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浅析公司瑕疵设立制度/刘宇

时间:2024-07-25 20:46: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析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北安市人民法院--刘宇 
 
所谓公司瑕疵设立,是指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获营业执照而宣告成立的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设立公司的情形。它使公司成立后在法律上处于一种有别于正常公司的地位与状态。从理论上讲,既然法律明确规定公司设立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与程序,公司设立瑕疵本应该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并且自始否认其法律人格的存在。然而,这种消极的做法,使既已存在的公司的法人资格简单地消灭,往往会对第三人、股东及公司员工等利益相关者造成毁灭性的影响,并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对交易安全与社会经济秩序的严重破坏。这无疑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经济与社会问题。可见法律如何对待这类公司涉及诸多法律关系的稳定,为了解决这类问题,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了公司瑕疵设立制度。但是,不同国家的公司法对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规定存在着较大差异,至少可以有下面三种:   (一)瑕疵设立有效。这种制度以英国、美国为代表,是指公司注册机关所颁发的设立证书具有推定《公司法》有关注册的所有要求均已得到遵守的确定性证据功能。依此,一旦公司获得设立证书,则即便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违反公司法规定的瑕疵,没有特殊情况也就不能以此质疑甚至否定公司设立的效力,所有依法注册设立的公司皆为合法公司。   应该说这种瑕疵设立有效制度很好地体现了民法中公示公信原则,一个公司公告成立,领取并悬挂营业执照,这种行为无疑是在向社会公示该公司已经合法设立、依法拥有法人人格,而我们知道法律行为一经公示,便会产生相应的公信力。第三人正是基于对这种公示的信赖,才与之发生法律关系,比如债权债务关系、买卖合同关系;即便公示有瑕疵,我们也不能依此来否定公司的设立有效,否则将会威胁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利益,尤其是增加市场交易的成本,如果我们在和公司交易时都不再相信公示而要亲自调查它是否成立有效的话,无疑会大大增加交易的成本,当然也是不可能的。英美法系国家之所以会采取瑕疵设立有效的模式,也正是考虑到效率原则,通过对瑕疵设立的承认,来减少企业设立成本和交易成本。他们知道一个“活着的”公司的价值远远大于一个“死掉的”公司这个道理。   (二)瑕疵设立无效。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等采取这种做法。在这些国家,即便公司已经获得设立证书,但如果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违反公司法关于设立条件与程序的规定,经股东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起无效诉讼,公司将被宣告无效,且公司自设立开始时起即不具备法律效力。然而,这种绝对否定既已设立公司的法律人格的立法态度,对交易安全及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了严重破坏。譬如,在一些案件中,被告以原告公司在行为时因存在设立瑕疵而缺乏法人格为由进行抗辩;而在另一些以公司为被告的案件中,被告则以其行为时尚未依法成立为由进行抗辩,从而实现推卸责任的目的。 然而,当一个公司被宣布无效后,到底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呢?是转换成合伙性质的企业,还是公司被被迫进行清算,从而避免遭受进一步的财产损失?我想这个不应该一概而论,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加以规定。  (三)瑕疵设立可行政撤销。这种制度是说,当公司设立存在瑕疵时,可有行政机关予以撤销。我  国新《公司法》第19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假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由此可见我国采取的是瑕疵设立可行政撤销制度。   
  但是新《公司法》仍未就瑕疵设立公司的人格问题或是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后果作出较为完善的规定,这既有害于债权人的交易安全,也未能给予股东、董事等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必要保护。我认为,我国公司立法有必要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且我国关于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后果,应当至少区分以下几种情形设计合理的瑕疵设立制度: (一)实际出资达到了法定最低资本额而未达到应缴资本额的情形。在我国,为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保障债权人的权利能够实现,规定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放、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这就是公司法中的法定资本制,但是请注意,法定资本制度的主要特点是资本或股份的一次发放,而不是一次缴纳股款。 所以,新《公司法》不再要求公司必须一次缴纳股款,而可以采用分期缴纳股款的方式。那么如果在规定的年限内,公司仍没有缴足股款的应该如何处理呢?难道就因为它的资本不足,就可以根据公司法对公司设立的要求宣布它的设立无效,否定它的法人人格?这和宣布一个没有钱的人不是“人”又有什么不同呢。如果我们仅仅因为一个公司的实际资本没有达到其章程所规定的资本额(达到了法定最低资本额)就去否定它的设立有效,这显然有悖于市场交易的效率原则,不利于保护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利益,最终也有损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毕竟一个“活着的”公司的价值永远是大于一个“死去的”公司的。而且我国《公司法》第31条和第94条规定了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负有“资本充实责任”,尽管资本充实责任主要是针对非货币财产出资,但这种理念我觉得是完全可以转接到公司瑕疵设立制度中的。当实际出资达到了法定最低资本额而未达到应缴资本额时,就责令负有交付义务的股东或发起人缴足出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只有在仍不缴足股款的情况下,我以为才可以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但是仅仅是让公司变为“合伙”而已,而不应该对公司进行“清算”。还是因为一个“活着的”企业的价值永远是大于一个“死去的”企业的,何况这类公司成立之初已经是满足了法定的最低出资额的,也就是说这类公司还是拥有一定的还债能力的,对债权人利益的威胁还没有强到需要牺牲公司、不顾市场效率和成本来保护他们的利益。   
对于实际出资未达到应缴资本额,同时未达到了法定最低资本额的情形。根据企业维持的原则,还是应该首先责令其缴足股本并且其他股东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只有当其拒不缴足或是实在无力缴足时,才能否定它的设立有效。不过这时应该对其进行清算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认定为合伙。尽管企业的价值是大于清算的价值的,但是当企业连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都无力缴足时,我们很难相信它的还债能力,在平衡企业利益与债权人利益时,我们应该侧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出资比例结构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情形。我国新《公司法》第27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之所以会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公司资产结构的合理性和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保证公司资产应有的流通性和变现性,保证公司对外负责的有效清偿能力。然而公司法就公司并没有满足这一要求而成立的法律后果的问题并没有作出任何规定。显然根据我们不能否定这类公司的法人人格,新《公司法》第199条也只是对几类严重的的情节,允许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那么处理这种瑕疵设立的公司,我们能不能像处理实际出资达到了法定最低资本额而未达到应缴资本额的公司一样处理呢?我想,在法理上存在一定难度。如果责令公司改变资金的比例结构,公司不外乎两种选择:一是减资,减少非货币的出资;二是增资,增加货币的出资。但无论是哪种方式都涉及到资本不变原则和公司自治原则的问题,即法律在确立了资本不变原则后,公司需要增资或者减资的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新《公司法》对公司增资、减资的事由和具体方式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要求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且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生效。如果行政部门责令公司改变出资比例,势必会引起一系列法律上的问题;更复杂的是,如果公司选择减资的方式,还会牵连到公司实际出资未达到应缴资本额的情况。   要解决处理这类瑕疵设立的公司的问题,就要先搞清我们限定出资比例的目的是什么,我们有没有必要限定出资比例。限定出资比例起初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资产结构的合理性和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保证公司资产应有的流通性和变现性,保证公司对外负责的有效清偿能力。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我们发现有不少公司起初都是没有太多自己的现金,而通过抵押贷款发展壮大起来的;还有不少人即便是有钱也会向银行或是他人借款来投资创业。这也正是经济学、投资学所推崇的方式:用别人的钱去赚更多 的钱。可见,现代公司对于自有现金的依赖正在减弱,怎样的货币出资比例叫做合理也应根据不同的公司情况加以考虑。我以为,法律不应该对此太多干涉,只要该货币出资比例能够使公司有发展,那就是合理的。对于出资比例的调整实应该交由市场经济规则去调整。所以,对于这类公司,我主张行政部门应该采取放任主义,不予干涉。   (三)有无民事能力或限制民事能力担任股东的情形。我国法律要求公司设立发起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参与公司设立受到限制。法律所禁止的不可设立公司的自然人,当然不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如果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死亡,其“股份”被其幼子继承,或发起人失去行为能力,公司随后设立成功,这类瑕疵设立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应该是怎样的呢?有学者认为应该认定继承无效,并由其他股东以合理的价格收购。他们认为发起人设立公司是基于相互间的信任关系,所以公司的设立行为具有一定的人生性。可是他们忘记了,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股份作为一项财产其价值远远大于出卖它所获得的收益。不给与其继承人继承股份的权利,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对已死亡或失去行为能力的股东利益的侵害,与社会伦理道德也相违背。一个与社会伦理道德的规则是不能成为法律的,与其说私法是制定出来的,更确切地说私法是被“发现”的,它来源于业已形成的社会道德和习惯。对于这类公司,我们也不能认定其设立无效,否则便有客观定罪的嫌疑,有损社会效率和成本,损害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利益。只要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股东设定一位代理人即可。   (四)有公务员担任股东的情形。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因此公务员自然也就自然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起初设立这一规则是担心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谋取非法利益,但是问题却在于究竟他有没有这样的权利来谋取不法利益。对于这类瑕疵设立我以为应当区分对待两种情况:   (1)若是该公务员所任职务有条件、有可能为公司谋利,不论该公务员是否利用职务为公司谋利,应当责令公务员出售股权或股份,对于公司则应保留其法人人格。   (2)若是该公务员所任职务没有条件、也不可能为公司谋利,则不应当产生任何瑕疵设立问题。其实,也就是说这种设立根本就谈不上什么瑕疵设立,是有效的。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科技期刊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科技期刊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3年3月29日,国家海洋局

各期刊主办单位:
现将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科学技术期刊审读工作实施办法》、《科技期刊编辑规则》、《科技期刊质量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期刊的管理,促进海洋科技交流,繁荣海洋科技事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期刊,是指具有固定刊名、刊期、年卷或年月顺序编号、印刷成册,以报道海洋科学技术为主要内容的连续出版物。
第三条 科学技术期刊的出版工作是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工作和出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的科技工作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公布新的海洋科技成就,传播海洋技信息,交流学术思想,促进海洋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服务。
第四条 科学技术期刊出版工作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呜”的方针,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

第二章 管理范围和管理机构
第五条 科学技术期刊根据报道内容、方式、读者对象可分为:
(一)综合性期刊 指以报道国家和局的科技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科技发展动态和科技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二)学术性期刊 指以刊登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综合评述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三)技术性期刊 指以刊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新设备、新材料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四)检索性期刊 指以刊登对原始科技文献经过加工、浓缩、按一定的著录规则编辑而成的目录、文摘、索引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五)科普性期刊 指以刊登海洋科普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第六条 科学技术期刊按其出版形式、发行范围、审批方式的不同分为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两种。
正式期刊是指经局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家科委批准,并在办刊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期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正式期刊包括“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两种。“公开发行”的期刊可在国内外公开征订和销售;“内部发行”的期刊只限在国内征订和销售。不能出口和对外交换。
非正式期刊是指经局审核批准,并在办刊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部门登记注册,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仅限于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可收取工本费,但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和销售。
第七条 由局主管的全国性正式和非正式科学技术期刊,均由局科技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日常工作由国家海洋信息中心负责。
第八条 局对科技期刊工作的管理范围为:
(一)研究、制定局科技期刊的发展规划及有关方针、政策,负责科技期刊的整顿和调整。
(二)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新创办的科技期刊和在办科技期刊的变动项目进行审核、报批和审查批准工作。
(三)负责制定国家海洋局的科技期刊质量标准和编辑规划,并检查、督促贯彻执行。
(四)负责组织从事科技期刊编辑、出版、发行、管理等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工作。
(五)组织科技期刊审读和评审工作,奖励优秀期刊和优秀办刊人员。
(六)负责对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的科技期刊进行查处工作。

第三章 办刊条件
第九条 要有明确的办刊宗旨、方针和报道范围。
第十条 要有切实负责的处级以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有一名领导主管科技期刊工作和保密审查。
第十一条 要有健全的编辑部,编辑部要有高级技术职务或相当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专职主编或副主编,要有与编辑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专职编辑人员,一般季刊不少于三个,双月刊不少于五人,月刊不少于七人,并设专职编务人员。外文版期刊编辑部应配备外文专职编辑。
第十二条 编辑部要有健全的保密制度,要有专人负责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要有固定的办刊场所、承印单位以及必要的办刊经费和物质条件。
第十四条 创办正式期刊至少要经过两期试刊,达到办刊质量要求的标准后方可申报。
第十五条 创办内部期刊原则上也应具备上述各项条件,不过对编辑人员的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专职编辑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局系统创办新的期刊,应根据海洋局管理、科研、调查等的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从严要求和审批。
第十七条 确需创办的科技期刊,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办刊条件,并由主办单位正式向局科技司报送办刊申请报告和“期刊申请表”(附后)。申请正式期刊须送“期刊申请表”一式四份,非正式期刊一式两份。
第十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期刊,必须确定主管部门和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办理报批手续并对所办期刊负责。
第十九条 创办正式科技期刊由局审核同意后报送国家科委审批。创办非正式科技期刊,由局科技司审批。
第二十条 正式期刊改变办刊方针、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刊名、文种、发行范围、分刊或合刊时,主办单位都要事先申报,由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科委审批。
正式期刊变更刊期、增减页码、价格调整、改变出版发行机构,主办单位都要事先申报,由局审核后报国家科委和新闻出版署备案。
第二十一条 新创办科技期刊,自批准之日起应在三个月内到当地新闻出版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者,原批件作废。
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应及时出刊。自登记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未出刊的,其登记注册自动注销。
第二十二条 除合订本和年度目录索引外,正式科技期刊每年只允许出版一期增刊。出版增刊由主办单位向局科技司提出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文章编目、总字数、印数、印张、定价、经费来源、出版日期、印刷单位),经局审核后报国家科委审批。凡经批准出版的增刊,均需到当地新闻出版部门办理“期刊增刊许可证”。
增刊的宗旨、开本、出版形式和发行范围应与正刊一致,并在版权页上刊印正式刊号、增刊编号,在封面上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
第二十三条 海洋局每年3月和9月办理新刊和调整现刊的审批和报批手续,各申请单位须提前一个月将有关文件和申报材料报局科技司。
第二十四条 期刊出版后,必须按期向局科技司和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缴送样刊各一份,正式期刊还须向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家科委科技情报司、中共中央宣传部出版局、北京图书馆、新闻出版署期刊司和当地出版管理机关及图书馆缴送样刊。
第二十五条 新办期刊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情况下,五年内不得更改刊名和变动主办单位。

第五章 对期刊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各编辑部应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认真贯彻办刊方针,坚持质量第一,为读者服务,为海洋事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期刊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海洋局科技期刊编辑规则》,实施有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法定计量单位,使科技期刊出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十八条 期刊必须在封底或目次页刊载版本记录,包括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主编姓名、发行范围、定价(或工本费)、国内统一刊号(或准印证号)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编号。
正式期刊须在封面上刊载期刊名称和年、月、期、卷,不得以要目替代刊名。
第二十九条 公开发行的期刊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海洋局有关保密的规定。对于涉及到保密方面的问题应事先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请示。
第三十条 不得用刊号出版图书。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为促进局系统科技期刊的质量不断提高,局每两年组织一次“优秀科技期刊”评审表彰活动。优秀科技期刊的条件见《国家海洋局科技期刊质量评审办法》。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本期刊管理办法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顿的处分。如仍不改正,将予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期刊出版政策、法律、法规的,局将与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新闻出版署制定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期刊的主办单位要加强对期刊的领导和管理,经常检查刊物的质量,改善办刊条件,关心编辑人员的工作,在评定职称、分配住房等待遇上应与本单位其他从事科技工作的人员相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科委、新闻出版署颁布的《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和新闻出版署制定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期刊质量评审办法
为不断提高科学技术期刊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科学技术期刊评审工作的科学化,特制定本标准。
一、评分计分原则
1.科学技术期刊的质量标准包括政治标准、学术(内容)标准、编辑标准和出版标准。
2.考核期刊质量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系数和百分计数相结合的评分方法。
3.评分计算公式
S=K(A+B+C)+D式中,S为总分,K为政治标准系数,A为学术标准得分,B为编辑标准得分,C为出版标准得分,D为附加分。
二、评审方法
1.评审委员会根据评价标准,确定刊物各指标的得分,并将得分填入“科学技术期刊质量评比计分表”中。
2.刊物管理办公室综合计算、统计各刊物得分和等级。等级确定的原则是总分数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总分数在89分与75分(含75分)之间为良,总分数在74分与60分(含60分)之间为中,总分数在59分(含59分)以下为差。
3.刊物管理办公室根据刊物的得分,排定刊物的顺序序列,并依据局科技司的颁奖方案,确定各等级的成果比例,进而划定刊物的获奖等级。
三、评价指标与评价标准
1.政治标准(K)
政治标准是期刊质量的前提,它既有独立性,又与其他标准密切相关。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体现国家有关科学技术和编辑出版方面的政策、法令、条例。
(2)积极倡导社会主义科技道德、编辑道德,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3)正确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版权、专利、国界等项规定,杜绝出现重大政治错误。
评分:完全符合上述标准,K=1;基本符合上述标准,K=0.90 ̄0.99;轻微政治失误,K=0.80 ̄0.89;一般政治错误,K=0.60 ̄0.79;重大政治错误,K=0。
2.科技标准(A)
科技标准是期刊质量的核心。
(1)选题(A1)
选题是指是否全面符合刊物的办刊宗旨,紧密结合本专业或学科的科研、生产等实际问题,报道有指导性、学术性和实用性的文章,对本专业或学科重大信息的首次报道率高,起到核心期刊作用。
评分:完全符合,A1=30分;基本符合,A1=21 ̄29分;部分不符合,A1=6 ̄20分;不符合,A1=0 ̄5分。
(2)真实性(A2)
评分:报道内容真实,A2=10分;内容失真有一处者,A2=7 ̄9分;内容失真有两处者,A2=4 ̄6分;内容失真有两处以上者,A2=0 ̄3分。
(3)稿源(A3)
评分:有丰富稿源,稿件采用率低于50%者,A3=5分;有较多稿源,稿源采用率50 ̄60%者,A3=3 ̄4分;稿件能满足选题的基本要求,稿件采用率60 ̄80%者,A3=1 ̄2分。
(4)收发时差(A4)
从修改稿收到之日起到刊物出版之时止,这段时间称收发时差。
评分:全年刊出各篇文章平均收发时差在8个月之内者,A4=5分;8 ̄10个月者,A4=3 ̄4分;10 ̄12个月者,A4=1 ̄2分;12个月以上者,A4=0。

3.编辑标准(B)
编辑标准是期刊质量的保证。
(1)编辑学术水平(指在名词术语、数据、公式、图表、结论等方面)。抽查6 000字左右。
评分:无技术错误,B1=10分;有一处错误,B1=7 ̄9分;有两处错误,B1=4 ̄6分;有三处错误,B1=1 ̄3分。
(2)层次与结构(指文章层次分明、结构严谨、逻辑性强、语言精炼、文理通顺、题名简明、直观和醒目等方面)。
评分:很好者,B2=10分;较好者,B2=7 ̄9分;一般者B2=4 ̄6分;较差者,B2=1 ̄3分。
(3)标准化和规范化
对标准化和规范化的要求按《国家海洋局科技期刊编辑规则》的规定。标准化和规范化的指标包括:①封页、目次页和版权页;②编排格式(包括题名、作者、收稿日期、文摘、主题词、标题层次、注释、转页、连载、附录、总索引等);③名词术语;④量和单位;⑤汉字和标点符号;⑥数字和字符(包括数字、外文和汉语拼音字母的正斜体、大小写、黑白体及上下角标等);⑦插图、表格和公式;⑧参考文献。
评分见下表:
━━━━━━━━━━━━━━┯━━━━━━━━━━━━━━━━━━━━━
指标名称 │ 容许出现的差错(短缺)率或处数
│ 20 19 ̄15 14 ̄7 6 ̄0
──────────────┼─────────────────────
封页、目次页和版权页(处数)│≤2 3 4 >5
──────────────┼─────────────────────
编排格式* │≤5 >5~≤7 >7~≤11 >11
──────────────┼─────────────────────
名词术语* │≤5 >5~≤7 >7~≤11 >11
──────────────┼─────────────────────
量和单位* │≤5 >5~≤7 >7~≤11 >11
──────────────┼─────────────────────
汉字和标点符号** │≤3 >3~≤5 5>~≤7 >7~≤10
──────────────┼─────────────────────
数字和字符* │≤8 >8~≤10 >10~≤14 >14
──────────────┼─────────────────────
插图、表格和公式* │≤3 >3~≤5 >5~≤9 >9
──────────────┼─────────────────────
参考文献* │≤2 >2~≤4 >4~≤8 >8
━━━━━━━━━━━━━━┷━━━━━━━━━━━━━━━━━━━━━
* 差错(短缺)处数,以10万字篇幅计算 ** 差错(短缺)率,单位为10-4
4.出版标准(C)
出版标准关系到期刊的外观和信誉。
(1)出版时间
评分:根据期刊版权页注明的出版日期,按时出版者,C1=5分;脱期1 ̄5天者,C1=3 ̄4分;脱期5 ̄10天者,C1=1 ̄2分。
(2)印刷装订
评分:印刷清晰、美观、装订牢固,C2=5分;印刷比较清晰、美观,装订牢固,C2=3 ̄4分;印刷模糊的处数≤5,装订比较牢固,C2=1 ̄2分。
5.附加分(D)
(1)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方面的特殊贡献
发现的文章有较高的科学技术价值和水平,对开拓新的学科和领域有较大的贡献,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2)编辑工作方面的特殊贡献
在发现重要题材,救活重要文章,防止重大错误,扶植新生力量等方面有较大的贡献,或在编辑出版方面有革新和创造。
评分;以上两项均取得显著成绩者,D=20分;其中一项取得显著成绩者,D=10分。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期刊质量评比记分表
编号:
─────────┬────────┬──────┬─────────
项 目 │ 代 号 │ 额定分数 │ 实际得分
─────────┼────────┼──────┼─────────
政治标准 │ K │ │
─────────┼────────┼──────┼─────────
科技标准 │ A │ 50 │
选题 │ A1 │ 30 │
真实性 │ A2 │ 10 │
稿源 │ A3 │ 5 │
报道速度 │ A4 │ 5 │
─────────┼────────┼──────┼─────────
编辑标准 │ B │ 40 │
编辑学术水平 │ B1 │ 10 │
层次与结构 │ B2 │ 10 │
标准化和规范化│ B3 │ 20 │
─────────┼────────┼──────┼─────────
出版标准 │ C │ 10 │
出版时间 │ C1 │ 5 │
印刷装订 │ C2 │ 5 │
─────────┼────────┼──────┼─────────
附 加 分 │ D │ 20 │
─────────┴────────┴──────┴─────────
刊 名
───────────────────────────────────
评 审 者 年 月 日
───────────────────────────────────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期刊审读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科委有关加强期刊审读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局科学技术期刊的实际情况,决定从1993年起对全局取得正式刊号的科技期刊开展审读工作。
一、审读工作的目的
审读工作的目的在于及时发现、推广先进经验,适时提出改进意见,以便不断提高海洋科学技术期刊质量,促进海洋科学技术期刊的蓬勃发展。
二、审读工作的要求
审读工作要以充分发挥海洋科学技术期刊的社会效益为出发点,把促进海洋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作用放在第一位;要以国家颁布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标准、条例等为准则,对已出版的海洋科学技术期刊,在政治思想、办刊宗旨、社会和经济效益、学术水平、技术水平、编辑水平、印刷装帧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检查。
三、审读的内容
审读的重点任务是检查各编辑部贯彻执行办刊宗旨的情况;检查各刊的政治方向、科技质量、编辑质量和出版印刷质量。
1.是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路线、方针、政策;
2.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泄漏国家机密;
3.是否坚持办刊宗旨和方针;
4.能否准确反映本海洋学科或海洋专业的发展水平、动向,及时报道重大科研成果;
5.是否结合海洋开发利用实践,报道技术、知识信息,促进海洋技术进步;
6.是否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计量单位、名词术语、规范等要求编辑出版;
7.每期是否正常出版,差错率如何;
8.刊登的广告是否真实,是否刊登国家禁止刊登的广告。
四、审读工作的具体作法
1.由国家海洋科技司聘任政治素质好、专业知识面较宽、编辑业务水平较高、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组成局科技期刊审读专家组,进行审读工作(局负责管理期刊的工作人员都应参与实际的审读工作)。
2.审读专家组为非常设机构,设在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内。
3.审读人员审读后,需填写“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期刊审读表”(附后),对被审读的期刊提出审读意见。审读表经国家海洋局海洋信息中心综合后,报送局科技司,并作为科技期刊考核、评比的依据。
4.局科技司将不定期召开审读人员座谈会,交流情况,研讨问题,不断提高审读水平。
5.各科技期刊编辑部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每期向国家海洋局海洋信息中心寄送五本审读样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93号,邮政编码:300171,张德山收)。
6.对审读中发现的问题,由国家海洋局科技司向有关期刊编辑部通报。
对审读意见有争议时,由局科技司组织专家鉴定。
国家海洋局科技期刊审读表
刊名__________________卷期____________
───────────────┬────────────────────
项 目 │ 评 价 与 意 见
────┬──────────┼────────────────────
政 治 │ 执法与贯彻政策 │
├──────────┼────────────────────
方 向 │ 坚持本刊办刊方针 │
────┼──────────┼────────────────────
学 术 │ 创 新 性 │
├──────────┼────────────────────
和 │ 科 学 性 │
├──────────┼────────────────────
技 术 │ 实 用 性 │
├──────────┼────────────────────
水 平 │ 及时性与信息量 │
────┼──┬───────┼────────────────────
│ │封 面 │
│ 封 ├───────┼────────────────────
│ │版 权 页 │
│ ├───────┼────────────────────
│ 页 │目 次 页 │
│ │(中、英文) │
├──┼───────┼────────────────────
│ │ 页码与书眉 │
│ ├───────┼────────────────────
│ 正 │ 科学名词 │
编 │ ├───────┼────────────────────
│ │题名与作者 │
│ 文 │(中、外文) │
│ ├───────┼────────────────────
│ │摘要与关键词 │
│ 编 │(中、英文) │
│ ├───────┼────────────────────
辑 │ │ 章节编排 │
│ 排 ├───────┼────────────────────
│ │ 附 注 │
│ ├───────┼────────────────────
│ │ 参考文献 │
├──┼───────┼────────────────────
质 │ │ 文句表达 │
│ 文 ├───────┼────────────────────
│ │ 汉语语法 │
│ 字 ├───────┼────────────────────
│ │ 标点符号 │
├──┼───────┼────────────────────
│ │ 物 理 量 │
量 │ 符 ├───────┼────────────────────
│ │ 计量单位 │
│ 号 ├───────┼────────────────────
│ │ 数学、化学 │
├──┼───────┼────────────────────
│ │ 数值公式 │
│数字├───────┼────────────────────
│ │ 插 图 │
│图表├───────┼────────────────────
│ │ 表 格 │
────┴──┴───────┴────────────────────
─────────────┬──────────────────────
项 目 │ 评 价 与 意 见
───┬─────────┼──────────────────────
印 │ 尺 寸 规 范 │
├─────────┼──────────────────────
装 │ 装 帧 情 况 │
├─────────┼──────────────────────
质 │ 印 刷 质 量 │
├─────────┼──────────────────────
量 │ 装 订 水 平 │
───┼─────────┼──────────────────────
校 │ 汉 字 误 差 率 │
对 ├─────────┼──────────────────────
与 │ 符 号 误 差 率 │
误 ├─────────┼──────────────────────
差 │ 插 图 误 差 │
率 ├─────────┼──────────────────────
│ 表 格 误 差 │
───┴─────────┴──────────────────────
对本刊的改进建议:



───┬───────┬───────┬───────┬────────
基本│ 政 治 │ 科 技 │ 编 辑 │ 出 版
├───────┼───────┼───────┼────────
评价│优,良,中,差│优,良,中,差│优,良,中,差│优,良,中,差
───┴───────┴───────┴───────┴────────
审读人_______审读日期_________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期刊审读提纲
海洋科学技术期刊审读从下列四个方面进行:
一、政治标准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辨证唯物主义,贯彻“双百”方针,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遵守科技刊物编辑人员的职业道德。
2.贯彻执行本刊的办刊方针。
3.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在科学技术刊物编辑出版方面的方针、政策(如著作权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软件保护法、广告法、商标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软件保密条例等)。
二、科学与技术标准
1.创新性 选题是否位于本学科、本专业的学术或技术的前沿,理论上或方法上是否处于国内外领先地位,刊载文章首报率高低。
2.科学性 文章的理论是否正确,论据是否充分,论证是否合乎逻辑,方法是否正确,数据是否准确可靠。
3.实用性 文章报道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成果是否适用可行,有否推广价值,从当前和长远考虑,在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是否为海洋管理、科研、生产、教学提供依据。
三、编辑标准
1.期刊的总体设计、封页、版权页、目次页、插页、书眉是否符合科技期刊编辑规则。
2.题名、作者、摘要、主题词、参考文献、收文日期、公式、图、表的编排格式是否符合科技期刊编辑规则。
3.文中的科技名词、符号、计量单位的名称与符号、数字的使用方法是否符合有关标准。
4.文章在语句、选词、造句、标点使用方面是否存在毛病,按专业标准衡量,名词、术语的规范化程度及在文章中运用的统一程度。
5.外文的写作质量。
四、出版印刷标准
1.版式 版式设计是否规范、合理、紧凑,接转页多少,有否逆转现象,图、表、照片是否协调。
2.印刷装订 印刷清晰,开本、版芯尺寸是否符合标准,装订坚固,纸质洁白坚韧,有否残缺、次、缺页现象。
3.校对 差错率多少。
4.出版及时性 是否按时出版。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期刊编辑规则
1 引言
1.1 本规则是为提高科学技术期刊的质量和标准化程度,根据已颁布的有关国家标准和法规,结合海洋局系统编辑工作的实践而制定的。
1.2 本规则适用于技术性、学术性和科普性期刊,检索性期刊可参照执行。
1.3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在有关国家标准和法规中有规定的,均以国家标准和法规为准。
2 刊名
2.1 刊名应简单明了,与刊物报道内容相符,并应相对稳定。
2.2 刊名在刊物的任何位置上出现时均应使用相同名称。
2.3 刊名应采用国家规定的简化汉字(暂可保留名人题写的刊名)。
2.4 刊名应加注汉语拼音(汉语拼音按GB3259的要求加注),并印在期刊的适当位置上(如目次页、版权页、封面等)。
2.5 公开发行的刊物应有英文刊名。
3 封页(包括四封和封脊)
3.1 封面上应标出刊名(包括副刊名)及年、卷、期号(无卷次的刊物可不标注卷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即ISSN)。除ISSN规定置于右上角、字号不小于新五号或13K外,其余各著录项位置不限。
3.2 四封均不编入期刊连续页码。
3.3 厚度超过5mm的期刊,应在书脊上印出刊名、卷、期次、出版年、月等。
4 目次页
4.1 目次页以置于封二或第1页为宜。
4.2 目次页的版头应标示刊名及年、卷、期号(无卷次的刊物可不标示卷号)。
4.3 目次款目为题名、作者、起始页。
4.4 公开发行的期刊应加英文目次(或主要文章目次)。
5 版权页
5.1 版权页最好置于封四,也可置于封二、封三或目次页,但位置应相对固定。
5.2 版权页的著录项目应包括中文刊名、刊期、总期次、卷次(如有)、出版日期、创刊年份、编辑单位(包括地址及邮政编码)、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发行范围、国内统一刊号(或准印证号)、订购处、邮发代号、广告经营许可证号、定价、主编姓名、责任编辑姓名(如有)等。有国外订户的刊物还应包括英文刊名、国外总发行处、国外代号、全年定价。
编辑者和出版者相同时可合并著录。
当版权页与目次页在同一页码上时,某些项目不必重复著录。
6 正文
6.1 题名
6.1.1 题名应简单明了,并能概括文章的主题。
6.1.2 题名用字应醒目大方,字号、字体适当。
6.1.3 当题名的字数较多需转行时,最好在可停顿处转行。
6.1.4 题名应避名使用不常用的缩略词、字符、代号和公式。
6.2 作者
6.2.1 作者著录在题名之下。如有多名作者,两作者间应空一个或若干个字符位置。
6.2.2 除著录作者外,还可著录作者所在单位(和职务)。
6.2.3 译文如需著录作者时,应在作者位置标示原文作者,原文作者姓名用原文文字标出;译者姓名、翻译方式、原文出处等著录在文章末尾。
6.2.4 简讯、动态、消息等文章的作者一般放在文章末尾。
6.2.5 英文目次表和英文文摘中的国内作者(港、澳、台作者不包括在内)姓名采用汉语拼音,姓前名后分写,姓、名的首字母大写。名字中间不加连字符,不缩写。
6.3 文摘
6.3.1 重要文章和较长的文章应加注文摘,著录在作者之下,文摘与作者之间空一行,文摘之上或之前应加“摘要”二字,用黑体排印。文摘字数以200 ̄300字为宜。
6.3.2 公开发行的期刊最好附加英文文摘,以1000左右字符为宜,排印在中文文摘之后或参考文献之后。
6.4 主题词
6.4.1 重要文章应加注主题词,一般3 ̄8个。
6.4.2 主题词排在文摘之下,横排,有多个主题词时,词间空一格。
6.5 标题层次
6.5.1 学术性较强的期刊采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表示标题层次结构。不同层次的数字之间用下圆点相隔,末位数字后面不加标点符号。序号后面空1格接排正文,或排标题。标题后面不加标点符号,不接排正文。第1级序号和标题使用比正文大1号的字体,第2级序号和标题使用与正文相同字号的黑体或其它不同字体,其余各级使用与正文机同的字号、字体。
6.5.2 其它各类期刊可采用上述层次,也可采用下述标题层次。
第一级:一、,二、,……(该级标题序号也可不排出);第二级:1.,2.,……;第三级:(1),(2),……;第四级:①,②,……或1),2),……。
第一级标题序号后用顿号,缩两格(或居中)排式,顿号后紧接排标题文字,标题后不用任何标点符号,标题后不接排正文。序号和标题使用至少比正文大一号的各种字体排印。
第二级标题序号后用实心圆点,缩两格排式,其后紧接排标题文字,标题后不用任何标点符号,不接排正文,序号和标题使用与正文相同字号的黑体或其它不同字体。
第三级缩两格排,圆括号后面不加标点符号,接排标题,标题末尾不加标点符号,空1格后接排正文。该级标题使用与正文相同的字号。
P2--弹簧的最大弹力,N
D0--弹簧中径,mm
DA--钢丝直径,mm
公式中的说明,也可采有下列格式:式中,T2为弹簧的最大剪切应力,MPa;X4为弹簧的曲度系数;P2为弹簧的最大弹力,N;D0为弹簧中径,mm;DA为钢丝直径,mm。
6.8.4 公式需转行时,应在“=”、“≤”、“≥”、“+”、“-”、“×”、“÷”等处转行。转行后,上一行末不重复加运算符号,在等号后对齐。
6.8.5 文中引用公式时,采用“见式(×)”。
6.9 名词术语
6.9.1 名词术语凡有国家标准、专业标准的,应符合标准要求;无标准的,采用通常使用的名词术语。
6.9.2 在一篇文章中,第一次出现非公知公用的名词术语或缩略词时,应加以解释或加注全称。
6.9.3 在一篇文章中,同一名词术语应始终表达同一概念,同一概念应始终采用同一名词术语来表达。
6.10 注释
6.10.1 文内注采用呼应注的形式,注码排在加注上的右上角。同一页有几处需加注时,应以出现的先后为序。注文用比正文小的字排在同一页底端,并用10格正线与正文分开。
6.10.2 编者、译者及校译者必要时可加注,但必须在注文后标示出“-编者注”、“-译者注”和“-校者注”字样。
6.11 转页
6.11.1 每篇文章应尽可能排印在连续页码上,兢需转页时,应在中断处注明“(下转第××页)”字样,在接续部分之前注明“(上接第××页)”字样。应避免多篇转页和同一文章二次转页。
6.11.2当版面剩余不足三分之一时,不应接排重要文章。
6.12 连载
6.12.1 分期连载的文章,应在每期该文题名之后标注连载次号,最后一次的文末加注“(全文完)”字样,其余各次的文末加注“(待续)”字样。
6.12.2 分期连载时,不许隔期连载。各期连载的题目必须相同。
6.13 署名
为加强编辑的责任感,同时也为加强编者与作者、读者的联系,提倡署上编辑姓名,署名的位置可以在每篇文章的末尾,也可以集中在目次页的末尾或版权项内。
6.14 附录
6.14.1 附录的内容通常包括有关数字运算方法及公式推导、有关的基础知识及各种数据等,附录排印在参考文献之前(或之后)。
6.14.2 附录中所有的名词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与正文一致。附录中的图、表、公式应单独编号。
6.15 参考文献
6.15.1 重要文章应列出参考文献。参考文献按其在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编排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加方括号标注。排印在文中指引部分的右上角。
6.15.2 正文后空一行著录参考文献,并应加注“参考文献”字样,用黑体字居中排。
6.15.3 被引用的参考文献为期刊论文等单篇文献时,其著录顺序与符号为“顺序号、作者、题目、刊名、年、卷(期):起止页”。
被引用的参考文献为图书等整版文献时,其著录顺序与符号为“顺序号、作者、整本文献题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7 外文字符及汉语拼音的使用规则
应正确使用外文和汉语拼音字母的正斜体,一般情况下使用下列规则。
7.1 下列情况应使用正体
(1)所有的计量单位符号和用于构成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的词头符号。如(m(米)、A(安)等。
(2) 数字运算符号、缩略词、特殊函数符号等。
(3) 化学元素符号。
(4) 产品型号与试验及试件编号。
(5) 不表示量的外文缩写字。
(6) 国名、人名、地名和组织机构名称。
(7) 温度标记。
(8) 公差配合符号。
(9) 螺纹符号。 (10) 光谱所用字母。 (11) 材料牌号。 (12) 机械制图中剖视与剖面的代号。 (13) 书刊稿件中标题顺序号。 (14) 电气线路及电路图中的汉语拼音缩写。 (15) 程序框图中计算语言的字母(不含一般物理量符号)。 (16) 标准代号。 (17) 电路元件代号。 (18) 没有特殊规定的符号。
7.2 下列情况应用斜体
(1) 全部物理量符号和代表物理量及顺序符号的下角标。
(2) 用字母代表的未定量、几何量、标量、算符及一般函数等。
(3) 无量纲参数符号。
(4) 化学中的旋光性、构型、浓度单位、取代基的位置等符号。
(5) 表面粗糙度参数代号。
(6) 矢量与能量要排成黑斜体(也可排成正体,但在字母上要添加单箭头与双箭头)。
7.3 下列情况应使用大写
(1) 物理量单位名称来源于人名的符号的第一个字母。
(2) 化学元素首字母。
(3) 外国人的名、父名和姓的第一个字母。
(4) 英文书名、期刊名、论文题目和会议名等的每一个实词和由4个(含4个)以上字符组成的虚词的第一个字母。
(5) 专有名词的每一个词的第一个字母。
7.4 下列情况应使用小写
(1) 除来源于人名的物理量计量单位外,其余物理量计量单位。
(2) 附在中译名后的普通词原文(德文除外)。
(3) 法国人和德国人姓名中的附加词。
(4) 题名中由3个(含3个)以下字母构成的前置词、连词、冠词等,除处于句首位置或全部字母都大写的特殊情况外,均用小写。
8 数学、物理符号及数字的使用规则
8.1 数学符号的使用规则
8.1.1 乘号与除号的用法
数字与数字相乘的符号用“×”号,物理量相乘不加“×”号,必要时加“。”号。
除号一般不用,可写成分数形式,如分母为两个以上物理量时,应用括号括起来。
8.1.2 括号的用法
圆括号、方括号和花括号应依次被包络。单独使用时,只用圆括号。
8.1.3 范围号的用法
阿拉伯数字之间用“ ̄”,汉字之间用“--”,编差范围一般不用“ ̄”而用“±”。
8.1.4 约等于号的用法
约等于号用“≈”。正文叙述时用汉字。
8.2 数字的使用规则
8.2.1 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得体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8.2.2 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刻和各种记数和计量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年份不能简写。星期几一律用汉字。
8.2.3 纯小数必须写出小数点前定位的“0”。
8.2.4 数值的有效位数应写全,运算后的位数应保持一致。
8.2.5 多位阿拉伯数字不能移行。尾数有3个以上“0”的多位数和小数点后紧接3个以上“0”的小数,可写成整数乘以10n(n为正负数)的形式。
8.2.6 小数点前后有4位以上数字时,采有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每三位数字空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
8.2.7 5位以上的数字或尾数零多的数字,可改写为万、亿作单位的数,但不能写成十、百、千、十万、百万、千万、十亿、千亿为单位(法定计量单位的词头不在此例)。
8.2.8 汉字数字的用法
(1) 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词色彩的语句时,要用汉字数字。
(2) 相邻两位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时,用汉字。连用的两数字之间不用顿号。
(3) 不是出现在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可用汉字表示。
(4) 农历及我国清代以前的历史纪年用汉字。
(5) 古籍文献的版次、卷次、页码的标注使用汉字,以便于所据版本一致。
9 标点符号和其他符号的使用规则
9.1 标点符号可占半格或一格。每行开始不得出现引号、括号、书名号前半边以外的标点符号,引号、括号、书名号的前半边不得出现在每行的末尾。
9.2 句号可用“。”(字母、阿拉伯数字、百分号后用“.”)。
9.3 外文和汉语拼音人名缩写用下圆点,外国人姓名译成中文时的缩略号用中圆点。
9.4 横排单用引号时用双引号;套用时双引号在外,单引号在内。
9.5 三连点“…”用作省略号。在公式、数字和字符表达中用一个三连点。在汉字表达中用两个三连点。
9.6 居中线的用法
9.6.1 半字线
半字线又称对开线,主要用于:产品型号及材料牌号中的短横线;并列名词中的短横线。
9.6.2 一字线
一字线又称全身线,主要用于:表示地点的起止;表示相关的人或事物的联系;化学键;标准号之间的连线;表内数字的空缺。
9.6.3 二字线
二字线又称双联,即破折号,主要用于:表示后面是注释部分;表示同义词;表示意思的转折或递进;公式中物理量符号的解释。
10 总索引
10.1 总索引应编印于每年最后一期。排印在期刊的末尾。
10.2 总索引的标头应标示完整刊名及总索引包括的时间。
10.3 总索引中每个款目的著录项目包括:题名、作者姓名、期次、起始页码或起止页码,有的著录项目可省略,但著录顺序和符号不能变。
10.4 总索引可以编排为分类索引(按习惯类目顺序排列),也可以缩排为主题索引(按主题词顺序排列)或作者索引(按作者姓名的笔画或汉语拼音排列)。
11 其 他
11.1 名词术语应符合标准要求,无标准的采用通常使用的名词术语。
11.2 外国公司、机构名称和非公知公用的名词术语或缩略词,应加以解释或加注全称。
11.3 无论是公开发行还是内部发行的期刊,一律使用简化汉字。
11.4 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SI”是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基础单位制,一切属于SI的单位都是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
12 附 则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海洋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南昌市村提留乡统筹管理条例

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村提留乡统筹管理条例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南昌市村提留乡统筹管理条例》经1998年11月12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提留乡统筹的管理,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提留乡统筹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依法缴纳村提留乡统筹是农民应尽的义务。对违法收缴村提留乡统筹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村提留乡统筹的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
监察、审计、财政、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村提留乡统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村提留乡统筹的收缴
第五条 农民直接缴纳的村提留乡统筹,以村为单位,以国家统计局批准、农业部制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表和计算方法统计的数字为依据,并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村提留占村提留乡统筹的比例不得少于50%,具体比例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农民直接缴纳的村提留乡统筹金额标准一定3年不变,按年度收取。但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民年纯收入减少时,应当减、缓、免缴村提留乡统筹。村提留乡统筹的减、缓、免缴办法,分别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村提留乡统筹主要按农民从事的产业和经济收入承担。
承包耕地的农民按照承包的耕地面积或者劳动力,也可以按承包的耕地面积与劳动力兼顾的方式缴纳村提留乡统筹。
经营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的农民,应当在税后按经营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村提留乡统筹,但不计算在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5%的限额比例之内。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乡统筹的收缴,并对村提留的收缴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乡统筹的收缴方法和村提留的收缴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农民应当在每年12月底以前按照规定缴纳村提留乡统筹。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提留的收取,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收取乡统筹,其中收取的乡统筹应当按现金管理制度及时交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
不得委托粮食收购企业或者其他农副产品收购企业代扣、代缴村提留乡统筹,不得在粮食收购或者其他农副产品收购现场坐收村提留乡统筹。
第八条 收取村提留乡统筹,应当开具由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收据。开具专用收据应当盖有执收单位公章,并由收费人签名。
第九条 对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革命烈军属、伤残军人、失去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和特别困难户,经村民会议讨论评定,可以减、免缴村提留。
第十条 经乡(镇)人民政府评定的贫困村要求减、免缴乡统筹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减、免缴乡统筹。

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
(一)公积金不得少于村提留的40%,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和兴办集体企业;
(二)公益金占村提留的20%,用于村负担的五保户供养、特别困难户补助、合作医疗保健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
(三)管理费不得超过村提留的40%,用于村民委员会干部和村民小组干部报酬、办公和其他管理费用。
村民委员会成员报酬实行定额补贴或者误工补贴;村民小组小组长实行误工补贴。本村享受定额补贴或者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乡统筹包括安排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事业的经费:
(一)乡村两级办学经费用于乡村两级民办教师工资的民助部分,可以补充学校公用经费;
(二)计划生育经费用于计划生育的补贴;
(三)优抚费主要用于支付家居农村的现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可以适当列支五保户供养费用,但不得在村提留中重复列支;
(四)民兵训练费用于农村民兵和民兵干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按照当地同等劳动力的收入水平给予的误工补贴和外出训练的差旅费补贴;
(五)修建乡村道路费用于乡村公路、桥梁等建设和维修费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组织对乡统筹的开支项目不得规定比例。
第十三条 村提留乡统筹属本村、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或者挤占。

第四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村提留的使用,由村民委员会每年年初作出上一年度决算的方案,并编制当年预算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乡统筹的使用,由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年初作出上一年度决算方案并编制当年预算方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连同本乡(镇)范围内的村提留预算方案,一并报县(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乡(镇)、村可以从集体经济中提取资金作为村提留乡统筹费用,并纳入当年的预算方案。
通过后的村提留乡统筹的预、决算方案,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村提留乡统筹预算方案和村民会议决定的收缴方法,将村提留乡统筹一次性计算分解到户,张榜公布,并按户填发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
《农民负担监督卡》应当于当年5月底以前发放到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预算方案分解和执行过程中增加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村提留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提留财务管理,健全村提留财务管理制度。
乡统筹财务管理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乡统筹应当专款专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并分项专立帐户。
第十七条 村提留的开支应当经村民委员会主任批准。数额较大的开支,必须经村民委员会研究决定。必须经村民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开支数额标准由村民会议决定,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乡统筹的使用,应当由用款单位按照预算方案提出申请,经乡(镇)长批准后,在定项限额内开支。
第十八条 村提留的使用情况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村民对违法使用村提留的行为,有权提出质疑或者查帐,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答复或者提供帐目。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村提留的收缴和使用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专项审计结果张榜公布。
县(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乡统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提出专项审计报告。
县(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对村提留乡统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民主监督组织,负责对村提留乡统筹的收缴和村提留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抵制、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村提留乡统筹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收取的全部款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平调、挪用或者挤占村提留乡统筹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有关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返还被平调、挪用或者挤占的款项,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三条 对检举、揭发、控告和抵制违法收取村提留乡统筹的单位和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属监察、审计、财政、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