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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时间:2024-07-12 11:55: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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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 《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 《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
(一)国家机关 、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
(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三)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五)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六)其它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 《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条 《办法》第三条所说的情形中:
(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三)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它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四)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五)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 企业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联营、股份经营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六)企业清算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
第七条 《办法》第四条中所说的情形中:
(一)抵押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的资产作为物质保证进行抵押而获得贷款的经济行为;
(二)担保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为其它单位的经济行为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三)企业租赁是指资产占有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将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的经营使用权转让给其他经营使用者的行为。
第八条 《办法》第四条规定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
(二)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营单位;
(三)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四)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办法》第四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与上述经济情形有关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单位。
第十条 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立项、确认,该经济行为无效。
第十一条 依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办法》第七条所说的国家规定的标准是指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中央各部门颁布的有关技术、经济标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办法》第八条所说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中央是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地方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
第十四条 国家对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
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
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说的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是指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
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和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的指导。
第十五条 《办法》第九条所说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只有同时
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才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在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本细则规定的应进行资产评估情形时,必须委托上述具有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当事人自行评估占有的国有资产或者评估对方占有资产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凡需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和单位,必须按隶属关系向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产评估资格,经审查批准,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临时评估资格后方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也可以从事非国有资产的评估业务。 计划单列市从事资产评估业
务的单位,由省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资产评估资格并颁发资格证书。
(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盖章、编号;
(二)中央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在各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证书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颁发;
(三)地方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包括驻外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以,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由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外,还要报省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已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具体办法另定)。
第十七条 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委托方,一般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也可以是经占有单位同意、与被评估资产有关的其它当事人,原则上由申请立项的一方委托。特殊情况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委托方被委托方应签订资产评估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被 评估项目名称、评估内容、评估期限、收费办法和金额 、违约责任等。
第十八条 经济行为有关各方对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有争议时,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双方可以接受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凡属重大的亿元以上资产评估项目和经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资产评估(含地方),必要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以直接组
织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取得资产评估资产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既可以承接本地和本行业的资产评估业务,也可以承接外地、境外和其它行业的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与被评估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不得委托该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凡经批准进行资产评估,资产占有单位必须如实提供评估所需的各种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对所提供的资料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对资产评估中涉及的国家机密,有关各方均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规的各项规定执行,必要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组织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评估和国有房产价值的评估,都应纳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
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房产价值评估的专业性资产评估机构,要依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第二十二条 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评估时,应依照国家规定的收费办法向委托单位收费,并与委托单位在评估合同中明确具体收费方法。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收费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办法》第三条 、第四条所说的经济情形时,应于该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按隶属关系申请评估立项。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管辖的国有资产的评估立项审批,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办理;地方各级管辖的国有资产的评估立项审? 蛏嫌赏豆凶什芾硇姓鞴懿棵鸥涸鸢炖恚簧胁痪弑噶⑾钌笈跫牡亍⑾兀捎缮霞豆凶什芾硇姓鞴懿棵鸥荨栋旆ā泛捅鞠冈蜃鞒鼍咛骞娑ā? 重大的亿元以上资产评估项目和经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评估(含中央、地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除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外,还须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必要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审批。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应由被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报。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和地方计划单列的单位以及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直接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评估立项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占有单位名称、隶属关系、所在地址;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资产的范围;
(四)申报日期;
(五)其它内容。
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由申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并附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立项申请书后,应在10日内下达是否准予评估立项的通知书,超过10日不批复自动生效,并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批准的评估立项通知书接受评估委托,按其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估。对占有单位整体资产评估时,应在资产占有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对其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考虑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选择适当的评估参数,独立、公正、合理地评估出资产的价值。
第二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其内容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正文的主要内容:
(一)评估机构名称;
(二)委托单位名称;
(三)评估资产的范围、名称和简单说明;
(四)评估基准日期;
(五)评估原则;
(六)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七)评估方法和计价标准;
(八)对具体资产评估的说明;
(九)评估结论:包括评估价值和有关文字说明;
(十)附件名称;
(十一)评估起止日期和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十二)评估机构负责人、评估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十三)其他。
附件:
(一)资产评估汇总表、明细表;
(二)评估方法说明和计算过程;
(三)与评估其准日有关的会计报表;
(四)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被评估单位占有资产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其它与评估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资料,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先对资产秤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从以下方面审核验证资产评估报告:
(一)资产评估工作过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有评估资格;
(三)实际评估范围与规定评估范围是否一致,被 评估资产有无漏评和重评;
(四)影响资产价值的因素是否考虑周全;
(五)引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适当;
(六)引用的资料。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可靠;
(七)运用的评估方法是否科学;
(八)评估的价值是否合理;
(九)其它。
第三十三条 资产评估报告凡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九、第三十和第三十二条要求的,应予以确认,由负责审批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确认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情况做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资产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或与经济情形有关的当事人以及资产评估有关各方因评估问题发生纠纷,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无效,可以由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仲裁。
第三十五条 资产评估的立项审批和评估结果确认一般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下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被委托的部门应依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办理资产
评估的立项审批和结果确认工作,并将办理结果报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除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动或经济行为当事人另有协议规定之外,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根据不同情况可由原评估机构或资产占有单位,按原评估方法做相应调整。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三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选用《办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评定估算。选用几种方法评估,应对各种方法评出的结果进行比较和调整,得出合理的资产重估价值。
第三十八条 收益现值法是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第三十九条 重置成本法是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
实体性贬值是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造成的贬值;功能性贬值是由于技术相对落后造成的贬值;经济性贬值是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引起的贬值。
第四十条 现行市价法是通过市场调查 ,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整 ,估算出资产价值的方法。
第四十一条 清算价格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资产评估。评估时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第四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资产评估时,选 用的价格标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维护经济行为各方的正当权益。
在资产评估时,应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对象,选用不同的价格标准。可以采用国家计划价,也可以采用国家指导价、国内市场价和国际市场价。
汇率、利率应执行国家规定的牌价。自由外汇或以自由外汇购入的资产也可以用外汇调剂价格。
国内各种形式联营(包括集团公司)、股份经营的资产评估,对联营各方投入的同类资产应该采用同一价格标准评估。

第五章 中外合资、合作资产评估
第四十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对中方投入的资产必须按规定进行评估,以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投资作价的基础。对外方投入的资产,必要时经外方同意也可进行评估。
第四十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的评估原则上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审批以前或正式签订合同、协议前进行。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计划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贸部门审批合同的必备文件;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和出具的产权登记表(包括变更登记或开办登记)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必备文件。
第四十五条 已开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比例占50%以上(含50%),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本细则第八条的情形时,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六条 开办前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中方资产的评估。原则上应委托中国国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特殊情况下,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委托国外评估机构评估或中国评估机构和国外评估机构联合评估,其评估报告,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
管部门确认。
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行合资、合作经营,其资产评估比照本细则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股份制企业资产评估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改组为股份制企业 (包括法人持股、内部职工持股、向社会发行股票不上市交易和向社会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前,应按《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九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须按规定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未经资产评估或资产评估结果未经确认的单位,政府授权部门不办理股份制企业设立审批手续。
第五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净资产价值应作为国有资产折股和确定各方股权比例的依据。
注册会计师对准备实行股份制企业的财务和财产状况进行验证后,其验证结果与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不一致需要调整时,必须经原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同意。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改组的股份公司发行B种股票,若由外方注册会计师查验帐目。其查验结果与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不一致需要调整时,也要由原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审核同意。
第五十一条 含有国家股权的股份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本细则第八条的情形时,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资产评估。
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评估,应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手续;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评估,由董事会批准资产评估申报和对评估结果的确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办法》第三条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而未进行评估的,应按《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有关当事人给与处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违反《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弄虚作假,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根据失实的程度,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进行评估。重新评估的费用由违法单位支付。
第五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对其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违反《办法》及本细则规定,除按《办法》三十二条规定处罚外,还应没收违法收入,并视违过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评估费用两倍以内、对个人处以3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罚款;也可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五条 被处以停业整顿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停业整顿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停业整顿的资产评估机构经原颁发资产评估资格征书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被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两年内不得重新发给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两年期满后,需按审批程序重新申请。
第五十六条 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及其责任人的罚款,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提请有关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警告、停业整顿、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以及罚款,由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对直接责任人的处分,由发证机关提出建议,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受委托的部门对所办理的资产评估立项审批和结果确认负有行政责任。对违反《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工作人员,按《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缴的罚款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国库。单位支付的罚款在企业留利、预算包干结余和预算外资金中列支,个人支付的罚款由本人负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 条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应在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管理下进行。其评估办法及实施细则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六十条 资产评估涉及到企业、单位资金增减变动帐务处理和评估费用的开支渠道,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办法》和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过去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与《办法》和本细则相抵触的,均以《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集体企业资产评估可参照《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2年12月12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制定的《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和《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制定的《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和《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攀办发〔2006〕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等部门制定的《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和《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一日

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试行)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物价局 市审计局

  为进一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切实解决贫困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试行)》。

  一、惠民医院的确定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首批暂时确定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十九冶职工医院和仁和区人民医院为攀枝花市惠民医院进行试点。今后惠民医院将通过公开方式确立。惠民医院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情况予以调整。

  二、享受惠民医疗的对象

  (一)攀枝花市城区(东区、西区、仁和区)享受攀枝花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

  (二)持有《攀枝花市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人员。

  三、惠民医疗的内容

  到惠民医疗机构就诊的被惠人员享受“十免、十减、双优惠、一方便”优惠。

  (一)免费项目

  1、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2、免收普通门诊诊查费;

  3、免收门诊肌肉注射费;

  4、免收门诊输液费;

  5、免收血常规检查费;

  6、免收大便常规检查费;

  7、免收小便常规检查费;

  8、免收心电图检查费;

  9、免收X线透视费;

  10、免收院内会诊费。

(二)减费项目

  以下项目费用减少30%:

  1、住院诊查费;

  2、住院床位费;

  3、Ⅰ、Ⅱ、Ⅲ级护理费;

  4、抢救费

  5、清创缝合费;

  6、胃镜检查费;

  7、血糖检查费;

  8、脑电图及脑地形图检查费;

  9、“B”超检查费;

  10、X线照片检查费。

  (三)两优惠

  1、被惠对象在惠民医院就诊时,对其药品费用(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用药)实行减少20%的优惠。

  2、被惠对象在惠民医疗机构医疗过程中使用的医用材料(不在医疗服务价格规定项目内的材料),材料费用实行减少5%优惠。

  (四)一方便

  被查对象在惠民医院就医时,对其在本市三级综合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化验、检查的报告单均可作为在惠民医院诊疗的化验、检查依据,除因进一步诊治需要外不再重复检查。

  应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或应由保险公司赔付)的费用部分不予减免。

  四、惠民医疗机构职责

  (一)惠民医疗机构要建立相应规章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简化服务流程,努力为被惠对象服务。

  (二)惠民医疗机构建立惠民医疗质控小组,严格执行医疗“四合理”措施,杜绝大处方、乱检查。

  (三)保证医疗的质量和医疗的安全,使用质优价廉药品,努力减轻被惠对象的负担。

  (四)惠民医疗质控小组每月必须对被惠对象的处方、治疗方案进行审核、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审核、评估的抽样数不得低于被惠对象总数的25%。

  (五)惠民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政府定价。

  五、惠民医疗机构的服务管理

  (一)惠民医疗机构内部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使被惠对象能及时得到诊治。同时,在门诊设立宣传栏并印制宣传单,对就诊服务流程、优惠项目、优惠幅度进行宣传。

  (二)被惠对象凭民政局颁发的低保证、居民身份证到惠民医疗机构就诊享受优惠(农村五保人员凭五保证和居民身份证;低保家庭中未满18岁的子女上学的持学生证和低保证,未上学的持户口薄和低保证)。惠民医疗机构负责对被惠对象身份证件的确认、接诊、办理住院等相关手续以及减免项目费用和记帐工作。

  (三)惠民医疗机构必须将优惠的费用实行专项记帐并附明细清单,每月末将优惠人员数量、费用等报市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公室。每季度末将费用减免情况报市卫生局审核后由市财政报销。

  (四)惠民医疗机构对惠民医疗费用使用情况按季度公示。
六、惠民医疗经费补偿政策

  (一)惠民医疗资金

  惠民医疗优惠费用实行财政和惠民医疗机构共同承担,惠民医疗机构承担优惠总费用的20%,其余80%优惠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二)惠民医疗启动资金

  由市财政局划拨10万元人民币作为惠民医疗服务启动资金,主要用于网络建设、人员培训、宣传及办公材料消耗等。

  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物价局 市审计局

  为加强全市惠民医疗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落实惠民医疗服务的各项政策,明确惠民医疗服务管理部门和惠民医疗机构职责,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设立惠民医疗服务机构是政府为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对贫困人群的医疗照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及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惠民医疗机构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惠民医疗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二、组织领导

  (一)政府主导,多部门配合。

  为确保我市惠民医疗服务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卫生、民政、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建立联系协调会议制度,督促、检查和协调各部门惠民医疗服务工作的开展。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切实措施做好惠民医疗服务保障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市卫生局负责惠民医疗机构组织建设,落实被惠对象医疗救治工作的管理、考核;负责对惠民医疗机构优惠费用的审核。

  2、市财政局负责惠民医疗服务优惠费用中政府承担资金的落实,按时支付。

  3、市民政局负责惠民对象的资格确认(提供相应证明,在低保证上附家庭成员照片、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同时定期将低保信息资料向惠民医疗机构通报。

  4、市物价局负责惠民医疗机构执行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管。

  5、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惠民医疗服务资金使用的监管。

  (二)健全机构,强化管理。

  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卫生局设立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惠民医疗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解决惠民医疗服务工作中的问题,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议;负责定期公布惠民医疗服务工作的优惠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及社会群众的监督等工作。

  (三)规范服务,抓好落实。

  惠民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履行职责要求,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认真执行党和政府各项政策,要以“病人为中心、质量为核心”,做到真心惠民、诚信惠民、规范管理;对普通患者和被惠患者要一视同仁,尊重关爱,保证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杜绝冷漠、歧视、推诿等现象。

  各惠民医疗机构设立专门惠民医疗办公室,负责为被惠对象建立规范档案、费用明细清单;负责管理本单位惠民医疗服务的相关事务;负责定期向市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公室上报惠民医疗服务工作情况。
(四)积极动员,加强宣传

  各部门、各县(区)要切实做好惠民医疗服务优惠的宣传工作。宣传部门要组织市级新闻媒体积极开展惠民医疗服务的公益宣传。通过宣传,提高贫困群体对惠民医疗服务工作的认识,增强贫困群体战胜疾病的信心。

  三、惠民医疗资金的管理

  (一)惠民医疗资金使用原则

  惠民医疗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记费报帐。被惠对象在惠民医院凭低保证和身份证等现场结算享受减免项目和费用,所发生的减免费用由被惠对象确认签字后在惠民医院记帐。惠民医院定期在相关部门报帐。

  (二)惠民医疗资金管理

  市财政局根据惠民医疗服务需要,每年预算一定经费作为政府惠民医疗资金,资金实行专帐、专项管理。

  (三)惠民医疗优惠费用的审核

  惠民医疗机构对被惠对象的优惠费用实行专项记帐附明细清单,每季度末将优惠费用的明细清单等材料报市卫生局审核,市卫生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送交市财政局。

  (四)惠民医疗优惠费用的支付

  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卫生局审核的惠民医疗机构优惠费用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费用支付给惠民医疗机构。

  四、监督管理机制

  (一)公示制。

  1、惠民医疗机构按照《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在医院门诊制定惠民医疗服务标牌公示惠民医疗的优惠金额、优惠幅度,就医流程、惠民医疗服务相关政策。

  2、惠民医疗机构每月末向市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公室报告费用优惠情况;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惠民医疗费用使用情况,接受监督和审计。

  (二)督导制。

  1、市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各惠民医疗机构进行服务质量规范和医疗质量的督查、指导。

  2、市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公室将各惠民医疗单位上报的被惠对象就诊数量、优惠金额等信息,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及社会群众的监督。

  (三)考核制。

  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或下设的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公室对惠民医疗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惠民医疗机构摘牌,取消其服务资格。(《惠民医疗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各惠民医疗机构要积极推进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更新服务观念,转变服务方式,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努力为缓解我市贫困人群就医困难做出自己的贡献。

  附件: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祖芸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胡晓兰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 军 市卫生局局长

  成 员:刘元海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向阳 市民政局局长

  陈君仁 市物价局局长

  王玖斌 市审计局总审计师

  游绍全 市总工会副主席

  胡升忠 市卫生局副局长

  周智勇 东区政府副区长

  袁大勇 西区政府副区长

  刘道泸 仁和区政府副区长

  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医政处,医政处处长雷武岷任办公室主任。



对档案工作创新的几点认识

张智涛


  创新是档案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新世纪新阶段对档案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档案工作要适应这个要求,必须要有新思维、新理论、新方法。要解放思想,破除因循守旧的观念;要与时俱进,树立大服务理念;要摆正位置,在发展文化事业的大环境中发展自己。

一、档案工作创新首先要解决好以下四个关系

  1、创新与基础的关系。创新不是凭空真象,不是“空中楼阁”,必须在原有基础之上进行。建国以来,我国档案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形成了一整套理论、方法和工作经验,这些对今后的档案工作仍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是创新的根基。因此,创新绝不能抛弃这个基础,要在认真研究、总结过去的基础上,分析现在和将来的形势,在发展中寻求新的突破。
  2、创新与现实的关系。目前,还存在社会档案意识不强、档案服务工作不到位、档案事业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创新就要重视现实,面向未来,从实际出发,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在打好基础、快速发展上求突破。
  3、创新与学习、借鉴的关系。创新的基础,借鉴是创新的阶梯,创新是学习的动力,也是学习的目的。档案工作创新既要学习行业专业知识,借鉴本待业成功的经验和方法,又要学习和借鉴相关专业、其他待业知识、经验。要坚持“推陈出新”原则,运用批判、继承观念,在学习、借鉴中创新。
  4、创新与实践的关系。创新是事业发展的动力,但理论创新、方法创新都林经过实践检验,凡是对事业的发展有促进作用的创新,都要大力推广,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二、创新服务手段是档案工作创新的主要内容

  1、建立档案网站,开展网上利用服务。随着档案馆(室)内部局域网的建立,档案部门应在此基础上建立档案网站,积极组织上网数据和信息,实现档案信息的网上检索,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2、电子文件的自动上传收集。目前在单机上形成的电子文件的收集工作,已尤为档案管理部门不容忽视的问题。与传统纸质档案收集有很大差异的是,许多电子文件的形成通过下载和上传就完成了,因此,档案冲床 改变传统工作模式,在网页上建立电子文件自动上传的工作容器,在第一时间将其收集,并在档案馆(室)的服务器上归档。
  3、开展在线服务。传统的档案利用方式,如到档案部门利用档案、参加档案展览、阅读档案复制件或公布件,特别是到档案部门利用档案原件的方式,在信息化时代里必然要发生变化。社会的全面信息化改变了人们工作、学习和生活的环境,使人们更注重洲的时效性,希望通过信息系统和网络及时准确地获得多种信息。因此,被动的、手工式的档案提供利用方式必然逐步被主动的、现代化的档案服务方式所代替。
  4、开展现行文件阅览服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到档案馆(室)查阅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文件的人员逐年增多。公民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兴业等需要,希望能够更加便捷地了解有关政策信息。为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档案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方方面面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拓展服务领域是档案工作创新的主要方向

  1、信息服务的社会化。信息化社会中,人们对各类信息的需求日益迫切,档案部门既要面对淀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一切社会活动中利用或可能利用档案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又要针对性地为特殊利用者提供特定服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从事的科学研究和生产建设、行政管理活动变得越加复杂,越离不开信息服务。对档案信息的单五需求必然将被对档案、文件、图书、情报检索资料的综合需求所代替。
  2、加强横向联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人类的知识和信息问题在急剧增长,面对浩瀚繁杂的文献情报,任何一个文献部门都不可能将所有的知识和信息全部加以收集、整理、加工、保存和利用。因此,必须打破档案、图书、情报等部门各自为政的局面,建立一个完整的社会信息系统,实行一体化管理,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建立联合目录是用统一的著录格式,联合报道两个或两个以上档案馆、图书馆(室)馆藏的档案目录,可使利用者很方便地获得更多、更广泛的知识、信息、情报;也可有效地缓解存储空间拥挤、人员及资金紧张等矛盾,并有利于各级各类档案馆、图书馆(室)馆藏朝着有侧重、有特色、专业化、系统化的方向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多方面的需要。
  3、注重反馈,合理开发档案信息。反馈方法在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对反馈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可以提高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性、合理性、系统性。
  4、兴办服务实体,发展档案产业。在知识经济时代,档案馆(室)的改革创新方向就是走信息化道路,在为社会提供档案信息服务的基础上,创建档案信息服务产业,建立以档案信息收集、加工、贮存、检索、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工作实体,如档案技术服务中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