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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补充规定

时间:2024-07-21 23:22: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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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补充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补充规定
广州市政府


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的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和房屋拆迁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拆迁房屋进行旧城区改造,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国土局、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市房管局)是本市国家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的主管机关,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各区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接受市国土局、市房管局的委托,负责辖区内征地、拆迁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土局在不违背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根据市规划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计划决定预征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
本市远郊区的竹料、钟落潭、九佛、罗岗、神山、雅瑶等镇的镇村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人民政府授权所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审批镇村建设耕地三亩以下、非耕地十亩以下的项目用地,并报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备案。
镇人民政府依法享有对农村居民利用旧住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它土地(不含耕地)建住宅每户用地六十平方米以下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城市远郊区的土地,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镇村建设规划和小区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 建设单位未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国土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 建设用地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征用,分级负责,市、区相互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经批准使用土地的国家和省、市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市国土局委托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负责征用,所在区政府的国土及其它有关部门应予支持配合;
经批准使用土地的区属的建设项目由市国土局委托所在区政府国土局组织征用,市国土局予以指导。
第八条 申请用地的单位,应按分工分别与市、区国土局签订征地补偿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与被征地单位洽谈、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第九条 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可以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依法制定征用各类地段土地的补偿标准及最高限额,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交通、能源、教育和市政项目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按最高限额的三分之二计算,给予补偿。
第十条 按照城市规划需要,对预征土地的支付补偿费用,签订征地协议时,可先支付补偿总额的5%至10%的费用,补偿余额,待正式批准用地时付清。预征的土地未使用前,仍由所在村农民耕种,如预征期较长的,可从预征土地的第三年开始,每年按统计部门公布的物价指数调
整补偿费用。
第十一条 为解决征地后农村居民生产及生活需要,征用土地应按照所征土地总面积5%至8%的比例,留地给村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安置乘余劳动力。如征用土地是以村为单位一次性大面积征完土地时,应按所征土地总面积的8%至10%的比例作为村的留用土地。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项目选址时应确定留用土地范围,由国土部门结合村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人口数量进行核定、审批。
国土部门审批留用土地,对生活用地应根据镇村规划,就近择地按平均每户六十平方米划留。
第十三条 村使用留用土地,土地有偿使用除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可以免交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地价款、农田垦复基金、菜地建设费、蔗田转移费。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留用土地的使用权为股份与中外客商合作、合资、兴办第二、第三产业,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各种手续,但留用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
第十五条 土地被征用的村,经国土、房管部门核定的农业人口,经公安部门批准后,就地转为非农业户口。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国土局会同市计划委员会、市劳动局、市公安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后,需要迁移户口的,由公安部门按户口管理规定办理。
对农村居民要求保留农业户口的,应由镇村审核登记,报区国土、房管部门备案,但应按规定核减农业人口,以后征用土地时,被征地单位不得重复计算应当核减的农业人口。
第十七条 为解除被征地农村居民的后顾之忧,各村可把土地征用补偿费按户(人)合理折算为股份,建立股份制,完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按股分红,但个人不得退股或将股权转让。
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被征用后,凡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经批准已转为或不转为非农业户口的,由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待业证,但已有职业或已作安排就业者除外。
第十九条 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拆迁房屋的,其补偿安置依照《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办理;其中对按规划改建金融、商业、商务、高级公寓的,应实行异地永迁安置,改建为普通住宅楼宇的可以就地或就近回迁安置。
第二十条 拆迁旧城区的国营工厂、学校、医院,可将地价返还补偿被拆迁单位。如地价补偿费少于搬迁费用的,全部返还;地价多于搬迁费的,可将与搬迁费用相抵部分的地价款返还补偿;地价补偿费的返还情况,由市国土局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旧城区改造工程范围内被拆迁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在市房管局发出房屋拆迁公告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港澳同胞在三个月内,台湾同胞、海外华侨在六个月内)携带有关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向市房管局缴验,办理补偿安置手续。过期不办理或没有产权证明文件属无主产业
房屋的,由市房管局依法代管。如属违章建筑的,应无条件限期拆除,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如对补偿安置有异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被拆除建筑物的面积、构造、质量等资料进行核定,提交市、区房管局裁决后,另行办理补偿安置手续。解决纠纷期间不得影响拆迁工作的进行。对被拆迁的房屋可实行先拆迁安置腾出土地,后补偿产权
的办法,但应做好被拆除房屋及其使用土地的测绘、鉴证、登记等证据保全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逾期不服从拆迁安置的单位和个人,经说服教育仍不执行时,应将其房屋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执行的费用可先由拆迁人垫付,再从被搬迁人搬迁费中扣除,不足部分由被拆迁人补付。
第二十四条 市区拆迁房屋,由用地单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国土局申请建设用地,经批准同意后,凭上述证明文件和房屋拆迁方案向市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方案必须载明:拆迁负责人、拆迁办公室详细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拆迁房屋地段、门牌号码、拆除房屋面积、补偿、安置、永迁、回迁保障措施、拆迁完成日期等项目内容。
拆迁人具备拆迁条件的,市房管局应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发出《房屋拆迁公告》。
第二十五条 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应征得规划局同意),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延长土地使用期限的,市国土局经审查同意收费后七天内办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贯彻执行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规章,顾全大局,服从国家建设,积极配合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单位十万元以下、个人一万元以下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未按审批权限审批而签订的建设用地合同一律无效,并应承担经济责任。未按审批权限而使用土地的,一律视作违法用地,依照违法用地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擅自签订的补偿协议一律无效,后果自负。
第二十九条 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坚持无理要求,拒不签订补偿协议,或拖延期限并已超出批准日期仍不交付土地的,经市、区国土局按照管辖分工权限,报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强制征用土地的措施,并视其情节,对被征地单位予以冻结全部留用土地的审批。对阻碍征
地的人员,应视其情节轻重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调动工作以至撤销党内外职务的处分。
第三十条 市属县(含番禺市)的征地、拆迁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补充规定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土局、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补充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2月14日

宿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宿政发 〔2002〕 30号




关于印发《宿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宿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各方面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客商来我市投资,开创招商引资工作新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称引荐人)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和资金并获得成功的,一律给予奖励。其中,公务员非职务性引荐外来投资可按本规定给予招商费用补贴。
第三条 引荐人必须提供外来客商真实投资意向,协助双方直接联系,促使外来投资项目获得成功。
引进项目成功的标准: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三)已批准的合同章程中外来资金按期到位;
(四)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工业项目建成投产。
2、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
3、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开业。
4、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对引进的外资项目按外来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部分的1.5%计奖;对内资项目按引进内资中资本金或固定资产投入部分的1%计奖。其中工业性项目按1.5%计奖;房地产项目按引进资金的0.5%计奖。
(二)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按正式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的8‰奖励。
(三)对于盘活企业存量资产的项目,按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入(不包含流动资金)的1.5%奖励。
(四)引荐捐赠资金和实物的,按捐赠资金和实物价值总额的5%给予奖励。
(五)向国家、省内、省外有关部门争取免还资金、赠物(不包括上级正常计划的常规性拨款、各类转移支付、正常渠道争取的拨款及救灾款物等),按免还资金和赠物价值总额的5%给予奖励。
(六)引荐我市企业承包市外、境外工程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3‰奖励;工程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按4‰奖励。
(七)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及委托中介组织招商项目的奖励,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 引荐人的奖金,内资直接以人民币支付,外资按兑现资金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支付。
第六条 引荐项目初始,引荐人要与项目、资金承接单位先期签订引荐协议,确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引荐人资格及奖金额。同时,要确定1名主要引荐人,负责所受奖金的分配,并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每引荐成功1个项目或1笔资金,按1个份额给予奖励。凡引荐项目开工或引进资金到位,引荐人即可提出申请,与受益企业(单位)或同级政府、招商机构签订奖励承诺书。
第七条 引荐人资格认定
(一)资金到位,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二)境外设备、物资到位,由海关和商检部门提供证明。
(三)国内设备、物资到位,由社会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证明。
(四)引荐向境内外承包工程,根据中介人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书、工程进度证明认定。其中境外工程由外经贸部门提供证明。
第八条 对引荐成功的项目,由计委、经贸委、招商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审核,根据引荐人提供的奖励承诺书,确认引荐人的资格,核定奖励标准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引荐人名单及其引进的投资项目,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应向社会公布。对30日内无异议的实施奖励。
第十条 奖金来源
(一)内外商合资、合作企业,由受益企业和同级财政按资金所占份额共同承担。
(二)独资企业,由同级财政支付。
(三)引荐对外承包工程的,由承担工程的施工企业支付。
(四)引荐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支付。
(五)引荐资金兴办公益事业、社会生态项目的奖励由同级财政支付。
(六)引荐捐赠款物、争取免还款物的,由受益单位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的项目为地方政府引进的项目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及集体企业引进的项目。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和民营企业对中介人的奖励由企业自行商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一月十二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发布《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206号




关于发布《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为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


  规范编号、名称如下:

  HJ/T 82-2001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此规范为推荐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