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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收费还贷公路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3 05:00: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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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收费还贷公路管理办法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凉山州收费还贷公路管理办法

凉山州人民政府令第13号


  《凉山州收费还贷公路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5月29日州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州长:曲木史哈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凉山州收费还贷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规定》([88]公路字28 号文), 四川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四川省贷款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川交路[1993]48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收费还贷公路实行市州统一管理意见的通知》(川府函〔2002〕376号文)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规范我州收费公路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强化车辆通行费财务收支管理,降低成本,增加效益,提高还贷付息比例和收费公路服务水平, 促进凉山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交通行业文明“窗口”的建设,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还贷公路是指按《公路法》的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由州交通局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并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交通、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集资的公路,包括收费公路桥梁和收费公路隧道。
  第三条 收费还贷公路要按照“坚持标准、合理规划、分级负债、统收统支、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费管理,统一经费核算,统一还贷付息,确保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收费还贷公路应加强养护及路政管理,确保收费还贷公路完好、舒适、畅通。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划分

  第五条 依照《公路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凉山州交通局是州内收费还贷公路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 根据国家、省、州公路网的总体规划布局,编制本区域内收费还贷公路、桥梁、隧道的规划;
  (二) 收费还贷公路的立项报批;
  (三) 收费还贷公路项目的建设;
  (四) 制定收费还贷公路的管理制度,审批收费还贷公路经费收支计划,车辆通行费财政专户监督检查,确定各收费站人员的编制和工资总额;
  (五) 收费还贷公路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凉山州公路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1) 承担收费还贷公路项目的负债和还贷付息;
  (2) 参与收费还贷公路的建设;
  (3) 编制上报并严格执行上级批准的收费还贷公路项目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4) 负责收费还贷公路的养护和管理;
  (5) 负责收费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州财政、物价、审计、行政监察等部门依法对收费还贷公路的还贷付息、财务收支、收费标准及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收费还贷公路根据《四川省收费公路年度检查办法(试行)》实行年度检查制,通过年检的将由省交通厅颁发《四川省收费公路年检合格证》,向社会公布后,方可继续收费。
  第九条 收费还贷公路实行收费公示制,以增加透明度。公示内容包括收费批准机关、主管部门、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用途、收费期限、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收费还贷公路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按照《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号)规定,全州所有收费还贷公路必须持省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到州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一路一证、一站一证,亮证收费,不得无证收费,不得搭车收费,不得随意提高和降低标准收费。同时接受财政、物价部门年审。
  第十一条 收费站是负责征收车辆通行费的临时机构。收费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由州公路局聘任后报州交通局备案。
  第十二条 收费站应逐步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改善收费条件,并设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为过往司乘人员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收费人员不低于70%在公路管理部门现有职工中按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条件进行选调,选调人员由州公路局确定,其余人员由州公路局牵头会同州交通局向社会公开招聘。收费人员在经过省州交通主管部门的业务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取得《收费人员培训合格证》后,由州公路局予以录用。收费人员在聘用期间严格进行年度工作考核管理。聘用期满后根据其工作考核情况,决定继续聘用或解聘,被解聘人员收费管理部门不给予任何补助经费。
  第十四条 收费人员实行聘用制,每年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后给予办证,统一着装(收费人员的证件和服装参照交通执法人员“五统一”管理规定执行),持证上岗,接受监督。收费人员在工作中应做到了解征收政策和法规,熟悉工作程序和操作,掌握各类车型收费标准和岗位职责,坚持使用“文明用语”,文明执勤,依法收费,礼貌服务,按章处罚,做到“应征不漏,应免不征”。
  第十五条 收费人员在收费站工作期间,实行合同工资制(原单位工资和其他待遇只作为档案工资予以保留),享受收费站统一的人员工资、浮动工资和福利待遇,具体标准由州公路局根据当年全省收费公路项目平均工资水平及各收费还贷公路项目效益情况编制计划后报州交通局核定。

  第三章 财务收支管理

  第十六条 收费还贷公路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四川省公路车辆通行费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和《四川省收费还贷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各收费还贷公路项目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只能在属地的一家国有银行开设一个收入帐户,该户只进不出,每周五将本周通行费直接汇缴州公路局在州财政局按项目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十七条 州公路局在每年的1月30日前,根据上年车流量、征收情况、支出情况及当年变动情况按项目编制收费还贷公路的年度通行费收入、还贷付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费用、专项支出和收费还贷项目日常管理经费计划,经州交通局会同州财政局审核后,报省交通厅、财政厅审批。
  第十八条 收费还贷公路项目使用经费时,由州公路局根据批准的年度支出计划,编制分月用款计划报州交通局审批后,州财政局从该项目车辆通行费财政专户中拨付,资金使用时严禁超支挪用。收费期间临时发生的专项支出实行专题报批制,由州公路局按项目向州交通局和州财政局申请,经审核报省交通厅、财政厅审批后,从该项目车辆通行费财政专户中拨付。
  第十九条 州公路局应按照省交通厅和州交通局的布置,认真编制车辆通行费的财务决算,经州交通局和财政局审核后,上报省交通厅公路局。
  第二十条 州交通局、州公路局用于收费还贷公路的监督管理费用,全年通行费收入3000万元以下按0.8%提取,3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按0.5%提取,8000万元以上按0.3%提取,列入年度支出计划。州交通局、州公路局不得另行提取其他任何管理费用或在收费还贷公路项目中列支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收费还贷公路日交通量小于3000辆的,还贷付息比例应高于通行费收入的70%;日交通量大于3000辆的项目,还贷付息比应高于通行费收入的75%。
  第二十二条 州交通局对各收费还贷公路实行分户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章 养护维修与站房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收费还贷公路的日常养护由州公路局负责,并与州交通局签订养护合同书。州公路局应严格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收费公路进行养护,随时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社会提供优质、畅通、舒适、安全的服务。州公路局不能切实履行职责,完不成养护任务,出现路况差,社会反响大,影响收费公路形象时,州交通局可终止合同,向其他有能力的部门实行招标养护。
  第二十四条 收费站的管理严格依据《四川省文明公路收费站标准》进行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上墙公布执行。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收费还贷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属地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或其派驻收费站的机构、人员行使, 收费站根据有关规定指定3-5人着路政执法服装配合其路政工作,维护好收费还贷公路的路产路权。
  第二十六条 负责收费还贷公路路政工作的路政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公路法》和《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州交通局将其纳入该路政管理机构的目标责任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路政管理经费收入必须纳入路政部门财务管理,对人为损坏的公路、桥梁、隧道和路政设施进行修复而发生的费用,其范围按《四川省公路占用费、赔偿费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收费还贷公路的违章超载查处,由州交通局路政管理大队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收费票据统一使用四川省财政厅监章印制的《四川省公路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 每年州公路局根据全年票据使用情况,编制年度使用计划,报州交通局、州财政局审核,由州交通局向省交通厅公路局领取后按计划发放。
  第三十条 州公路局和各收费站要设置票据管理员,具体负责票据的领取、发放、 销号等管理工作,制定票据的防盗、防水、防火、防蛀等措施,并建立健全“票据帐”,领发时必须开具《票据领用单》,做到帐帐、帐票、帐表三符合。
  第三十一条 收费站根据票据帐编制《票据核销表》,报州公路局核销;州公路局根据收费站上报的《缴款、销号表》和《票据核销表》,按项目每月编制《票据核销月报表》,并于次月五日前报送州交通局,经州交通局审核后,报省交通厅公路局进行核销。
  第三十二条 严格定额票据损溢核销审批制, 因印刷和其他原因造成损失或溢出的票据, 由收费站在发现或发生的三日内由有关部门出据证明或专项书面报告同《车辆通行费定额损溢表》报州交通局和州财政局审核后,由州交通局、州财政局联合报送省交通厅、省财政厅核销。

  第七章 检查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州交通、州财政和州物价等部门应加强收费还贷公路的监督和审计,对各收费还贷公路项目实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协助检查工作,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四条 检查内容包括:
  (一) 收费公路项目的贷款、集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是否真实;
  (二) 车辆通行费是否按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三) 车辆通行费收入是否及时上缴州财政专户存储;
  (四) 车辆通行费还贷付息比例及经费开支、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五) 收费人员的配备和收费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六) 票据领用发放、保管使用、核销是否符合规定,票据帐和收费员的《票据现金日记帐》是否符合规定;
  (七) 收费人员售票、验票、缴款是否符合规定;
  (八) 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对收费还贷公路项目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不执行“收支两条线”,债务不真实,不按时编制收支计划或不按收支计划执行,财务管理混乱,还本付息率低,非生产性支出大,运行成本高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将申报上级审批机关予以暂停收费,直至取消其收费资格。
  第三十六条 收费人员不服从收费站管理、不遵守收费站规章制度或利用不给票、给废票等形式,侵吞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站长可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申报州公路局予以解聘。对侵吞车辆通行费的要追回侵吞款项,侵吞款项数额较大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报送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审计署关于贯彻执行审计规范的通知

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贯彻执行审计规范的通知

审法发[1996] 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有关部门内审机构,南京审计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
 审计工作规范经审定,形成了38个审计规范项目文本,现正式发布,于1997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
 现在发布实施各项审计规范,对于正确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现审计工作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审计人员认真学习,提高贯彻执行各项规范的自觉性。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审计署,待今后修订时参考。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依法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最常使用的二十四种行政许可文书的格式规范,现将格式文本及使用说明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司法部对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文书及其他文书的格式文本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制发的各种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颁发的各种行政许可证件,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在使用格式文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以利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


目 录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
二、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程序类文书)
三、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程序类文书)
四、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程序类文书)
五、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程序类文书)
六、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程序类文书)
七、行政许可听证公告(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程序类文书)
八、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程序类文书)
九、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程序类文书)
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实体类文书)
十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实体类文书)
十二、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实体类文书)
十三、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实体类文书)
十四、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实体类文书)
十五、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实体类文书)
十六、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实体类文书)
十七、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实体类文书)
十八、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实体类文书)
十九、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实体类文书)
二十、吊销行政许可证件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实体类文书)
二十一、撤销行政许可赔偿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实体类文书)
二十二、变更(撤回)行政许可补偿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实体类文书)
二十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凭证类文书)
二十四、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凭证类文书)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使用说明

一、 关于格式文本的制定依据。制定格式文本,主要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法》和部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需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结合司法行政管理的实际,将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包括部分监督活动)的各道程序、各个环节所需制发的各种文书加以格式化、规范化,防止在制发行政许可文书环节出现瑕疵或错误,以确保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二、关于格式文本的内容及分类。此批规定的格式文本,涉及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撤回、延续、撤销、注销、听证、特别程序等各道程序、环节的文书格式,共计二十四种。除《行政许可申请书》外,根据各自的用途和功能,分为三类:一是涉及实施行政许可实体性内容的文书格式(简称实体类文书),如《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十三种,即格式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是涉及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性内容的文书格式(简称程序类文书),如《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有八种,即格式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其中格式文本四、五、七、八为较重要的程序类文书)。三是涉及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具有证据作用的凭证类文书格式,如《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有两种,即格式二十三、二十四。


三、关于格式文本的体例和使用方法。鉴于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的各类行政许可的差异性及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各不相同,除个别文书格式(如接收凭证、送达回证)可固定、共用外,其他格式文本均为示范性的要素式格式文本。各文书所列内容为法定要件和相关公文制作的必备内容。制作具体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各类文书基本格式要求,根据办理每一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要求、必备内容要件及个案的具体情况予以制作。部分文书制作的特别要求及适用范围,详见相关格式文本的注释。


四、关于行政许可申请书的格式文本。此批文本所列申请书格式为通用示范格式文本,只适用于司法部对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没有特别规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如果申请人未按此格式文本提交申请书,只要实际上符合申请书的法定要件,应予接受。司法部对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另有规定的(如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等),依照其规定执行,不适用该文本。关于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司法部将在原有格式文本基础上,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结合相关规章的修改,进行修改完善,拟陆续制发,以供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启用新的各项申请书格式文本。


五、关于行政许可文书文号的编制办法。文书文号分两种,分别用于司法行政机关制发的实体类行政许可文书和程序类行政许可文书(两类文书划分详见格式文本目录)。文号编制办法:实体类文书:(例)“司许决字(2004)(年度代码)第1号(当年度此类文书发文序号)”;程序类文书:(例)“司许通字(2004)第1号”。在文号中是否增加行政许可项目类别简称,如:“律”(律师管理)、“公”(公证管理)等,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六、关于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目前国家行政机关普遍采取的做法,司法部和依法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制发各种行政许可文书(包括实体类和程序类)应当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但对准予行政许可,需要向被许可人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种类详见《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当在证件上加盖本机关印章,不使用行政许可专用章。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式样,可参照司法部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式样,按相关印章规格要求,自行制定。


鉴于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较之原行政审批工作有许多新的要求和区别,按《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规制、使用相关专用文书格式文本的工作,尚在起步、探索阶段,缺乏实践的积累和成熟的经验,因此,特将这批格式文本作为试行文本。今后需在试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操作情况和各地意见以及需要补充的文书种类,逐步加以修订和完善。



文本下载:
http://www.legalinfo.gov.cn/ggl/2004-12/15/content_16825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