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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高薪,我们还需要什么/唐时华

时间:2024-07-11 21:03: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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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高薪,我们还需要什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唐时华


武汉市推行医疗改革,作为武汉市医改的唯一试点,普爱医院于2006年在全国率先实行药品直供,当时,武汉市政府拿出600万元作为该院改革“风险金”,其中100万元用于补贴医生收入。 一时,武汉用高薪养“廉医”的举动,引起了各方关注。 (2008年3月28日《法制周报》)

医药分家才能彻底改变药价虚高,解决百姓看病难问题,因而武汉普爱医院的试点改革,找准了医疗改革的关键所在,取得了成效,让老百姓得到了实惠,这一点,值得其他地方学习。同时,值得关注的还有武汉的高薪养“廉医”的举动,在社会较为关注当前“看病贵”、部分医生收取回扣等问题的前提下,这种做法引人注目也就不足为奇了。

对于高薪,我们没有意见而且认为理所应当,毕竟,医生也要养家糊口,也要穿衣吃饭,脱离了生活实际的来空谈其他是不符合实际的。但是,除了高薪,医疗改革还需要什么?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至少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大力加强医德教育。“白衣天使”、“救死扶伤”这些词语,是我们对医生的赞誉。白求恩、南丁戈尔等人的事迹感动千万人。而收受回扣、开高价药、麻木不仁、见利忘义,则是当前一些医生的真实写照。是的,医生固然要生活,但是穿上白大褂,医生必要的医德必须强调。医生是什么,是医疗疾患的能手,是救死扶伤的勇士,是直面病魔的智者。这一点,在抗击“非典”的过程中就体现得淋漓尽致。如果仅仅将医生这一职业作为谋生的简单手段,将救死扶伤看作是金钱往来、给钱看病,无钱莫进,舍弃了至关重要的精神引导,忘却了不可或缺的道德约束,这不仅是对医生这一神圣职业内涵的曲解,而且亵渎了大部分默默奉献医疗工作者的高尚情感,甚至为一些道德低下者的肆意妄为提供了正当理由。

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讲,如果单纯讲高薪养廉,不要说许多地方财政困难,就是这个高薪的做法,比起医药代表的滚滚红包,其数量又怎能相提并论。没有道德的约束,谁能担保个别道德败坏者不将“高薪”和“回扣”收入囊中尚嫌不够?

二、加大医疗系统改革力度。行为规范,制度是关键。医疗改革不仅是医院的外部改革,而且要加强内部的改革。外部改革比如要加大对医疗行业的投入,尤其是农村基层医疗机构的投入;加大医保的覆盖范围,让群众看得起病;实行医药分离,打破“以医养药”的不正常现象,彻底斩断医药非法利益链条;更加完善的医师执业制度,提高准入门槛,让那些滥竽充数者无藏身之地。内部改革上,要大胆革除那种论资排辈上职称的做法,遴选出那些德才兼备的人充实到领导岗位上来;要建章立制,让医院管理规范高效;要加强对医院领导、科主任的监管力度,让领导者以身作则;要加大医院和其他社区、乡镇医疗机构的交流力度,避免“强者越强、弱者越弱”的情况出现。等等。

三、加快立法进度,加强司法监管。有法可依,才能有规矩方圆。目前,一些医疗队伍的人员之所以敢肆意妄为,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一些立法的“真空地带”还存在,一些“擦边球”还可以打。虽然治理商业贿赂等相关措施的出台,但是这些还远远不够。在立法领域,我们要从法律的高度,对症下药,出台全方位的法律法规。在执法过程中,我们要拿出“壮士断腕”的勇气和决心,对那些医疗队伍的害群之马,坚决惩处,决不姑息。要用高昂的犯罪代价,来换取医疗行业人员的自我约束;要借司法的权威,来荡涤那些无良的污浊;要用多管齐下的手段,来构筑起预防医疗腐败的牢固长城。

大医精诚,泽被苍生。这个简单的句子,蕴涵着社会公众对医疗行业的真诚期待。安得良医千万名,大庇天下患者尽欢颜。我们期望,在那一片片飘扬的白大褂后,永远张扬着纯洁、责任、良知和感动的力量!







建设部关于设计单位执行有关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设计单位执行有关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
局、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自国务院颁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来,不少设计单位来电来函询问,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执行有关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凡在建设工程有关建设标准、规范中有合理使用年限规定的,设计单位必须在相关的设计文件中注明。
二、目前建设工程标准、规范中尚未制定合理使用年限规定的,或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有特殊要求的,须由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并由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以上规定,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7月5日

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3〕1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宁政发〔2000〕21号文)自实施以来,对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加快开发区发展、推动全市开放型经济跨越新台阶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确立南京良好的投资形象,吸引更多的外资企业来宁发展,经研究,对该办法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宁政发〔2000〕21号文同时废止。

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
减免收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减轻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负担,改善开发区投资环境,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属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实施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区县范围内的开发区应参照此办法,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意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是指各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向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四条 南京市开发区收费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及市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外经贸局、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组成,负责决定开发区收费政策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

第五条 开发区对在区内注册且在区内生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收费归口管理。各开发区设立收费管理办公室,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组成,人员由内部调剂解决,隶属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开发区收费管理办公室负责在本开发区内贯彻落实收费政策,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协调企业和收费部门的收费矛盾,监督查处乱收费行为。

第六条 继续实行《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优待证》制度。向在开发区区内注册、区内生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发放《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优待证》,凭此证享有减、免收费待遇。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享受此待遇。

第七条 向持有《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优待证》的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免收市级各部门现行征收的39项收费和8项基金(详见附表);

(二)实行政府定价、由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21项服务性收费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三分之二收取(详见附表),企业和其他单位提供的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化运作;

(三)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涉及商品进出口管理、道路车辆管理的规费及建设工程管理方面的收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服务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有关规定依法征收。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免收费用与基金中的治安联防费、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本费、进出口货物许可书工本费、垃圾处理费中的后期填埋处理费用,以及防洪保安基金、粮食风险基金、地方教育基金、地方教育附加、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中上缴省的部分由开发区管委会代为向有关部门缴纳。

第十条 实行减免收费后,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单位不得再直接向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取明确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亦不得通过银行托收,但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履行的职责和管理服务范围不变。

第十一条 凡向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取新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经开发区收费管理办公室审查,报经市收费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向企业收取。

第十二条 试行开发区“一个窗口”统一扎口收费制度。开发区应结合“一站式”服务中心建设,建立“规费征收中心”,对各种收费统一征收入库,分别拆帐到户。

第十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和政府各职能部门向开发区外资企业收费,应在一站式服务中心或收费地点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收费程序,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开发区收费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减免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物价、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对违反减免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应依据有关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至2005年12月施行。