况下,一般是先护理后结算,几乎没有预付款现象。
第二,在护理尚未结束、护理时间尚未确定、护理人能否固定的情况下,能先付护理费吗?
第三,原告转入鞍钢铁东医院后,被告认为“下套”成功,立刻“翻脸”,确认原告是擅自转院,能为原告预付护理费吗?
事实是:原告于2005年1月6日受伤就开始雇人护理,一直持续到同年4月30日。原告当时也确实没有预料到,被告“翻脸无情!”
(问题四)被告辩称“原告已退休,不属于劳动人口,不存在误工损失”的问题。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是毫无道理的。
第一,退休职工依法劳动获取报酬,不仅是法律允许的,而且还是受法律保护的;
第二,病退并不意味着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
第三,原告是高级知识分子,退休后,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取报酬是极为正常而合法的;
第四,很多专家、教授、法律工作者等,他们退休后被聘用,甚至被高薪聘用,这已是人们广为认知的社会现状,难道都违法吗?
第五,原告有无劳动能力不是被告所能认定的。
(问题五)被告辩称“劳动合同无效、伪证”的问题。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完全是主观臆断。
第一,原告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有劳动局的签证;
第二,《劳动合同书》规范;
第三,用工单位出具的“情况证明”和“职工工薪明细表”是佐证。
(问题六)关于被告辩称“用工单位向有关单位申报技术人员没有原告”的问题。
第一,用工单位未向有关单位申报原告是用工单位的权利,也是用工单位的内政;
第二,目前,我国没有法律规定,强制企业必须向有关单位完整、准确地申报本企业技术人员;
第三,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和秘密以及保护人才等原因,在不违法和违规的情况下,企业完全有权利报或不报某人;
第四,被告提供的“报表”不能证明原告不在用工单位工作;
第五,原告向法庭提供《劳动合同书》、“情况证明”和“职工工薪明细表”等,是最具法律效力的证据。
(问题七)关于被告辩称“原告的职称与用工单位聘用职称不符”的问题。
这一问题,应当到用工单位求证,人家的答复最准确。其实,我们也都知道,在现实工作中,未从事所学专业的人太多了,改行的人大有人在。而且,也没有硬性规定,所从事的工作必须与职称相符。
综上所述,被告的答辩完全是强词夺理和逃避责任。我相信,新的一审法官更明辨是非、更具能力和智慧,肯定能作出正确的判断。至于被告提出的其它问题,本代理人所做的最后陈述代理词,也是对其的作答。这里我就不再赘述了。我的辩论完了。
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广威 陈勇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历史文化名城(镇)和历史文化街区申报评选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历史文化名城(镇)和历史文化街区申报评选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4〕8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04年第20、21期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历史文化名城(镇)和历史文化街区申报评选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贵州省历史文化名城(镇)和历史文化街区申报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挖掘、保护和继承我省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民族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古迹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第三条 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古迹较为丰富、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的建制镇和集镇。
第四条 省级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能够比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街区、建筑群、村落和水系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历史上是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或军事要地,或在近代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对我省少数民族发展史具有重要意义且仍保存民族特色;传统产业发展对城市(镇)发展产生过关键性影响,并曾占有重要地位。
(二)城市(镇)格局和风貌仍然保留着特定历史时期的特色。
(三)城市(镇)区范围内拥有一处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六条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街区须具备以下条件:
保留历史信息真实,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并具有一定规模。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和历史文化街区由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申报程序如下:
在编制完成历史文化名城(镇)和历史文化街区资源调查评价报告的基础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后,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向省人民政府申报。
申报材料由省建设厅会同省文化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镇)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由省建设厅会同省文化厅督促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申报。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申报表。
(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资源评价报告。包括:〈1〉申报城市(镇)地理位置、环境条件、规模、交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2〉历史沿革、地方与民族特色和文化价值情况。〈3〉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情况,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建筑群及其环境的原貌保存度、历史年代、现状规模、空间分布、历史价值以及地方特色等情况。〈4〉城市(镇)现状格局和风貌保护特色的情况。〈5〉非物质文化遗产状况。〈6〉保护措施。包括对原貌保存、古建筑修缮、环境整治等方面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办法,重点保护的具体地域范围和现状描述等。〈7〉附图。主要包括位置图(比例尺1/ 5000—1/ 20000)、现状图(比例尺1/ 2000—1/ 10000)、历史文化资源分布图(比例尺1/ 2000—1/ 10000)。〈8〉能反映历史文化传统风貌的声像资料。〈9〉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条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街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申报表。
(二)省级历史文化街区资源评价报告。包括:〈1〉所在城市(镇)地理位置、环境条件、规模、交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2〉历史文化街区在城市(镇)中的位置、规模、范围,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的情况。历史文化街区及其环境的原貌保存度、历史年代、历史价值及地方特色等状况。〈3〉城市(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状况。〈4〉保护措施。包括对原貌保存、古建筑修缮、环境整治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办法等。〈5〉附图。主要包括位置图(比例尺1/ 5000—1/ 10000)、现状图(比例尺1/ 1000—1/ 2000)、历史文化资源分布图(比例尺1/ 1000—1/ 2000)、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图(比例尺1/ 2000—1/ 10000)。〈6〉能反映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的声像资料。〈7〉专家评审意见。第五章 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评价标准由原貌保存度、现状规模、历史价值及地方特色等指标组成。
第十二条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的评价标准如下:
(一)原貌保存度。〈1〉城市(镇)现状格局和风貌仍然保留特定历史时期的特色。〈2〉具有一个以上较大规模历史文化街区,且历史文化街区保留历史信息真实,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地方民族特色。〈3〉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
(二)现状规模。城市(镇)中现存文物古迹的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及历史文化街区面积总和达到1平方公里以上。
(三)历史价值和地方特色认证。主要从历史文化名城(镇)形成的历史、自然和人文地理以及城市(镇)物质要素和功能结构等方面进行认证。具体可分以下几类:
1古都型。以都城时代的历史遗存物和古都风貌为特点的城市(镇)。
2传统风貌型。保留了某一时期及几个历史时期积淀下来的完整的建筑群体的城市(镇)。
3风景名胜型。由传统民族建筑与山水环境叠加而呈显鲜明个性特征的城市(镇)。
4地方及民族特色型。受地域差异、文化环境、历史变迁影响,而显示出不同的地方民族特色或以独特个性特征、民族风情、地方文化、地域特色为城市(镇)主体风貌的城市(镇)。
5近现代史迹型。以反映历史的某一事件或某个阶段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群为显著特色的城市(镇)。
6特殊职能型。某种职能在历史上有极其突出的地位,并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城市(镇)鲜明特征的城市(镇)。
7一般史迹型。以分散在全城各处的文化古迹作为历史传统主要体现方式的城市(镇)。
第十三条 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的评价标准如下:
(一)原貌保存度。〈1〉历史真实性。有一定比例的真实遗存,携带着真实的历史信息。不仅包括建筑群及构筑物,还包括蕴藏其中的非物质文化遗存,如世代生活在这一地区的人们所形成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组织结构、人际关系、风俗习惯等。〈2〉生活延续性。这一地区在城镇生活中仍具有重要作用,不仅记载了过去城市(镇)的大量文化信息,而且继续记载着当今城市(镇)发展的大量信息。〈3〉风貌完整性。地区范围内建筑风貌基本一致,在核心区域内没有严重破坏视觉环境和影响历史风貌、割断历史文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现状规模。省级历史文化街区规模应达到10公顷以上。历史文化街区规模范围划分应符合历史真实性、生活延续性及风貌完整性的原则,有真实的历史遗存。街区内的建筑、街巷及院墙等反映历史面貌的物质实体应是历史遗存原物。第六章 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和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必须在两年内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省级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安排专项保护资金,制定管理办法,严格按规划开展保护工作,确保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 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及历史文化街区实行动态管理。省人民政府责成省建设厅会同省文化厅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和历史文化街区规划保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因保护不力而已不具备条件的,撤消其相应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省文化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